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法新论——法的古今连接》读后感
《古代法》读书报告

《古代法》读书报告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新颖的论述作出了强调。
正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导言里说的:“旧有的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
人们在过去对旧真理所做的最为有效的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的意义。
”特蕾西在《诠释学、宗教、希望》中也提到,“站在更为明确的诠释学立场上,经典是那些负荷着过剩的和持久的意义,然而却总是拒绝定论性解释的部分。
”换言之,一部作品是否成为经典,要看它主题恒久的价值和本身可承受解释的张力。
梅因的《古代法》正是如此。
从历史背景上看,梅因促使人们对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加以重视,而不是只服从于先验的自然法图式。
十九世纪流行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唯一的理解法律的路径,梅因指出了这种思潮的偏颇和浅薄。
对于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梅因的观点是“主权者的命令”一说至少在法律产生时并不符合事实,并且它可以解释的问题也有限,尤其是对于“宏大叙事”型的法律发生发展解释缺乏力度。
与他们坚持只研究实际执行的法律不同,研究法律历史的梅因仍然希望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作出回答。
梅因在研究中提出的问题是,法律在过去的年代里究竟是如何发展的,研究的目的是解决法律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垦扑在导言中提出的梅因对于自然法的批判,实际上是“历史方法”产生的必然结果:既然过去是如此,我们据以作出判断的经验又只来自过去,那么有什么理由认为现在和将来的法律不是如此呢?在我看来,这是《古代法》成书的前提。
然而,梅因的不足恰恰蕴含在他的伟大之中。
无论梅因、奥斯丁还是卢梭,实际上都是法律的解释者。
奥斯丁的基点是普通人对法律的态度,卢梭立足于“为什么法律应当遵守”的冥想,而梅因则通过对法律本身发展史的描述阐述他的法律思想。
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并没有把学说扩展到法律的起源,卢梭学说(在后来的发展中)也不以实际存在的自然状态为前提。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最近读了梅因的《古代法》,这可真是一本让我大开眼界的书!梅因在书中对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他通过大量的历史资料和案例,揭示了古代法律从原始状态逐渐演变发展的过程。
这让我仿佛穿越时空,看到了那些古老社会中法律的模样。
比如说,书中提到了古代社会的家族制度对法律的影响。
在那个时候,家族的地位和权威可是至高无上的。
家族内部有着自己的规则和秩序,这些规则甚至比国家制定的法律还要重要。
我就想到了咱们现在,家族的影响力虽然还在,但和古代相比,那可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还有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那也是相当有意思。
在某些古代社会中,财产不是像咱们现在这样想给谁就给谁,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比如说长子继承制,长子能继承大部分的财产,其他子女只能分到很少一部分。
这要是放在现在,估计得有不少家庭闹得鸡飞狗跳。
让我感触最深的是古代社会对于契约的看法和处理方式。
在古代,契约的形式和内容都和现在大不相同。
那时候的契约可能就是简单的口头约定,或者是一些象征性的动作,但人们依然会遵守。
不像现在,签个合同都得好几页纸,还得找律师帮忙看。
想起有一次,我和朋友之间有个小小的约定。
我们说好周末一起去爬山,就这么简单的一句话,没有什么正式的契约。
结果周末那天,天气不太好,下着小雨。
我心里就有点打退堂鼓了,想着要不就算了。
可一想到这就像古代那些简单却被重视的契约一样,我还是咬咬牙出了门。
当我在山脚下看到朋友也冒雨赶来的时候,那种感觉真的很奇妙。
我们相视一笑,那一刻我深深体会到,哪怕没有复杂的条文和约束,一个简单的约定也有着它的力量。
梅因的这本书让我明白,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一点点演变而来的。
古代的法律虽然和现在有很大的不同,但它们都是当时社会的产物,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特点和人们的价值观。
通过阅读《古代法》,我也更加理解了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是多么来之不易。
它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沉淀和无数人的努力才形成的。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古代法》是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亨利·梅因的经典著作。
这本书对于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阅读之后,让我深受启发。
梅因在书中通过对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演变的规律和趋势。
他以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逻辑论证,为我们展现了一幅法律从古代简单形态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复杂体系的生动画卷。
在书中,梅因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的论断。
他指出,在古代社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身份而定的,比如奴隶和奴隶主、贵族和平民等等。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多地通过契约来确定,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了更大的保障。
这一观点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
当社会逐渐从等级森严、身份固定的状态向更加平等、自由的方向发展时,法律也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和需求。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条文和规定,更注重探究其背后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
