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当前基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存在四难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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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食品抽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有效解决方法分析

我国基层食品抽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有效解决方法分析

FOOD INDUSTRY I THEORY 我国基层食品抽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有效解决方法分析文周海容铁岭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中心食品安全抽检是筛选、评估食品质量的重要方式,要进一步提高监督与管理食品安全的执行力度,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提供必要保障,应严格遵循合法有效的抽检程序,并严肃处理不合格的抽检食品。

通过分析与观察近年来基层食品抽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现,其普遍存在一些常见性问题,对抽检工作的实际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1. 我国基层食品抽检工作问题分析现阶段,我国基层地区的食品抽检工作主要由县级的食品检测机构承担,但通过调查大部分县级食品检测机构可以发现,持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单位数量较少,且尽管部分单位具备相应的专业检测资质,但依然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在食品抽检方面的作业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县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需求。

除此之外,现有的食品检测中心设立的抽检项目较为有限,配备的可用的快速检测设备较少,硬件资源的短缺使食品抽检工作的有序落实受到较大局限。

对于部分抽样食品来说,需要进行冷藏、避光以及无菌冷冻等处理,而不足的设备资源使此类操作难以有效进行,对食品抽检作业的顺利开展产生较大影响。

2. 解决基层食品抽检工作问题的有效方法内容给予针对性指导,确保做好抽检评价等一系列工作。

如若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的规模体量较小,应倡导其积极参与数值比对等业务活动,与大规模、品牌效应高的食品检测机构交流合作,从而推动自身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稳步提升,切实提高食品抽检数值准确率,争取获得更好的抽检作业成效。

2.3构建专业化检测机构专业化食品检测机构的数量过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基层食品抽检工作的高效发展,因此对于相关的管理部门来说,应提高对构建专业化检测机构的重视,积极申请对口帮扶资金等经济支持,逐步推动食品检测服务机构项目的建设与发展,成立县域级的食品检测中心,进一步提高基层食品抽检技术水平。

针对高风险食品与重点品种等,应构建针对性的质量检测机制,强化应急检测能力,精准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

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存在问题与对策

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存在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工商部门在商品质量监测中投入越来越多的财力和人力,与此同时,监测工作中的问题也慢慢浮现,而商品质量监测包括后处理,每一步是环环相扣的,稍有疏忽就可能面临执法风险。

本文重在阐述其中的问题与难题,并提出笔者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存在问题与执法风险(一)抽样送检不规范一是工商干部自行抽取样品。

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采样规则,一旦违反采样规则,其检测结论是无效的。

而工商干部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因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均要求承检单位人员参加抽样。

二是抽样检验工作记录制作不规范。

在填写抽样检验工作记录时,未完整准确填写,如商品的规格、商标、生产厂商、批次、数量等基本信息,或缺少或与事实不符,导致基本事实不清。

三是未查看留存检测机构资质证明。

各检测机构由其特定的检测资质,如果事先没有谨慎确认,而委托无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其结果必然无效。

(二)检测结果送达不规范按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

但实践中,一是无交接手续,导致无法知道检验报告何时收到、是否超期,送达时效规定形同虚。

二是上级机关将自行组织监测结果交由下级机关送达时,因转送耽误时间,很容易超期。

若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在无证据证明工商机关何时收到检测结果时,是否会推定检验报告作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若答案为是,则就面临着被认定程序违法的风险。

(三)复检程序不统一一是复检权利告知程序不明确。

有的借检验报告中格式化内容告知,有的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口头告知,有的在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上备注,有的直到立案询问时才告知。

有的甚至在案卷中看不到告知的痕迹。

二是复检申请、复检机构确定等问题上规定截然相反。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

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对策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对策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对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部门一项新的重要职能,如何立足工商职能,建立适应当前流通领域特点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工商部门面临的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因此强化和完善基层工商所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是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强有力的保障,是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更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全面实现的根本保证。

一、当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1、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大多分散于各法律、法规中,而且也只是对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等作一些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很难操作使用。

