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雇主):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雇佣乙方,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雇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1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工作(岗位)。
1.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如甲方因业务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乙方。
第二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_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2.2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
第三条劳动报酬3.1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元,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3.2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乙方工资。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1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5.1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5.2如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日内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六条保密与竞业限制6.1乙方在任职期间,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2乙方在离职后_______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相同或相似职务。
第七条违反合同的责任7.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8.1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8.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提前_______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篇1一、总则1.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2. 劳动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员工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1. 公司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2.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程序。
2.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员工退休、员工死亡等。
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1. 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也有权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应确保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公司应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或经批准的特殊工时制。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 员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公司应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休假时间。
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休假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1. 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2. 涉及高级管理、技术岗位的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竞争的单位从事同类业务,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八、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总则本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形式雇佣劳动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活动。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面试记录、入职通知书等方式充分保留劳动关系产生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形成一致的意见,并且具备相应的证明能力。
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名称、类型、期限等基本信息;•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社会保险、福利和劳动争议处理等相关事项。
3.劳动合同的订立就业单位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者入职前向劳动者提供与其劳动合同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等信息,确保劳动者对合同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同。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但使用电子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1.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应当合理,以工资为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或擅自调减劳动报酬。
2.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安排,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益。
劳动者应当按照单位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不得擅自违反工作时间的安排。
3.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劳动健康。
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和维护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保护设备,配合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一、总则1.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合同实施细则。
二、劳动合同签订1.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劳动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 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工作内容和地点1.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内容。
2. 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3. 双方应明确工作地点,如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应协商一致并修改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 劳动者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3. 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调休。
五、工资待遇1. 劳动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工资支付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3.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表现、业绩等因素对工资进行调整。
六、保险福利1.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2. 劳动者享有用人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
3. 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七、劳动纪律和保密义务1. 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 劳动者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3. 如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合同。
2. 劳动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等。
九、违约责任1. 双方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精选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手册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de)订立三、劳动合同(de)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de)“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e)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de)单位.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de)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de)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de)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法所指(de)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de)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de)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de)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de)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de)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de)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de)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de)实施.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de)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de)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de)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de)依据.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de)规章制度或决定(de)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de)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de)员工认为不适当(de),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de)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de),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de)依据.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de)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de)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de)“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de)事项.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de)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de),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18、用人单位(de)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de)内容.二、劳动合同(de)订立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de)“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de)各类证件.“担保”即指物(de)担保,也指人(de)担保.“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de)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de)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de)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de)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de),应执行同等(de)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de)“一个月”是指三十日.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de)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de)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de),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4、劳动者方面(de)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de)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de),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de)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de),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de)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de),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de),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de),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de)工作年限.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de)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de)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de)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de),其在原国有企业(de)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de)工作年限.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de),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de)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de)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de).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de),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e),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de),继续履行双方订立(de)劳动合同.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de),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必须签订.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de)“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de)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de)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de)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de)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de)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de)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de)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e)第一次.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de),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de),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7、劳动法规定(de)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de)“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de)其他事项.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de)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de)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de)薪酬制度.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de)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de)一部分,岗位合同(de)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de)期限.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de),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de)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41、劳动者(de)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de),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de)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de)“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43、劳动者使用期(de)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de)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de),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de)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de)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de)“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de)费用(de)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de)培训,上岗前(de)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de)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de)工资和差旅费等.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de)劳动者(de)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de)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de),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de),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de)“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de)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人员.50、厂家(de)促销员在租贸商场(de)柜台工作(de),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de)情况承担连带责任.三、劳动合同(de)履行和变更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de),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de)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de)规定不一致(de)内容无效.