他通过对罗马法、古代印度法等多种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揭示了法律在不同文明中的共性和差异。
这让我明白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受到政治、经济、宗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同时,不同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也会孕育出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此外,梅因对于法律发展的阶段性的阐述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地美士第”(即判决)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这一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法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实践和积累中逐渐演变而来的。
最初的法律可能只是一些零散的判决和习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这些零散的规则逐渐被整合、规范,形成了系统的成文法。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禁思考起当今社会的法律问题。
虽然我们生活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但梅因的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比如,在面对社会的快速变化和新的问题时,我们的法律如何能够及时做出回应,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又比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何相互借鉴、融合,以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同时,梅因的研究方法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在阅读古代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古代法律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这本书不仅为我揭示了古代法律体系的全貌,还引发了我对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深入思考。
古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过程。
从最早的氏族习惯,到后来的成文法典,以及罗马法、伊斯兰法和中华法系的诞生,古代法律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这其中,法律的起源往往与社会的演变相互交织。
例如,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共和时期,而中华法系的诞生则与古代中国的儒家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
古代法律的内容丰富多样。
从民法、刑法到诉讼法,古代法律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些法律体系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为后来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提供了基础。
古代法律的执行和影响深远。
古代法律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伊斯兰法在中世纪和近现代的伊斯兰世界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中华法系则影响了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社会和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的研究和传承意义重大。
通过研究和了解古代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历史、文化和社会的演变。
同时,古代法律也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例如,古代法律中的公平和正义观念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感古代法律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古代法律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研究和了解古代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历史、文化和社会的演变。
同时,古代法律也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古代法律还涉及到了许多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例如,如何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如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等。
这些问题在古代社会同样存在,而古代法律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和原则对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古法新论——法的古今连接》读后感

《古法新论——法的古今连接》马小红2014年6月第一版上海三联书店————探讨古法的今义,实现古今的连接一,误解与真相(一)“中国式法治”的传统因素法治只有在以传统为基础的兼容并蓄中,与外来法文化有机结合,方能形成真正的适合中国的“中国式法治”。
1目前中国的法律是西法东渐的产物,而中国的传统法虽然解体,却依然顽强地存在,二者在相互磨合。
2一般情况下,无论古代还是今天,无论西方还是东方,但凡是人类,所遇到的问题大致是相同的,尤其是贴近民生的法律。
只是看问题的角度,表达的方式和解决方法不同罢了。
3用现代社会的思维方式或理念去阐释那些历史的真相的时候,过去的历史便具有了现实的价值,传统法便会在兼容并蓄的中国式法治体系中有了应有的地位。
4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也证明了传统法因素在中国式法治体系中的不可或缺,凡是利用了传统文化作为支撑的法律制度,如人民调解制度,综合治理,在实践中能较为顺利地进行,反之,会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梁启超)(二)法理念的古今连接1中西文明中的法理念在初起时均是维护和追求正义。
2法的正义性的实现,中西也经历了相同的路径,从寄希望于神明到寄希望于人类自我制度的约束。