2、经营者和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政策落实难度大流通领域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其绝大多数来源于农民和城镇待业人员,文化素质基本上不高,经营规模也不大,且经营极不稳定,经营者对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推行的如商品准入制度、购销货台帐制度等政策认识不够,嫌繁琐不愿执行,加之很多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很淡薄,购买商品时图方便省事,不仔细查看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不索要相应的购物凭证,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只能吃哑巴亏,这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气焰,给我们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3、市场商品面广,监管手段单一,很难全面监管到位对流通领域的监管,在基层工商所主要靠日常巡查、商品抽查和检测,事实上,现在一个工商所大约二十余人,管辖面积在4—5平方公里,除了对辖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以外,还要承担辖区个体工商执照的注册登记,管理费的收取,商标广告合同的监管、12315举报投诉、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宣传报道以及大量的监管巡查和突击性检查整治等等一系列目标任务,因此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巡查往往无法深入到位。

目前,我们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和鉴定,多数工商所仍在沿用看、闻、尝、摸、比等陈旧方法,由于自身手段的局限和落后,对涉嫌质量问题的食品,只能采取送有关部门和检测机构认定,但这种方法手续繁琐、历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加之辖区经营者绝大多数都是个体零售,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多,数量少,对有嫌疑的商品进行抽检和检测明显不可能,因此也只是理论上的监督而已。

浅析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终稿)

浅析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终稿)

浅析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品质量抽检是工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基本手段,它是一种集行政行为与技术操作为一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发现案源的一个重要途径。

以中山市某镇为例,某工商分局根据省工商局和市工商的统一安排,仅在2012年就开展了16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共抽检了10大类481款商品,发现不合格商品146款,立案查处了43宗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对不合格商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与此同时,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浅谈对策。

一、目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案件存在的问题(一)部分被监测人对抽检工作存在抵触态度。

近年来,由于省、市局每年组织抽检的批次在不断增加,如电动自行车、装修化工材料、建筑材料等,这些经营户在辖区内都比较固定,一些商场和超市类主体的经营者年年要被抽查,造成了他们对抽检工作的不理解,甚至反感,认为工商部门抽检就是找他们麻烦,为了罚款,以致于经常出现抽完第一家经营户样品后,其他的经营户都闻风关门,拒绝执法人员上门抽检的情况,即使有些经营户被迫抽完样品后,待到检出不合格商品后也不配合调查处理,导致案件难以办结。

(二)抽样程序不规范。

一是部分基层分局执法人员在抽样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指引》、《中山市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的要求做好抽样的现场笔录及《抽样商品流通情况调查表》填写,笔录中没有客观的记录抽样过程,样品封存状态情况等完整的信息,特别是少年执法人员因为怕麻烦,对库存商品的数量清点不清甚至都不进行清点,而在现场抽样笔录上任由被监测人报数或者胡乱填写,以及没有检查、提取与监测商品相关的进销帐簿、票据复印件等等,对抽检的后续办案工作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是某些群众举报投诉商品质量的案件是由工商执法人员自行抽取样品后送往相关检测机构检测的,没有做好抽样笔录及核实查验承检机构的资质,因为每个检测机构有其特定的检测资质,如果事先没有谨慎确认,而委托无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必然无效。

商品质量抽检的难点

商品质量抽检的难点

四、抽检工作遇到的难点(一)经营者配合意识不够强。

在抽检工作中,被抽检单位往往不愿提供进货单据、销售单据等账本,甚至根本不保留或者故意销毁经营单据,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执法人员由此很难掌握明确其商品的实际数量、批次、存货及销售情况,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

(二)抽检经费紧张。

一般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抽检都是由消保委报分局审批再分阶段实施,由于每年的经费都不高,而又要完成尽可能多的抽检商品,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因此抽检大部分都集中在小商品和低端商品上,大件商品及贵重商品根本无力问津,质量监管就无法兑现。

这些使得我们对此类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陷入了很尴尬的局面。

(三)检测结果相对滞后。

抽检程序多、时间跨度长。

从抽检商品之日起到对不合格商品的立案查处,要经过承检机构15-20天的检测期、工商5天的通知期、被抽检经营者15天的复检期。

在这个漫长的检测与复检过程中,那些不合格商品已被经营者基本销售一空。

就是立案查处了也只是对被抽检的经营者一个处罚,而没有起到阻止不合格商品流入消费市场之目的,更没有达到流通环节监管之功效。

(四)流通领域商品抽检后续处理工作力度有限。

商品抽检的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但反映的是生产领域的商品质量,发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有问题时,工商只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采取后续处理工作,质监根据工商部门的商品抽检报告进行后续处理是否到位直接影响流通领域后续处理效果。

