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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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修订)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修订)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NO:SC08105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1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1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1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道安办、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省道安办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运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源头,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环节中的货车生产、销售、上户、维修以及货运装载起运场所,即煤矿、非煤矿山、港口、重装企业、建筑工地、筑路场地、砂石料场(砂石堆码场、砂石生产料场)、水泥厂、钢铁厂、建材厂、页岩机砖厂、混凝土搅拌站、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等单位、铁路货运站、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物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载场地。

第三条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实行“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防控、责任倒查”工作机制。

建立地方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巡查的“1+X+2”工作模式。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试题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试题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试题1、根据《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营运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记分。

A.高速公路管理机构B.高速公路经营者C.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D.公路养护部门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一次计(D)。

A.5分B.10分C.15分D.20分3、营运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计(D)。

A.5分B.10分C.15分D.20分4、营运驾驶员驾驶营运客车(设站席公交车除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计(D)。

A.5分B.10分C.15分D.20分5、营运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存在酒驾、毒驾行为的,一次计(D)。

A.5分B.10分C.15分D.20分6、营运驾驶员使用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一次计(D)。

A.5分B.10分C.15分D.20分7、营运驾驶员驾驶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一次计(D)。

A.5分B.10分C.15分D.20分8、营运驾驶员驾驶无车辆营运证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一次计(D)。

A.5分B.10分C.15分D.20分9、不具备资格的营运驾驶员驾驶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的,一次计(D)。

A.5分B.10分C.15分D.20分10、营运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一次计(C)。

A.5分B.10分C.15分D.20分11、营运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一般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一次计(C)。

A.5分B.10分C.15分D.20分12、营运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达到20%至50%,一次计(C)。

A.5分B.10分C.15分D.20分13、营运驾驶员违反规定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计(C)。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5-19(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第七条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集装箱运输车辆;(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托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道路运输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出台,从今年6月1日起,四川省道路营运司机将实行记分管理,一年记20分的将被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道路营运驾驶员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升运输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各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营运驾驶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是指对道路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等行为实行的量化管理。

第三条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是持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车辆、或持有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外省籍营运驾驶员”)驾驶四川省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驾驶员,包括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的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城市公交、出租车驾驶员)。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聘用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企业驾驶员记分管理台账,落实记分管理规定。

第五条营运驾驶员记分实行“统一管理、属地负责、分类实施、信息共享”,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旅游主管等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相关工作。

四川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营运驾驶员队伍的管理,规范营运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运驾驶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的原则,实行记分与培训、考试、处罚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提高营运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营运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一)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二)超速行驶的;(三)疲劳驾驶的;(四)酒后驾驶的;(五)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七)违反规定载客、载货的;(八)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记分标准如下:(一)记分周期内,一次记12分的情形:酒后驾驶、超速50%以上、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二)记分周期内,一次记6分的情形:违反交通信号灯、疲劳驾驶、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三)记分周期内,一次记3分的情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规定载客、载货等违法行为;(四)记分周期内,一次记1分的情形: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记分周期和记分处理第七条营运驾驶员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营运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由驾驶证核发机关依法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营运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但达到6分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营运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6分,但达到3分的,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安全培训。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8•【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

第二章车辆第七条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色、报废更新等,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九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安装号牌,驾驶员必须携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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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道路营运驾驶员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升运输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各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营运驾驶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是指对道路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等行为实行的量化管理。

第三条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是持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车辆、或持有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外省籍营运驾驶员”)驾驶四川省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驾驶员,包括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的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城市公交、出租车驾驶员)。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聘用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企业驾驶员记分管理台账,落实记分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条营运驾驶员记分实行“统一管理、属地负责、分类实施、信息共享”,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旅游主管等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营运驾驶员记分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通过营运驾驶员记分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对营运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处罚和教育培训。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营运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记分。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记分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违规道路运输行为记分:(一)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执法部门通过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路路政管理等执法部门抄告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四)他人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途径发现并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3分、1分。

营运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营运驾驶员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记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记分。

第十条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二)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三)驾驶营运客车(设站席公交车除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存在酒驾、毒驾行为的;(五)使用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六)驾驶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七)驾驶无车辆营运证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八)驾驶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故意损毁卫星定位监控或车载视频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九)不具备资格的营运驾驶员驾驶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的。

第十一条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5分:(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一般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三)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达到20%至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四)驾驶营运客车(设站席公交车除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五)违反规定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六)驾驶超长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在凌晨2:00—5:00时运行,不停车休息的;(七)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八)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限100%以上或车货总重在49吨以上的;(九)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超限运输达3次及以上的;(十)故意堵塞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十一)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站、冲关逃费或采用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费的;(十二)不听劝阻堵站罢运严重影响正常运输秩序和旅客出行的;(十三)驾驶擅自改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十四)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十五)驾驶超过营运使用年限的客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十六)驾驶无道路运输客运班线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十七)客运驾驶员驾驶未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十八)拒不接受或故意阻挠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检查、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一般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二)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三)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限50%及以上的;(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悬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五)驾驶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和视频等监控设备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或故意屏蔽卫星定位和视频等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六)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七)驾驶未经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班车未按规定执行出站检查制度的;(八)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九)不按照国家规定,拒绝参加或不服从调度完成交通战备、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任务的;(十)驾驶公交客车违反规定抢道运行争抢客源的;(十一)驾驶客运包车不按核定线路运行或使用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十二)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核定站点载客、非当班客运班车擅自营运的;(十三)驾驶营运车辆因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形被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报的。

第十三条道路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一)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的;(二)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限20%以上的;(三)车辆装载货物或行驶路线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定内容不符的;(四)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五)驾驶的车辆技术等级或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六)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七)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八)车辆运行过程中吃零食、吸烟、不系安全带、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等行为的;(九)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十)驾驶营运出租汽车,其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十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客运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十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拒载旅客,或故意载客绕道运行,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乱收费的;(十三)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十四)故意侵吞乘客车内遗落财物不及时归还、上交的;(十五)驾驶营运车辆因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形被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报的。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一)未在客车发车前进行安全生产承诺或未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的;(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的;(四)营运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加价或恶意压价竞争的;(五)公交客车不按规定停靠站点或拒载符合乘车条件的乘客的;(六)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乘客预约后无故未履行约定的。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一)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二)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事班线经营活动的;(三)未在客车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四)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的;(五)客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或车容车貌、服务标识和设施、车内清洁卫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记分管理第十六条对道路营运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与记分应当依法同时执行。

第十七条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的道路营运驾驶员,由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并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第十八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道路营运驾驶员,应当在15日内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排的安全生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

其中,一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即被记分达到15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20个学时;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营运驾驶员参加学习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安全生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学习结束;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学习(不少于40个学时)直至考试合格。

第十九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道路营运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将记分及处理情况抄告给驾驶员所在道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条道路营运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在15分以下,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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