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约定自愿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
目前,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发展过程(一)《中华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
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它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达成共识并约定的制度。
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保障妇女和家庭财产权益。
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法律依据、形式与要求、效力与变更以及局限性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了该制度的作用与发展前景,并提出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等。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以推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更好地为婚姻家庭服务。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我国、引言、正文、结论、概念、重要性、历史演变、法律依据、形式、要求、效力、变更、局限性、作用、发展前景、完善建议1. 引言1.1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和安排的一种制度。
在传统的财产制度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通常由法律规定或习惯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灵活地根据自身情况对财产进行调整。
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出现,则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发展需求、家庭状况等因素,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财产分配方案。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提出,旨在强调夫妻双方在经济关系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提倡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当更多地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协商,而非仅仅依赖于法律或传统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使得夫妻关系更加平等、和谐。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可以有效地规避经济风险,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财产的合理管理和运用。
1.2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明确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论述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解

论述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解1.引言1.1 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制度,由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
与传统的法定财产制度相比,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个性化。
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决定财产归属的原则,如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这种制度充分尊重了夫妻个体的意愿和选择权,并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性和自由度。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职业发展规划、家庭责任等因素,灵活地安排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
夫妻约定财产制也为夫妻关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稳定性。
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是婚姻关系中常见的矛盾之一,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在婚前或婚后明确夫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减少了财产分割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这种制度为夫妻双方创造了一个相对公平和和谐的经济环境,有利于夫妻之间的互信和共同发展。
然而,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随着时间推移,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责任和角色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以适应夫妻关系的变化。
其次,夫妻约定财产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利益上的不平衡。
例如,在一方经济实力较弱或存在家庭暴力等问题时,夫妻约定财产制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障和权益保护。
因此,在确保夫妻双方自由选择的前提下,法律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管和保护机制,以防止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滥用和损害弱势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制度,具有灵活性和个性化的特点,为夫妻关系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和稳定性。
然而,在推行和应用这种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夫妻关系的变化和利益平衡,为其设定相应的监管和保护机制,以实现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写成以下形式: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论述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解。
