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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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夫妻共同财产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 (1)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

四、夫妻财产制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9)

结语.................................................. . (10)

参考文献 (10)

浅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摘要:笔者针对在实践中所出现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系统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分割解决方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及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

(一 )概念: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

(二 )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的特征:(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

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指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所得的各种报酬,应从广义上理解为一种工资性的劳动收入,而不能从狭义上理解为以工资、奖金名义发放的收入。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不断出现,以红利、红包、津贴、互助金、津贴、

餐补、服务费等各种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还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所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纳入本项规定的工资、奖金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农村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收益经营。在这里强调的“收益”,至于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本金”的归属,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分别情况确定。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经营企业收益,入股收益等,包括股份、股权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有六种类型,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是属于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是指知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技术为主体的各种科技成果也不断地涌现。各种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也应运而生。所以,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或收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和收益,除符合《婚姻法》第18条第3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从而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和收益,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指的“所得”是权利的取得。如果继承权在婚前取得,即使继承的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取得,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虽然婚前实际占有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继承权或婚后才接受赠与的财产,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中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以上例示性的明确规定外,还有一个概括性的模糊兜底条款的规定:“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的归属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诸如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偶然中奖所得的奖品和奖金,股票,债券买卖所得收益等,也应归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前财产

即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取得所有权后已经实际占有和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它们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比如:储蓄、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各种收益等等。对于婚前财产,只有通过书面明确有效的约定且夫妻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其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财产才能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依法应自婚姻成立之时生效。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这里所称的取得的财产,应当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已取得的财产。财产应当指的是广泛的财产范围。它包括:劳动生产所得、各种收益、添附的财产、拾得遗弃物、继受取得的财产等。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出发来看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的是看针对《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对象是否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和是否把《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那么,对应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即婚后订立的财产契约,自订立起生效,约束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契约订立以前的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或原有约

定的财产制。

(三)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虽然夫妻双方对财产有了约定,但所约定的财产是否最终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关健就在于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与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规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1)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而是采用其它形式,如口头形式等,既使原来约定的清楚明白,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就会因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约定不明确

这里的约定不明确,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约定的对象不明确。我们知道,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虽然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范围相当广泛,但是,因约定不明确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内容。对于所约定的财产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品质等能够反映财产状况的内容都要写得清楚明白。第二,是指所约定的财产归属不明确。是夫或妻个人所有、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要写得清楚明白。否则,就是属于约定不明确。对于《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后果,就是不能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相应的财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严重欠缺有效要件

财产约定可因约定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这些有效要件包括:

第一,签约时,夫或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的民事行为无效。比如处于神智不清状态下的精神病人对财产的约定等。

第二,夫或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在进行财产约定时,既没有其他监护人在场,又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这个精神病人所进行的财产约定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因受暴力、欺诈和胁迫而为的约定。因受暴力、欺诈和胁迫而为的约定,是指通过暴力、欺诈和胁迫的手段强迫对方进行违背自己意愿的财产约定。在暴力、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被施暴者或被欺诈、胁迫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其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约定。这种约定是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表面上看,这种财产约定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因其隐藏着非法的目的,因而是一种无效的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上,通过财产约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财产约定也因缺少要件而归于无效。

夫妻财产约定因严重缺少合法要件而无效,其后果相当于没有进行任何财产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夫妻的财产归属。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及方法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

充分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四、夫妻财产制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两个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一共不过40条,这对于广大家庭的复杂的财产关系及债权、债务来说,过于原则。对于日新月异的财产关系,不能完整的起到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进行具体分析。

(一)约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问题。《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约定制的内容、形式等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如何把约定协议让交易的第三人明知,导致善意第三人受到恶意串通的财产约定的欺诈。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姻登记时作为结婚的附件保存,也可以采用公证书或见证书的方式将约定书固定。同时,最为有效的是明确规定约定财产的当事人在交易时,必须向交易对方提示或明示,这样能从根本上杜绝第三人不知情,并能防止被恶意串通的协议欺骗。

(二)对于财产分割时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问题。在我国目前存在大量没有产权,但可以私下交易的房屋。《司法解释(二)》对此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分割。对于这些房应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1、对于单位、机关、企业等内部合法的手续不健全的房屋,由于这类产权归单位统管,可由单位出具证明,说明房屋状况、单位是否同意变更使用人等,法院可依此处理这些房屋的使用权,一次处理到位,避免当事人的二次纠纷。

