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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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当事⼈因违反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那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编⼀起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1、预期违约。

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般合同基本⼀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1)预期拒绝履⾏,指合同有效成⽴后⾄合同约定的履⾏期届⾄前,⼀⽅当事⼈以⾔辞或⾏为向另⼀⽅当事⼈表⽰其将不按约定履⾏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指在合同履⾏期届⾄前,有情况表明或⼀⽅当事⼈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当事⼈届时不能履⾏合同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578条对预期拒绝履⾏做了规定,⽽第527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为。

2、实际违约。

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届期不能履⾏债务和届期拒绝履⾏债务两种。

此处不能履⾏和拒绝履⾏均发⽣在履⾏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或不履⾏。

迟延履⾏包括债务⼈迟延履⾏和债权⼈迟延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迟延履⾏的,应承担迟延履⾏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迟延履⾏表现为债权⼈对于债务⼈的履⾏应当接受⽽⽆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3、不适当履⾏。

即指虽有履⾏但履⾏房屋质量、⾯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房屋质量不适当履⾏包括瑕疵履⾏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在此情况下,债权⼈可依法要求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造成他⼈的⼈⾝、财产损害的⾏为。

4、其它违约⾏为。

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为。

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____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当、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详细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背老实信誉原那么、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那么。

每日商报对局部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公告〔【摘要】:^p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开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许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卖房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卖房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卖房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书应承担违约责任卖房人和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房人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为买房人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卖房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办理产权证书的义务,如果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卖房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法院应怎样认定卖房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呢?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此问题有明确约定的,法院应当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卖房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当事人之间就此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又不能通过协商加以明确的,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卖房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原来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而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借款合同,其不会约定贷款利率,故依此确定违约金有一定的障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未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确立的“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原则,鉴于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对等性,故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确定卖房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出卖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要求人民法院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并参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卖房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与此问题相关的法律观点作者北京清算律师网的其它文章中也有论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为妥善处理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经民四庭员额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如下纪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第一条(适用案件范围)本纪要所指的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买受人起诉出卖人请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登记违约责任的纠纷。

第二条(案件的受理)商品房买受人起诉出卖人请求承担逾期交房、逾期登记违约责任,出卖人以政府部门政策变化为由提出抗辩,请求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三条(简化诉讼程序)对于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主动适用、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效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以及属于“四类案件”监管范围的,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但对于法院已经作出示范性生效裁判的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案件,后续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条(竣工验收和备案对逾期交房责任的影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发现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向出卖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接收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交付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且出卖人提供了竣工验收合格有效证据,买受人以交付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为由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模板)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模板)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模板)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由开发商或其授权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房屋的合同。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某一方违约,都将面临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一览表:
(一)购房人违约责任: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应承担违约金和利息。

2.拖欠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的,应承担利息和滞纳金。

3.未经开发商同意,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墙面材质等情况的,应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4.擅自转让、出租房屋的,应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5.未经开发商同意,私自安装影响房屋整体美观和公用设施的设施或设备的,应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6.其他违反买卖合同条款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违约责任:
1.未按时交付房屋的,应承担违约金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和赔偿责任。