首先,将在第二章中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定义和背景,以帮助读者对该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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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引言在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巨大飞跃的今天,人们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日趋重视,建立健全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及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重大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我国《婚姻法》自民国时期以来经过了几次较大的修正,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这些修改和完善较之以前有着巨大的进步和历史性的飞跃,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仍然不能满足多元化财产纠纷的解决和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意义显得更加重大,也希望本文的论述与探究能给这一方面的立法或实践做出些许贡献。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得以契约的方式选定的财产制,其契约谓之婚姻财产契约。
此契约为双方行为,由未婚或已婚配偶于相互间及对于第三人之关系,异于法定财产制或前已约定之财产制,而定其婚姻财产关系。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性质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一种包含了人身性质的财产制度,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不仅创设出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会发生财产关系。
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同时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这就有别于合同法和物权法上的一般主体。
其次,夫妻财产契约的约定方式要求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它是以契约的形式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约定,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具有合同性质,但又有别于一般的合同,因为其中包含着特殊的夫妻亲属身份。
再次,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夫妻约定财产制有较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效力,《合同法》中一直也在强调“约定大于法定”这样一个确定性的法则。
当然,夫妻双方一旦选择约定财产制来协调二者之间的财产关系,那么很遗憾,法定财产制也就不被需要、被排出在外了。
最后,该契约是建立在有效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财产关系,属于婚姻关系的从契约,也就是说该约定附随于有效的婚姻关系,具有附随性。
另外,该契约还是一种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即只有具备真正的“夫妻”身份才可成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2023-11-11
contents
目录
•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 •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规定 •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实践问题 •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未来发展 • 结论
01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
定义和特征
定义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夫妻财产归 属、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等事项的约定。
法律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要点一
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法律规定中对于约定的具体程序、形式以及 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 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此外,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约 定的公示制度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夫妻双方 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
03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实践问题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程序问题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程序
夫妻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并经过公证或见证 。订立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公示程序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进行公示,以便第三人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 ,避免因未公示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建议
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约定的程序: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需要 经过公证程序,这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带 来不便。未来可以考虑简化约定程序,方便当事 人进行约定和处理。
扩大约定的范围: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主要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和处理,未来可 以考虑将其范围扩展到个人财产的处理、家庭经 济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加强公示和公正: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 参与权,未来可以进一步加强约定的公示和公正 ,确保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询服务。
05
结论
研究结论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能够 有效弥补法定财产制的不足,满 足夫妻双方多样化的财产需求,
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立法上应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同 时兼顾家庭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需要建立完善 的公示和公证制度,加强约定财 产的监管和执行,防止恶意转移
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建议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01
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夫妻
约定财产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开展专题讲座和培训
02
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开展专题讲座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相关