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de),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de)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de)”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de)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de)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de)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de)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de)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de)违约金.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de),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de)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de)程序进行.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de)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de)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de)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de),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de),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de),不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de),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de)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de),可以事后补正程序.61、被鉴定为6~10级(de)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de)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62、计算经济补偿金(de)工资标准按劳动者(de)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de),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de)义务(de),额外支付(de)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de)标准计算.64、劳动者(de)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de)高级人民政府公布(de)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de),计发经济补偿(de)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de)限制.劳动者(de)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de),劳动者(de)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de)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de)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de),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de)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de)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de),经济补偿金(de)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de)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五、集体合同66、集体合同(de)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六、劳务派遣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de)约束.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de)劳动合同.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de)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de)规定.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de),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72、用工单位设立(de)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篇1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有效实施《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约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3. 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稳定。
4.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具体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1.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有充分的合法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3.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时间和原因,确保变更合法合理。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1. 劳动合同可以因合同期满、协商一致、未达到约定目标、解除事由等原因解除。
2. 用人单位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不得有歧视、欺诈、打压等行为。
3. 劳动者应当在合同解除前30天内书面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如不能提前通知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1. 劳动合同可以因自然终止、解除、终止事由等原因而终止。
2. 劳动合同终止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应手续。
3. 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工资福利等。
六、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1. 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诸法院解决。
2.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及时处理劳动合同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裁决在劳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劳动者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维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1.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本细则,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利益。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新整理版6篇

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新整理版6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四、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如实告知个人相关情况,包括身体状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劳动合同履行六、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八、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九、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十、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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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是本公司员工和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照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壹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所有本公司员工均须和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接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须于六十天内自找单位调离,逾期将按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五条经本公司批准借调到外单位的人员,也须和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其适用范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需要及员工基本情况决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固定期限、长期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三种。
由于公司初创,所有员工均为公司第壹批新员工,所以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短期劳动合同,即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所有员工均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今后新调入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以下情形适用短期固定期限合同:(壹)003年7月1日后调入公司的员工或招收的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限为三年;(二)离岗病休、病养人员(不含按规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者),合同期限为3-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法定医疗期确定。
第十条待岗人员合同期限为壹年。
第十一条2003年7月1日以前调入或招收的不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合同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壹)公司中层(含中层副职)之上管理人员,合同期限为十年;(二)招收录用的硕士学位之上(含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限为七年;(三)部门经理和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合同期限为八年,此类人员同时为中层副职之上的管理人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合同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以下情形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壹)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之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员工;(三)复转军人初次参加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公司派往国内外学习、培训的员工所签订合同期限不得少于《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服务期限。
如学习、培训后服务年限已履行完毕,可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第十五条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本公司根据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长代表本公司和前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本公司总经理和各职能部室、业务部门的中层岗位以下(含中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派往海外或其它特殊岗位工作或由本公司出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而离开原岗位的员工,除应签订劳动合同之外,仍应和人力资源部签订关联的协议书。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延长、变更及解除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到期前九十天内,如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必要延长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可于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签合同。
第二十条于合同期内,本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能够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第二十一条范围内变更员工的工作内容,员工须服从本公司安排,且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本公司确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壹)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且应于通知人力资源部后30日内办理完于手业务且清理完所办债权债务,如非因员工个人原因致使债权债务于30日内无法清理完毕的,则根据公司指定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员工必须清理完毕本人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
员工于未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前,本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员工能够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壹)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二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退休、退职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合同终止。
第七章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员工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董事会和职工大会通过的《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对工资分配方案的修改也应通过董事会和职工大会。
第二十六条员工的工作时间及节假日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员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或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本公司应安排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员工于执行劳动合同期间,享受本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对于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本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员工于职期间享有培训的权利。
公司将采取岗前培训、于岗培训、重点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第三十条公司和员工按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统筹及住房公积金。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障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间按照劳动部制定颁发的《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其医疗期满后关于劳动合同的办理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于合同期内其医疗报销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员工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济补偿及赔偿第三十二条本公司无故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的,除于规定时间内按规定金额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外,仍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支付员工工资报酬低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要于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壹致,由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根据员工于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壹年发给相当于壹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壹年的按壹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条订立短期固定劳动合同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公司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于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壹年发给相当于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仍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应发给不低于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应发给不低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其于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壹年,发给相当于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员工能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于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壹年发给相当于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运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按被裁减人员于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壹年,发给相当于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九十天内,未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仍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本公司壹次性发给。
经济补偿金于公司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四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向本公司支付赔偿金和培训费。
(壹)员工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而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交纳未满合同年限的赔偿金,以未满合同年限为基数,每年赔偿壹个月的工资。
(二)由本公司出资培训(含出国培训)的人员,于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由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交纳赔偿金外,应向公司偿仍培训费。
(参照合同书第三十八条)(三)本公司直接招收录用的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中专毕业生,于第壹次签订劳动合同而于本公司服务未满五年,由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交纳赔偿金外,仍应交纳企业于岗培训费,于岗培训费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基数,每满壹年交纳壹个月的工资且如数交纳由本公司交纳的其它费用。
第四十二条本章内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壹)公司违反《劳动法》中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损害的;(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三)公司违反《劳动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员工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壹)员工于合同期内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据实赔偿,公司且应按《劳动法》第九十九条依法追究接收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员工于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公司设备的,应按其实际价值负责赔偿。
(三)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是指商业合同、档案、信息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按损失数额如数赔偿。
(四)掌握公司商业秘密(是指商业合同、档案、信息等)的员工,因个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工作,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