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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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保监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银行保险战略合作协议(全文5篇)

银行保险战略合作协议(全文5篇)

银行保险战略合作协议(全文5篇)第一篇:银行保险战略合作协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甲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为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合作原则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甲乙双方相互支持为对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二)双方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并各自下发分支机构执行。

甲方授权其分行及直属分支机构,乙方授权其分/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

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合作计划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双方要强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双方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双方银保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长远、健康、稳健发展。

第二条业务合作范围(一)保险业务合作;(二)银行存款业务;(三)投资理财业务;(四)融资业务;(五)银行卡业务;(六)电子商务;(七)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三条银行保险合作关系的管理为确保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协调各自内部相关部门对双方的全方位合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沟通业务合作情况、交流相关信息。

xx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xx中心支公司负责落实,其它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对应分/支公司负责对接落地。

具体的银保合作业务将由甲乙双方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另行专门签署针对具体业务的专项合作协议,以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代理保险的合同范本

银行代理保险的合同范本

银行代理保险的合同范本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双方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代理业务范围1.1 甲方代理销售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等。

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代理销售所需的保险产品信息、宣传资料、培训资料等。

第二条代理销售的条件和要求2.1 甲方应具备相应的保险销售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保险销售的法律法规。

2.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合法、合规,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代理销售的期限3.1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 合同期满,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四条代理销售的费用和结算4.1 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向甲方支付代理费。

4.2 代理费用的结算方式、时间及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

5.1.2 甲方应遵守乙方提供的保险销售指导和要求,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客户。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2.1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代理销售活动,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乙方的要求。

5.2.2 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用,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与邮储银行合作方案

保险公司与邮储银行合作方案

保险公司与邮储银行合作方案【导读】保险公司与邮储银行的合作是双方资源的整合,利用邮政的网点资源和客户资源作为核心要素,打造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此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效增加业务收益,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

保险公司与邮储银行的合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实现产品共创。

邮储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保险方案和消费贷款方案,为客户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和更多金融产品选择;二是实现渠道共赢。

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广泛务实合作,双方共同制定有效地业务合作方案,并以邮储银行网点为依托,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实现风险共担。

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客户保障和金融服务;四是实现资金共赢。

邮储银行提供产品和服务来支持险企开展业务;五是实现利润共赢。

双方共同制定有效的财务合作方案,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深入合作;六是实现价值共赢。

】一、合作内容1.风险共担: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保险产品,同时向客户传达正确、理性的理财观念,提供专业、可靠的风险保障服务。

2.资金共赢: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发适合的业务模式,并积极推荐适合客户的理财方案、保险方案和消费贷款方案,促进资金共赢。

3.利润共赢:合作期间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利润分成,在经营中实现利益共享。

4.风险共担: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在邮储银行办理业务时产生一定利润后,按照邮储银行管理规定与保险公司分享其中部分利润,由邮储银行承担一部分利润返还。

5.风险共担:在合作中保险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责任,邮政银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6.利润共赢:在合作中双方共同获得利润的同时,由邮储银行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资金支持。

)7.利润共赢:依托邮储银行网点,双方共同设计相应的经营模式及方案。

8.共赢风险:双方通过风险分担机制共同提高行业整体风险保障水平、优化金融服务水平、提升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9.共赢价值:为双方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提供基础保障,双方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农业银行与泰安保险公司合作项目

农业银行与泰安保险公司合作项目

农业银行与泰安保险公司合作项目
摘要:
一、农业银行与泰安保险公司合作项目的背景
二、合作的主要内容
三、合作的意义和影响
四、未来展望
正文:
一、农业银行与泰安保险公司合作项目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和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满足广大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农业银行与泰安保险公司携手合作,共同推进金融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合作的主要内容
农业银行与泰安保险公司合作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业务合作:农业银行将为泰安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业务的销售渠道,助力泰安保险公司拓展市场。

2.资金托管合作:农业银行将为泰安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托管服务,保障泰安保险公司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用。

3.信用贷款合作:农业银行根据泰安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需求,为泰安保险公司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4.客户资源共享:农业银行与泰安保险公司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开展联合营销活动,共同拓展客户群体。

三、合作的意义和影响
1.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农业银行与泰安保险公司合作,有利于双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2.提升客户体验:合作带来的客户资源共享和联合营销活动,有助于提升客户体验,增加客户粘性。