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
建立咨询平台
03
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咨询平台,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
财产和侵犯债权人利益。
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研究还不够 深入,未能全面分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
财产约定问题。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结合更多 的法律和社会实践,进行更加深入的研
究和探讨。
未来可以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公示制 度、公证制度、执行制度等方面进行深 入研究,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更加充分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当时称为“财产承担”,是夫妻双方为了规 避财产继承税而采取的一种财产安排方式。
中世纪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逐渐得到 认可和推广。
现代社会,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和家庭形态的多样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越来 越受到重视和运用。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强化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强化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约定 财产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后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争议。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夫妻在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的不平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强化保护弱势一方的制度机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拥有大量财产,而另一方相对较少,夫妻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在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确保其在约定财产时不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避免对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还需要在婚姻登记、财产变更等环节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审查和监督。
在婚姻登记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提交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的财产范围和份额,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认后再进行登记。
在财产变更时,也应当进行相应审查和记录,以确保财产变更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需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
对于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应该建立起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尽快处理和解决纠纷。
对于严重侵害一方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层面入手,明确规定范围和程序,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加强审核和监督,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二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协商一致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使他们在婚姻关系中能够更加自主地处理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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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的重 要问题。
在案例一中,甲与乙为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财 产约定。该约定涉及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归属问题。 后双方因故产生纠纷,甲主张该约定无效。法院审理 后认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定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 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商一 致,对各自财产的归属、管理、 收益和处分等方面作出的安排。
1. 双方自愿:夫妻财产约定必须 基于夫妻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 不得强迫或威胁另一方进行约定 。
3. 生效时间:约定应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地位与效力
效力
2. 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以外的债权人和债务 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依据。
法律地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1. 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方应当遵守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或抵触。
历史发展与现状
历史发展
案例二:约定内容的变更与撤销纠纷
总结词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变更和撤销也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中的常见问题。
详细描述
在案例二中,甲与乙为夫妻,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商变更了约定内容。但未及时 办理登记手续。后甲主张撤销该约定。法院审理后认为 ,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约定的效力,甲的主张不 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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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媛
( 西南交通 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9)成都 60 3) 3 I 10 1
I 摘 要 】: 0 1 2 0年新 《 姻 法》的修 改 完善 了 婚 夫妻 财产约 定制度 , 高了 姻 当事人 在 财产上 的独 立性 , 其 更趋 规 范、 提 婚 使 合
