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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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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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基础

试论我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基础

13 年 的中华民国 民法 ・ 90 亲属编 第四节 ( 夫妻财产制 ) 第 10 0 4条规定 :“ 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 ,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 ,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 。夫妻得于结婚 前或结婚后 , 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 巾, 选择其一 , 为夫妻财产制 。[ 中国成立后 ,我 国第一部婚姻法即 1 5 ”1 2 新 90 年 婚姻法》未作直接规 定;18 年 ( 90 ( 婚姻法》在 第 l 条第 3
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的决定 0 1 ,2 0 年 婚姻法》修 正案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作了较多的扩 展 ,2 0 年 01
《 婚姻法》修正案第 1 条规定 :“ 9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
财产关系同时影响着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夫妻约定财
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试论我 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基础
史 凌
( 方 民族 大学社 会科 学部 ) 北

要:夫妻约定财 产制是婚姻 法中一项重要 的法律制度 。由于受我国传统 习惯的影响和解放 初期 具体 条件的制约,实
际 生活 中进 行 财 产 约 定 的现 象并 不 普遍 ,随 着我 国制度 的 完善 和 社 会 、经 济 的 发展 ,我 国逐 渐 具 备 了适 用 夫妻 约定财 产 制 的
容、形式 、债务清偿 等法律问题。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 制度,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地位 ,并赋
予 其有 优 先 适 用 的效 力 。
关于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在逐步完善 ,但是根据调查 显示我国夫妻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比例仍然很低 。蒋 月 老师 曾在 婚姻法》修订前 即2 0 年 4 6月份 ,对福建省城 00 — 乡两地作婚姻法执行情况 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在夫妻财 产关系上 ,受访居民对契约 财产制的认识极其有限。仅有 3 1 人有夫妻财产协议 ,约占总数的 3 6 .%;多达 6 3 3 人未 曾有过 夫妻财产协议 ,占 7 .‰ 有 l 人 曾有过 夫妻财产协议 ,但 32 5 已废除 ,约 占 17 .%;另有 13 8 人未 回答此问。这说明在受调 查者 中,超过 9 %的居 民完全不涉足夫妻财产约定 。进一步 0 提问表 明, 许多人不知道夫妻 可以就财产问题采用约定制度 ,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关键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且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夫妻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及财产权利过于拢统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因此,就夫妻约定的财产的权利而言,不仅应该包括基于该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包括所有权以外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约定是经常出现的,如股权的变化、无形资产的期待权、他物权等。

其次,《婚姻法》没有提及有关夫妻债务约定的具体规定,使得可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够完整,使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在实际生活中操作也很困难。

(二)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应该可以随着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而变更或撤销,但是变更或撤销在什么情况下可行,又要经过什么程序等等,我国现行《婚姻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尤其是在实践中,不仅会给夫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带来麻烦,也会给审判实践带来巨大困难。

(三)没有规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夫妻间的婚姻契约是主契约,关于财产的约定是从契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依附于主契约才能存在。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阶段,国内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近些年经历过多次修改,虽然每次修改都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是整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基于此,本文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促使制度更为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归属前言:进入二十一世纪,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受到国际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改变,越来越崇尚自由,导致近些年的离婚率大大提高,并因此产生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重点问题。

为此,国家推出婚姻法制度,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以及约定财产等进行明确划分。

到目前为止,婚姻法是保障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分配管理都可以依照此制度进行处理。

在本文研究中,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制度的改善建议,旨在帮助我国建立更为贴合国情民生的婚姻制度。

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内涵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对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措施的制度。

里面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分割等,并且对婚后的财产处理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处理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没有对名下财产进行明确划分时,使用的一种合理方式。

在法律中,财产制度规定较为详细,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经过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指的是在工商业标记和创造性智力成果下所衍生权利的统称。

因为知识产权带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点,所以,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内容只能够属于作者自身,只有规定的财产权内容能够进行转让、继承。

