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穗府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2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环境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优化数字经济空间布局第四章提升数字底座支撑能力第五章激发数字产业发展活力第六章释放产业数字化潜力第七章提升数智治理能力第八章凝聚数字生态合力第九章保障措施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高质量推动广州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型城市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探索中国式现代化的广州实践,根据《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及《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参照《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年)》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基准期为2022年,规划期为2023年至2025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以来,广州持续推进数字经济全面发展,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数字创新能力,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路径,数字经济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广州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中的引擎功能更加凸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穗府办〔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穗府办〔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2日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目录一、概述(一)规划背景(二)规划对象(三)规划范围与期限(四)规划依据二、广州市医疗卫生资源总体情况(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二)医疗卫生资源现状(三)居民健康状况(四)医疗服务特征三、规划目标及总体空间结构(一)规划指导思想(二)规划原则(三)规划愿景与目标(四)规划结构四、市域医疗卫生设施布局策略(一)均衡布局,扩大优质资源覆盖(二)上下衔接,促进分级诊疗格局形成(三)调整结构,优化健康服务体系供给(四)医防融合,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五、各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一)越秀区(二)海珠区(三)荔湾区(四)天河区(五)白云区(六)黄埔区(七)花都区(八)番禺区(九)南沙区(十)从化区(十一)增城区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级责任(二)严格规划实施,强化监督评价(三)合理控制规模,弹性调配床位(四)完善投入机制,培育多元主体一、概述(一)规划背景。
“十四五”以来,国家、省、市出台了《“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广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文件,对广州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穗府办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和成本,激发投资创业热情和经济发展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本市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住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三、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属于下列情形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可提交以下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一)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生物岛)、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可提交相应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可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四)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主营项目属于住宿业)内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8•【字号】穗府办〔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8日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号)精神,推动我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坚持改革创新、“三医”联动、促进均衡,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以推进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为抓手,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力争通过五年努力,打造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广州方案”,持续拓宽公立医院改革空间、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诊疗格局、不断提升公立医院的发展效能,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广州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穗办[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2008年8月20日穗办〔2008〕14号)2007年8月31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穗办〔2007〕10号)。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问题再次作出强调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1.严格会议报批手续。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度。
每年年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委、市政府下一年的工作重点,对各部门提出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进行审核,分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征求意见后,提出关于全年召开全市性会议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确需临时安排召开的,由有关单位提前15天提出请示,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重要会议须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2.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对可以合起来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
市委每年召开两次市委全会,并根据需要召开市委工作会议、党员领导干部会议,每隔若干年召开关于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农村等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每年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和研究部署经济工作的会议。
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市同一内容会议尽量套开。
除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外,市委、市政府原则上每旬不安排召开两个全市性会议。
3.严格控制会议规格。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穗府办函〔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2日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精神,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持续探索超大型城市有机更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新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要健全居民群众参与机制、调动各方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实现城市人居品质提升的基础上挖掘文化资源,提升产业活力,向提升城市综合实力迈进。
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全面摸查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按照“细分阶段、动态管理”原则,以混合改造“留、改、拆、建”为创新点和突破口,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实现有机更新,持续为“老”城市注入“新”活力。
(一)精准施策有序推进。
第一阶段(2020年7月—2021年12月),完成2016年摸查在册、纳入实施计划、目前正在推进的323个项目(484个小区)的改造任务(见附件1);完成全市老旧小区助残设施改造;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需求的摸查工作,基本建成老旧小区数据库;推动一批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的试点项目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7日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9〕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市委“1+1+4”工作举措,全力推进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解决村级工业园布局分散、形态破旧、产值税收低、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老城市新活力提供重要支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本意见所称村级工业园是指纳入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年度计划,分布于广州行政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土地上(包括使用权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现状或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工业集中区块。
通过淘汰关停一批、功能转换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分批次有步骤进行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创新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的体制机制,强化环境及安全整治,淘汰污染及落后产能;全面提升村级工业园的产业结构及单位产出;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完善区域市政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如变电站、垃圾站、公厕、菜市场、屠宰场等)。
至2023年,村级工业园管理体制机制与发展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健全;打造出一批生态优良、产业高端、功能完善、运营专业、经济效益可观、社会效益显著的典型示范园区。
二、重点任务(一)规划引导。
产业发展规划与空间布局统筹。
开展产业发展规划,明晰产业准入正负面清单,结合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工作,统筹各区加快开展村级工业园空间布局规划,鼓励现状零散村级工业园合理整合,连片整治提升,形成全市村级工业园统筹发展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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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4]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2
【实施日期】2004.03.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
作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2004]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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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转发 》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
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及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
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
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属于
市政府职能范围的提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
作任务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
则。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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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分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
及政协提案的研究、答复和督促落实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以及市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
调。
第二章 接办
第六条 上级机关交市政府办理的全国、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
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接办后7日内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协全体会
议期间提出的市政协提案,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向承办单位交办的,由承办单位直
接接办;向市政府交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
期间提出的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接办。
第八条 由市政府办公厅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
协提案,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转办;也可以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网转
办。
转办通知应当列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
(或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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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能的,还应当确
定分别办理或者会同办理;会同办理的,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
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需增减协办单位的,
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需调整的单位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广州市电子
政务网)送原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其中,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
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应当将该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原件一并
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积压拖延。
第十条 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承办单位提
出调整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厅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广州市电子政务网
予以回复。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
究。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或者交办单位确定为重点督办的,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
案,通过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
或单位(以下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联系沟通,了解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真实意图。
承办单位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