3.未按照约定交付公共设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向购房人提供法律、规划等有关房产的必要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买卖合同条款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商品房买卖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如若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购买商品房时,消费者需要了解各种违约情况的法律责任,通过约束双方的责任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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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买卖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论商品房买卖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与协助办证的义务, 该义务 同时具有约定与法定属性 。从 出卖人承担 义务的约 定 属性 来看 , 买受人 对 出卖人 的请 求权 应 当适 用诉讼 时效 的规 定 , 买受人 可 以在 诉讼 时效 内请 求 出卖
人 承担 继续履 行 、 采取 补救措 施 、 赔偿损 失 或 支付 违 约金 的违 约 责任 ; 而从 出卖人 承 担 义务 的 法 定属
21 0 0年 5月
云南大学学 报法学版
J u n l fYu n n U i e st a d t n o r a n a n v ri L w E ii o y o
Ma 2 0 y, 01
第2 3卷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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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 N 3—14 / 2 1 ) 3— 5一o C5 13 D(00 0 6 4
说 的一手 房买 卖 , 不包 括买 受人 将所购 买 的商 品房 并 再 次转让 的二 手房买 卖 , 因而有关 逾期办 理房 屋权 属
证书 的违 约责任 也是 指 产 生 于 一 手房 买 卖 中的 违 约
属 登 记 的资料 报送房 屋所 在地 房地 产行 政主 管部 门 。 出卖人 依 法办 理初 始登 记是 买 受 人 按期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的前 提 条件 , 否则 买受人 将无 法办 理房 屋权 属 证 书 。出卖 人 的第二 项 义 务 为 协助 买 受 人 办 理 房 屋 权 属证 书 的义务 。在 商 品房买 卖 中 , 办理 房屋权 属证 书 的义 务 由买受人 而 非 出卖 人 承担 , 者 只承担 协 助 后 办证 的义 务 。但在 实践 中 , 大多数 误认 为 出卖 人 应 当 承担 为买 受人 办理 房屋 权 属 证 书 的义 务 。 造成 这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条款1:合同双方及背景信息本条款中,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身份和背景信息。

通常,买方为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卖方指房屋开发商或个人。

条款2:商品房的位置、房屋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根据该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商品房的具体位置,包括所在楼层、门牌号等信息。

同时,提供房屋的基本情况,如建筑面积、户型结构等。

合同还应明确权属证明的情况,如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条款3:商品房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根据该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商品房的价格,包括总价、首付款、中期款和尾款的金额。

合同还应明确规定支付方式,如按揭贷款、一次性支付等。

条款4: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和标准本条款规定了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和标准。

具体内容应包括装修材料、施工标准、工程质量保证等方面。

条款5: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方式根据该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交付时间一般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交付方式可以是现房交付或者预售房按期交付。

条款6:商品房的拨款和过户手续根据该条款,合同应规定买方支付款项的具体时间,卖方应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交接。

条款7:商品房的质量保证和不可抗力条款本条款规定了商品房的质量保证和不可抗力条款。

质量保证方面,卖方应承诺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在一定时间内负责维修。

不可抗力方面,如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因素导致交付延迟,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延期交付。

条款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根据该条款,违约责任包括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赔偿责任,以及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面,合同通常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机构。

以上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进行的解析。

请注意,具体合同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理解和解读。

民事起诉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退钱并承担违约责任用

民事起诉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退钱并承担违约责任用

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X族,XXXX(身份haoma),住址: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

被告: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daima:XXX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就是你不要房子了,要回退款才能要求解除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xxxxx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xxxx元。

(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一般按照约定LPR*开始违约的天数计算的)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xxxx与被告xxxxxxx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经过前期一系列的协商磋商,x年x月x日,双方签订了《“XXXXXXX”合作建房合同》(双方的电子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的名字叫什么就写什么)。

合同约定:被告按合同约定建设房屋并按期交付XXXXXX号房,原告则依照协议以XXXX(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如: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XXX(房子总价款)元。

被告需在XX年XXX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合同还约定了许多详尽的履行方式,其中关于被告的违约责任约定为:xxxx(自己看合同约定,简要的写被告的责任,不写你的,示例:“若因被告的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交房,需以原告已交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每日的违约金,若逾期180天且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被告需返还已付房款,并另外支付已交房款的10%赔偿给原告。

双方约定了若发生纠纷无法自行解决需提交至物业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xxxxx”合作建房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作出,均有双方的签字盖章确认,系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期房款xxxx元并期待工程早日完工(表明你实际一共支付了多少元)。

可是,被告在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时却不作为,故意拖延工程进度,若依照此进度原告根本不可能按时收房(这句话需要根据你的实际表明被告违约的原因,不要傻傻地全部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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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呢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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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和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一样,都有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损失三种形式。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主要类型。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凡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

、赔偿损失
对于因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这就是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形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一、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依据《合同法》第 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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