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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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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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约定自愿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

目前,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发展过程(一)《中华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

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它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收 稿 日期 :0 2 0 —0 2 1— 4 5
作 者 简 介 :. 1 余
澜 (90 )女 , 津人 , 17 一 , 天 副教 授 , 士 , 士 生 导师 , 要从 事 商法 和 民族 法 学研 究。 博 硕 主
2粱业 健 (98 )女 , 西北 流人 , 士研 究 生 , . 18 一 , 广 硕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第 3 3卷 第 5期 21 0 2年 9月
社 J un l f冈 g a大 h n学n报 ri 会o i c n e ) o ra井 i 山 n s学 i sy( 科学版 ) c s Jn g g a U v ( S c l i o e t aS e
V I3 o 5 O 3N . .
财 产制 是规 范夫妻 之 间婚前财 产 和婚后 财产 的归
属、 用、 使 收益 、 分 、 务 的清偿 以及婚 姻关 系解 处 债 除时 对家庭 财产进 行处 理 的法律 制度 。 以夫妻 财
产制 的发生 根据为标准 , 以分 为法定财 产制和约 可
定 财产 制 。随着经 济全 球化 和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体制改 革的不断深入 , 中国家庭收入 多元化 因
第5 期

澜, 梁业 健 : 夫 妻 约 定 财 产制 论
l9 2
神病 人 , 民法 通则 》 定其 为 限制行 为能 力人 , 《 规 只
能从 事 与 其精 神 健 康状 况 相 适 应 的 民事 活 动 , 其
确立 了保 护儿 童利 益这一 具有 现代 色彩 的基本 原 则 。我 国近些 年关 于人权 、 女权 利 、 童保 护 的 妇 儿 思潮不 断 涌现 ,人们 期待 立法 具体 规定体 现 这一 价值 取 向的 内容 。尽管 约定 的 内容 主要 应该 是财 产 问题 ,但 由于双 方 的财 产分 配是 抚养 子女 的重 要物 质保 障 ,因此 在婚姻 关 系解 除时不应 忽 略抚

论述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解

论述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解

论述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解1.引言1.1 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制度,由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

与传统的法定财产制度相比,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个性化。

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决定财产归属的原则,如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这种制度充分尊重了夫妻个体的意愿和选择权,并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性和自由度。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职业发展规划、家庭责任等因素,灵活地安排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

夫妻约定财产制也为夫妻关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稳定性。

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是婚姻关系中常见的矛盾之一,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在婚前或婚后明确夫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减少了财产分割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这种制度为夫妻双方创造了一个相对公平和和谐的经济环境,有利于夫妻之间的互信和共同发展。

然而,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随着时间推移,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责任和角色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以适应夫妻关系的变化。

其次,夫妻约定财产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利益上的不平衡。

例如,在一方经济实力较弱或存在家庭暴力等问题时,夫妻约定财产制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保障和权益保护。

因此,在确保夫妻双方自由选择的前提下,法律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管和保护机制,以防止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滥用和损害弱势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制度,具有灵活性和个性化的特点,为夫妻关系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和稳定性。

然而,在推行和应用这种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夫妻关系的变化和利益平衡,为其设定相应的监管和保护机制,以实现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写成以下形式: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论述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解。

首先,将在第二章中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定义和背景,以帮助读者对该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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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引言在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巨大飞跃的今天,人们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日趋重视,建立健全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及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重大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我国《婚姻法》自民国时期以来经过了几次较大的修正,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这些修改和完善较之以前有着巨大的进步和历史性的飞跃,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仍然不能满足多元化财产纠纷的解决和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意义显得更加重大,也希望本文的论述与探究能给这一方面的立法或实践做出些许贡献。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得以契约的方式选定的财产制,其契约谓之婚姻财产契约。

此契约为双方行为,由未婚或已婚配偶于相互间及对于第三人之关系,异于法定财产制或前已约定之财产制,而定其婚姻财产关系。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性质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一种包含了人身性质的财产制度,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不仅创设出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会发生财产关系。

