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遵府办发[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30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遵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管审批、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投资人,下同)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及时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5•【文号】安委办[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区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涵了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
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预防体系上,超前采取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最终实现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具有重大意义。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盐政办发[2012]140号【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17【实施日期】2012.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会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7日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扎实抓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以下简称“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和省安委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学习借鉴镇江新区等地的经验做法,以建立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抓手,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规范,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法制化,全面提升安全预防能力和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体系建设目标按照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后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和全省的统一安排,用三年时间开展“体系”建设,建成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项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以下简称两部《指南》,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两项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立足创新、分类指导,以两部《指南》为工作指引,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两项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安委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地区和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积极性,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两项建设”与当前集中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机结合,将“两项建设”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责任考核,制定有力的措施办法,全面推进“两项建设”。
二、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重点介绍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和流程、评审管理、评定标准体系以及通用条款解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详细介绍了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上政府部门如何进行监管、企业如何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以及隐患查报标准体系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两部《指南》在充分总结吸收部分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分析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做法,明确了企业“做什么、怎么做”、政府“管什么、怎么管”,为开展“两项建设”工作提供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指导。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云安办〔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安办〔2017〕66号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和单位:为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等,云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湘交安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安监〔2019〕4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3月8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0年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体系文件(7-1新标准)

圣煤经字[2020]30号签发人:赵振明关于印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的通知矿各区队、各科室:为了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对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各科室、队组,请严格执行。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我矿井安全管理基础,巩固和发展当前安全生产成果,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支撑,以持续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不断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积极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为顺利完成全年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任务“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支撑,以事故隐患自查整改为核心”,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我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不断细化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起先进适用的重预防、全过程、动态化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的主动权,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加强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事故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落实到位,成立圣厚源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关于印发《山西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第五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各(区)队、科室: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5号)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了《山西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第五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5号)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系统、各环节施工、操作流程、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推进事故预防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是从源头遏制重特大事故强化我矿安全保障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责任部门为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由安全科对此项工作具体负责。
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上报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矿长:矿长是本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调度、通风、机电等业务科室、各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是对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等生产各系统。
(二)分管负责人:1、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地质灾害防治和测量等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会审事故隐患治理技术措施和整改方案,配备技术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制定安全费用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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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的通知
各单位、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洒坪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现予以印发贯彻实施。
XXXXXXXX煤矿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总体思路
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使我矿各系统、各环节施工、操作流程、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各项工作都得到有效提高,推进了事故预防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工作,从源头遏制了重特大事故隐患,强化了我矿安全保障基础,提升了我矿安全保障能力。
二、组织机构
组长:XXX(矿长)
副组长:王振谋(总工程师)杨林盛(机电矿长)
王英明(生产矿长)韩宝东(安全矿长)成员:张敏(生产副总)卢孝勤(机电副总)
何林英(通防副总)夏同生(地测副总)
各单位、科室负责人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部门
为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由安
全科对此项工作具体负责。
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登记、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一)矿长:
矿长是本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调度、通风、机电等单位、科室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是对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各系统。
(二)分管负责人:
1、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地质灾害防治和测量等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会审事故隐患治理技术措施和整改方案,配备技术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制定安全费用资金计划。
每旬组织相关单位、科室进行一次“一通三防”地质灾害、测量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2、生产矿长:负责采、掘、修工程和顶板管理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每旬组织相关单位、科室对采、掘、修工程和顶板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3、机电矿长:负责全矿机电、提升运输和大型设备运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机电、提升运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每旬组织相关单位、科室对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大型设备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4、安全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监察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履行情况。
每旬组织相关单位、科室对全矿井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5、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主管领导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责任。
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措施。
(三)业务科室:
1、安全科:①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对全矿人员组织、学习、培训、考试、资格证书、证件管理统计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②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察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科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深入现场跟踪督查各单位、科室隐患治理整改情况和各业务科室分管范围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整改方案制定情况。
安全科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负责事故隐患管理、分类、验收、汇总及上报工作,实行安全隐患排查闭环管理,建立和保管安全隐患整改台帐,指导协调各职能科室和单位完成分管内的工作。
2、调度室:每旬对全矿生产、调度环节、人员定位系统等方面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
参与制定具体治理整改方案,
指导督促治理整改方案实施以及现场治理整改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技术科:每旬对全矿采、掘、修工程和顶板管理等方面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4、通防科:每旬对全矿“一通三防”、监测监控、压风自救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5、机电科:每旬对全矿范围内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通信联络、供水施救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负责范围内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6、地测防治水科:每旬对全矿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生产期间,带班领导要对带班期间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如实进行填写。
(四)班组及岗位人员
1、班组:负责本班组的隐患排查治理,到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确认无事故隐患后方才可作业。
在作业中经常排
查事故隐患,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隐患,现场遇有危机人身的隐患,应先撤出作业人员,处理后再作业,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向区队汇报。
2、岗位人员:岗位作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
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等随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各岗位人员每班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经区队整理汇总后上报安全科存档。
五、隐患分级与认定
(一)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三级
1、重大隐患(A):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上级部门帮助解决的隐患。
2、较大隐患(B):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安排解决的隐患。
3、一般隐患(C):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区队、业务科室必须安排解决的隐患。
六、隐患治理
矿长、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月、旬度事故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进行分类、分级。
C级隐患立即安排区队限期整改治理,B级隐患由矿长、安全矿长或分管矿长召集分管矿领导、相关业务科室及区队按“五落实”原则落实整改。
安全科、相关业务科室按要求及时对隐患归档管理,A级隐患在24小时内分别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室;同时将A级隐患另行文上报公司。
矿相关业务科室接到各区队上报的A、B级隐患后,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并归档。
属于本专业的B级隐患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方案,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由矿办公会研究解决。
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A级隐患,经分管领导、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送公司。
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
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分别对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到期不按时整改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责任人责任,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
七、领导挂牌督办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科方可把隐患注销。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安全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考核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九、隐患登记销号
各分管负责人、业务科室和区队要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跟踪销号,并注明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验收人和验收情况等内容,做到隐患消号闭合管理。
对于已消号的隐患用统一格式以电子、纸质两种形式表格报安全科登记存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