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价房【2012】86号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名称:XX工程委托人:XX有限公司咨询人:XX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XX有限公司咨询人(全称):XX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工程。
2.工程地点:XX。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招标控制价审核和工程量清单审核,出具相应审核报告,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所示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其它资料。
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交成果。
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协字[1999]103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XX(¥:00.00元)。
2.计取方式: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文件中“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收费标准下浮50%计取,按送审金额 XX 为收费基数。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黔房价(2012)86号文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1
1.7
4%~7%
12.0
9.5
6.8
5.0
13.0
10.5
7.8
6.0
1%~3%
5~7
注册造价师为:200元/小时;一级造价员为:100元/小时;二级造价员为:50元/小时
8 审核工程结算
基本收费
追加费用
9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 控制咨询服务
10 工程造价争议咨询
11 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
12 计时收费
收费基数(C:万元)
估算价或评估价 概算价
工程造价(定额计价)
工程造价(清单计价)
建筑工程造价 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造价 安装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送审建筑工程造价 送审安装工程造价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12年5
序号
收费项目
1 编制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 2 编制设计概算
3
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工程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4
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 标控制价
5 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
6
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7 编制工程结算
核减(增)额 建筑工程造价 安装工程造价
争议金额 元/吨 元/小时
C≦500 1.3 1.7 3.1
5.8 4.2 4.5 2.4 2.5 2.7 4.0 4.7
13.4 14.6
注册造价师为:200元/小时;一
目和收费标准(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500<C≦1000 1.0 1.5
收费费率(‰)
1000<C≦5000
5000<C≦10000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黔价房[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贵州省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注(表格说明):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举例: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500万元×3.1‰+(1000-500)万元×2.8‰=2.95万元,应加上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服务费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黔建建通[2012]496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黔建建通〔2012〕49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规范建筑市场,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厅按照《关于开展二○一二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327号)安排,于2012年6月25日至28日,组成3个检查组,检查了安顺市、黔东南州和黔南州等3个市、州及其辖区内的9个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抽查12个在建工程,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9个,公共建筑工程3个;要求停工整改1个、限期整改10个。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履职情况(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个市、州及其辖区内的受检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本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传达国家、省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查。
黔南州在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开展建筑施工“打非治违”、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同时,在全州开展了规范使用竹脚手架、安装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全州今年以来未发生一起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在受检的县一级建设主管部门中,龙里县住建局解决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经费问题,建管站、质监站、安监站分设,人员配备较强。
其余受检的县,普遍反映人员编制少,持证人员太少,部分监督人员未持证上岗,如镇宁县仅1个监督人员持有监督证。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贵州省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3注(表格说明):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举例: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500万元×3.1‰+(1000-500)万元×2.8‰=2.95万元,应加上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服务费用。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范本模板】

第十二章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2。
1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2.1。
1编制依据1.基础资料本估算根据设计工程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以及有关工程资料,以余庆县的价格为准。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2)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3)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及建筑标准;(4)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6)结合建筑项目同类型结构及使用标准,结算实例,按单方造价指标测算列入;(7)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投资项目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的规定;(8)《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9)材料价格参照近期《造价信息》并结合当地市场情况;(10)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564号(11)《贵州人工费调整的指导价文件 (黔建建通[2014]463号文)》(12)土建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参照同类工程投资结构比例结算;(13)工程其他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计算;(14)项目拟建地点的地形地势条件;(15)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2、价格依据(1)设备价格参照生产厂家产品价格加计运杂费计算,其结果合并列入投资估算表的设备购置栏内,管材价格加计管材运杂费计入管材单价;(2)材料价格根据建筑专业提供的有关数据(含部分询价)及参照同类工程估算计入;(3)业主提供的相关的土建、设备价格资料。
3、投资估算范围本项目总投资估算包括:工程费用、装饰装修工程费、其他费用、预备费。
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
4、编制办法根据类似工程决算,并参考2015年地方建设工程造价指数信息进行调整,以单方指标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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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2012】86号
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
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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