2、小产权房的问题。这类房屋的手续不全,可由双方“折价补偿”“竞价补偿对方”等方式,来确定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并确定风险、收益由居住使用者承担,一次性处理到位。

3、对于临时建筑,也应确定使用、管理人,处理方式上采用使用、管理人一次性竞价(折价)补偿对方。

(三)夫妻财产分割时,应给刚成年的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在现实生活中,刚成年的子女很少能够独立生活,根本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给这些子女保留一些生活费很有必要,这是为避免这些刚成年的子女为生计走险、走错路。《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不能仅考虑单纯的法律概念,更要考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夫妻财产制是关系到人人的制度,《婚姻法》和两个司法解释是直接的依据,只有正确地理解,才能更好的运用夫妻财产制在现实生活中作用,才能妥善处理好夫妻财产关系,才能更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结语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作了基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尚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总有规定不到的地方,在制度上应从立法的本意出发,加强相关的配套的规定制度。同时,应当对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制定相关解释,避免发现的问题总在研究,没有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应当考虑立法的精神和社会的价值,本着解决纠纷和促进社会的发展,来进行操作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能适应我国婚姻财产的快速发展,才能促进婚姻和家庭的有序发展,才能促进夫妻共同积累社会财富。

参考资料:

1、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李霞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版。

4、沈张茂:《沈张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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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思路-财务会计论文-会计论文

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思路-财务会计论文-会计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一、引言 大数据(bigdata),或称巨量资料,是指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获取,昔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的资讯。“大数据”首先是指数据体量(volumes)大,指代大型数据集,一般在10T13规模左右,但在实际应用中,很多企业用户把多个数据集放在一起,已经形成了级的数据量;其次是指数据类别((va-nety)大,数据来自多种数据源,数据种类和格式口渐丰富,已冲破了以前所限定的结构化数据范畴,囊括了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接着是数据处理速度(Velocity)快,在数据量非常庞大的情况卜,也能够做到数据的实时处理。最后一个特点是指数据真实高,随着社交数据、企业内容、交易与应用数据等新数据源的兴趣,传统数据源的局限被打破,企业愈发需要有效的信息之力以确保其真实性及安全性。企业昔理者已经意识到大数据对企业的重要性,正在重新构建“企业庞大信息数据土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帮助企业昔理领导者实现智能化昔理,使企业经营成果有口新月异地变化。从核算数据到昔理数据,则务数据应该成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建议的

依据。在则务会计领域里,要求昔理会计通过对大量数据整理及分析,昔理会计发现问题并且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在这种系统化的背景卜,企业对昔理型会计人才有很大的需求。因此,在大数据背景卜,则务会计人员面临未来的机遇和挑战。 二、大数据对企业则务管理的挑战 (一)在大数据背景卜,产生企业的优良决策 一般企业的昔理流程是及时发现问题、理性地分析、用比较圆满的方案来解决问题)大数据流程是归纳和整理数据、数据的比对和分析,提出优良的方案,使企业成良性发展。大数据背景卜,将来企业昔理中坚信一个原则:用数据说话。从传统的昔模式到科学地决策昔理模式转变,数据发挥着关键的作用。进入大数据时代,面对着空前庞大并膨胀的海量数据,从其中挖掘出有用的指标和信息,帮助提升企业的绩效。“数据是未来竞争优势的基础和重要的资源。大数据将改变企业决策、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方式。大数据的技术挑战而易见,但其带来的昔理挑战更为艰巨,大数据处理的关键,分析报告会直接影响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现在大都数还是凭借个人经验和直觉做决策,不是通过数据分析,提出决策方案。在信息比较闭塞情况卜,获取信息的成木比较高,让有经验的昔理人员做决策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大数据时代,就要让数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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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作者:杨盛承发布时间: 2009-12-04 09:57:52 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对财产关注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时,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财产的问题日益突出,当然,我国《婚姻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本人试从审判实践角度出发对夫妻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夫妻共同财产定义、特征及范围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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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意见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 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 指导教师吴丰职称

《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 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 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 (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 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 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 (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 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 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 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 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 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

