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增府办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增府办规〔2019〕3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幸福增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规〔2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非广州市户籍在我区居住并在广州市范围内就业(创业)的内地居民。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于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申请在我区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入读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入学申请人是拟申请入学的适龄人员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已入读小学(或初中)并取得相应学籍的,不适用本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审批清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8年本)
简要说明: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8年本)》(以下称《审批清单》),以《广东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为基础,梳理列明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的主要行政许可事项,并明确实施主体、依据、实施范围、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未列入《审批清单》和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以最新规定为准,《审批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二、《审批清单》中所列审批事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最新规定,需要更新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范围、申请材料清单、办理程序及时限等具体信息的,由事项的实施主体按照最新规定和标准化工作要求,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布,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各主管部门行政职权范围内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由第三方机构实施事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审查或评估事项等,不列入《审批清单》,由企业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立项阶段

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立项阶段办事指南一、实施范围我市权限范围内采用审批、备案等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二、项目类别及并联事项立项阶段按投资来源和用地类别不同分为五个类别,详见下表。
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类别进行申报。
三、办理程序(1)网上填报申报信息(网址:/eap/declare.jsxh.index)。
(2)现场材料申报及受理(5个工作日,不列入受理审批阶段时限)发改部门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并即时分派给相应并联审批部门进行材料初审。
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齐补正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有申请单位直接交给相关部门。
(3)开展申报辅导(40个工作日)各部门按照规定与申请单直接对接开展项目申报辅导工作。
(4)进行受理审批(6个工作日)各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或者意见统一交由发改部门送达项目单位。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0第6号);(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0〕1217号);(4)《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三、申请材料(一)普适性材料(二)专项性材料四、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五、审批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受理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56窗口)。
八、咨询电话:3892095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0第6号);(6)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0〕1217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办理招标备案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办理招标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办理招标备案的通知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南沙开发区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投标工作,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各区统一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下称监管平台)办理有关招投标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8年10月20日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均通过监管平台(网址:http://113.108.174.135)办理。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办理电子签章和签发电子备案表,并在广东网上办事大厅修订有关办事指南,全过程实行网上办理。
二、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账号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统一发放,请于2018年10月15日前填写《工作人员职责情况表》(附件1)发送至邮箱(sumingjun @gzcc.gov.cn),以完成人员初始配置。
三、招标控制价备案与招标文件备案并联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网址(https://113.108.174.239:8080/JianGuan)。
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使用过程中的信息系统技术支持,请径向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反映,或加入QQ群咨询(监管平台系统工作群:863920476,用户手册可在群文件中下载)。
论电子证照库建设模式

论电子证照库建设模式作者:王进宏段胡胡来源:《软件和集成电路》2017年第05期十部委提出需要建设电子证照库、建立居民电子证照目录、建立电子证照库、建立跨区域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机制、研究制定电子证照法规与相关标准。
一背景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在十部委《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需要建设电子证照库、建立居民电子证照目录、建立电子证照库、建立跨区域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机制、研究制定电子证照法规与相关标准。
二、国内电子证照建设情况与建设模式(一)福建省电子证照库建设情况与建设模式●福建省电子证照库建设情况福建省成为全国第一个整体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的省份,早在几年前,福建省数字办就敏锐地意识到推动电子证照工作的重要性,首次提出电子证照的概念,并先行先试。
2010年,着手全省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建设方案编制;2011年,编制电子证照技术指南,同时选择在省发展改革委、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文化厅、物价局和南平市、泉州市进行应用试点建设,验证电子证照相关标准,总结证照全流程电子化规范生成、应用、管理的经验;2012年,在省直43个厅局全面开展证照电子化工作;福建省还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将文件证照电子化工作列入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的内容,在全省有序规范推动电子证照工作。
探索研究、试点验证、规范建设、深化应用,经过近2010-2015年的不懈努力,福建省在电子证照标准制定、证照共享应用服务体系建设和证照推广应用方面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成果:——完成电子证照技术标准以及工作机制的制定。
已制定《福建省电子文件证照共享服务技术指南》,包括电子证照数据、数据库建设、电子证照生成、政府间共享、公众服务等5个技术标准规范,发布《推进文件证照电子化应用创新行政审批模式实施意见》。
——完成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建设。
已完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政务通系统以及电子印章等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全省的资源集成一体化、平台运行协同化的证照共享应用服务体系,已可为各证照生成单位提供电子证照的生成、管理、共享三大方面功能,初步具备推广应用条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九府厅字〔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41号)明确规定了完成“政务中心实现全覆盖”、“实现一站式服务”、“推进网上审批”三项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
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稳步推进该项工作,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推进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