现在工商、质监合并后这一块的问题减少了。

但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流通领域经销商不合格商品数量有限,货值较少,影响后续处理工作力度。

二是属地监管的问题,如果不合格商品源头在本辖区还可以另案查处,如果不合格商品源头在异地,如何跨越属地监管去“限期改正”。

(五)抽检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虽然抽检信息各地都按照规定对外进行发布,但是抽检信息的应用仅局限于抽检单位,全市系统协调共享的很少。

市局在完善黑名单发布平台的同时,希望对各县(市)局、分局的抽检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和汇总,并对重要商品,尤其是食品类商品,及时发布清查指令和消费警示,发挥检测结果的最大效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它为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目前还存在许多不足。

作为监管人应根据抽查控制理论,按照监督抽查的内涵与作用对监督抽查进行审视,不能只站在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是否正确的角度对监督抽查进行判定。

否则,不仅不能正确把握问题的根本所在,而且易导致解决问题时发生偏差。

作为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者,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问题;建议引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制度,对提升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对于真实反映被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至关重要。

从产品安全的角度看,虽然大多数有机产品在质量上符合流通和食用的标准,但仍然有部分产品在质量上存在不合格的情况。

因此,需要借助有机产品质量监管措施来持续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机产品,保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1监督抽查的内涵与要求从监督抽查的字面组成来看:监督是作为状语修饰抽查的,监督抽查应理解为采用抽查的方式达到察看并督促的目的。

然而,要达到监督抽查的目的,不是靠主观意愿去实现的,它要有相应的技术方法与程序规范来保证。

监督抽查的作用与目的是对随机抽取的样本(即样品的集合)检测来判定核查总体(即被监督抽查产品总体)是不是不合格,即监督抽查是通过发现的不合格样品或不合格项目的数量来计算推导核查总体为不合格。

因此,监督抽查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是指该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不合格,不是指存在有不合格样品或不合格项目;整改主要是影响整体质量水平低下的各种原因,不只是发现样品的具体不合格项目,不能本末倒置。

根据国家监督抽查标准的规定,抽查不通过可以肯定核查总体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7.5%,判定为不合格;抽查通过不保证核查总体的合格品率已达到97.5%,只能说未发现核查总体是不合格总体,或不否定核查总体的声称质量水平。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淮安市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站摘要:现如今产品质量控制已经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需通过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实现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目标。

虽然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标在不断细化完善,但是实际开展工作时,仍会在相应限制性因素的作用下出现各类问题,降低产品质量的把控能力。

因此,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置于重要地位,从多个层面去了解及分析问题,并采取可行性措施将问题发生几率降至最低,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规范性及可靠性。

下面就先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而后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企业产品多样化生产的过程中,其质量情况也参差不齐,如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能按要求规范进行,则可能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到市场中。

因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工作制度的完善及落实,也为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供着基础保障,形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推动力。

但是在经济全面发展的进程中,新技术及新材料的大量应用,也促使新问题衍生出来,这就需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新要求,逐步完善对应的工作制度及体系,保证该项工作的规范落实,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全面提高产品质量的把控能力。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控制和改善产品质量,确保客户的满意度,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助于企业发现潜在问题,根据抽查结果及时纠正和改进,从而避免质量问题发生,从根源上降低不良产品的实际占有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审查还有助于企业管理者及时掌握产品质量变化趋势,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体优化,有助于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

总而言之,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是前进的必由之路,它不仅有助于发现问题改善产品,而且可以有效的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更能够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活力,从多个方面实现产品质量把控目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摘要:政府监管部门对本区域产品质量担负着监管与促进的职责,尤其是某产品的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或该类企业在本区域内数量位居前列,从业人数较多,经济总量较大的行业,应给予重点关注,并加强监管力度,使该类企业或产品生产得到健康发展。

