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肺结核病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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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的管理

肺结核病人的管理

肺结核病人的管理一、治疗管理的原则(一) 以涂阳病人为管理的主要对象。

(二)对所有涂阳肺结核病人实行在医护人员面视下服药为主的全程督导化疗。

(三)县级结防人员、乡级防痨医生和村级医生分级负责。

二、管理的内容督导病人服用每剂抗结核药物,确保病人做到全疗程规律服药。

(二)掌握病人用药后有无毒副反应,如有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病人完成规定的疗程。

(三)督促病人定期复查,掌握其痰菌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四)采取多种形式,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病人的治疗依从性及家属的责任心。

争取痰菌尽早转阴,减少传播。

(五)保证充足的药品储备与供应。

三、管理工作的分工初治涂阳肺结核病人,不住院治疗可以获得与住院治疗相同的效果,而且不增加对家庭接触者传染的危险性。

不住院化疗比住院化疗更为经济,病人在不改变原有生活环境下接受化疗,有可能使结核病治疗覆盖面普及全社会。

不住院条件下落实化疗管理的组织与分工如下:(一)县(区)结核病防治所(科):是贯彻、实施不住院化疗的基层专业防治机构。

l.负责及时领取并妥善保管抗结核药物,执行统一的短程化疗方案。

2.建立和填写门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和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3.对乡(镇)、村卫生所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进行关于结核病治疗、管理专业技术的培训,并指导对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

4.对辖区内乡(镇)、村卫生所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定期进行工作督导,对不住院化疗的涂阳病人在强化期及继续期内各进行一次家庭访视,了解病人治疗情况。

督促医务人员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

5.县(区)结核病防治所(科)要掌握督导化疗的技术并积累经验,以指导下属单位的治疗管理工作。

6.掌握本辖区病人的治管情况,对治疗效果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

(二)乡(镇)卫生院:1.设专职或兼职防痨医生,负责指导村医生对病人的治疗管理。

2.接到县结核病防治所(科)确诊的涂阳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后,应立即对病人进行访视,并落实治疗管理。

第七章肺结核病人管理

第七章肺结核病人管理

肺结核病人的管理一、治疗管理的原则(一) 以涂阳病人为管理的主要对象。

(二)对所有涂阳肺结核病人实行在医护人员面视下服药为主的全程督导化疗。

(三)县级结防人员、乡级防痨医生和村级医生分级负责。

二、管理的内容督导病人服用每剂抗结核药物,确保病人做到全疗程规律服药。

(二)掌握病人用药后有无毒副反应,如有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病人完成规定的疗程。

(三)督促病人定期复查,掌握其痰菌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四)采取多种形式,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病人的治疗依从性及家属的责任心。

争取痰菌尽早转阴,减少传播。

(五)保证充足的药品储备与供应。

三、管理工作的分工初治涂阳肺结核病人,不住院治疗可以获得与住院治疗相同的效果,而且不增加对家庭接触者传染的危险性。

不住院化疗比住院化疗更为经济,病人在不改变原有生活环境下接受化疗,有可能使结核病治疗覆盖面普及全社会。

不住院条件下落实化疗管理的组织与分工如下:(一)县(区)结核病防治所(科):是贯彻、实施不住院化疗的基层专业防治机构。

l.负责及时领取并妥善保管抗结核药物,执行统一的短程化疗方案。

2.建立和填写门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和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3.对乡(镇)、村卫生所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进行关于结核病治疗、管理专业技术的培训,并指导对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

4.对辖区内乡(镇)、村卫生所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定期进行工作督导,对不住院化疗的涂阳病人在强化期及继续期内各进行一次家庭访视,了解病人治疗情况。

督促医务人员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

5.县(区)结核病防治所(科)要掌握督导化疗的技术并积累经验,以指导下属单位的治疗管理工作。

6.掌握本辖区病人的治管情况,对治疗效果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

(二)乡(镇)卫生院:1.设专职或兼职防痨医生,负责指导村医生对病人的治疗管理。

2.接到县结核病防治所(科)确诊的涂阳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后,应立即对病人进行访视,并落实治疗管理。

肺结核病人系统管理要求

肺结核病人系统管理要求

结核病人管理肺结核病人的系统管理是指在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登记的肺结核病人按照规定的时间痰检、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实行全程督导或全程管理达到规律治疗。

