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与可执行性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与可执行性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约定婚姻关系开始前夫妻之间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处理方式,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这一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与可执行性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法律约束力的基础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建立在合法性和自愿性的基础上。
首先,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协议应是在双方真实、明确、自主的意思表示下达成,且不存在强迫、欺诈等违反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可以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并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方式。
但是,协议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妻子放弃了丈夫的赡养义务,这样的协议将失去法律效力。
二、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绝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保障。
1. 书面形式的要求为了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完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属、债务责任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若双方未按照法定形式订立协议,则协议将失去法律效力。
2. 公证的作用公证是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证明方式。
通过公证,可以证明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同时,公证备案可以为婚后财产的继承、赠与等问题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有效保障协议的可执行性。
3. 合同的内容约束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应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对于财产的划分、管理、继承等事项应有详细的规定。
一旦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执行,否则可以由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可执行性的制约因素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可执行性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并非完全无法被否定。
1. 家庭生活变动婚姻关系中的家庭生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能面临生育子女、购买共同财产等变化。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洋摘要: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通过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行规定的分析,发现其存在约定类型不明确、约定程序不明确、缺乏约定的变更及撤消程序三个方面的立法缺陷,并针对其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缺陷;建议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容,我国一直以来相当重视,并不断为适应时代开展的需要,而几经修改。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约定方式,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围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这是前所未有的。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夫妻之间的财产构造变得日益复杂,既有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也有夫或妻一方在婚后承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既有家庭一般财产,也有夫妻所经营的企业财产等。
夫妻财产的构造越来越复杂,财产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夫妻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的争议也越来越剧烈。
因此,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演变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始自?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
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夫妻财产;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者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作为约定财产制。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浅议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之完善

浅议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之完善法学专业学生柯梦指导教师罗良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新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与团结。
本文从约定财产的历史、可行性、公示制度、效力等方面阐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并针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一些观点,以促进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效力On the Systematical Consummation of the Chinese MaritalProperty Agreement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KE MengTutor LUO LiangAbstract: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husbands' and wives' are a marriage ties important content, along with social economy's development, only depends upon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to be insufficient to adjust the husbands and wives in the property aspect right, the voluntary relations, the new marriage law has made the important revision and the consummation to the husbands and wives property system, had stipulated explicitly the husbands and wives agree the property system, namely gives the litigant in the civil law domain the full freedom, allows it to punish its property right independently in the legal rule scope, avoids the husbands and wives property dispute, maintains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unity. This article from agreement aspects and so on property's history, feasibility, public announcement system, potency elaborated that our country husbands and wives agree the property system, and aimed at our country husbands and wives to agree the property system existence the flaw to propose some viewpoints, promoted our country husbands and wives property system's consummation.Key words: couple;arrange property;validity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维护夫妻双方权益的法律约束

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维护夫妻双方权益的法律约束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在财产分配、财产继承等方面达成的约定。
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的制定,旨在规范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上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婚姻稳定和财产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就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的法律约束进行详细探讨。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性质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和取得的财产。
这包括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共同购置的房产和车辆等。
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共同享有和共同管理的特点。
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根据现实需要和个人意愿,通过书面形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和管理的一种合同。
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的性质可分为有限约束性和自愿约束性。
有限约束性即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而自愿约束性则是基于夫妻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
二、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的法律约束力1. 合法性与公共秩序夫妻共同财产协议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协议内容涉及的财产划分、继承等应当依法合理合法,不能违反强制规定。
如果协议违反法律或者公共秩序,将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
2. 生效条件与设立时效夫妻共同财产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设立条件才能生效。
这通常包括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双方对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未被限制行为能力等。
同时,协议的设立和生效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超过规定的设立时效将会导致协议的无效。
3. 公证和登记为了增加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可以选择进行公证和登记。
公证是指由公证机关对协议内容进行验证和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登记是指将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备案。
公证和登记可以使协议具备更强的证明力和执行力。