3.促进金融保险业发展:农业银行与泰安保险公司的合作,有利于推动金融保险业的融合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支持。

4.增强市场竞争力:双方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升在金融保险市场的竞争力。

四、未来展望
农业银行与泰安保险公司合作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银行和保险公司如何在现有环境下携手合作

银行和保险公司如何在现有环境下携手合作

内容提要:银保合作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双赢的金融创新举措,在发达国家已十分盛行。

但是,我国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作者在回顾国内银保合作的现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就在现有金融和法律环境下,银保如何携手合作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以期促进这项金融创新在我国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金融市场综合经营银保合作银行保险作为银行和保险的合作形式,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

是在金融服务融合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一种补充。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银行保险所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欧洲银行保险的典型是法国国家人寿CNP公司,它通过银行和邮政销售的保险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的80%以上。

一、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国内银行保险发展尚处初级阶段,主要开展方式是以代理销售协议的形式在银行柜台销售保险产品,通常被银行称作“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内容。

在国内,银行保险一开始是由银行代收保险费为主要内容,2000年开始逐步开始开展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在近年的低利率金融环境下,凭借销售储蓄性的分红银行保险产品,银行保险开始迅猛发展,尤其是在寿险领域,大量的寿险公司和银行开始进入并迅速拓展银行保险业务。

银行保险的发展,无疑成为保险公司保费增长的重要新渠道,受到保险公司的普遍重视。

2000年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不到1%,2001年为3%左右,到2002年猛增至17%,2003、2004、2005年的保费收入均稳定占据人身险保费总收入的25%左右。

今年前两个月保费收入达261.92亿元,同比增长121%,占总保费收入34%,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已经全面超过团体直销业务,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三大支柱之一。

很多新兴的寿险公司更是把银行保险作为进入市场并迅速提升保险市场份额的主要渠道,其保费收入绝大多数来源于银保保费收入。

银行保险的对银行的重要性也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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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合同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确山县范围内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业务合作范围
1、资金结算
2、银行存款业务
3、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4、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5、基金业务
6、电子商务
7、银行卡及其他业务
8、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可就上述合作内容进行具体洽谈,并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签署专项业务合作合同.
第三条资金网络结算
1、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其保险费收入、相关费用应通过甲方进行结算和管理.
3、甲方根据乙方资金运动特点,利用甲方网点、系统平台、结算产品、网络通信和人才的优势,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四条银行存款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资金优先存放于甲方,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条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一)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代收代付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甲方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划入乙方开设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二)代理支付保险金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等支出.
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反馈代理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条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一)合作产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代理推销乙方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定于企业财产险、个人财产险、抵押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意外险、交强险、短期健康
险等产品.
(二)重点合作领域
1、个人信贷资产保险.围绕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按揭下的住房财产险、汽车消费贷款项下的车险等业务.
2、企业抵押资产保险.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时,乙方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及时制定出承保条件和费率,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甲方为保险金第一受益人.
3、柜面保险业务.甲方可在其柜面代理销售经乙方确认的理财型财产保险产品、交强险、意外险等适合柜面销售的保险产品.
4、重大信贷项目保险业务.甲方可就重大信贷项目的保险安排与乙方开展对口合作,有效分散信贷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甲方为乙方代理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存续期内的保险产品,同时是乙方总部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第七条代理业务收费
1、甲方代理乙方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手续费.支付的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协商确定.
2、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条基金业务
在以甲方为主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九条电子商务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应用的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2、在条件成熟时,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代理乙方办理网上保险业务,并通过网上银行为乙方宣传保险业务.
3、网上其它合作.
第十条银行卡业务及其他业务
1、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客户和代理人员办理甲方相关银行卡产品,并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开展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银行卡保险合作业务及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乙方借助其营销力量,积极向其优质客户和内部员工推荐甲方的银行卡产品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
第十一条其它项目的合作
甲乙双方指定有关人员共同成立银保大项目合作小组,共同进行市场拓展.
第十二条业务交流和培训
甲乙双方加强业务交流,建立定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沟通渠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双向培训.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本合同.合同期满前,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合同履行中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同时,为细化合作内容,双方在本
合同基础上达成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附件一)和《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合同》(附件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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