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doc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成为了法律领域研究的热点之一。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则是以夫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为前提,就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其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的一种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一)概念及特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其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愿性,即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约定;二是协商性,即约定的内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三是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即约定的内容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二)适用范围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于所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就共同财产的分配、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面进行约定。
同时,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可以适用于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婚姻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通过约定财产制来明确彼此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涉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案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的地方。
其次,由于部分夫妻在约定时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导致约定的内容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
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制,导致约定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四、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首先,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约定内容及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目录一、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⑴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历史演变…………………………………………… ⑵三、约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及形式………………………………………………… ⑶约定夫妻财产的范围……………………………………………………… ⑶夫妻财产约定形式………………………………………………………… ⑷四、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 ⑷一般共同制………………………………………………………………… ⑸劳动所得共同制…………………………………………………………… ⑸管理共同制………………………………………………………………… ⑸分别财产制………………………………………………………………… ⑸五、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⑸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对内效力……………………………………………… ⑸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⑹六、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几点立法建议……………………………………… ⑺ 完善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与申报登记程序的规定…………… ⑺明确夫妻配偶身份关系,确立配偶侵权的法律责任…………………… ⑻明确夫妻一方履行债务后求偿权的行使途径………………………… ⑻七、结束语……………………………………………………………………… ⑻论文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制度,它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从1930年至2001年间不断改进,约定夫妻财产的范围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角度出发来看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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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引言在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巨大飞跃的今天,人们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日趋重视,建立健全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及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重大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我国《婚姻法》自民国时期以来经过了几次较大的修正,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这些修改和完善较之以前有着巨大的进步和历史性的飞跃,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仍然不能满足多元化财产纠纷的解决和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意义显得更加重大,也希望本文的论述与探究能给这一方面的立法或实践做出些许贡献。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得以契约的方式选定的财产制,其契约谓之婚姻财产契约。
此契约为双方行为,由未婚或已婚配偶于相互间及对于第三人之关系,异于法定财产制或前已约定之财产制,而定其婚姻财产关系。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性质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一种包含了人身性质的财产制度,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不仅创设出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会发生财产关系。
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同时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这就有别于合同法和物权法上的一般主体。
其次,夫妻财产契约的约定方式要求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它是以契约的形式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约定,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具有合同性质,但又有别于一般的合同,因为其中包含着特殊的夫妻亲属身份。
再次,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夫妻约定财产制有较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效力,《合同法》中一直也在强调“约定大于法定”这样一个确定性的法则。
当然,夫妻双方一旦选择约定财产制来协调二者之间的财产关系,那么很遗憾,法定财产制也就不被需要、被排出在外了。
最后,该契约是建立在有效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财产关系,属于婚姻关系的从契约,也就是说该约定附随于有效的婚姻关系,具有附随性。
另外,该契约还是一种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即只有具备真正的“夫妻”身份才可成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变得愈发重要。
很多夫妻在婚前、婚后都会签订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来规定夫妻财产的分配和管理,并且这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成为越来越多夫妻的选择。
然而,目前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没有法律的保障。
因此,我们急需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和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夫妻对自己的财产关系进行协商和规定,并不依赖于国家法律,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协商约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一旦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将非常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律制约力度不够大,很有可能受到各种不利的因素的影响,甚至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此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我国传统家庭观念和家族传统影响下的产物,常常受到文化、地区、教育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内容、方式和实施方法存在差异,形成复杂的情况,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应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目的和效果,消除夫妻约定财产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操作上,该法律法规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法定要素及有关解释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要素主要包括财产名称、产权份额、财产性质等事项。
法律法规应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必须包括这些要素,否则将无法生效。
另外,还应对夫妻约定财产存在的误解和争议进行有关解释规定,以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2)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和具体约定的财产分配、经营等方式。
法律法规应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以确定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此外,应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具体约定,包括财产分配和管理等方式,以保证夫妻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文摘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
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
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财产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最常见的婚姻问题中即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相伴产生的。
但夫妻财产又存在着多种不同类别。
82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陈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者陈勇学籍批次 2 0 0 7 0 3学习中心重庆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邹世允论文成绩内容提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
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
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契约自由效力目录一、绪论 (4)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发展过程与概念 (5)(一)我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发展过程 (5)(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念 (5)(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 (5)三、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5)(一)约定的种类 (5)(二)约定的生效要件 (6)(三)约定的时间 (6)(四)约定的效力 (7)(1)约定的生效时间。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