3公正和权利的理念,这种中西法文明的共同价值观,正是古今法文明的契合,连接之处。
4中国的调解制度(1)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裁决。
双方充分申诉,乡亲们发表见解。
(2)主持人更容易了解事实真相,主持人的威望也有助于裁决的执行。
(3)成本低,易于启动。
(4)最为重要,这还是一个深入理解“天理,国法,人情”的过程。
(5)西方“ADR运动”,“恢复性司法”,都直接借鉴了调解制度。
(三)开明的中国古代法律六,教与学(一)如何学好“中国法律思想史”1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四大阶段(1)夏商西周:国家与法的起源,神权法思想,礼治思想。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我们可以说,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进程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浅析“从身份到契约”的法理再认识……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标新立异的方式表达出来,以几乎无法抗拒“真理“之魅力并阐述难以辩驳的逻辑思维结论。
(略)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梅因这句话只所以最有力量是无穷尽的终止即: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加上一句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这句名言被认为是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无庸置疑梅因这句话已经超越的法理本身,对理论研究与实践做出的最杰出贡献。
我国契约型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封建制度下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由人的社会身份决定的,这种制度必然成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进步的桎梏;财产私有,契约自由是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
信托法被认为是英国法对世界最大的贡献之一,也被公认为衡平法上的产物,而英国的契约法是普通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传统上,信托法并不被视为契约法的一部分。
从功能上,契约法可以建构信托法,信托法与契约法的分野是仅仅历史的原因,还是信托法本身具有效率上的不可替代性,本文做出了相应的分析,认为现代的信托法有自身效率上的优势。
在英美法上,传统的观点一直坚持“信托非契约”,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信托的契约性。
本文认为,在传统信托中一直存在契约性的成分,随着现代信托的发展,信托的功能发生巨大变化。
从实务操作层面来讲,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入手,深入分析了基金受托人的主要责任。
通过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通过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基金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基金管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我国基金业还未建立起较完善的、能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基金治理结构;我国基金市场尚未进入完全的市场竞争阶段,在某种意义上更加弱化了市场力量对基金管理。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
经过阅读古代法,我对古代法律的发展和影响有了新的认识。
古代法律体系在文明演进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还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框架和保证。
古代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法典,如《摩西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等,这些法典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由个人行为规范扩展到涉及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它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古代法律的影响不仅仅在于它的惩罚措施,更重要的是它树立了一个公正和秩序的信仰。
法律作为社会准则的象征,给人们带来了安全感和社会稳定。
同时,古代法律也为个体的权益提供了保护,通过规范各种关系和交易,使社会的交往更加有序和公正。
古代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机构的建立和法律文化的传承,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古代法律体系中不仅包括刑法、民法,还有土地法、家族法等各种专门的法律规定,使社会运转更加有序和规范。
这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条件。
然而,古代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古代法律在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可能会显得过于僵化,无法及时适应社会的变革。
同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也有时会存在一些不公正和滥用的情
况,这对个体权益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古代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个体权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的发展和影响为我们提供了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社会的深入思考。
在现代社会,我们应当在古代法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古代法》是法国法学家梅因的著作之一,该书是一部关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文集,对于我们理解古代法律制度和古代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阅读笔记的过程中,我深感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以及其对于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因素的深刻思考。