三、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的相关法律保护和纠纷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针对协议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法律对协议违约行为和损害赔偿等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理解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理解1.引言1.1 概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中,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对双方的财产权益进行约定和规定的一种制度。
它的出现旨在解决夫妻在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过去,夫妻在离婚或财产纠纷时,常常面临较长的诉讼过程,财产分配结果往往不令双方满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关注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于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得到法律的认可和规范。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
通过双方自行约定,可以灵活地划分财产归属、确定财产分割比例、约定财产的使用、处置等事项,从而在婚姻关系中预防和解决财产纠纷,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它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能够根据双方的特定情况和需求,自行制定财产规划,更好地满足双方的财产权益。
其次,夫妻在约定财产权益时,有利于增进夫妻之间的互信和沟通,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和幸福。
再次,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能够有效减少因财产纠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为经济发展营造更为稳定的社会环境。
然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夫妻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等、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等。
因此,在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进行理解和应用的过程中,需要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强合同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强化法律的监管和救济机制,以确保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它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促进婚姻和谐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功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以推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健康发展。
论析中国夫妻财产制约定的法律效力

论析中国夫妻财产制约定的法律效力一、婚姻关系与夫妻财产约定虽然与其他的民事协议相比,夫妻财产约定虽然在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民事协议,但是却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基础的。
正因为夫妻财产约定以婚姻关系这样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为基础,所以其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许多与其他的民事协议完全不同的特点。
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
在我国,通说认为,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婚姻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具有以下特点论文写作:1.缔结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姻,就自然依照婚姻法律规范在相互之间享有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从本质上看,缔结婚姻关系与合同、声明、赠与等普通民事法律行为一样是男女双方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婚姻关系内容受到婚姻法律规范约束。
民事法律行为千差万别,在行使时受到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约束。
缔结婚姻关系,其条件和程序、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内容等主要依照婚姻法律规范而进行。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一男一女方可缔结婚姻;要求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等。
3.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自身约定。
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之间相互之间依照婚姻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而这些权利和义务,除了由婚姻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我国法律也允许夫妻双方针对某些方面的权利义务自行约定,二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内涵如上所述,我国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既可以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夫妻双方依法自愿约定。
法律直接规定与夫妻双方自愿约定都是确定夫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合法形式。
我国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权利义务主要围绕着关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管理、处分方面。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达成共识并约定的制度。
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保障妇女和家庭财产权益。
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法律依据、形式与要求、效力与变更以及局限性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了该制度的作用与发展前景,并提出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等。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以推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更好地为婚姻家庭服务。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我国、引言、正文、结论、概念、重要性、历史演变、法律依据、形式、要求、效力、变更、局限性、作用、发展前景、完善建议1. 引言1.1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和安排的一种制度。
在传统的财产制度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通常由法律规定或习惯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灵活地根据自身情况对财产进行调整。
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出现,则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发展需求、家庭状况等因素,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财产分配方案。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提出,旨在强调夫妻双方在经济关系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提倡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当更多地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协商,而非仅仅依赖于法律或传统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使得夫妻关系更加平等、和谐。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可以有效地规避经济风险,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财产的合理管理和运用。
1.2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明确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摘要] 约定财产制被我国婚姻立法所确认,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
我国长期受男尊女婢的封建专制思想的桎梏,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也因此受到限制。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缺乏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防止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首先从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的立法沿革出发,介绍了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开场到最后一次婚姻法修改的情况,接着提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存在的问题,比方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的公式问题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的规定不完整等问题,最后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夫妻约定财产制对效力对外效力第三人公示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的立法沿革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局部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中华人民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开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
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开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
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
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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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圈豳翟蟹豳重鍪竺!!型圭!f叁堡垒圭垒垒浅议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朱月钢王玮玉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约定财产制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问题,就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作了简要的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i o-28202所谓约定财产制即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通过契约的方式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从本质上讲这种契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的合同,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又区别于法律原本定义的分配方式,其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尽管修订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较以往全面得多,但相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仍较简约。
