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考点14 合同的变更(☆☆)考点精讲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⑴合同变更主要以当事人协议变更为主,法律规定变更或人民法院依法变更的,按规定进行。
⑵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认定为未变更。
⑶双方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责任。
⑷变更合同效力原则上只对未履行部分有效。
典型例题【例题•多选题】合同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B.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C.必须对主体进行改变D.必须涉及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的改变【解析】根据规定,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的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答案】AB考点15 合同的转让(☆☆)考点精讲1.合同权利转让⑴可转让合同和不可转让合同 类型 适用情形合同 转让 全部转让 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合同 不得 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②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演出合同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再转让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⑵合同转让的通知①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在备考中级会计师考试的时候,只要把中点考点掌握好,主观题答好,半壁江山便已经拿下了。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协商(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六)混同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汽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上的其他情形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一)负债字据的返还(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四.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 包括:负担数项债务;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负担同一项债务并需要 给付利息及相关费用。
五.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
六.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 【问题】
– 1.乙与商场购买戒指的债务因何种原因而终止?为什么? 2.甲欠乙的1000元借款的债务因何种原因而终止?为什么? 3.甲主张与乙的医药费债务抵销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和方式
○ 清偿,是指能达到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清偿的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特殊:代物清偿)
➢ (三)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 (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 在合同解除前,当事人一方已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
– 在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中,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无约定的,不影响。
第四节 抵销
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广义包括: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3)解除权人明确表示抛弃解除权的。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四.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 一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即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 ○ 二是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是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
状的法律后果)。 ○ 解除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
– 1、法定解除权
➢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精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履行。
法定解除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破产或被吊销 营业执照等。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 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案例结论
当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如果另一方同意解除,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案例三:法定解除的案例
案例描述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国家政策调整,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 家政策调整的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相互返还因 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即恢复到合
同签订前的状态。
如果一方未能返还财产,另一方 有权要求其返还,并可请求赔偿
因未返还造成的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恢复原状可能无 法实现,例如合同标的物已被消 耗或损坏,此时应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
赔偿损失
一方因对方违约而终止合同,有权要 求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任何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均需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其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同终止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或被撤销,并对各方产生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 俗,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的重要基础。
VS
任何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均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 社会舆论的谴责。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 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 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 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 公司退款2.5万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 厂付款2.8万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 000元,双方了结债 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 款之后,再付给1.4元
C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 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 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性质: 债权人
债务人
保管合同性质
具有为第三人 利益合同的性质
提存机关
三、提存的条件:
(一)主体合格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三)提存原因合法 (四)提存的客体适当
提存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
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一)合同解除; (二)履行 (三)抵销; (四)提存; (五)债务免除; (六)混同;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
形。
合同终止的效力:
1、合同关系消灭; 2、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消灭; 3、负债字据返还; 4、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合同的权利义
第十二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十二章合同权益义务的停止一、概括(一)合同停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两方在合同关系成立此后,因必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定的权益义务关系消灭。
(即因为必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益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即合同权益义务停止,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消灭)(二)原由依据合同法91 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的权益义务停止一、债务已经依据商定执行二、合同排除三、债务互相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去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其余(三)结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合同停止此后,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引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执行通知、辅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中的后合同义务)二、清账(一)看法清账:是指依据合同的商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清账与执行的意义同样,可是二者的角度不一样,清账是从合同权益义务停止、债权债务消灭的角度来看的,执行是从合同效劳的角度来看的。
合同订立原来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合同商定的权益义务得以实现,债务经过清账此后,债权就发生消灭的结果。
(二)代为清账就是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执行义务代为清账一定切合的条件:1、依合同的性质,能够由第三人代为清账。
如:合同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就不可以代为清账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账的商定”,即便有这个商定,也一定在代为清账前商定,不然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旷世为清账的特别原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原由。
(比方说代为清账有违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诚实信誉等)4、代为清账的第三人一定有为债务人清账的意思。
(三)清账花费是指清账所需要的不要花费对与清账的花费,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商定的事后,由债务人负担。
三、抵销(一)看法是指两人互欠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任债务的清账,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平等额内互相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种类: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劳。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v 租金,原告无理拒收,王某遂向原告所在的该 市某公证处(即被告)申请提存该笔租金。经过 一系列提存程序,被告向王某出具提存公证书。 半年后,原告向王某催要租金,王某告知其租 金已被提存至被告处。原告遂到被告处领取该 笔租金,被告要求其支付提存费用,原告称王 某没有及时通知其提存事实.拒绝给付。被告 遂留置该笔租金。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被提存的租金。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v 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的面料已备齐,不能 终止合同。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 货送至原告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 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已做出的服装由原告 提走。5月20日,被告未能将货运到,直到5月 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 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 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4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 款。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 来的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货款,赔偿损 失。被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 的.且在5月28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场,并不影响 原告的销售,原告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v (三)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v
(1)低值、易损、易耗物品;
v
(2)鲜活、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
v
(3)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
v
(4)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等。
v
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
中介机构拍卖或变卖,将所得价款提存。
v 注意:关于不动产能否提存,理论上有争议。 v 我国《提存公证规则》采肯定说。
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4、合同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负债字据的返还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1.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2.程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注意1】债权让与本身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注意2】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的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链接】债权转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3.效力:(1)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示例】甲与乙的债权债务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债权人乙在2013年1月5日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对甲提出诉讼要求还款,甲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
(2)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义务转移1.程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效力: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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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备战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备战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2.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标的物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这时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
(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
(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他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
1.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方相互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下列债务不能抵销: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2.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4.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六)混同
1.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
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