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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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建设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建[2016]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2
【实施日期】2016.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
程建设的通告
(穗建〔2016〕2号)
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是市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全长43.2公里,共设32座车站,包括广州火车站、流花路、彩虹桥、中山八、如意坊、石围塘、芳村、芳村大道东、沙涌、鹤洞东、南石路、燕岗、江泰路、五凤、逸景路、上涌公园、大塘、石榴岗、赤沙滘、琶洲、员村、天河公园、华景路、华师、天河东、广州东站、沙河、田心村、云台花园、大金钟、广园新村、梓元岗。

设置车辆段一座,位于黄埔涌的南侧,利用原赤沙车辆段及其西侧地块进行扩建。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该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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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毛建华-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解读及实施情况介绍

04-毛建华-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解读及实施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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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时期使命与进展
最新进展:33个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已于2018年 5月9日通过主任委审议
按照《实施细则》工作要求,对第三期十条线113个站点沿线进 行土地摸查,共摸查出33个场站综合体用地,用地400公顷, 18片综合开发用地,用地1400公顷。
经对33个场站综合体、正在推进的车辆段及其他地块收益测算, 筹集资金700多亿元与建设资金需求基本可平衡。
TOD开发的 践行者
依托地铁建设,创新广州地铁特有的用地整理、规划统筹、资金平衡 的TOD开发模式,引领行业发展。
公共资源的 整合者
发挥市属国企大平台的优势,整合市国资资源,打造广州地铁商业经营、 文化创意、科普教育、健康护理、社区服务等多个领域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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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时期使命与进展 地铁+ 城市建设运营服务商 市区联动+政企合作,资源整合+城市合伙,促进场站综合体项目落地生根
谋划全面一体化
土地征储
项目征地& 前置审批用地代征代管
项目征地 政府收储
项目征地、政府收储、金融运作、市区村企合作
开发范围 资金筹划 功能定位
红线内开发 政府注资 交通
整合周边、统一规划,主导片区,多方合作
综合融资 复合发展:交通+便民+公益+文化+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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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年政策迭代
三次探索与实践 均是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轨道的思维,是建设可持续逻辑下的TOD探索。
广州市人均GDP仅为东京都的26%,地均仅为8%;即便与东京湾边缘地区比较,广州市总体发展水平及土
地利用效益与东京湾边缘区仍有一定差距;
因此,广州市亟需构建多中心组团的枢纽型网络城市,加大城市基础投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发改城[2014]7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05【实施日期】2014.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穗发改城[2014]74号 2014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工作,优化资金支付流程,保障资金需求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3-2016年广州市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是指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及广州市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组织筹集、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旅客自动输送系统、新型有轨电车等)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和债务偿还,以及承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及其它轨道交通项目出资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市区共建区出资资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和物业开发收益分配资金、债务性融资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研究广州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组织拟订并统筹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下达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审定市地铁资金办组织拟订的轨道交通资金年度筹集计划(含年度融资方案,下同),对轨道交通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研究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上盖物业综合开发模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牵头协调相关区政府落实区出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粤办函〔2021〕242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1〕2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加快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前瞻性系统性谋划推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提升综合管理水平,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牵头建立省级城市停车设施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指导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政策支持、机制保障、加大投入等方式治理城市停车难题;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穗府办[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12〕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第13届16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九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程序,保障轨道交通工程顺利进行,结合管线迁改工作特点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及要求(一)本指导意见所指管线是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涉及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附属设施。

(二)轨道交通工程为我市重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如施工范围内的管线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实施需要进行迁改,各管线业主单位须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0〕172号)有关精神,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由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委托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路扩建办)统筹协调和管理。

(四)因配合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而进行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地铁总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补偿。

管线迁改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概算。

(五)管线迁改原则上按现行标准实施,满足同等功能需要进行临迁或复建。

对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业主自行承担。

管线迁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广州市的计价定额等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等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含监控线路)、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消防管道、交通信号、应急光缆等。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大型综合体以及广场、绿地等范围内管廊的投资建设管理。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建设时序,积极有序推进,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三)坚持技术创新,保障质量安全,因地制宜开发附属设施,打造国际一流的“智慧管廊、绿色管廊、文化管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3日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网规划建设行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高压电网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每年代表市政府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区政府签订电网建设任务书,并对其年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市城建领导小组电力设施建设协调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电力专项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建领导小组关于电网规划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协调事项,通报各单位落实电网建设情况及电网建设任务书完成情况,完成市城建领导小组涉及电力设施建设方面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管、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依法做好电网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场站、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港务等部门和海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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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1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4
【实施日期】2017.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关于打造现代综合客运枢纽提高旅客出行质量效率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6〕952号),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切实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同步规划、同步选址、同步设计和一体化建设,同时围绕轨道交通场站开展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补亏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方案编制、审查、用地征收与供应、储备与开发、项目管理、收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是按照“零距离”换乘、一体化建设运营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场站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一体化建设项目。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用地范围包括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附属工程(含出入口、通风亭等)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及交通衔接工程所需用地,具体范围可根据轨道交通场
站类型、地形、现状用地条件、用地权属、城市道路等实际情况划定。

应尽量避免地块分割,造成零星用地、边角地;避免多划与综合体功能建设无关的开发用地。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是应用TOD理论(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在以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为中心的800米(约15分钟步行路程)半径区域,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通过大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含国铁、城际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优化城市布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包括距离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约800米范围、与轨道功能紧密关联的地区,具体范围可根据地形、现状用地条件、城市道路、河流水系、地块功能及用地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在广州铁路枢纽建设指挥部下设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的政策研究、方案制订和综合协调。

协调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国资委、城市更新局、土地开发中心,各区政府、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等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综合协调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编制及申报审查,统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

(二)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将用地和开发方案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调整计划并组织
审查,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储备、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等有关工作,并成立工作小组加快推进。

其他具有市属用地规划审查权限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的用地、规划管理等工作。

(三)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参与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拟订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参与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申报审查,指导各区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用地报批等工作,可委托市属轨道交通与投资建设主体一并开展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调整的前期研究。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建设管理工作。

(五)市交委负责参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对配套的交通专项规划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提出专业意见,负责运营的监管。

(六)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对本细则规定的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所承担的任务,制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七)市城市更新局根据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涉及“三旧”地块的土地整备工作。

(八)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的编制,开展用地选址;负责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项目涉及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协调、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及申报调整、项目报建等有关工作。

(九)区政府是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管线迁改、绿化迁移、配套建设、土地移交、用地报批等实物储备工作,落实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所需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

第二章综合开发规划方案与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编制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下同)同步编制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由市属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联合市土地开发中心、各区政府共同编制,并通过优化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提升土地使用价值和土地开发收益。

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要纳入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单独成章,分线路设节,按站点编列项目。

已完成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编制但未开工的线路,应补充编制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

第七条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应考虑轨道交通线网投资与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的总体平衡。

周边一级开发收益估算总额原则上大于或等于轨道交通线路投资总估算;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参与的二级开发收益估算应与站点投资建设和运营亏损规模匹配。

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和综合开发资金平衡方案根据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建设量和开发时序结合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投资计划制定。

第八条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划范围、开发定位、储备用地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建议、交通专项规划、土地开发及收益测算、实施计划等。

(一)规划范围。

统筹轨道交通场站800米半径范围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城市生活功能组织等因素,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通过整体规划和城市设计,
划定规划范围。

(二)开发定位。

分析轨道交通沿线各片区的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发展重点,合理确定交通功能定位,明确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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