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同时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这就有别于合同法和物权法上的一般主体。

其次,夫妻财产契约的约定方式要求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它是以契约的形式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约定,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具有合同性质,但又有别于一般的合同,因为其中包含着特殊的夫妻亲属身份。

再次,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夫妻约定财产制有较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效力,《合同法》中一直也在强调“约定大于法定”这样一个确定性的法则。

当然,夫妻双方一旦选择约定财产制来协调二者之间的财产关系,那么很遗憾,法定财产制也就不被需要、被排出在外了。

最后,该契约是建立在有效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财产关系,属于婚姻关系的从契约,也就是说该约定附随于有效的婚姻关系,具有附随性。

另外,该契约还是一种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即只有具备真正的“夫妻”身份才可成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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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2023-11-11
contents
目录
•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 •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规定 •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实践问题 •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未来发展 • 结论
01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
定义和特征
定义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夫妻财产归 属、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等事项的约定。
法律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要点一
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法律规定中对于约定的具体程序、形式以及 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 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此外,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约 定的公示制度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夫妻双方 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
03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实践问题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程序问题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程序
夫妻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并经过公证或见证 。订立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公示程序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进行公示,以便第三人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 ,避免因未公示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建议
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约定的程序: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需要 经过公证程序,这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带 来不便。未来可以考虑简化约定程序,方便当事 人进行约定和处理。
扩大约定的范围: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主要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和处理,未来可 以考虑将其范围扩展到个人财产的处理、家庭经 济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加强公示和公正: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 参与权,未来可以进一步加强约定的公示和公正 ,确保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张 媛
( 西南交通 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9)成都 60 3) 3 I 10 1
I 摘 要 】: 0 1 2 0年新 《 姻 法》的修 改 完善 了 婚 夫妻 财产约 定制度 , 高了 姻 当事人 在 财产上 的独 立性 , 其 更趋 规 范、 提 婚 使 合
理、 公正, 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也应看到此新兴的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针对存在的缺 陷, 本文拟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进一
的 , 夫或 妻一方所 有的 财产清 偿” 以 。因此 , 夫妻财 产约定 中, 在 凡第 三人
事先 知道 夫妻财 产约 定的 , 有 对 抗第 三人 的效 力 ; 之, 具 反 第三 人不 知道 该 夫妻财产 有约定 , 婚姻 当事人的 夫妻契 约不 得对抗 第 三人 。 即夫妻 任何

制 的法律 地位 , 一 步完 善了约定制 度的 规定 进
2 0 年 版 02
() 3 对夫 妻财 产约 定 内容的应 否 限制 的问题 , 我国婚 姻 法对 此未 作
明文 规 定 。 文 认 为 , 本 夫妻 在 对 其财 产 约定 时 , 既可 约定 采 取 何 种财 产
制, 也可 约定 某财 产 归谁 所有 , 既可 对 财产 的所 有权 进 行约 定 , 可对 财 也
己, 当出现涉及 动产方 面的 纠纷时 不至于 因为没 有登记 没有公示而 损害第
三方的利 益 , 而使 得第 三方的利 益得 到 了切 实的保 护。 从 ( 明确 规 定夫妻 约定 财产制 成 立与生效 的要 件 二) 《 姻法 》并 未明文 规 定 夫妻 财产 约定 的成 立与生 效要 件 , 婚 应该 是
财产 时为 夫妻 , 而不是 在约 定时 必须是 夫妻 。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作者单位: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科学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王晴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同时,根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的实践,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进行了肯定与保留,同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这些条款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清偿、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得以较为完善的确立。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一)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规定不足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如申报登记及公示程序。

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多数国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申报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

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是对财产约定的解释。

在很多的时候夫妻双方那个难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从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

(二)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对这个问题许多国家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在举行婚礼前交至身份官员。