理、 公正, 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也应看到此新兴的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针对存在的缺 陷, 本文拟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进一
的 , 夫或 妻一方所 有的 财产清 偿” 以 。因此 , 夫妻财 产约定 中, 在 凡第 三人
事先 知道 夫妻财 产约 定的 , 有 对 抗第 三人 的效 力 ; 之, 具 反 第三 人不 知道 该 夫妻财产 有约定 , 婚姻 当事人的 夫妻契 约不 得对抗 第 三人 。 即夫妻 任何
一
制 的法律 地位 , 一 步完 善了约定制 度的 规定 进
2 0 年 版 02
() 3 对夫 妻财 产约 定 内容的应 否 限制 的问题 , 我国婚 姻 法对 此未 作
明文 规 定 。 文 认 为 , 本 夫妻 在 对 其财 产 约定 时 , 既可 约定 采 取 何 种财 产
制, 也可 约定 某财 产 归谁 所有 , 既可 对 财产 的所 有权 进 行约 定 , 可对 财 也
己, 当出现涉及 动产方 面的 纠纷时 不至于 因为没 有登记 没有公示而 损害第
三方的利 益 , 而使 得第 三方的利 益得 到 了切 实的保 护。 从 ( 明确 规 定夫妻 约定 财产制 成 立与生效 的要 件 二) 《 姻法 》并 未明文 规 定 夫妻 财产 约定 的成 立与生 效要 件 , 婚 应该 是
财产 时为 夫妻 , 而不是 在约 定时 必须是 夫妻 。
【 作者 简 介】: 媛 , , 95 1月生 , 南 商丘人 , 张 女 18年 1 河 西南 交通 大学
人文 社会 科学 学 院研 究生 , 究 方向: 研 经济法 、 社会保 障法 ▲
【 参考文献】
[ 巫 昌祯 , 婚 姻 家庭 法新 论 》, 1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 社 ,
( ) 二 夫妻 约定 财产 制的生 效
夫 妻 财产 约 定要 发生 法 律 效 力必 须符 合 民事 法律 行 为 的一 般 生 效
要 件 , 包括 : 具体
1 实 质要 件方 面包括 : 、 () 1 夫妻 双方 当事 人具 有 相应 的民事 行为 能力
纠纷涉及 到 不动产 方面 的时 候第 三方 可以 从各 相应机 关 得到证 据 保 护 自
() 2 有人 提 出 , 妻的 约定 协议 生 效于 双方 缔结 婚 姻 前, 尚未 结 夫 即 为合 法夫 妻之 前, 此时 缔 约 的主体 不 能叫夫 妻 , 因此 , 前 的约定 不是 本 婚 法十 九条所 称 的夫妻 约 定, 即主体 不合 法。 另一种 意 见认为 不论是 在婚 前 还是 婚后 签订 的财 产 约定 协议 均应 视 为是 夫妻 对 财产 的约 定 。 如果 限 定 于结 了婚 , 真正取得 了法 律意 义上 的夫妻 身份 时签订 的约定 才 有效 的话 , 显 然是与法 律 设立 约定 制的 旨意 相违 背的。 本 文认 为 本法 十九 条规 定 的约 定 主体 中的 “ 夫妻 ” 理 解为在 处 理 应
() 国通 例 均 认 为夫 妻 财产 约 定 为要 式 行 为 , 1各 必须 具 备 书 面形
式, 口头 约定无 效 。
法典 》 7 8 定 : 夫妻 的财产 关 系, 第 5规 “ 于婚 姻 申报 后 , 得变 更 。 本 文认 不 ”
为, 夫妻 财产 契约在 订立 生效后 可 以变更或 撤销 , 变更 或撤销 必须 经夫 但 妻 双方 意 思表 示 一致 方 可为之 , 没有 变 更或 撤 销的 一 致 意思 表 示 , 夫妻 财产 契 约不 能变 更 或撤 销 , 续 发生 效 力。 更或 撤销 原 约定 时, 继 变 一方不 同意 的 , 另一方 可以到 法院 起诉 。
一
() 2 当事人意思 表 示真 实
() 3 约定 内容 符 合法 律 或者 社会 公共利 益 , 不能 损 害 国家 、 集体 或
第三 人的利 益 2 关于 形式要 件包 括 : 、
一
个 缺憾 , 因为这 涉及 到财产 约定合 同的有 效性 和实 用性 。 ( ) 三 约定的 变更与 撤销 些 国家规 定 在 夫妻 约 定财 产以 后 , 不得 变 更或 撤 销 。 《 本 民 如 日
产 的使 用权 、 收益 权及 处 分权 进行 约定 。 婚姻 当事人作上 述 约定 时, 但 不
f 郑云瑞, 民法总论》, 2 】 《 北京大学出版社, 0 4 2 0 年
【 陈高英 , 略论 我 国的夫妻 约定 财产制 度》, 政与 法, 3 ] 《 行
20 年 5 0 2 月刊
得 超 越 当事人 双方所 享 有的 财产 权 利范 围 , 不得 规 避赡 养 老人等 法 律义 务 , 得损 害国家 、 不 集体和 他 人的合 法权 益 。 不得违 背善 良社会风 俗。
方不 得 以债务不是 自己欠的 、 夫妻 有约 定而 不承 担该 债务。 妻 中未借 夫
债 一方只要 不能 证 明作为 债 权人 的第 三 人知 道该 财 产约 定 的 , 得 以夫 均 妻 共同 财产 和个人财 产先 行对 第三 人清 偿债 务, 清偿后 , 夫妻 中不负债的
一
方再 向另一方追偿 。 四 、 于完善 夫妻 约定财 产制 的几点 思考 关
7 8
管 与 富 理 财
续 允许 婚姻 当事人实 行 财产 约定 制度 , 并对 财 产约 定 制度 作了较 大修 改 和 补充 , 比较 明确 地规 定 了夫 妻财产 的 约定范 围、 定形 式 、 约 约定 内容 、 约定 效 力、 约定 后债 务的 清偿 等一 系列 问题 , 充分 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了意 思 自治原 则, 赋 予了财产 约 定 制与 法定 财产 制 同等 的 地 位 , 显提 高 了夫 妻 财产 约 定 明
步 完善 作 一探 讨。 【 关键 词 】: 夫妻财产 约定制 ; 效 力 ; 完善
一
、
我 国夫妻约 定财产 制度 的立 法沿革
三、 夫妻 财产约 定 的效 力 夫妻 财产 约 定依法 成 立 后 即发生 法 律效 力 , 据 《 姻法 》第十 九 根 婚 条, 括两方 面的 : 包 一方面 是对 内效 力, 另一方面是 对外 效力 。 ( ) 一 夫妻财 产约 定对 内的效 力 夫妻 财产 约定一旦生 效 , 即在 夫妻 之 间及 其继 承 人 之 间发生 财产 约 定的 物权 效 力, 婚姻 当事人 双方 均受 此 约定 约束 。Ⅸ 民法 通则 》第5条 规 7 定 :“ 民事法律 行 为从成 立 时起 具 有法律 约束 力。 行为人非 依 法律规 定 或 者取得 对方 同意 , 不得 擅 自变更 或者 解 除 。 ”夫妻双 方都 必须 依约 定行 使 权利 、 履行义 务, 夫妻 财产 利益 的分 配也 必须按 照有效 约 定进行 。 ( ) 二 夫妻财产 约定 对外 效 力 Ⅸ 姻 法 》第 1 条第 3 规 定 :“ 妻 对婚 姻 关 系存 续 期 间所 得 的 婚 9 款 夫 财产 约定 归各 自所有 的 , 或妻 一方对 外所 负的 债务, 夫 第三 人知 道该 约定
效情 形 , 决了当时 实践 中的一 些疑 难 问题 。 由于 近年来我 国私 有经济 解 但
的迅 速 发展 , 夫妻 财产 状况 变化 日益复 杂 , 来的 规定 也不 利于 当事人意 原 思 自治法 律原 则的贯 彻 ,
在2 0年婚 姻 法 修改 中, 夫妻 财产 约定 制度 单独 为 一 条立 法 , 01 将 继
19 年 最高 人 民法院 根 据 审判 实践 , 93 在 关 于人 民法 院 审 理离婚 案 件处 理 财产分 割 问题 的 若干 意 见》中规 定 ,“ 夫妻之 间对 财产 归谁所 有以 书面 形式约 定 的, 或以 口头 形式 约定 双方无争 议的 , 婚时 按约 定处 理 。 离 但规 避 法 律 的约 定 无效 ” 。从而 明确 了夫妻 财产 约 定制 的约 定 方 式和 无
二、 夫妻约 定财 产制 的成 立与生 效
( 夫妻 约定 财产 制 的成 立 一) 夫妻 财 产约 定是 一种 民事 法律 行 为, 要认 定 该行 为成 立 , 则该 约 定 必须 具 备民事 法律 行为 的一 般成 立 要件 , 包括 : 具体 l 要 有 当事 人 。即进 行 夫妻 财 产 约 定 的 双方 , 实 施 该 项 法 律 行 、 其
为, 并承 担法律 行 为的相 应 后果 。
2 要有 标 的。即夫妻 财 产约 定 的内 容 , 就是 必须具 有 设 立、 更 、 也 变
或 者消 灭一定 法律关 系的 内容 , 该项 内容应 该确 定 。 3 意 思表 示 。 、
( ) 示制 度的建 立 一 公
夫 妻财 产 契 约应 该 经过 公示 才 能 生 效 , 是 对 于 采 取何 种 公示 程 但 序 的 问题 , 内学 者 对 此争议 较 大 。 文认 为 对于 这 些 动产 可以 直 接到 国 本 公证 处进 行 公证 , 过公 证 的夫 妻财 产 可以得 到 法律 的 有 效 认 定,出现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