财务会计类论文:我国财务会计目标定位思考

财务会计类论文:我国财务会计目标定位思考 摘要:会计目标理论研究是现代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长期以来一直是会计界关注和讨论的重点课题。讨论的焦点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财务会计目标的确定取决于会计环境。我国会计环境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在会计研究方面不可能照搬国外研究成果,深入进行会计目标研究成为我国会计界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着重理论研究,在对会计目标和相关影响因素的一般认识的基础上,详尽的分析了影响我国会计目标定位的几大因素,并据此推出了我国会计目标的定位。 关键词:会计目标;会计环境;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 财务会计目标(以下简称会计目标) ,又叫财务呈报目标,作为会计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连接外部会计环境与会计系统的关键,也是构建会计体系的向导。会计系统围绕会计目标发挥作用,会计目标引导会计系统运行。会计目标在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受其相应的会计环境影响。随着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相互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趋同步伐加速。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正确确立一个具有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特色的会计目标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环境,就新会计准则的财务目标如何理解,以及在现今我国会计环境下会计目标的定位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会计目标概述 何为会计目标? 概括地说,它是关于会计系统所应达到的境地的

抽象范畴。它是沟通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的桥梁,是连接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的纽带。具体来说,会计目标涵盖了两个重要方面,即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中,会计应该为谁提供信息以及提供什么样的信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新的会计准则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新准则第4条指出:“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目标体现了某一特定的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合理的定位会计目标非常重要。会计目标作为整个概念框架的起点,以何种会计报告作为制定目标,将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告要素、确认和计量等方面内容的定义和界定,从而影响到会计准则的制定,最终对国际会计协调产生影响。 二、现今会计目标理论的两种观点 (一)受托责任观 受托责任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鸠雄士(YujiIjiri) 、恩里斯特·帕罗科( Ernest J Parlock)等人,其主要代表文献有井鸠雄士所著的《会计计量理论》。受托责任观的发展与公司制和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休戚相关,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以公司制为代表的企业形式开始出现并广泛流行,随之而来的便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资源的受托方(资源经营者)

王浩博案例探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案例剖析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02年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双亲一共4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并以家庭收入购置商业门市2间,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购置住宅1套,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 2013年原告来院起诉离婚,认为上述3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被告及其父母认为4人共同生活,3套房产系被告父亲的收入购买,办理产权登记时,被告父母也没有提交《放弃权利承诺书》,因此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主张被告父母也具有所有权。 【审判】 在诉讼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家庭4人对家庭财产进行了析产、分割:原告王某分得门市1间和50000元财产分割款,其余财产由其他人共同共有。 【分歧】 本案焦点为3处不动产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没有以夫妻双方为基础独立生活,夫妻小家庭没有从4人家庭中真正分户,购买3处不动产用于4人大家庭占用、使用、经营、收益,父母出资不是为子女购房出资,而是为了维持4人家庭关系的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视为赠与成立的法律要件 --

之一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而本案中被告父母并不是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所以3处不动产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之规定,以产权登记为准,而本案中3处不动产产权登记为原、被告2人各占50%,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笔者将从二者的概念、特征、区别及法律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做出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2.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

客户关系系统毕业论文

客户关系系统毕业论文 院系:XX省教育学院 专业班级: 08青鸟软件 学号: 学生XX:迟庆峰 2011年 5月22日

绪言 通过CRM的体系结构研究,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体系结构模型。企业不断发展扩大后,企业对市场和客户的依赖已经提高到关系企业生的高度,企业能否建立并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能否掌握客户资源、赢得客户的信任,能否分析客户价值及客户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发展战略和市场策略,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整合用户信息资源,在企业内部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更经济、快捷、周到的产品服务,保持和吸引更多的客户,以求最终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企业可以依据这样的结构模型建立新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改善客户与企业的关系,从而提升客户价值,实现提高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最终达到客户与企业双赢的目标。 一、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目标 1、提高效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提高业务处理流程的自动化程度,促使企业X围内的信息共享,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能力,使企业内部更高效的运转。 2、拓展市场通过新的业务模式 (、网络 )扩大企业经营活动X围,及时把握新的市场机会,占领更的市场份额。 3、保留客户客户可以自己选择喜欢的方式,同企业进行交流,方便地获取信息,得到更好的服务。客户的满意度得到提高,可以帮助企业保留更多的老客户,并更好地吸引新客户。 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功能 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包括以下五大功能:客户互动渠道管理功能、运营功能、制定策略的决策支持功能、后端系统的整合功能和分析层次的CRM。 (一)客户互动渠道管理功能 建置良好的CRM解决方案可以有效地管理各个互动渠道,使互动渠道的运用更有效率。同时透过客户资料分析与客户价值评估,可以依照客户的等级来选择创造与客户互动的模式,进而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同时,系统将从各个互动渠道到的客户互动资料记录下来,并让需要的相关人员能轻易地取得资料,以提升服务质量,也可改善整体的工作效率。 (二)运营管理功能 它包括行销、销售及服务三个方面:就行销方面来说,透过资料的汇集与分析,企业可以更好地掌握客户的喜好与需求,进而提供为客户量身定做的商品与服务,有效刺激客户的购买欲望,达到促销的目的。另外, CRM还要协助与行销相关的方案设计活动,适时掌握消费取向并随时依市场状况反映调整行销策略与方法。就销售方面来说, CRM要提供销售自动化的功能,包括销售流程的定制、潜在商机的发掘、销售技术的支援、销售对象的筛选等。就服务方面来说,当客户服务要求越来越高时,企业能否快速且有效率地完成客户交办的事项,将是影响客户忠诚或感到满意的一个要素。通过CRM帮助,相关人员可以快速掌握客户的详细