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杨 振 芳
( 州市 电视 大学邳 州分校 ,江 苏 邳 州 210 ) 徐 2 30
摘 要 : 国婚 姻法 实行夫 妻法 定财产 制与 约定财产 制并存 的夫 妻财 产制 度 , 我 以夫妻 财产婚 后所 得共 同制为
夫妻法定财产制。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障稳定 、 保 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当
要 内容 , 因此 习 惯上 称 为夫 妻共 同财 产 制 。夫 妻 共 同
的财产 , 如果仅仅依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作 为夫妻共 同财产 , 难免有益 的效 果 。 ( ) 二 知识 产权 收益 的归 属界 定不 清
的基础。 夫妻关系的法律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夫 妻财 产关 系是 夫妻 双 方共 同生活 不 可或 缺 、 也 无法回避 的重要 内容 , 是因夫妻身份关系所引发的法 律后 果 。我 国婚 姻法 实行 夫妻 法定 财产制 与约定 财产 制并 存 的夫 妻财产 制 度 , 以夫 妻 财产 婚后 所 得共 同制 为夫妻法 定财 产制 。 妻共 同财产 作为维 持婚 姻家庭 夫 生 活正 常进 行或存 续 的物质 基础 和保 障 , 范 围 的认 其
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共有制。9 0 婚姻法》 18 年《 在原来法 律规 定 的基 础上 对夫 妻 财产 制度 进 行 了相应 的调整 ,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 共 同所有 , 方另 有 约定 的 除外 。这 就把 法 定夫 妻 财 双
产 制 由原 来 的 一 般共 同共 有 制 修 改 为婚 后 所 得共 同 共有 制 。它继 承 了 15 姻 法 法定 夫妻 财 产制 的基 90婚
事人 的合法 权益 等具有 重要 的实践 意义 。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论文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论文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

本文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及夫妻约定财产的定性,以期加深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共有形式赠与合同及撤销权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制与约定制之分,但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定性。

笔者从共有形式,撤销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定性夫妻财产约定制。

二、问题之分析(一)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制与约定制两种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制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1)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规定了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关系供当事人选择,未规定者不得选择。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德国、瑞士。

(2)独创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夫妻财产关系。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日本、韩国。

①(3)第三种类型较为特殊,即瑞典婚姻法的规定。

它仅允许约定特有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的分别财产制较好理解,但针对一般共同制及部分共同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个”共同”指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首先,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则成为按份共有。

这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书面约定中没有确定共有形式的情况下自然而然适用的。

份额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由公权力机关结合保护弱者之原则及离婚补偿或离婚过错的实际案情,对财产份额进行分配。

共同共有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如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的关系等。

在婚姻存续期间,毫无疑问是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利于婚姻存续及伦理稳定。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关系消灭意味着共同关系消灭,基于此,共同共有也就不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转化为按份共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及特点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契约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约定财产制是依据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决定或所做的决定不明确或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民主行使财产制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试议夫妻财产约定制

试议夫妻财产约定制
2 一般共 同财产制度 . 1

夫妻财产约定 对外 效力是指婚姻财产约定可否对 抗第 三人。< 婚姻
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 对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 自 所有
般共 同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全部财产归共 的 ,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 的债务 ,第三人 知道该 约定 的 , 以夫或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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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 法治
试夫财约制 议妻产定
试议 夫妻 财产 约定制
杨兵 ( 南交通大 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法学系 四川成 都 6 l5 ) 西 l 6 7 摘 要 :夫妻财产 约定制 又称婚姻财产 约定制。夫妻契约财产 ,是指婚姻 当事人双 方 ( 夫妻或 者拟 结为夫妻的双方 )以协议方式对婚前 财产 ,婚姻 关 系 续期间所得 的归属、 占有、使 用、收 益处分 ,以及 债务 清偿婚姻 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进行的约定 ,并在约定的 范围内排 存
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和 一般 财产制。
3 夫妻 双方 意思表示 真实 . 2 意思表示真实指夫妻双方在意思 自由并能确认 自己意 思表示法律效
果 的前提 下内心意志和外 部表现 一致的状 态。 欺诈胁迫等行为使当事人
新 中国成立后 ,15 90年 < 婚姻法 >主要着眼于身份 的解放 ,男女 意思表示不真实 ,所签订 的契约不 产生效 力。 平等 , 婚姻 自由 ,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没有规定。这是 由当时经济文化发 展水平决定的, 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 制为公有制 , 在 私人财产
合法权益 。
3 - 3内容形式合法 夫妻双方所约定 的内容应为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 有的财产 , 而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 4
很少 , 而且 , 当时妇女的地位低 ,实行夫 妻财产约定不利于保 护妇女的 不能为他人集体国家财产 ,并且 以书面方式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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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

