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苏建招(2003)205号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招(2003)205号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建设局(委):今年以来,国家、省出合了一系列招标投标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了我省招投标法规体系。
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我厅组织有关方面对当前招标投标监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按照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取消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制度。
原省建委苏建招[1996]338号文《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苏建招[2001]306号文《关于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和其它审批文件。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发包方式、发包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
二、切实加强对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管理。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经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管理。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关于限额以下直接发包的管理对象主要指在我省强制性招标标准以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
工程投资额低于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不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苏建招[2009]140号
![苏建招[2009]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88a4325dd36a32d7375813f.png)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考试(试卷编号151)

招标代理考试(试卷编号151)1.[单选题]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A)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B)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C)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D)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适用于邀请招标答案:D解析:2.[单选题]《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10号令)规定,下列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说法正确的是( )。
A)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必需由招标人盖章,无需招标代理机构盖章B)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C)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可以不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D)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无需进行电子签名答案:B解析:3.[单选题]国务院662号令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A)国务院有关部门B)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案:B解析:4.[单选题]方法五中,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A)(A×40%+B×40%+C×20%)×KB)(A×50%+B×30%+C×20%)×KC)(A×60%+B×30%+C×10%)×KD)(A×70%+B×20%+C×10%)×K答案:B解析:B)插入C)换算法D)四舍五入答案:B解析:6.[单选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说法错误的是(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2f1da2dd3383c4bb4cd25f.png)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近年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高效廉洁推进。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一)发包准备1、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四)。
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四)及有关批文,直接发包结果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
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转为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直接发包备案书

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
直接发包备案书
常建招直[ ] 号
:
经调查和核实的实际情况,该工程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同意采取直接发包方式。
请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我办备案。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地点:结构跨度:
建筑面积:合同额:
发包内容:
二、承包人及拟选派项目经理基本情况:
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
承包人拟派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
经办人:签发人: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单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按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1之规定);(二)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三)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古建、非临时性布展等专业工程;(四)列入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且对建设周期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项目;(五)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苏建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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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招(2001)31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
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属于抢险救灾的;
(五)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其它工程。
第三条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第四条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属于抢险救灾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者报送备案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二)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及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直接发包
的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招标办应当自接到发包人《申请及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指定经办人对发包人及拟直接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拟定承包人及拟选派项目经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后报招标办负责人复核。
招标办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同级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
(四)直接发包申请被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办向发包人发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发包人与拟定承包人应当自上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发包人需要对拟直接发包工程编制预算的,应当委托具有应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七条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源和能力。
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的行政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比照直接发包程序办理,且该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第九条招标办完成直接发包合同备案后,应当将直接发包工程的报建表、申请及审批表(含有关证明材料)、通知书、合同等资料装订成册,并归档。
第十条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苏建招(19 97)8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