梅因在书中首先明确了他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并阐述了他对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他认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实践。
梅因认为,只有当观察者能够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的内在联系时,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他通过考察古埃及、巴比伦、中国、古希腊和罗马等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揭示了不同文明背后的法律思维方式和社会价值观。
他指出,每个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都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特点。
例如,在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中,财产权保护和契约权益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而在巴比伦的法律制度中,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度远不及契约权益的保护。
这些研究为我们深入了解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梅因还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是与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紧密相连的。
他通过分析古代各国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和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指出了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
例如,在古代罗马,随着帝国的扩大和商业贸易的发展,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了统一而完善的体系,为帝国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种深入挖掘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关系的研究方法,启示我们深入理解法律制度的内涵和作用。
梅因的《古代法》还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对于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他认为,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对于现代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例如,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不可忽视,儒家的中庸思想和亲和之治的理念为现代法律理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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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法新论——法的古今连接》马小红2014年6月第一版上海三联书店
————探讨古法的今义,实现古今的连接
一,误解与真相
(一)“中国式法治”的传统因素
法治只有在以传统为基础的兼容并蓄中,与外来法文化有机结合,方能形成真正的适合中国的“中国式法治”。
1目前中国的法律是西法东渐的产物,而中国的传统法虽然解体,却依然顽强地存在,二者在相互磨合。
2一般情况下,无论古代还是今天,无论西方还是东方,但凡是人类,所遇到的问题大致是相同的,尤其是贴近民生的法律。
只是看问题的角度,表达的方式和解决方法不同罢了。
3用现代社会的思维方式或理念去阐释那些历史的真相的时候,过去的历史便具有了现实的价值,传统法便会在兼容并蓄的中国式法治体系中有了应有的地位。
4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也证明了传统法因素在中国式法治体系中的不可或缺,凡是利用了传统文化作为支撑的法律制度,如人民调解制度,综合治理,在实践中能较为顺利地进行,反之,会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梁启超)
(二)法理念的古今连接
1中西文明中的法理念在初起时均是维护和追求正义。
2法的正义性的实现,中西也经历了相同的路径,从寄希望于神明到寄希望于人类自我制度的约束。
3公正和权利的理念,这种中西法文明的共同价值观,正是古今法文明的契合,连接之处。
4中国的调解制度
(1)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裁决。
双方充分申诉,乡亲们发表见解。
(2)主持人更容易了解事实真相,主持人的威望也有助于裁决的执行。
(3)成本低,易于启动。
(4)最为重要,这还是一个深入理解“天理,国法,人情”的过程。
(5)西方“ADR运动”,“恢复性司法”,都直接借鉴了调解制度。
(三)开明的中国古代法律
六,教与学
(一)如何学好“中国法律思想史”
1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四大阶段
(1)夏商西周:国家与法的起源,神权法思想,礼治思想。
“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为古代中国政教合一的一元政治奠定了基础。
在西周,道德伦理即法。
礼治是中国社会重道德,重人情,重伦理的历史渊源。
(2)先秦春秋战国时代。
儒家与法家对法律的论述为重点。
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人治,德治,礼治三方面的内容,强调以礼治国优于“依法治国”,对传统,持改良态度,对人性,持积极态度。
法家十分现实,认为人性恶,认为只有“法治”才能遏制人性膨胀。
激进,有力,现实。
最终被战国七雄接纳。
(3)秦至清。
①秦汉。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确立时期,正统法律思想的概念,形成,确立,影响。
②魏晋南北朝。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时期,各学派对法律思想的补充及律学家对法律思想的发展。
③隋唐。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善时期,正统法律思想法典化。
