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的约定,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
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对其具体内容以及执行方式进行详细的说明。
这就给具体执行过程中带来了不少问题。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具体内容、双方约定财产的范围以及双方对财产约定的撤销和变更等具体的规定。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困难。
一方违约不履行约定、双方约定过于不合理等问题,给司法机构的处理带来了不少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执行力度,明确双方对约定财产的履行责任,同时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双方财产约定出现争议时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权利不平衡的问题。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约定财产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我们需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保障双方在约定财产过程中的平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法规有限,对于特定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夫妻约定财产中,如果一方持有的财产符合法定继承的条件,那么其子女是否能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获得继承权?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关系,以及夫妻约定财产对于子女继承权的影响等问题。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约定的内容和执行方式;其次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执行力度,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还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保障双方在约定财产过程中的平等权利;最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关系。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背景和意义需要我们深入了解。
在现实中,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通过加强法律保障和制定有效的完善方案,可以提升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施效果,对家庭关系也有着重要影响。
未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值得我们关注,并应提出相应建议,以推动其更好地发展。
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认识和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完善、法律保障、发展、建议、家庭关系、背景、意义、现状、不足、方案、实施效果、重要性、未来、影响。
1. 引言1.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背景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达成约定并主张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传统的男尊女卑、财产一律归男等观念逐渐被质疑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出现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
夫妻约定财产制强调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处理上的平等地位和自主意志,使得婚姻关系更加合理、稳定和和谐。
夫妻约定财产制也为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出现与发展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产物,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意义。
1.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使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能够更加自主地管理和处置自己的财产。
这既是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平等地位的确认和尊重,也是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尊重。
夫妻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来规定自己的财产归属、管理方式和处置权,从而在婚姻关系中保障自身的财产权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还能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因财产纠纷而导致夫妻关系的裂隔。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在于为夫妻创造一个更加自主、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环境,有利于夫妻双方的个人发展和家庭幸福。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关系。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自行约定财产的归属,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时变更。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稳定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上仍存在空白。
虽然《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规则,但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形式、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以便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执行和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特别是在面临离婚、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时,夫妻约定的财产往往会受到挑战和侵害。
对于夫妻约定财产的保护机制也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认定和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有必要建立健全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证明和执行机制,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夫妻约定财产的公平和公正性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等存在差异,容易导致夫妻约定财产的公平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一些弱势群体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知识而在夫妻约定财产时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有必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能够公平、公正地协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变得愈发重要。
很多夫妻在婚前、婚后都会签订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来规定夫妻财产的分配和管理,并且这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成为越来越多夫妻的选择。
然而,目前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没有法律的保障。
因此,我们急需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和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夫妻对自己的财产关系进行协商和规定,并不依赖于国家法律,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协商约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一旦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将非常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律制约力度不够大,很有可能受到各种不利的因素的影响,甚至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此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我国传统家庭观念和家族传统影响下的产物,常常受到文化、地区、教育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内容、方式和实施方法存在差异,形成复杂的情况,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应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目的和效果,消除夫妻约定财产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操作上,该法律法规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法定要素及有关解释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要素主要包括财产名称、产权份额、财产性质等事项。
法律法规应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必须包括这些要素,否则将无法生效。
另外,还应对夫妻约定财产存在的误解和争议进行有关解释规定,以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2)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和具体约定的财产分配、经营等方式。
法律法规应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以确定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此外,应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具体约定,包括财产分配和管理等方式,以保证夫妻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近年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备受关注,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家庭财产、促进夫妻和睦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家庭财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有必要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完善,以提高其适用性和实效性。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的是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和规定。
这一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完善。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模糊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但对于具体的财产约定和约定方式却未有详细规定。
这就给了夫妻双方很大的操作空间,容易导致约定不清晰或者存在漏洞,从而引发争议和矛盾。
有必要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和约定方式,规范约定的程序和操作,避免出现模糊或不合理的约定。
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和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很多争议都集中在约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不法行为分子借助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财产转移和逃避债务,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有必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审核和监管,提高其法律效力和保护力度,加大违法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夫妻离婚后,对于约定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和处理,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给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带来了诸多争议和纠纷,影响了夫妻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
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对夫妻约定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进行规范和明确,以避免财产纠纷对离婚程序的干扰和延误。
针对以上问题,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完善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在法律层面上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和解释,明确约定的范围和限制,规范约定的程序和方式,提高其法律效力和适用性。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样本

论国内夫妻财产商定制度及其完善引言夫妻财产商定制是关于法律容许“夫妻”用合同方式,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商定, 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合用制度。
国内《婚姻法》着眼中华人民共和国详细实际, 本着商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原则, 拟定了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其中夫妻财产商定制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重要根据, 同步也是涉及交易安全问题。
随着国内社会发展, 人们观念不断更新,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浮现了某些新状况、新问题, 夫妻财产商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商定制概述(一)什么是夫妻财产商定制所谓夫妻财产商定制, 是指法律容许夫妻用契约、合同方式对她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分割等事项做出商定, 从而排除或某些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合用制度。
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合用财产制, 商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合同、契约方式依法选取合用财产制, 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商定, 或所做商定不明确, 或所做商定无效时, 才合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商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基本上, 通过商定自愿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