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

而我国对于一些细节的地方没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造成在真正遇到此类问题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应用,不能实质解决问题。

法官解决此类问题时没有公信力。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存在不明确的问题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是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而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否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还有待完善。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不明确《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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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为公众提供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法 律咨询和服务,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06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的重 要问题。
在案例一中,甲与乙为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财 产约定。该约定涉及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归属问题。 后双方因故产生纠纷,甲主张该约定无效。法院审理 后认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定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 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商一 致,对各自财产的归属、管理、 收益和处分等方面作出的安排。
1. 双方自愿:夫妻财产约定必须 基于夫妻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 不得强迫或威胁另一方进行约定 。
3. 生效时间:约定应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地位与效力
效力
2. 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以外的债权人和债务 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依据。
法律地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1. 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方应当遵守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或抵触。
历史发展与现状
历史发展
案例二:约定内容的变更与撤销纠纷
总结词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变更和撤销也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中的常见问题。
详细描述
在案例二中,甲与乙为夫妻,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商变更了约定内容。但未及时 办理登记手续。后甲主张撤销该约定。法院审理后认为 ,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约定的效力,甲的主张不 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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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摘要】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方式及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本质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婚姻法》里的体现。

本文将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征、条件、效力、缺陷、建议等方面进行解析。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效力;缺陷;建议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①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一直以来相当重视,并不断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而几经修改。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约定方式,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这是前所未有的。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日益复杂,既有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也有夫或妻一方在婚后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既有家庭一般财产,也有夫妻所经营的企业财产等。

夫妻财产的结构越来越复杂,财产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夫妻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的争议也越来越激烈。

因此,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必然的趋势。

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夫妻约定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所做出的划分。

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②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制是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二)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新的转变。

任何一个时代的变化,归根结底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各个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形势所决定的,但又不能离开前人所提的思想资料而凭空创造,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扬弃过去时代不适合需要的东西,吸收适合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形成的。

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随着婚姻立法的完善而逐步规范化,解决了现今社会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时可能出现的纠纷,满足了新形势下夫妻因各种原因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婚姻纠纷处理有重要意义。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发展演变(一)《中华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历史演变有较长的过程,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③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就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

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种具体表现表现”④(三)1980年《婚姻法》简要规定了夫妻财产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对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

1980年《婚姻法》适应了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一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我国夫妻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

(四)2001年《婚姻法》较为全面规定了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在2001年对《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并比较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形式、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

三、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夫妻约定的效力可以表现在三方面:(一)约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二)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体现在:其一,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其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其三,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三)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在我国规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对各自的财产是独享权利,对财产债务也是各自承担,因而这一约定不仅影响夫妻的财产关系,而且对第三人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仅要求书面形式,并不要求当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分别财产制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容的,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夫妻一方需要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与第三人交易时,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情况,否则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⑤四、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缺陷(一)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约定类型的理解有分歧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用了一种选择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自由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

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立法对此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⑥势必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程序不明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仅限于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一)》中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这片言支语,虽然较旧婚姻法有所进步,但其内容的贫瘠无疑会使约定财产制的效用大打折扣甚至沦为形式。

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有效要件、程序要求、约定范围及约定的效力等皆未作必要的明确,“尤其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程序要求规定的欠缺,使在夫妻离婚时易产生关于财产方面的纠纷及可能使相关第三人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而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中的重中之重。

”⑦在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方面也缺乏公示程序,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新婚姻法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该约定毫无公信力,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

因此,善意第三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

(三)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及撤销程序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在夫妻财产约定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

”而我国立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本人认为,夫妻间财产约定是契约性,应参照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则,缔约、解约自由。

在夫妻财产约定生效后,可以变更、撤销,但变更、撤销应具有法定事由或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否则原约定继续发生效力。

三、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缺陷的建议(一)明确采用自由式约定财产制的类型约定财产制是在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之上建立的,他的出现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欢迎约定财产制,主要是欲利用其备用功能和修正功能来弥补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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