④宋明。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僵化时期,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⑤明末清初。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衰败时期,启蒙思想家对封建法制的批判。
(4)近代。
分学派,地主阶级顽固派,洋务派,开明派;维新派等等。
2 西周慎罚思想,先秦儒法思想,正统法律思想,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近代君主立宪等思想
(二)为何研究法史学
1意义在于把真实的历史赋予现代的价值与价值观
2基本方法:史学求真与法学分析的结合。
真实是史学的生命。
(三)怎样研究法史学
1历史法学派,重视历史传统,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凝结,追求法的个性。
2《史记》对于众人皆知之事略说或者不说,唐律注重总结历史,因而法经与商鞅改法为律等说法《史记》中没有,出现在了唐律中。
(四)沟通与理解:法史学研究之于部门法
1中国古代诸法合体。
不能用现代法律分类衡量古代社会,否则,不但没有民法,也没有刑法,古人对制度自有其分类方法。
2 中国人对私有财产的认识。
西方认为“私”是绝对的,唯一的,排他的。
中国人价值观中,“私”虽然存在,总有些不体面,不能名正言顺。
另外,中国的公私是相对的,对于国家而言,家族也可以称为私。
当“私”面对“公”的时候,自然就没什么“权”可言。
因此,中国古代有“私利”,无“私权”。
而公是备受推崇的,但私利也为人所看重。
所以,采取中庸之道。
公私兼顾。
(五)中国法制史入门第一课
1四个主要方面
(1)历代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制度的“所以然”
(2)重要的立法活动及法律法规
(3)重要的制度沿革
(4)司法制度的沿革
2 现在的法律文化两个来源:一是传统的,二是西方的,二者的兼容是中国式法治的特色,我们要找到中西,古今法律文化的契合点,为中国式法治的形成提供借鉴。
3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马小红《董必武法学文集》《居正文集》《唐律疏议》
(六)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
1本书告诉我们在一些法律条文甚至于体系消亡与解体后,那些条文所要体现的精神却“活”了下来。
这便是为什么同样的一个制度在世界不同国家与地区实施时的效果大不相同。
2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律特征的开山之作。
注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运作。
(七)“法律工作者一定要读点唐律”——钱大群教授《唐律疏议新注》读后感
1传统“人治”观念中的积极因素——强调官吏的自律修养
2封建刑律中的特权制度,它公开对全社会宣告:特权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依法限制。
这对已取得特权者来说,是安抚;对想获得特权者来说,是引诱;对无特权者来说,是警示。
对后封建社会中的人们来说,既要反对有法律制度保障的特权,也要警惕形式上无特权,实际上却可行使无限特权的那种制度上及思想上的基础。
(八)中国的法治:需要传统吗?——读蒋传光教授《中国法律十二讲》
1中国近代的变革是“外源式的法制现代化”,期望以“仿效”为桥梁,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与西方传统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对接,就不得不认真对待中国法律传统这个“多余”的部分。
2适应乡土文化,调整小农经济秩序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体系,从其整体来说已经失去其现代价值,但就其组成部分而言,仍有许多具有现代意义的因素。
3古代“人治”思想解读(古代称为治人):贤人政治;为政在人,选材。
(九)中国法律史研究之目的——读李玉生教授《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有感
1唐代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惩罚性法律”与“制度性法律”两类,律是前者的核心,令也是后者的基础。
唐令的意义在于其制度性。
2历史的目的,一为求得“真事实”,二为赋予“新意义”。
(十)在日本参加法史研究例会
有脉络地研究学问,学术传承,可以避免“重复投资”。
七,慎终追远
(一)怀念
1专业素养与技能永远是基本,无本不立
2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待人以宽,能有多宽就多宽
3自己的路还是要自己走
(二)怀念张国华先生
1沈家本张国华人物了解
2 1985左右法律思想史与法律制度史合并入法律文化
3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应该有两条线索,刑起于兵,法出于礼,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史不能只谈兵不谈礼4中国民本思想的发达,促使神权思想迅速动摇,所以,古代中国社会从未陷入过宗教的迷茫,法律思想与制度更为世俗化。
但与此相应的是法律权威性和规范性也大大削弱。
在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中,中国近代之所以最终取法日,德,与中国自身的传统法律文化特征有密切的联系。
5让学者去管理行政工作,同样也是对真正学者的不公。
(三)博观约取,厚积薄发——怀念饶鑫贤先生
1不同人物的思想,不同思潮的不同表现形式,无论是直白还是艰涩,只要与其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联系起来,就会变得鲜活。
2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饶鑫贤
(四)春天里的思念——怀念王永兴先生
1看一些古文,厚积文化底蕴
2写历史论文,一定要有史料!
八,生活中的“法史”
(一)旅日杂感
1早稻田大学创立者大隈重信:早稻田大学的办学目标就是要培养全日本的村长。
用学术的精神改造社会,不是要学生去做官,而是去做事。
学术是独立的,但不是孤立的,学校是将学术的精神输送给社会的基地。
2发展不必伴随着牺牲,资本主义积累阶段牺牲了弱小民族的利益,如今出现了环境恶化,并未把地球变成天堂。
3近代中国学西方不如日本,在于中国是东方文化的主体创造者,在东西文化的冲突中处在首当其冲的位置,深厚的文化底蕴,使中国很难像日本般简单的走向追随之路。
(二)读、写后记的心得
1先读后记,再看前言等。
前言往往更为通俗,富有个性,以便了解作者。
2写我所欲写,勿管他人
3从事人文学科的研究,若只凭兴趣,不顾及寓于职业中的职业,终难高屋建瓴。
研究需要沉迷,深入的研究更需要方向与坚持。
(三)关于“人文奥运”的一些想法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与后现代观念不谋而合之处,值得我们挖掘传统的精髓。
(四)澳门札记
1新的建设是一种发展,旧的保护又何尝不是?保护性的发展更加稳健而时尚。
2如果法律与风俗,甚至文化脱节,甚至冲突,法律也许会有一时之效,但难以持久。
法律对改造风俗的作用有限。
法律自法律,社会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