一、肺结核病人痰检(一)痰检时间。

1.初治涂阳病人(含重症涂阴病人)在疗程满2、5、6个月时,复治涂阳病人在疗程满2、5、8个月时,各查痰一次。

2.初、复治涂阳病人在疗程满2个月痰菌仍为阳性时,应在治疗满3个月时增加查痰一次。

(二)要求。

1.初诊病人应送3份痰标本(即时痰、夜间痰和清晨痰)。

如无夜间痰,在留清晨痰后2-3小时再留取一份痰标本;或在送痰时,留取两份即时痰。

疗程中或复诊随访病人应按时查痰,每次送检2份痰标本,即时痰和夜间痰。

2.痰标本采集:即时痰为病人就诊时咳出的痰液。

清晨痰为清晨深咳出的痰液。

夜间痰为就诊前夜间咳出的痰液。

痰标本应以脓样、干酪样或脓性粘液样性质的痰液为合格标本,痰量应为3-5毫升。

应由检验人员或专人验收痰标本,痰液不合格者,要求重新送检。

难以获得合格标本时,也应进行细菌学检查,但应注明标本性状以供分析结果时参考。

3.送检时,接诊医师应填写检验单。

填写项目包括:病人姓名、地址、登记号(或门诊序号)、送检日期(或初诊日期)、送检原因(初诊病人或随访病人)。

检验单应与痰标本分别放置在不同容器中送实验室待检。

4.实验室检验人员收到痰标本后,应仔细核对标本和检验单各项内容,查看痰标本是否合格。

随后按顺序编号,及时检查和登记,并将检验报告单送接诊医生。

对不合格标本要求重送。

二、肺结核病人的管理肺结核病人管理方式包括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强化期督导和全程管理。

对初治和复治涂阳肺结核病人采用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对涂阴肺结核病人采用强化期督导即在病人治疗强化期采用全程督导治疗管理,继续期采用全程管理。

(一)全程督导化疗管理指在病人治疗的全过程中,病人的每次用药均在医务人员或接受过培训的志愿者督导员的直接面视下服用抗结核药物。

它是保证病人全程规律用药最有效的管理措施。

肺结核患者管理制度

肺结核患者管理制度

肺结核患者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针对肺结核患者管理的一些常见措施和制度:
早期诊断和治疗:对于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及时进行相关检查并确诊,然后开始治疗,以减少病情的进展和传播风险。

隔离措施:对于传染性强的肺结核患者,如具有阳性的酸-fast杆菌涂片结果或有严重的咳嗽并有传染性的患者,需要进行隔离。

这可以是通过住院、居家隔离或放置在特定的隔离设施中实现。

医疗废物管理:对于从肺结核患者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如咳痰标本、使用过的一次性口罩等,需要根据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以防止传染性物质的传播。

流行病学调查:针对肺结核患者,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了解其传播途径、接触者情况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进一步的传播。

患者教育和宣传:肺结核患者需要接受关于疾病特点、传播途径、治疗方法和遵守规定的相关教育。

同时,针对公众也需要进行宣传,提高对肺结核的认识和防控意识。

治疗监督和追踪:对于接受抗结核治疗的患者,需要进行定期监督和追踪,以保证治疗的依从性和有效性。

这可以通过定期随访、药物配送和监测,以及确保药物用法的正确
性等方式来实现。

确保医务人员的安全:对于接触肺结核患者的医务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的防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其在工作中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1、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及时填写“双向转诊单”。

加强肺结核密切接触者筛查,对可疑的密切接触者,应及时筛查和推介转诊。

2、第一次入户随访: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接到上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访视患者,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确定督导人员。

3、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关注病情变化,确保患者按规范接受治疗。

4、临床医生职责:
临床医生应熟知肺结核患者转诊制度及流程,并严格执行。

在诊疗过程中发现肺结核(含疑似)患者病例,应按规定分流或处置患者。

临床各科负责人对发现的肺结核(含疑似)病例的转诊或处置负领导责任。

5、报告与转诊:
对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及时做好痰检和胸片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肺结核报告卡,及时报告。

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或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应及时转诊到定点医院诊治,并填写转诊单。

6、登记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应做好肺结核患者的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防保科负责收集、登记肺结核的疫情及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并按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好网络直报。

