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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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回避原则★回避: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形式。
自行回避: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公证事项的办理。
申请回避: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
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回避,也可以口头申请回避。
对公证员申请回避,由公证处的主任决定;对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且贯穿于公正的全过程。
下列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1、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
2、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3、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保密原则:是公证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的原则,是公证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特征决定。
★内容: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要严格加以控制,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其帮助公证的代理人、翻译人员在场外,其他任何外人都不得参与办证的事务。
2、公证人员(包括书记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外,对本公证处及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
3、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对与公证事务的有关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
4、公证人员不仅对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
5、公证机构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
6、对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要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查阅和复制,严防外传,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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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1★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1、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2、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1、各种合同、协议公证。
2、继承公证。
3、收养关系公证。
其中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等。
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如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担保行为公证及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及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公证证明。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财产关系协议进行公证,又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身份关系协议进行公证。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应重点审查的事项1、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各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合意,是否存在隐瞒、虚假、胁迫、欺诈等情况。
3、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查当事人有无恶意串通,假借合同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审查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况。
4、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5、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6、审查合同的可行性问题。
★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代理人的代理权及代理权限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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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
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公证机构不得给付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的继承人请求给付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
因债权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经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无论是提存人或提存受领人)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书复查程序意义: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我国《公证法》新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
其意义在于通过公证当事人。
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保证公证机构能够对公证书中存在的错误及时加以纠正,从而使公证书真正发挥证明效力,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
具体来说有下列两种:1、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即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2)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如文字错误、表述不准确等。
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不是对公证书内容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公证书复查的程序1、申请人申请应当具备三个要件:①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②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③必须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2)审查。
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公证书是否存在错误事实进行审查,原承办公证员不得参加复查程序。
3、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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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联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
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区别: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
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
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查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
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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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1★公证特别程序:公证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公证中的特殊问题而设置的程序。
狭义:指公证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这些公证事项应适用的特殊公证程序。
广义:指公证机构处理公证中所有特殊问题适用的程序,包括狭义的公证程序、公证书复查程序及公证调解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式或受托招标方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拍卖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开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1、有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至迟在开奖7日前提出申请,2、受理3、开奖公证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4、公证员在开奖活动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公证机构的开奖监督权:拒绝公证的情形1、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3、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4、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5、主办单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6、主办单位阻挠公证机构对开奖活动依法监督的★公证员应当对开奖机构建议中止开奖的情况:1、发生开奖纠纷或秩序混乱的2、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的3、中奖的彩票或奖票需核实真伪而未核实的4、中奖结果待确定的5、公证词涉及的中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点:1、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2、承办公证人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诉词,公布公证结果;3、承办公证人员是整个现场活动的监督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招标投标公证的特别程序1、招标人或者受托招标人应当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招标开始前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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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证的普通程序2★一般的公证事项由审批人独自批准;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机构处务会议讨论后审批。
★公证书的形式要件★公证书格式主要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两种。
公证书的送达一般以当事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为基本形式,公证书也可由代理人代领。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有困难的,如当事人不在公证机构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因身体状况不能到公证机构领取的,可由公证机构发送,公证书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也可派人直接送达。
★公证期限,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所要遵循的时间★公证期限的意义:1、保证公证机构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各项公证活动2、督促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物,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办证期限,即公证机构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计算不是连续进行,中间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不包括在内。
另外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因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齐全而需要补充的时间以及公证机构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也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其他办证期限例如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为7日;提存物的保管期限为5年;公证卷宗归档的期限为3个月等。
★终止公证: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1、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终止公证的程序规则当出现终止公证的法定事由时,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于当事人死亡的,公证机构可免除通知义务。
★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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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1★公证员的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2、提出辞职的权利3、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除或处罚权利★公证员的义务1、遵纪守法的义务2、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4、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不仅公证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且参与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也有保守秘密义务。
第八章公证的效力★公证书的生效时间:公证书一经出具即产生效力。