202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类型和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实践问题和对策目•结论和建议录0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管理、使用和处分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个人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个人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等。
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的定义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发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前,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登记时对财产进行简单的约定。
起源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完善。
发展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已成为现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财产安排选择。
现状明确财产归属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避免财产纠纷。
促进家庭和谐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协调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保障个人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个人收益,可以通过约定明确其个人所有性质。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意义02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2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作出的约定。
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形式必须合法,不能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03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家庭的整体利益,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基本原则01平等自愿原则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不能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
公证夫妻财产约定(3篇)

(2)财产:现金____万元,银行存款____万元,股票____万元,车辆____辆。
乙方婚前个人财产清单:
(1)房产: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街道____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_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2. 甲方婚前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婚前债务由乙方承担。
3. 婚后共同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
四、其他约定
1. 本约定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4. 如本约定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一条 财产归属
1.1 婚前财产:双方确认,以下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结婚而改变性质。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a. 房产: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街道____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_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b. 财产:现金____万元,银行存款____万元,股票____万元,车辆____辆。
甲方(男方):[签名],[日期]。
乙方(女方):[签名],[日期]。
附件:
1. 甲方婚前财产清单
2. 乙方婚前财产清单
3. 婚后共同财产清单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本约定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甲乙双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签订本约定书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第3篇
甲方(男方):___________
②房屋、车辆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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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
《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 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
不得变更。 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
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
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
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
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
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三)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
而没有规定以某种法律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
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
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法律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
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
权益。我对此认为法律应当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
的财产利益问题,使其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比例为最好的选
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
会系统工程,我认为它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
同努力。
五、如何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
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
关于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
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
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
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
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
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
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
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
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
件,有两种方式。
(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
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
(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
报时登记。我国立法没有规定,鉴于夫妻感情的易变性和夫妻财
产约定的严肃性,为防止纠纷、预防纠纷发生,建议立法增加夫
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程序,具体方法可以参照日、韩的模式,夫妻
约定财产者,婚前约定,应于婚姻登记的同时,将夫妻财产契约
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局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
定财产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二) 在《婚姻法》的条款中完善约定财产无效的情形
首先对无效情形条款的完善,应从财产约定的特殊性着手
分析,我国对夫妻约定
财产中的约定虽可称为 合同 ,其是否有效也可参照《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和其它加
以确认,但由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婚
姻家庭关系的范畴,我们并不能
完全受制于《合同法》的约束,所以《婚姻法》理应就专
门法的特点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中的无效情形加以列举和完善,如夫妻恶意串通借离婚给
其约定财产的方式合谋实施无形
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其中恶意串通的要件体现在:
(三) 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要从《婚姻法》就约定财产的
本身条文来分析,约定作为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范
围内,既然可以成立,也应当允许其变更或撤销,但约定的变更
与撤销应符合民法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方为有效。《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
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
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
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在涉
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
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
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
偿。可见,对夫妻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逃避债务的现象,《婚
姻法》不仅应明确该种行为自始至终的无效,而且需要增加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包括对该逃避债务夫妻的离婚效力及财产
的约定均可行使撤销权。
六、结论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财
产它的形成和演变是由整体社会制度的演变决定的,在很在程度
上反映了社会政治文化制度的变化过程《婚姻法》。
促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发展,及在定程度上完善我
国夫妻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发展,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反映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
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足之处,有待
立法对夫妻约定财产作明确的规定,加以保护夫妻之间的
合法财产不受损害。在实际中又
待我们加以探索来提高我国并促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
善而努力,使其更好的为我们
的社会服务。
致 谢
在这篇的完成过程中,得到了个方面的支持。首先感谢的
是我的指导老师:邹世允老师,他给了我最精心的指导,帮助我
渡过了重重难关;还有我在写本时给予我帮助的同学、朋友、亲
人,是你们给了我莫大的信心和鼓舞,真的很感谢你们,谢谢!
:
1.梁书文、黄赤东:《婚姻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
院出版社,2001年版;
2.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2002
年版
3.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
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2002年3月版,
4.蒋月:《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
5.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6.康峰:《试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安徽公证》,2002年
第1期
7 .引用《日本民法典》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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