7、追踪与督促:
防保科需协助开展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到定点医院检查治疗。

肺结核患者管理

肺结核患者管理

二、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管理
肺结核患者信息管理
结核患者病案登记时必须明确的几个概念 --治疗分类:初治 复治
初治: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从未因结核病应用过抗结核药品治疗的患者; ②不规则化疗未满1 个月的患者。 ③正进行标准化疗方案规律用药而未满疗程的患者 复治: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因结核病不合理或不规律用抗结核药品治疗≥1个月的患者; ②初治失败和复发患者
肺结核患者信息管理
患者病案登记时必须明确的几个概念 --登记分类:新患者、复发 、返回、 初治失败、
其他 新患者:从未应用过抗结核药品治疗或应用抗结核药品化疗不足1 个月(因其他疾病应用抗结核药品治疗除外) 复发:指过去有明确的结核病史,完成规定的化疗疗程后医生认为 已治愈,现在痰涂片又出现阳性的肺结核患者 初治失败:新涂阳患者治疗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检查 阳性;涂阴患者治疗过程中任何一次痰菌检查阳性,均为初治失败 返回: 门诊确诊的患者治疗≥1个月,中断治疗≥2个月后再次到门诊 接受治疗的患者 其他:除外上述情况
二、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管理
肺结核患者(含胸膜炎)信息管理
初诊可疑患者信息登记 --就诊可疑患者(含转诊、追踪到位)全部登记 在初诊登记本(基本 信息、检查结果等)
二、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管理
肺结核患者信息管理
初诊可疑者检查 --X线检查 --痰结核菌检查(涂片、培养/分子生物学检测 )
一、肺结核患者治疗中为什么强调管理
哪些因素会影响治疗效果?
使用药物多
单一药物治疗易发生治疗失败产生耐药 普通结核病强化期至少4中,继续期2-3种 耐多药结核病至少5种
一、肺结核患者治疗中为什么强调管理
哪些因素会影响治疗效果?

肺结核管理工作制度

肺结核管理工作制度

肺结核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肺结核防治工作,提高肺结核治愈率,降低复发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和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开展肺结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肺结核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规范、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肺结核防治工作经费。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肺结核的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指
导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肺结核诊疗制度,提高肺结核诊断和治疗水平。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健康教育和转诊工作。

第八条肺结核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应当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肺结核诊疗
规范。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制度,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分类
管理。

第十条肺结核患者应当接受规范化的治疗,遵循医嘱,按时服药,定期复查。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肺结核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治疗情况和病
情变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肺结核防治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肺结核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肺结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肺结核管理
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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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的管理一、治疗管理的原则(一) 以涂阳病人为管理的主要对象。

(二)对所有涂阳肺结核病人实行在医护人员面视下服药为主的全程督导化疗。

(三)县级结防人员、乡级防痨医生和村级医生分级负责。

二、管理的内容督导病人服用每剂抗结核药物,确保病人做到全疗程规律服药。

(二)掌握病人用药后有无毒副反应,如有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病人完成规定的疗程。

(三)督促病人定期复查,掌握其痰菌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四)采取多种形式,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病人的治疗依从性及家属的责任心。

争取痰菌尽早转阴,减少传播。

(五)保证充足的药品储备与供应。

三、管理工作的分工初治涂阳肺结核病人,不住院治疗可以获得与住院治疗相同的效果,而且不增加对家庭接触者传染的危险性。

不住院化疗比住院化疗更为经济,病人在不改变原有生活环境下接受化疗,有可能使结核病治疗覆盖面普及全社会。

不住院条件下落实化疗管理的组织与分工如下:(一)县(区)结核病防治所(科):是贯彻、实施不住院化疗的基层专业防治机构。

l.负责及时领取并妥善保管抗结核药物,执行统一的短程化疗方案。

2.建立和填写门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和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3.对乡(镇)、村卫生所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进行关于结核病治疗、管理专业技术的培训,并指导对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

4.对辖区内乡(镇)、村卫生所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定期进行工作督导,对不住院化疗的涂阳病人在强化期及继续期内各进行一次家庭访视,了解病人治疗情况。

督促医务人员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

5.县(区)结核病防治所(科)要掌握督导化疗的技术并积累经验,以指导下属单位的治疗管理工作。

6.掌握本辖区病人的治管情况,对治疗效果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

(二)乡(镇)卫生院:1.设专职或兼职防痨医生,负责指导村医生对病人的治疗管理。

2.接到县结核病防治所(科)确诊的涂阳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后,应立即对病人进行访视,并落实治疗管理。

3.每个病人全疗程至少访视4次,了解病人治疗情况,督导村医生实施DOTS。

4.在村医生实施督导化疗有困难的地区,应选择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志愿者(如村干部、小学教师、学生等)家庭成员进行培训,以代替医务人员实施督导化疗。

(三)村医及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1.是实施督导化疗的执行者,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2.病人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人中断服药。