夫妻商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重要构成某些, 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成果, 也是社会文明发展必然。
当前,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商定财产制。
(二)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商定制度种类及特点1.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商定制度种类《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某些各自所有、某些共同所有。
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 合用第17条、第18条规定”。
据此, 《婚姻法》(修正案)拟定商定财产制有三种: 普通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某些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后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争议。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夫妻在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的不平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强化保护弱势一方的制度机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拥有大量财产,而另一方相对较少,夫妻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在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确保其在约定财产时不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避免对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还需要在婚姻登记、财产变更等环节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审查和监督。
在婚姻登记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提交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的财产范围和份额,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认后再进行登记。
在财产变更时,也应当进行相应审查和记录,以确保财产变更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需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
对于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应该建立起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尽快处理和解决纠纷。
对于严重侵害一方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层面入手,明确规定范围和程序,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加强审核和监督,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二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协商一致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使他们在婚姻关系中能够更加自主地处理财产关系。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分割方式,依靠夫妻双方自由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婚前归婚前,婚后归婚后”。
与传统的法定财产制度相比,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具有灵活性和自由度更高的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然而,在立法和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多角度探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旨在促进法律规范和社会发展的优化。
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应注重平等和公正。
夫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应该在财产分割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应遵循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具体而言,立法应确保夫妻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防止一方在财产分割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考虑社会现实和个人需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个人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应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个人需求进行合理的财产约定,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分割的比例、方式和时间等方面,以便更好地适应工作、生活和发展的需要。
再次,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要兼顾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夫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和谐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应考虑到这一点,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和政策,维护家庭稳定和和谐。
特别是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立法应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财产分割给家庭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有着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法律文化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和学习,可以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智慧,提高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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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引言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概述(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约定自愿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
目前,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1.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据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1)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及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来看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身份特点,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①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约定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夫妻财产的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依《婚姻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探其原因:其一是夫妻财产的约定事关婚姻本身,不可等闲视之;其二是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存续时间长,若不为书面形式则容易发生争议;其三是夫妻财产约定事关他人利益及交易安全,书面形式易于核实。
至于是否需要公正、鉴证、登记则未予规定,出于保护双方及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应倡导采用以上形式,特别是公正程序。
(2)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与范围来看一般而言,夫妻财产约定既可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但均从婚后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较为广泛、自由,既可在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对某一项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事项。
(3)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来看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或对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一般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①对内效力,即夫妻之间的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生效,即在夫妻之间产生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拘束。
夫妻双方必须依协议约定行使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
②对外效力,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国外立法一般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经过登记或为第三人所明知时,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德国立法以约定已登记为一般情况下的公示方式,以约定为第三人所明知为向第三人的公示方式,而日本则以登记为约定的惟一公示方式。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见我国立法采取以第三人知道为对抗之要件,即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有财产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正是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法律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解释,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缺陷1.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约定类型的理解有分歧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用了一种选择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自由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
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立法对此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势必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2.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程序不明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仅限于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一)》中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这片言支语,虽然较旧婚姻法有所进步,但其内容的贫瘠无疑会使约定财产制的效用大打折扣甚至沦为形式。
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有效要件、程序要求、约定范围及约定的效力等皆未作必要的明确,“尤其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程序要求规定的欠缺,使在夫妻离婚时易产生关于财产方面的纠纷及可能使相关第三人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而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中的重中之重。
”在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方面也缺乏公示程序,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新婚姻法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该约定毫无公信力,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
因此,善意第三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
3.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及撤销程序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在夫妻财产约定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
”而我国立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本人认为,夫妻间财产约定是契约性,应参照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则,缔约、解约自由。
在夫妻财产约定生效后,可以变更、撤销,但变更、撤销应具有法定事由或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否则原约定继续发生效力。
(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缺陷的建议1、明确采用自由式约定财产制的类型约定财产制是在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它的出现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欢迎约定财产制,主要是欲利用其备用功能和修正功能来弥补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之不足。
夫妻财产契约和约定财产制自产生以来之所以能绵延久远而不绝,是因为其具有显著的不可替代的功能。
约定财产制的修正、缓和与备用功能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突出的一点就是尊重意思自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多元需求,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做自由的处置,这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
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
我们应该很清醒的认识到现行的这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并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
为遵从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和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功能,尽可能满足婚姻当事人的需求,约定财产制应采取自由式约定财产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