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税收政策体系 越来越繁杂
企业交易行为 越来越复杂
税收征管措施 越来越严格
企业税务 问题 越来
越多变
风险源-经营性风险
• (一)纳税人税收问题多变的正面影响
• 纳税人面临多变的涉税问题,对涉税业务的需求增加,对 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着正面的作用,为行业的做大做强 提供了业务支撑。
•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注意事项
•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发起人(出资人)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厘清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
• 按照章程规定,协会是注册税务师的自律性组织,对注册 税务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协会理事会设立行业自律检查 及惩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并 提出惩戒建议;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协会对个人会员 的惩戒种类可分为:
• 1、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事务所受罚案例的思考
• 企业提起复议后,复议委员会认为税务师事务所曾出具过 鉴证,遂撤销了对企业的处罚决定,改为对中介机构进行 处罚。
• 思考:1、纳税人是否通过购买鉴证服务规避完全规避涉 税风险或将涉税风险转嫁给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2、事务所是否应该受罚,如果受罚,应该如何处罚?
厘清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 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企业法律顾问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

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地、市人事考试中心:现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等七种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事宜如下:一、税务师:根据《做好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人社厅函〔2021〕374号,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人力**保障部与**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已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人社厅函〔2021〕377号,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管理,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三、土地登记人:根据《做好取消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后续工作》人社厅函〔2021〕349号,土地登记人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考试组织、考试科目、考试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保持不变;土地登记人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已取得原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人力**保障部、国土**部将抓紧修订相关策规定,新修订的策文件颁布前,原、国土**部《〈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21〕116号)有关规定与本不符之处,以本为准.四、资产评估师:根据《做好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人社厅函〔2021〕380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已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2021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日期推迟至2021年上半年,具体考试日期另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8月4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1994年10月19日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第四条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和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三)连续从事税务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
2023税务师考试时间公布(具体安排)

2023税务师考试时间公布(具体安排)2023税务师考试时间公布2023年11月18日:09:00—11:30 《税法(一)》13:00—15:30 《税法(二)》16:30—19:00《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23年11月19日:09:00—11:30 《财务与会计》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各科目考试时长均为2.5个小时,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税务师考试科目有哪些税务师考试科目共5门,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
各科满分均为140分,84分合格。
《税法一》:五科中比较容易的一科,但随着营改增的录入,增值税这章的分值会增大,同时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等都是考查的重点,但整体难度并不大。
《税法二》:根据考试规律分析,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考点最多。
企业所得税重点在熟悉政策的情况下,得出各项税种之间的交叉计算结果。
而个人所得税通常不会单独出题,需要了解会计利润的计算。
《涉税服务实务》:涉及纳税申报、纳税审核、代理纳税等一系列的知识,需要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综合性较强,其中主要有对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及法律的内容包括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需要背诵内容较为多,需要大家下一点功夫。
《财务与会计》:会计相关知识需要注重理解记忆。
从近几年的题型来看,计算题题量有所增加,平时应加强练习。
税务师考试需要几年考完一般通过税务师考试需要2-3年的时间,也有部分同学一年通过五科。
税务师考试成绩5年内有效,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认定,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权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可以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以及税务咨询和其他涉税代理等普通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经工商注册在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执业规范,对其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税务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税务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第二章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3名以上的税务师;(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10名以上的税务师;(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5名以上的税务师、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及相关业务办事指南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及相关业务办事指南 为进⼀步提⾼办事效率,⽅便全省⼴⼤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税务师税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我中⼼及协会现将⽇常办理的业务指南整理出来,提供给⼤家参考对照,不尽详尽之处,请⼤家批评指正。
注册管理科、会员服务部业务咨询电话: 020-37632317,37632888-3508⼴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2008-8-22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及相关业务办事指南 ⼀、受理新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 要申请设⽴事务所的发起⼈应递交《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 (⼆)发起⼈简历、《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简历、《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协议书(须由公证处公证); (五)出资证明(须提交验资报告); (六)拟任所长⼈选的有关资料(包括个⼈简历、证书原件、⾝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有注册税务师必须提供原税务师事务所出据同意转出的证明或⼴东省注册税务师转所执业备案登记表。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权的有效证明⽂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的申请: 申请设⽴事务所的合伙⼈应递交《设⽴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合伙协议书(须由公证处公证); (⼆)各合伙⼈简历、⾝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出资和个⼈财产的有效证明(须提交验资报告);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中华⼈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有注册税务师必须提供原税务师事务所出据同意转出的证明或⼴东省注册税务师转所执业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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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 》的通知获悉,税务师考试资格证书的登记、变更与注销规定如下:
一、考试合格人员在领取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办理资格证书登记手续。
注:资格证书按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分类登记。
二、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时应当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办理执业登记应提交本人与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经登记的税务师加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四、资格证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除下列信息发生变更需通过地方税协确认外,其他信息变更由税务师自行办理。
(一)姓名或者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
(二)税务师登记类型发生变更;
(三)税务师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
(四)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
(五)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师信息变更需要地方税协进行确认的,地方税协应当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税务师信息变更需向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
(二)税务师登记类型、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三)税务师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的,应向转出地地方税协和转入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税务师信息变更如涉及到资格证书所记载的项目,需要更换资格证书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地方税协向中税协申请换发。
七、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协提请中税协注销资格证书登记: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税务师资格证书登记注销情况由中税协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告。
如发生注销证书登记的情形消失,税务师可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