3.一旦发现病人出现毒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

4.组织、督促病人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5.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治疗记录卡”上交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结核病防治所(科)归档保存。

四、管理方式为保证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坚持规律用药,完成规定的疗程,必须对治疗中的病人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对免费治疗的病人应采用全程督导化疗,自费治疗的病人可采用全程管理治疗。

(一)全程督导化疗:在病人治疗全过程中,病人每次用药均在督导人员直面视下进行。

具体步骤为:1.化疗前宣传教育:向病人及家庭成员详细说明结核病治疗期间的各项要求,使病人能够主动配合治疗。

1)宣教人员:由县(区)门诊医生或乡防痨医生负责。

2)宣教内容:(1)结核病是呼吸道传染病,治疗头2个月一定要注意对家人及周围人群的空气传播。

(2)结核病是可以治愈的,要树立坚定信心,充分与医生配合。

(3)坚持按医生制定的化疗方案规则治疗,完成规定的疗程是治好结核病的关键。

(4)服药后可能出现副反应。

如一旦出现副反应,及时找医生处理,不要自行停药。

(5)原则上治疗满2个月、5个月、6个月(复治病人8个月)按期送痰到结防机构检查。

每次随访查痰时,请留好夜间痰和清晨痰带至结防机构检查。

3)宣传方式首先采用口头方式将以上宣传内容向病人宣传,医生口头宣传结束后,再嘱病人重述一遍,确认病人是否记住、弄清楚。

然后将包括此内容的《病人治疗须知》发给病人。

4)宣教要求(1)每个病人宣教时限不少于10分钟。

(2)宣传内容为以上列举的内容,语言简明扼要,以便病人能够记住。

2.落实治疗管理的程序1)填写治疗管理通知单病人确诊后,县级结防医生根据(指南)的要求确定化疗方案,并将强化期的抗结核药品发给病人,同时填写一份《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单》交给病人,并嘱病人将药品和《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单》一并交给村医生。

村医生接到《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单》后,马上落实督导治疗(村医生督导、志愿者或家庭成员督导)。

督导治疗工作落实后,及时将《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落实情况反馈单》寄到县结防机构。

县结防机构同时填写一份《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单》至乡防痨医生,乡防痨医生收到《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单》后,必须在三天内访视村医生与病人,了解并督促落实病人的治疗管理情况。

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单(村级)兹有你村于200 年月日被确诊为初治/复治、涂阳/涂阴肺结核病人,确定接受免费治疗。

病人登记号为: 该病人的化疗方案为:1. 2H3R3Z3E3/4H3R3, 2、2H3R3E3Z3/6H3R3E3请你接到通知后按照《XX县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治疗管理。

并于200 年月日前将随信所附的《肺结核病人落实治疗管理反馈单》寄至ⅹX县结核病防治所(卫生防疫站结防科)。

XX县结核病防治所(卫生防疫站结防科) 200 年月日肺结核病人落实治疗管理反馈单病人姓名病人登记号病人住址乡(街道) 村(居委会) 队(屯)病人居住地与村卫生所的距离: 公里开始治疗日期:200 年月日落实全程督导方式:1)村医督导2)家庭成员督导3)志愿者督导督导员姓名: 非村医督导请填与病人的关系:村医姓名:填报日期:200 年月日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单(乡级)兹有你乡村队(屯),姓名性别,年龄岁于200 年月日被确诊为初治/复治、涂阳/涂阴肺结核病人,确定接受免费治疗。

病人登记号为: ,户主姓名,该病人的化疗方案为:1. 2H3R3E3Z3/4H3R3E3Z3, 2、2H3R3E3Z3/6H3E3ZE请你接到通知后按照《XX县结核病控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督导病人落实治疗管理情况。

XX县结核病防治所(卫生防疫站结防科)200 年月日2)签定治疗协议县结防机构与病人签定一份治疗协议,样式如下:XX县结核病控制免费治疗协议为了确保接受免费治疗肺结核病人的规则治疗,完成规定的疗程,特制定如下协议:县结防所(卫生防疫站结防科)的义务1)免费提供规定的抗结核药物,化疗方案为:1、初治涂阳方案,2、复治涂阳方案2)如果使用链霉素,则提供强化期配套的一次性注射器和注射用水:3)经治医生应向病人讲清病情、服药方法、药物毒副反应及应对方法:接受免费治疗肺结核病人的义务1)按照医生规定的日期到县结防所(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科)取药:2)按照医生规定的日期到县结访所(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科)送痰标本进行复查;3)接受指定的督导员进行督导服药,4)未经县结防所(科)医生允许不得自行中断治疗和改变用药方法。