注意下列两种情况:1、公证书出具需经过审批手续的,审批人批准之日即为出证日期,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生效;2、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现场类公证事项,公证词的宣读之日即公证书出具之日,该公证书从宣读之日生效。
★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
1、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能够自证其源;2、公证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私书证;3、公证书是法定推定证据,是可以被反驳的。
二、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
三、、公证的证明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定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的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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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律师工作管理★律师协会的性质: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它的自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律师协会是律师的组织,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但它不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其二,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由律师选举产生,向全体律师负责,而不是由主管部门任命,向主管机关负责;其三,律师协会的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对全体律师具有约束力;其四,律师协会必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对违纪的律师给予处分。
★律师协会的职责1、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2、监督会员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3、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4、组织实习人员职前培训和实习,组织律师业务培训;5、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惩戒;6、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7、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8、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关系律师、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凡是执业律师,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也是当地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1、会员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
2、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律师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3、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业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的专门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对律师的管理职责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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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律师及其他有资格充当辩护人的公民订立委托协议,委托他们为自己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依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仪利中的核心。
★辩护权的内容:1、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2、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3、公诉案件自进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5、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有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6、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1、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履行辩护职责。
2、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为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1、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也就是说,最多只能委托两人担任辩护人。
3、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
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
★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代理律师比较)★1、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
2、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
3、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委托辩护和委托代理的区别: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没有委托权限的限制,其辩护内容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1、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不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全面查明案情,正确判断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
3、律师是辩护人中的核心力量,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专业知识;诉讼权利;依法执行职务有法律保障;有组织纪律保证;发挥群体优势。
)★辩护律师的责任1、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内容,是收集、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
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歪曲法律。
3、律师辩护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的权利1、律师依法执行辩护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2、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应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3、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4、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或通信的权利;5、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6、拒绝辩护权;(只有在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时方可拒绝)7、其他诉讼权利。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辩护律师的义务1、根据事实和法律,忠于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在庭审中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4、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有罪、罪重证据,伪造无罪、罪轻证据或者帮助其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检察官、法官,不得向其请客送礼、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的财物。
7、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定。
★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帮助,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的意义:1、是司法公正诉讼民主的重要表现也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2、预防办案人员违法收集证据,减少冤假错案发生。
★侦察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1、涉嫌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程度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的;4、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5、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拘留、逮捕超过羁押期限的;★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序批准程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会见程序。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具备的条件:第一,在时间上,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二,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进行委托。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第三,委托人没有提出影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不合理要求。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辩护律师调查时须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2、辩护律师进行调查要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会见或拒绝提供材料的,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
辩护律师认为必要也可径行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3、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经上述人员同意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对于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为由,予以不起诉处理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
★指定辩护条件的三种情况: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为头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对第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斟酌决定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于后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应注意的问题1、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2、接受指定的律师必须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3、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指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有三种情况: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如果被告人拒绝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向其解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律师辩护的意义。
解释后,如果被告人仍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即使是在上述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5、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必须保证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有比较充分的准备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10日以前。
指定的辩护律师应当与委托的辩护律师享有同等的准备出庭时间。
6、关于指定辩护关系的变更或解除。
开庭前,被告人要求增加辩护律师的,一般不予允许;要求更换律师的,如理由正当,具体由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裁量决定。
如果被指定的律师或者其所在的事务所在开庭前要求加以变更的,应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1、查阅、摘抄、复制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2、会见在押被告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将有分歧的事项交给被告人自行辩护。
)★3、调查核实证据(律师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会见或者拒绝提供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自诉案件律师代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诉时,代理律师经自诉人委托可以行使辩护职能。
★二审程序中的律师辩护1、第二审辩护除了针对原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外,主要针对的是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如果二审的提起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还要针对检察院的抗诉发表意见。
2、辩护不受上诉范围或抗诉理由的限制,从案件事实的认定到证据的收集判断,从实体法的适用到诉讼程序的运作,只要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者审判前的诉讼活动存在问题,都要在二审的辩护意见中加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