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

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

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

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

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

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

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

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

”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

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范丰丽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

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约定不一而分手,无婚姻关系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有利可图而匆忙结婚;二是将出现大量的婚前财产约定只是“一纸空文”。

因为,婚前作出财产约定并不等于双方此后一定结婚;三是婚前财产约定是有可能出现预测错误,出现夫妻财产悬殊,从而直接影响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第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

从新《婚姻法》的规定可知,要求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并以此作为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的前提,则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成为司法审判的关键。

但是,无论是对第三人,还是对夫妻一方或双方,这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都显得单薄无力。

主要表现在:首先,第三人“知道”的认定存在困难。

这种规定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空泛性。

其次,“举证”操作困难。

亲密即若夫妻,也有各自的自由空间,对另一方的行为不可能尽知。

因此,虽然约定必须用书面形式,却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第三,我国目前婚姻法的规定中,对约定财产的范围没有任何的限制,似乎只要双方愿意,对任何财产都可约定,这对弱势一方,有时是极为不利的。

在我国现阶段,家庭情况还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有的家庭,住房属于丈夫所有,而妻子没有工作,一直在家抚养孩子、做家务,而他们却约定分别财产制,一旦离婚,她将一无所有。

第四,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

而我国《婚姻法》对约定协议的变更程序却没有做出规定。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重视物质利益的观念日益增强,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我国不少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纷纷提出立法建议,呼吁完善约定财产制,提高约定财产制的地位,使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真正成为婚姻财产制的两大基本制度。

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行的约定财产制进行完善:第一,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

当事人关于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订立也可以在婚后订立。

凡在婚前仃立的协议,可以规定自结婚之日起生效;凡婚后订立的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但婚后约定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对财产协议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可以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和撤销,但变更和撤梢必须采取以成立时相同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婚姻法》仅仅规定约定以书面形式出现是不够的,应该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

法律也应干预婚姻合同的公正性、公平性,象一般合同、一般协议一样,并非合同一旦成立,都是有效的,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进行。

除双方都必须达到成年年龄外,还必须双方都是精神健全的人。

如一方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判断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他们之间不能适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只能适用法定财产共同制。

否则,会损害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权利。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威胁、欺诈或是乘人之危,干涉了另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方在订立协议中产生重大误解,使行为与内在意思表示不一致而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都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将夫妻财产的约定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第三,应尽快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寻找夫妻和第三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契合点。

要使约定财产制真正发挥效力,必须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公布于天下,从夫妻“私下”约定走向明朗化、公开化、制度化,方便第三人查阅,并能产生抗辩效力,从而真正实现“约定”的立法目的。

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

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有关官员。

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其成熟的立法例。

婚姻法是民法的基本法,民法中的有关制度同样也适用于婚姻法。

但对于动产,单凭民法中的交付的公示方法可能难以全面保护夫妻一方和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立法者在决定把约定财产制纳入婚姻法的同时应规定一系列配套制度使“约定”明晰,成为一项与不动产登记类似的制度。

首先,该制度应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即任何夫妻约定财产都可适用,适用后任何人都可得知。

其次,该制度应便于第三人查阅。

最后,制度的适用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后可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不具有公示性,依据物权公示原则,不产生对外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应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限制情况),保护弱小一方的合法权益。

尽管约定财产制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但是否应考虑保证家庭生活的基本生活条件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由法律规定,即住房、退休金等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拥有产权的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许可下处置家庭共有财产,在婚姻解体时,另一方有权获得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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