如果接受免费治疗肺结核病人不履行上述4条义务,县结防所(卫生防疫站结科)有权停止提供免费的抗结核药物和相应的配套注射器和注射用水。

此协议由县结防所(卫生防疫站结防科)保存。

县结防所(卫生防疫站结防科)经治医生(签名):接受免费治疗肺结核病人(签名):(病人登记号: )200 年月日3)对接受治疗的病人发放《病人治疗须知》,样式如下:肺结核病人治疗须知1.党和政府非常关心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检查和治疗、每个病人都要珍惜这次机会。

2.结核病是可以治好的,要树立治愈信心,充分与医生配合。

3.按医生制定的化疗方案规则治疗,完成规定的疗程是治好结核病的关键。

只要正规接受治疗,就可很快消除传染性。

如果治治停停,很容易产生耐药性,结核病就很难治好,并容易形成慢性排菌病人,对家人和周围人群造成传染,因此要按照医生规定的方法进行治疗,4.服药后可能出现副反应。

如一旦出现副反应,应及时找医生处理,不要自行停药。

5.按照医生的要求,原则上在治疗满2个月、5个月、6个月(复治病人8个月)要按期送痰到结核病防治中心复查,复查请带好夜间痰和晨痰。

医生将根据查痰的结果调整治疗方法。

6.结核病是呼吸道传染病,一定要注意不要而对身边的人大声说话、咳嗽,不要随地吐痰。

XX县结防所(卫生防疫站结防科)3.确定病人督导用药地点和时间。

如病人行走方便,一般由病人到村卫生室接受治疗。

如病人行走不便,由村医生送药至病人家里。

服药时间由村医与病人商定。

4.督导员的培训与督导内容病人督导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参与病人服药督导工作。

1)培训方法村医生在常规的业务技术培训中统一进行培训。

家庭督导员和志愿者由村医生负责培训。

2)培训内容必须简明扼要,交待清楚即可,切不可复杂化。

统一培训内容为:经检查确诊XXX病人是一个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现确定你为病人服药的监督员,请你按规定的化疗方案监督病人进行规律治疗,完成6个月或8个月的疗程。

你的责任是:①认清病人所用药物的名称、每次服用药量和服用方法。

②督促病人服药,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逢双日服药。

病人误期未服,请在24小时内补上。

③观察病人有无毒副反应,如有反应请督促病人找医生处理。

④在病人服药期间,原则上在治疗满2个月、5个月、6个月(复治8个月)时,具体时间详见治疗记录卡,督促病人带夜间痰和清晨痰到结防机构复查。

⑤做好病人每次服药记录。

核心内容:送药到手,看服到口,记录再走以上培训内容除培训医生对督导员进行口授外,同时将《病人治疗须知》发给督导员。

5.督导员按培训内容对病人进行督导。

6.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每例接受抗结核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必须由督导员填写一份“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由督导员保存并填写治疗记录。

病人取药时携带治疗记录卡。

治疗结束时,由村医生收集送至乡防痨医生,再由乡防痨医生送县结防所(科)保存。

治疗记录卡填写说明:每次领取药品后,由村医在确定治疗日期的格内划" X ",如2月5日领取药品。

如方案规定为隔日服药,领取了2个月的药品,则在第1月序的6日起,逢双日划○直至第3月序的第4日。

每次服药后在x的外面加圈,即。

若2月18日未服药,而在2月19日补服了一次,则应在19日的空格内只划上○,20日又按原规定服药,连续的记载为:16日、18日为x、19日为○、20日为x,一目了然,提示18日病人漏服药1次,19日弥补上,20日起照常服药。

7,县、乡两级医生定期进行随防、指导,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肺结核病治疗记录卡省、自治区地(市) 县(区)姓名性别: 诊断: 出生年月详细住址工作单位登记号病案号管理方式:全程督导强化期督导全程管理自服药始治方案: 更改方案:服药记录: 始治日期年月日停止治疗日期年月日治疗月1 2 3 4 5 6 7 8 9 11112131415161718192212223242526272829331,1 2 3 4 5 6 7 8 9 1 0 1病人签名 督导医生签名1、预约查痰纪录〔预约日期由县(区)结防所(科)填写12、用药延误记录[由村医生填写]3、访视及副反应记录[由乡及县(区)医生在访视时分别填写(二)强化期督导指在强化期进行由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的治疗,方法同全程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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