《婚姻法》只有一个条文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婚姻法解释(一)》也仅有一条说明。
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虽然有大量内容是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的,但除了一条内容涉及约定债务,对约定财产制仍旧少有提及。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约定财产制】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本身尚不健全,法制宣传也不够,至今仍有许多人甚至不知道夫妻财产可以约定。
一些夫妻即使对财产进行过约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具体可参照的内容较少,使得双方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并不规范。
一旦面临财产分割,这种约定会因难以得到有效性的确认,从而成为一纸空文,最终导致夫妻对财产分割仍会争执不下。
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有效成立的要件以及实践中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立法还应给予明确。
囿作者简介:朱月钢、王玮玉,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82于篇幅,本文中笔者仅仅拟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方面探讨这种制度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以及救济措施。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内效力即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约束力。
第二对外效力即约定财产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对内效力方面,《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只要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符合约定的一般条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其约定没有发生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亦应承认。
夫妻一方无法无法证明善意第三人知道其财产约定而连带清偿债务后,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约定后的一方不履行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约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一旦成立,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但是,夫妻关系毕竟不同于发生在一般公民之间的合同关系,当一方违反约定或不履行义务时,违约责任往往难以追究,强制执行更不便使用。
因此,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当夫妻约定合法成立后,一方能否反悔?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论能否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一)关于情势变更的问题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后,同样可能发生情势变更的问题,如一方下岗失去原有收入,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
在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已经没有条件再继续按照原有的协议履行义务或者说夫妻双方对未来财产的约定不能实现了,那么一方是否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了呢?《婚姻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那是否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中的情势变更理论,允许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约定,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昵?但是在新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中对情势变更原则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JJ u以固定。
其中第二十六条如此描述:“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呻I锄^st em A nd soc bt yi叁整I』查塾垒.竺!!!!望堕:i耋霾圈翟壁隧圈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务,如同居的权利义务、忠实的权利义务、扶养的权利义务等。
其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中,扶养的权利义务最能体现夫妻亲情。
扶养一般是指平辈之间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我国婚姻法中主要是指夫妻之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和互相供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以上条文意味着情势变更有着默认的三个前提,即“订立合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对于“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前提确认即默认该原则是在有存在商然而,在夫妻双方约定家庭财产为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如业风险可能性的合同方才能够适用的。
而对于婚姻关系来说,以何实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夫妻财产制优先上几点均不可能实现,所以对于财产约定的合同是不能适用情势适用于夫妻扶养义务,如果夫妻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可以免除变更原则的。
双方的扶养义务。
在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同时应该如何去对待该问题,是笔者认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身份关系否能够适用“显失公平”原则。
对此笔者也是持有否认的态度的。
发生的,这种义务既体现为夫妻的人身关系,也体现为夫妻的财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合同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合同,其以夫妻产关系。
故夫妻之间因缔结婚姻而产生了相互扶助供养的义务,关系的存在而为前提,但夫妻关系的建立本身就是更大意义上的这种扶助供养义务伴随着夫妻关系一直存在,它不仅要求夫妻之道德社会关系,只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而避免出现夫妻关问在生活上相互扶助,而且要求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相互支持,并系的混乱而已。
所以笔者认为不能在夫妻关系建立“公平”的评不得予以免除。
夫妻的财产关系是附随着夫妻这种身份关系而价体系,而更应该建立道德体系,以法律加以稳定。
所以夫妻之存在的关系,如果抛弃了夫妻的人身关系,夫妻的财产关系就没间更应该以“扶助”为主,其他为辅。
有意义,并不复存在。
因此,夫妻的财产关系不能与夫妻的人身(二)关于一方违约的问题关系相冲突。
及时夫妻约定家庭财产各自所有,或家庭开支各自依照民法理论,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合同一旦生承担,但当一方缺乏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来源需要对方扶养时,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即应恪守合同并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的扶养义务。
此时的财产约定应让位给夫妻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随着夫妻财产约的扶养义务。
惟有如此,才能体现夫妻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的区定的逐渐增多,违约的纠纷也必然会发生。
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别,体现夫妻相互之间所承担的责任。
这样做并非是使约定丧失将某不动产为一方所有后,却不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了意义,或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因为扶养义务的履行是以义务人手续:一方承诺将所有收入全部投入家庭开支,却私藏“小金库”:有能力和权利人有必要为前提的,同时扶养是当事人间对等的义一方认为约定不合理须全部或部分推翻等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
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分别有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他补同时在上文中,笔者也强调过夫妻关系存续之间其“扶助”体救措施。
夫妻签订财产协议后,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同样应承担系的主体性。
夫妻关系并非普通的法律关系,其有道德体系的支违约责任。
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民法的违约责任是撑。
婚姻的缔结也不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财产约定合同的成立否能全部适用于夫妻之间呢?《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多也不是以保障或取得更多的经济份额为目的。
所以在夫妻关系数情况下,夫妻一方提起违约之诉是为了取得法庭的支持,“讨个存续期间产生的各类冲突情况下,笔者仍然坚持认为应当以道德说法”,并不需要真正的执行。
甚至当违约方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体系为第一,法律手段为第二位。
在适用法律手段的情况下仍应时,民事强制执行的措施也无法真正在夫妻间施行。
只有当夫妻该以调解为第一位,诉讼为第二位。
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对一方提出确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随着婚姻立法的完善而逐步规范化,定对方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可以通过分割婚姻财产的方解决了现今社会对于夫妻间财产约定时可能出现的纠纷。
吸收式实现,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以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等均可考虑和扬弃才能促进立法的发展,如果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明确,就适用。
因此,实际上夫妻相互之间的违约责任一般只在离婚发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
因此,科学地规定和完善生。
因此,笔者认为,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一方违约而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对于家庭、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方不要求离婚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责令违约方继续履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行约定。
除双方已约定的违约金外,其他的违约责任通常不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
[1]马小忧,止敏超.刈完薄婿前财产。
协议的牡法思考.陕阿剧11:学院学报.第26卷.第三、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扶养义务哪个优先的问题[2]察学恩.对我1日婚娴法规定的人蜜财产制J立的解既ut代人物.2008(7).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与其他两性关罱鬈囊害i萎箸譬凳!羹:焉笺鬈:翥囊鐾盖窑簧:黑摹院学扼: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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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关系的缔结,l:j塞鬟荔::责萎荔犁等窖蔷麓篙:蓑型};:篡l:;?8“D’首先在夫妻之间发生人身关系,使夫妻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