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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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沪府发[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8日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为了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重心下移,发挥属地监管优势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并重,以分级属地监管为基础,政府管控、专业监管、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除按照规定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的事项外,区县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组织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街镇”)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体分工由区县政府依法确定。

(二)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以规划布局和行业准入为前导、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心、以严格执法为保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前瞻性,提升本质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齐抓共管,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下称“基层组织”)作用和群众优势,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完善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机制。

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第三方作用,通过探索、培育、推进行业自治和政府购买服务,使其成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

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

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
附件:1.风险矩阵法(L·S) 2.作业条件风险程度评价(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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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风险矩阵法(L·S)
英国石油化工行业最先采用,即辨识出每个作业单元可能
存在的危害,并判定这种危害可能产生的后果及产生这种后
果的可能性,二者相乘,得出所确定危害的风险。然后进行
风险分级,根据不同级别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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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作业条件风险程度评价(LEC)
基本原理是根据风险点辨识确定的危害及影响程度与
危害及影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乘积确定风险的大小。
定量计算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可采用如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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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备运行、作业人员、作业环境和安全管理等,科学划 分作业单元。
2.风险辨识:确定安全检查表法(SCL)、作业危害分 析法(JHA)等风险辨识方法,组织全体员工参与辨识与作 业活动有关的所有危险因素,并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 类》(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 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二)工作架构 风险辨识、评估和控制以企业自主开展为主,成立由企 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工 作组,按照上述基本步骤实施,并形成书面报告,由企业主 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 工程师参与。自主开展有困难的企业,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 服务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指导。 (三)辨识、评估和控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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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的角度,建议采用风险矩阵法(L·S)或者作业条件危险 性分析(LEC)。
六、风险分级及管控原则 (一)基本原则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 4 级: A 级:重大风险/红色风险,评估属不可容许的危险;必 须建立管控档案,明确不可容许的危险内容及可能触发事故 的因素,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措施;当风险涉及正在 进行中的作业时,应暂停作业。 B 级:较大风险/橙色风险,评估属高度危险;必须建立 管控档案,明确高度危险内容及可能触发事故的因素,采取 安全措施;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作业时,应采取应急措 施。 C 级:一般风险/黄色风险,评估属中度危险;必须明确 中度危险内容及可能触发事故的因素,综合考虑伤害的可能 性并采取安全措施,完成控制管理。 D 级:低风险/蓝色风险,评估属轻度危险和可容许的危 险;需要跟踪监控,综合考虑伤害的可能性并采取安全措施, 完成控制管理。 (二)升级管控 1.涉及下列情形的 B 级、C 级风险,应直接确定为 A 级: (1)构成危险化学品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和 设施; (2)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主要装置;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7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7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第4____号令)等法律法规及中心《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作为,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职工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中心分管领导主持约谈:(一)对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二)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三)三个月内出现两起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四)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五)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工作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主管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部门;(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___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工厂、企业、公共场所等各个领域,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首要任务,加强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于没有充分意识,不注重安全生产的企业,应该采取约谈、诫勉等措施来提醒其重视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1.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的概念安全生产诫勉约谈,是指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存在危害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为或者事件,进行约谈、诫勉,提出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的一种管理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和制度,消除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的实施步骤(1)识别问题首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识别,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通过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收集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为下一步的约谈、诫勉制定方案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依据。

(2)约谈在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确定后,进行约谈。

约谈的内容包括对企业现状的描述、对问题的指出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要求等。

约谈的形式可以通过安排有关专家或组织人员对企业现场进行调查,并通过官方信函或口头通知的方式进行约谈。

在约谈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图,语言应该明确清晰,使企业明白自己的不合理之处,同时也要倾听企业方面的认识和意见,了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

(3)诫勉除了约谈,对于一些情况严重或根本不听劝告的企业,还可以采取诫勉措施。

诫勉的形式一般为官方公告,并加上处罚措施,以达到提醒和警示的目的。

诫勉措施的实施不属于惩罚性措施,而是一种警示和提醒的作用。

在许多企业长期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之后,应该及时取消已经发布的诫勉内容。

(4)检查在约谈和诫勉措施实施后,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保障企业在问题解决后依然能够按照规定生产,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21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强化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形式以及内容等予以了统一要求,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为了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责任主体本市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和公告/个人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再次进行告知,并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沪安委办〔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和《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委会〔2022〕1号)的相关工作要求,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上海市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等6个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联系各专项工作联系人获取相关表格、规范及工作指南。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3月28日上海市深化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要求,在开展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推动企业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化安全风险管控,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推动各有关区、各有关企业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全面落实大型油气储存基地“一库一策”整改提升方案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推进完成气体检测系统、紧急切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雷电预警系统(以下称“四个系统”)改造并完好投用,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配套建设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提升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二、工作目标2022年上半年,完成“一库一策”问题隐患整改和“四个系统”改造提升;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配套建成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有效提升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确保本市大型油气储存基地运行处于低安全风险区间,杜绝新增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范本)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范本)

关于印发XXXXX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项目办: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司结合实际制定了《XXXXX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XX公司2020年3月18日XXXXX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以及《XXXXX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各项目总监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或任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相关责任人就安全生产等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并参与约谈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约谈。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约谈:(一)分公司或各项目总监办未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自治区国资委、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的;(二)项目总监办所辖施工单位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三)分公司或各项目总监办及所辖施工单位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涉险事故)的;(四)分公司或各项目总监办及所辖施工单位发生引起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事故的;(五)分公司或各项目总监办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六)分公司或各项目总监办因安全生产工作原因被政府或主管部门处罚或书面通报两次及以上的;(七)分公司或各项目总监办及所辖施工单位三个月内检查同家单位发现两起及以上同种类型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的;(八)分公司或各项目总监办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继续增加的;(九)分公司或各项目总监办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事故处置中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十)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2X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2X年11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X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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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已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4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着力降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约见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等,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警示活动。

第三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

其他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规定职责严重不到位的;
(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五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约谈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市安委会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四)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调查的,或者未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事故情况的;
(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上升的;
(七)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年度上升超过50%的;
(八)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第六条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组织有关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集体谈话警示。

第七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动约谈警示程序。

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启动共同约谈警示程序。

第八条约谈警示经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警示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警示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除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外,约谈人还包括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警示,除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外,约谈人还应包括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根据约谈警示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二条约谈警示实施程序: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导说明约谈警示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警示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警示纪要。

第十三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对区政府和涉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本市国有企业的约谈警示纪要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评价的参考;
(二)涉及中央在沪企业的约谈警示抄送国务院安委办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总部;
(三)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四)约谈后,被约谈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或连续发生事故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给予通报,并抄送市纪委监察委或有关被约谈方上级主管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约谈警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并组织实施。

约谈警示结束后,有关情况应及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安委会对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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