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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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

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

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限制被引入对抵押物权的行使和保护。

这些限制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权是指债务人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设立的权利。

抵押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抵押物的独立性、抵押物的保全和处分等方面。

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权是独立于债权的一种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债权关系不存在或债权被解除,抵押物权仍然存在。

这种独立性限制保证了抵押物的安全性,即使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2. 处分限制抵押物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民法典对处分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了抵押物权的处分必须经过协议、拍卖或者司法拍卖等程序。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物权时必须遵守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随意处分抵押物,以免损害债务人的权益。

3. 登记保全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物权登记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这一限制要求债权人在行使抵押物权之前必须完成抵押物权的登记手续,确保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此外,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对抵押物进行保全措施,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物权的责任限制除了对抵押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限制外,民法典还对抵押物权的责任进行约定,以进一步保障抵押物权的合法行使。

1. 债务人保护民法典规定,在抵押物权行使期间,债务人仍然享有对抵押财产的占有、收益和管理权。

债务人对抵押物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不能随意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 债权人责任民法典对债权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在保管抵押物期间应当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管。

如果因债权人的过失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灭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抵押物权的利益平衡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不只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兼顾了债务人的利益,力求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债务人的基本权利。

抵押物评估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评估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评估的法律要求与约定抵押物评估是在抵押合同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以及抵押借款的安全性。

法律对于抵押物评估制定了一些明确的要求和约定,以保障借款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物评估的法律要求和约定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评估的法律要求在进行抵押物评估的过程中,法律对于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1. 评估师资质要求。

法律规定,从事抵押物评估的评估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并且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

评估师的背景和能力对于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有着直接影响。

2. 评估依据和方法。

法律规定,评估师在进行抵押物评估时必须依据可信的数据和信息,并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估所依据的数据和方法,以便能够理解评估的过程和结果。

3. 评估结果真实性。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中的抵押物价值必须真实反映实地勘查和评估结果,不能做虚假宣告或夸大其词。

评估师应当尽职尽责,对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4. 评估报告保密性。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中的客户信息和评估结果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方。

评估师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二、抵押物评估的约定除了法律要求,抵押物评估在抵押合同中通常也会有一些约定,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1. 评估费用责任。

抵押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评估费用的承担方,一般由借款人承担。

评估费用的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评估师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来确定。

2. 评估结果有效期。

抵押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过后,如需要再次评估,则需要重新进行抵押物评估。

双方需明确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以便在一定期限内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3. 评估结果争议解决。

抵押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评估结果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抵押物评估的重要性与风险抵押物评估作为抵押贷款的重要环节,对于双方均有重要意义。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抵押物处置是指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将抵押物转让或变现的过程。

在抵押物处置中,既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又要遵守相关约定。

本文将就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进行探讨。

一、法律要求1. 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在抵押物处置前,抵押权人有通知抵押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1条,抵押权人需提前通知抵押人抵押物的处置时间、方式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这是为了确保抵押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和参与处置程序。

2. 公平交易原则抵押物处置须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即在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应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不得利用抵押权对抵押人不当地索取利益,损害抵押人的权益。

3. 抵押物处置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抵押物处置,不得超出担保范围。

这意味着在抵押物处置中,抵押权人不能随意超越抵押物的范围进行处置。

4. 抵押物价值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应力求使抵押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并避免对抵押物产生不必要的损害。

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保证抵押物的价值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价值。

二、约定要求1. 处置方式的约定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处置的方式,如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双方明确处置的具体方式,减少争议的发生。

2. 处置价款的分配抵押物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应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约定进行分配。

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先行收取其债权,剩余部分再返还给抵押人。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确保抵押人能够及时获得剩余部分的价款。

3. 处置通知的约定除法律规定的通知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处置通知的形式和内容。

例如,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通过特定方式传达通知等。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保证通知的准确、及时和可追溯性。

4. 违约责任的约定在抵押物处置的约定中,双方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的法律要求

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的法律要求

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的法律要求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抵押贷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

然而,为了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对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成为必要的法律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的法律要求。

一、抵押物定义及法律地位抵押物是指借款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向贷款机构提供的用于担保借贷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

在法律上,抵押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既是贷款机构获得债权保障的工具,也是借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求。

二、借款合同的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双方权益的法定依据,对于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合同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抵押物描述等重要条款,确保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严格的抵押物评估标准为确保抵押物价值与借款金额相匹配,法律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抵押物评估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抵押物价值的参考。

评估标准应公平、公正,并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评估报告,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性。

四、权属证明和登记要求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需要确保其权属合法且清晰可查。

法律规定,贷款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前,应仔细检查抵押物产权证明,确保借款人具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

同时,涉及不动产的抵押物还应进行登记手续,确保在权属争议发生时被善意第三人优先受到保护。

五、抵押物的妥善保管抵押物的监管和监督要求贷款机构妥善保管抵押物。

贷款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抵押物不受损害或灭失。

一般来说,贷款机构应将抵押物存放于安全的地方,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

同时,贷款机构应明确规定抵押物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处置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六、处置抵押物的程序和要求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违约情况下,贷款机构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

抵押物的处置程序和要求是抵押物监管和监督的重要环节。

贷款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置抵押物。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在贷款和抵押交易中,抵押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用于保障贷款人的权益。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涉及许多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且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的权属抵押物的权属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抵押人是指贷款人,即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担保物品。

