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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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物品管理制度

展会物品管理制度

展会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展会物品的管理工作,提高展会物品管理效率,保障物品安全,特制定本展会物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展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展品、展具、宣传资料等物品。

三、物品管理责任主体1. 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展会,并对展会物品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2. 参展单位:必须遵守展会物品管理制度,保障物品的安全和完好。

3. 展览管理方:根据展会要求,配合主办单位做好物品管理工作。

四、物品管理制度1. 展会物品准备(1)展品准备:参展单位需提前将展品准备就绪,并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进行摆放和陈列。

(2)展具准备:参展单位需提前准备好展具,如展架、展台等,并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进行搭建和布置。

(3)宣传资料准备:参展单位需准备好宣传资料,并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进行摆放和分发。

2. 物品摆放管理(1)展品展具摆放:参展单位需按照主办单位的规划和布局要求,将展品和展具摆放到指定位置,不得擅自调整。

(2)物品整齐划一:参展单位需将展品和展具摆放整齐划一,确保展台整体美观。

3. 物品安全管理(1)物品保护:参展单位需加强对展品和展具的保护,防止被破坏、盗窃或丢失。

(2)保安巡查:主办单位需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定期巡查展区,确保物品安全。

4. 物品清点管理(1)展会结束后,参展单位需对展品和展具进行清点,确保完好无损。

(2)清点无误后,参展单位可进行搬离工作,不得留下任何物品。

5. 物品罚款管理(1)如发现参展单位严重违反物品管理规定,主办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2)罚款标准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展单位需按时缴纳罚款。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办单位同意后进行。

2. 对于特殊情况或未尽事项,可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并公布。

以上为展会物品管理制度,各参展单位务必遵守,确保展会物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展览活动顺利进行。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海关监管下的商品展销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利益,根据《海关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指在国内外举办的涉及跨境贸易的展览、展销等商业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书,明确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提供申请单位证明文件和参展企业名单等材料;
2.必须经过海关审批通过后,方可筹备和开展商品展销会。

四、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提出展销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完成审批程序。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则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五、展销会监管
1.主办单位须按海关要求提供展销会商务资料,包括商业合同、报关单、物流单证等;
2.参展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申报材料及其他证明文件;
3.海关应当加强对参展企业、展销会物品、场地等的监管,并对任何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和追究;
4.展品和货物离会时,参展企业应当提交离会货物清单和离会时间,海关应当进行出口货物监管。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1.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利益,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需要,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2.本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3篇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3篇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精选3篇(一)商品展销会是一种促销活动,旨在向消费者展示和推广各类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量。

为了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方案:制定展销会的组织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展位布置、参展商邀请等,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 参展商招募:邀请符合展销会主题和定位的参展商参与活动,确保展销会的内容和产品质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3. 展位规划:对展销会的场地进行规划,合理安排展位,确保各参展商的展位布局合理、互不冲突。

4. 安全保障:确保展销会现场的安全,包括消防设备的布置、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现场监控等。

5. 推广宣传:制定展销会的推广宣传方案,包括宣传媒体的选择、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等,确保展销会的信息能够传达给目标消费者。

6. 售后服务:为参展商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解答他们在展销会期间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7. 数据统计与分析:对展销会的各项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包括参展商的销售情况、顾客的购买情况等,以便对展销会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8. 社交活动:在展销会期间组织一些社交活动,如交流会、晚宴等,加强与参展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以上是商品展销会管理的一些基本办法,具体操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精选3篇(二)本次商品展销会的总结如下:1. 目标达成:本次商品展销会的主要目标是推广和销售产品,吸引潜在客户并增加销售额。

通过各种促销活动和推广策略,达到了预期的销售目标,成功推动了产品的销售。

2. 产品展示:在展销会上,我们展示了公司的各类产品。

产品展示的摆设和陈列布局非常吸引眼球,吸引了很多参观者的注意。

各类产品的展示牢牢吸引了消费者的兴趣,并收到了很好的反馈。

3. 促销活动: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我们开展了一系列促销活动,包括打折、赠品和现场抽奖等。

这些活动非常受欢迎,吸引了很多人来参加展销会。

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日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品展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商品展销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活动,是指由一个或若干个单位主办,具有一定或若干个单位主办,具有一定资格的企业承办,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将商品展示与销售相结合的特殊贸易行为。

工商企业举办的展示、销售本企业生产、经营商品的内部订货会、调剂会、交流会等活动,不属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四条举办各类商品展销活动,应有利于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繁荣市场。

要突出宣传湖北产品,提高湖北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各类商品展销活动,按照活动的名称及举办的单位分为全国性、全省性和地区性三个级别。