市直各部门要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行政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将事项进驻情况于12月底前报市审改办,由市审改办牵头,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办共同审核。
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同时加快本部门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和网上审批系统对接工作,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二、上报工作动态。
各地、各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推进情况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室,直至“三项工作任务”完成为止。
报送的主要内容包含: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行政服务事项进驻情况、网上审批系统建设情况等。
三、开展跟踪问效。
要把政务中心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管理范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用绣花功夫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用绣花功夫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穗府〔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用绣花功夫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用绣花功夫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8日广州市用绣花功夫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州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在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出新出彩”等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优化营商环境”理念,用绣花功夫扎实推动营商环境改革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努力构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特制定若干措施如下:一、全面推进改革创新试点(一)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
围绕行政审批制度、商事登记制度、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政务服务效能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争取一批含金量大、企业和群众呼声高、示范带动效应强的综合授权改革在广州落地,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策源地”和“试验田”。
(二)争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示范。
推进省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
建立完善要素市场,创新要素供给方式,建设要素交易平台,推动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打造全国乃至全球资源要素配置中心。
(三)构建中新广州知识城开放合作示范区。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推动知识城在公共管理、人才服务、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形成更多创造型引领型改革成果,构建知识创造新高地、国际人才自由港、湾区创新策源地、开放合作示范区,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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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16]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1
【实施日期】2016.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6〕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
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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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便民、利民、更加规范地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促进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法 》、《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政务电子证照管理
暂行规定》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办事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的预
约、办理、咨询等申请,并做出投诉、评价等反馈,本市各级法定职能部门及受其委托
的各类组织(以下统称事项服务主体)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提供事项办理、答复等服务的
全过程与结果。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事项服务主体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发布的包括行
政许可、备案和与市民、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网上办事大厅,是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区分厅、镇(街)办
事站和村(居)办事点,区域网上办事专窗、市民个人网页和企业专属网页,网上办事
大厅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应用,以及第三方移动应用产品所引用的网上办事
大厅有关服务内容。
本办法所称身份认证,是指申请人注册使用省、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在网上办
事的过程当中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由各事项服务主体或取得法定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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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证件、执照、牌照及相关证明、批文、鉴定报告等经电子
签名的办事结果交付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或签
名机构身份并表明签名人或签名机构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服务大厅,是指事项服务主体办事窗口所在的市、区、街(镇)、村
(居)实体办理地点,包含综合服务大厅和专业服务大厅。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职权的主体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供的在
线申办、大厅预约、网上咨询、进度查询、结果查询、投诉、评价等服务以及本市网上
办事大厅的建设、维护、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上办事大厅是本市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展示和集中办理平台,遵循市级统
筹、平台整合、一个入口、线上线下统一、网办优先、电子证照同等效力、信任在先和
资源共享的原则。
市级统筹原则。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部署全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按资源共
享原则实现网上办事大厅的四级互联互通。
平台整合原则。未建设网上办事分厅的区、街(镇)和村(居),应当全部依托网上
办事大厅统一建设相应网上办事分厅和站点;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应充分利用我市“五个
一”社会治理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市范围内市、区、镇(街)、村(居)四级信
息互联互通和集中展现。
一个入口原则。网上办事大厅为全市网上办事服务的唯一入口,各级事项服务主体均
需集中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对外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线上线下统一原则。各级事项服务主体在各级政务中心、专业大厅等窗口对外发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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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事项数量,以及名称、分类、办事指南和受理标准等信息,须与通过网上办事分厅
对外提供服务的事项保持一致。
网办优先原则。对公民的政务服务应当逐步向以网上办理为主,现场办理为辅过渡;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服务要逐步缩减到现场次数,逐步实现绝大部分事项全流程网上办
理;对政府部门的服务原则上要通过网上办理。
电子证照同等效力原则。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
件形式和文件保存要求,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法定依据和归档材料。
信任在先原则。事项服务主体可按照“先信任、后审核”的方式受理事项申请,预审
材料后,进行审核办理。如需补齐补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办事
指南以外的申请材料。
资源共享原则。政府部门之间根据职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共享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可共享的除外。信息生产和使用部门应当确保信息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
安全,不得擅自隐藏、篡改、隐瞒信息。对无法共享的信息,信息所属部门需提供充分
的法律依据,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告知办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