抵押人在贷款正常偿还的情况下,拥有抵押物的绝对权益。

然而,在贷款出现逾期或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对抵押物的权益。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权属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前,仍然归属于借款人所有。

只有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才能够主张对抵押物的权益,并通过法律程序追求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抵押物的权属关系是双方合同约定的结果,因此在贷款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抵押物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及双方权益的约定。

二、抵押物的使用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者,仍然有权对其进行使用。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使用不应影响其作为担保物品的价值和安全性。

抵押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抵押物,但禁止从事可能损害抵押物价值的行为,如私自出售、转移、毁损或进行其他侵害抵押物权益的行为。

抵押物的使用应遵守一定的限制,具体的规定可以在贷款合同中得到明确。

一般而言,贷款合同会规定抵押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以确保贷款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

在特殊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约定对抵押物的特殊使用方式,如出租、转让或租赁等。

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三、法律责任和追偿当贷款人出现逾期或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以偿还贷款。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当依法通知借款人,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抵押物的方式可以是拍卖、变卖或者以协议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等。

抵押贷款的法律要求与义务

抵押贷款的法律要求与义务

抵押贷款的法律要求与义务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借款人通过将财产作为抵押物来获取贷款。

在进行抵押贷款时,借款人和贷款机构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文将探讨抵押贷款的法律要求与借款人以及贷款机构的法律义务,以及对借款人与贷款机构之间的权益保障。

一、法律要求1. 抵押物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贷款机构在发放抵押贷款之前,需要将抵押物进行评估,并确定其价值。

贷款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的评估师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贷款金额相匹配,以保证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

2. 协议签订: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包括贷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

借款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3. 公平交易:贷款机构在进行抵押贷款时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利用借款人的无知或者迫切需求对其进行欺诈、误导等行为。

二、借款人的法律义务1. 提供真实信息:借款人在申请抵押贷款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和财产信息。

虚假信息可能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还款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应当及时与贷款机构协商,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还款调整。

3. 维护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合理使用和保护抵押物,防止损坏或丧失。

如发生抵押物损坏或丧失,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贷款机构的法律义务1. 保护借款人权益:贷款机构有责任在抵押贷款过程中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存在欺诈、误导等行为。

贷款机构应当提供详细的贷款信息,并为借款人解答相关疑问。

2. 合理收费:贷款机构在收取利息、手续费等方面应当遵循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乱收费、变相收费,确保借款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3. 妥善处理抵押物:贷款机构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然而,在处置抵押物时,贷款机构应当采取公正、透明的程序,保证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与权利行使

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与权利行使

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与权利行使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务人提供贷款或其他债权,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

本文将从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效力、行使方式以及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即抵押权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立的。

其次,抵押物的确定。

抵押物可以是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但必须具有可供抵押的价值。

第三,形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设立,并向有权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抵押权才能得到有效设立。

二、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产生的效果主要有优先受偿权和担保效力两个方面。

首先,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如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清偿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其次,担保效力。

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如违反债务约定,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实施担保物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抵押权的行使方式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公示、清偿、变卖等。

首先,公示。

债务人如未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公示的方式宣布抵押权的存在,向社会公众公示抵押权的范围和内容。

其次,清偿。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出资清偿债务并取得债权债务的相应权益。

最后,变卖。

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物进行变卖,实现债款的清偿。

四、抵押权的权利保护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权的登记可以使债权得到依法保护,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益。

其次,法院提供司法保护。

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强制执行。

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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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抵押物的法律要求本文主要介绍了国有企业财产的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其中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抵押物要求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抵押物的法律要求法律要求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笫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财产作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笫三人。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财产作抵押则采取自愿登记对抗主义,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笫三人,如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以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对抗善意笫三人,可见,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办理财产抵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的效力。

(一)国有企业财产的抵押登记。

根据《担保法》笫三十四条笫四项之规定,国有企业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客观上要求自身对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由于它直接由国家投资而成,因而它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与非国企业有所区别,有所限制。

1992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调整我国国有企业财产关系的重要法规,该条例在企业经营权方面是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发展和完善。

该条例笫十五条对国有企业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国有企业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越权处分重要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国有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对一定地段利用、收益、开发、经营的权利,它包括国有土地作用权、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共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二是以转让方式取得,三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

《担保法》笫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财产。

笫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笫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上述规定体现了房、地一同抵押的原则,其目的是保护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避免因当事人诸方同时行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带来的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应充分理解,才能解决房、地分别抵押所带来的困惑。

(三)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以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进行抵押而融资形成的债权越来越多,它已成为债权担保的重要形式之一。

《担保法》笫四十二条笫四项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抵押物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笫十二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笫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笫三人。

也就是说,当事人以上述交通工具抵押的,应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且因运输工具的不同,其相应的登记管理部门也不同。

对航空器来说,就是航空航天部门;对船舶来说就是交通部门;对车辆来说就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同时在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由抵押人提供上述交通警工具的所有合法证件。

如对车辆来说就应提交营运证、行车证、养路费缴费证等证件,以便证实其是否能正常营运和是否被有关部门扣押。

2)由抵押人提供购买交通工具的发票或其他能够证实为其所有的合法依据,以便核实交通工具是否为抵押人所拥有以及购买年限,同时确定是否为报废不能营运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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