然而,监管部门的抽查应发挥自身的特点与作用,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即如何通过监督抽查更好地发挥质量监督工作对本区域产品质量水平提升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区域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问题;解决措施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意义一个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和切身利益,同时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指标,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优胜劣汰,企业内制定的产品质量抽检制度可以防止给生产企业信誉造成伤害,和减少生产企业不合格品流通,为保障质量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服务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了产品质量的安全和有效。

历年来,监督抽查工作结果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谨的环节,要进行数据汇总分析,依法公开抽查结果,并要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以督促的形式来促进生产企业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2.1抽查细则制定目前,除国家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且公布的产品抽查细则外,一些县、市(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产品质量状况,也制定了相应的抽查细则,往往因人员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熟悉而导致所制定的抽查细则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

一方面是产品数量的描述。

制定抽查细则,样品量至少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中每个检验项目规定的样品量之和加备用样量。

抽查细则的描述抽样数量应以“至少”“以上”来描述,对有特殊取样要求的产品应备注说明,防止抽查的样品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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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存在
四难及对策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是目前我们工商部门所遇到的一项全新工作。

但是,在基层抽检实践中,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当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难”,需要引起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1、抽检功能难发挥。

主要表现在没有把抽检作为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而是变相利用抽检功能,达到其他目的。

比如,有些执法人员针对某些管理对象规费难上缴的情况,便利用抽检作为督促监管对象按时足额上缴有关规费的手段,声称如不配合,将上门对某些商品进行抽检,导致经营者对工商部门抽检工作的不配合和认识上的误区。

2、抽检工作难开展。

由于省、市局每年组织抽检的批次在不断增加,但抽检的品种又大致相同,如食品、农资、装饰装潢材料、建筑材料等,而这些经营户在某一辖区内对象又相对稳定,一些经营户年年要被抽查,加之受质监部门抽检要收费的影响,造成了他们对抽检工作的不理解,甚至反感。

尤其是在被抽检的商品价值较高或者有一定有效期的情况下,即使检测不是破坏性的,由于缺乏强制送检手段,被检测商品很难被执法人员带走。

3、抽检证据难固定。

目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周期一般较长,
从抽检到送达,再到调查处理,一般先后要一个多月时间。

对这类案件的证据,办案人员往往很难采集。

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在进货时没有发票,销售时又不开销售凭证,那么执法人员事先就需要盘清现有库存的数量,如果是规模大的超市、商场就更加麻烦。

另一方面,被抽查商品有可能在抽检期间已经销售结束,还有的业主怕被处理便将货隐匿,有的谎称早已退回,相关的证据难以取用。

4、案件形成处理难。

一是由于抽检的过程较长,有关证据可能早已灭失,加之抽查时的材料不具备办案的时效性,比如证据不全、不准、不及时、不规范,法制部门审核难通过;二是较高的抽检费用提高了办案成本。

直观检测的结果不能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商品质量的好坏只有通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检验才能得出结论。

三是案件难执行。

商品质量如果查出问题,一般罚则较重,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的商品质量案件,因处罚较重,被处理对象一般难以承受,按规定的幅度处理难执行。

二、解决途经
作为基层工商部门和执法人员如何正确履行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担负起国家赋予的重任,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倍努力。

1、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

基层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具体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主力军,这项工作开展要取得成效,关键取决于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我们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每一个工商执法人
员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是履行部门职能、树立执法权威、赢得群众满意的迫切需要,自觉把监管执法的重心转移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上。

2、进一步加大内外宣传培训力度。

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原是由质监部门负责的,抽检对工商部门相对来说是一个新领域。

因此,一方面,广大基层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掌握抽检工作的要领,增强识假辨假的能力,避免盲目抽检,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宣传教育,让其了解工商部门开展抽检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引导他们主动配合抽检,不断提高商品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3、进一步制定具体适用的抽检规范。

造成基层抽检工作“四难”境地,一方面由于基层执法人员认识上的不到位、业务技能的相对缺乏,另一方面则由于目前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工商部门如何规范有效地开展抽检工作,有关程序还未出台,在具体工作中难以实现规范操作。

因此,目前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较为规范和相对稳定统一的抽检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广大基层执法人员在组织抽检时有章可循。

4、进一步加强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抽检工作作为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上级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不断完善抽检制度,规范抽检行为,加强对抽检所需资金的投入,协调解决好与质监部门的重复抽检,不断提高抽检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推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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