(一)凡活动名称冠以“中国”、或“全国”、“世界”等字样或国家有关部、委、办、行业协会等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全国性展销活动。

(二)凡活动名称冠以“湖北省”、“全省”、以及全国大的经济区域或行政区域名称或省有关厅、局、委、办、行业协会等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全省性展销活动。

(三)凡活动名称冠以省内市、州、县名称及省内某地域、经济区域名称或由市、州、县为举办单位的,均为地区性展销活动。

第六条商品展销活动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各类商品展销活动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计划申报,分级审批。

苏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

苏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

苏州市展会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优化展会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览会议活动、展会服务管理及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会议、洽谈、投资、贸易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展会活动,对活动全程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达成的协议,或受主办单位的委托,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方案和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展会活动的单位.第五条会展业的发展,实行政府引导和监管,遵循市场规则,开展市场化运作,鼓励有序公平竞争、行业自律。

第六条苏州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会展业发展的组织、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商务局。

市会展办主要负责落实和执行领导小组有关决定,牵头研究、协调、解决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城管、交通、商务、文化、体育、旅游、安监、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外事、海关等部门在市会展办协调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全市展会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展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七条市会展行业协会配合市会展办做好对全市会展行业的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以下工作:(一)为我市会展业发展提供相关的咨询和策划服务工作;做好有关会展政策的宣传、普及、申报和落实工作;(二)推动我市展会项目转型升级,扶持我市会展企业做大做强;(三)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建立展会评估体系和会展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四)开展全市会展业统计、监测工作,统计分析会展业数据,研究会展业发展动态;组织我市会展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的行业活动,扩大我市会展发展的影响力和营商环境。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商品展销会的各项活动,保障展销会的秩序和质量,提升展销会的效果和影响力。

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组织机构1. 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的整体策划、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实力,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2. 参展单位参展单位是展销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向展销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参与展销会的各项活动。

参展单位应当遵守展销会的相关规定,维护展销会的形象和声誉。

3. 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是主办单位委托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展销会现场的布置、管理和服务工作。

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主办单位的要求,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三、展销会的策划与实施1. 确定展销会的主题和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参展单位的情况确定展销会的主题和时间地点。

展销会的主题要贴合市场需求,时间地点要便于参展单位和消费者参与。

2. 招募参展单位主办单位通过公开招募、邀请参展等方式邀请合适的参展单位参与展销会。

参展单位需符合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并按时缴纳参展费用。

3. 展销会的宣传和推广主办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展销会的宣传和推广,包括媒体宣传、社交媒体推广等。

吸引更多的参展单位和消费者参与展销会。

4. 展销会的现场管理承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现场的布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展销会的秩序和效果。

现场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参展单位和消费者。

四、展销会的评估与总结展销会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展销会的评估和总结。

包括展销会的效果、参展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展销会的管理办法,提升展销会的质量和影响力。

五、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办单位的批准。

展销会的相关事宜,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希望主办单位、参展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遵守,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效果。

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前言商品展销会是一种多边的贸易交流平台,为了保障展销会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海关总署制定了以下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一、基本规定1.商品展销会必须经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举办。

2.展销会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展品时,应于展销会开幕前向海关总署进行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

3.展销会针对性的产品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海关总署,适时予以查处。

4.对于违反《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行为的责任人,海关总署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二、组织管理1.商品展销会的组织者必须是有国际贸易和展商经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组织者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展销会申请书–拟定的活动方案–Identity and Access Management (IAM) 访问控制申请表–具体的展览规划–参展商名单及参展产品目录。

3.组织者必须对展销会现场秩序负责,严禁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对于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海关总署并采取必要有效的控制措施。

4.展销会必须保证参展商所提供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者也需确保自身的合法、规范、安全经营行为以及诚信守约的纪律和行为规范。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参展商组织者应予以劝阻参展或申报退展。

三、安全防范1.展销会举办现场应设有负责安全保卫的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并确定人员保卫措施。

2.各参展商必须对其参展产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等制度,并配备专业人员对予以维护。

3.为了确保活动现场的安全,海关总署有权依法采取防范和查处潜在安全隐患的措施。

四、税收管理1.参展产品应当遵守海关总署的相关税收管理规定2.参展商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报关材料和商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证件(如品质证、合格证等)。

五、结束工作1.展销会结束后,组织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商品展销约定,结束相关工作。

2.参展商应立即对展区进行收拾,并向组织者进行实物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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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
等内容。

第二条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三条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条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要求赔偿。

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第七条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八条《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局。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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