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问题意见

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问题意见 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所拥有的各类财产越来越丰富,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变得日益重要。在适用法律上,处理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不仅需要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时还要依据《公司法》、《教育法》以及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把握以下原则: 1、要准确理解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新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条件限制。依据上述规定,在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其次看财产的来源,主要是看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是婚前的劳动经营、投资收益所得还是继承受赠所得,是继承受赠所得的,看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了财产的归属。三是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四是看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所专用。以此来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要分清财产制之间的逻辑联系。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逻辑关系

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只有在夫妻之间存在明确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才适用约定财产制认定财产的归属。在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个人所有制的逻辑关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凡是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当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着举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与亲属之间的债权债务难以取证;夫妻双方或者一方隐瞒实际收入或隐匿财产难以举证。这些情况下,只能通过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以解决,符合证据规则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推定的办法确定夫妻财产的性质。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具有优势性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真实的原则妥善解决。但是对于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一旦查清,应当责令离婚的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最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精品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

企业财务会计目标论文

企业财务会计目标论文:浅谈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创新摘要:企业财务会计目标是企业期望会计能够达到的目的。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范围取决于企业财务会计的职能,而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则取决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具备程度。本文拟从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基本内容入手,浅谈了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创新。 关键词: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创新 一、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基本内容 企业财务会计目标这一术语的具体内容,到今天来说,尚没有一个定论。但就目前而言,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问题,在会计理论界并没有形成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甚至可以说,财务会计目标的研究在目前仍然处于百花齐放、各抒己见的局面。 笔者认为,简单来说,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就是给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财务会计的信息,是企业财务会计所要制订的具体目的或者要求。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包括两方面具体内容,一是财务会计向哪些人提供信息,而是财务会计具体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一个良好的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应当同时具备系统性、稳定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等特点。系统性是指财务会计目标具有层次性,包括基本财务会计目标和具体财务会计目标,只有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完整的企业财务会计目标

体系才能构成。所谓稳定性,是指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不会经常变动。实用性,即一定时期内,此财务会计目标能够适用于该段时期的财务会计工作具体情况和当前的财务会计环境。先进性,是财务会计目标切实为财务会计工作发挥作用的必要保证。了解企业会计目标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特点,对研究财务会计目标有着必要的指导作用,能够更有效地对财务会计目标作出准确的定位。 二、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创新 (一)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划分 基本财务会计目标和具体财务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两个层次。基本财务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研究的出发点和起点,是财务会计系统运行的最终目的,基本目标在财务会计目标的整个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并直接制约着具体财务会计目标,同时也体现经济运行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客观条件。基本财务会计目标建立在财务会计一般环境假设的基础上,运用演绎法推导出财务会计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为提供具体信息以满足对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它适用于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不受特定的时空所限制。具体财务会计目标,是指对基本财务会计目标的具体表现,是在财务会计基本目标的指导下,从事财务会计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

酒店客户关系管理论文

目录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II 1 引言. (1) 1.1系统开发的背景 (1) 1.2研究现状 (1) 1.3系统开发的意义 (2) 2 系统分析 (3) 2.1系统的需求分析 (3) 2.2系统的可行性分析 (4) 2.3系统运行环境 (5) 2.4开发环境的说明与安装 (6) 3 系统概要设计 (7) 3.1系统总体设计 (7) 3.2数据库设计 (10) 4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的详细设计与实现 (12)

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毕业论文(设计)4.1系统界面 (12) 4.2重要代码 (13) 5 系统的测试与评价 (18) 6 结束语 (20) 参考文献 (21) 致谢 (22)

酒店客户关系管理的分析与设计 摘要: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CRM)是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的集中体现,随着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客户个性化需求在更显著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应运而生。近几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酒店数量不断增加、客源更加丰富多样化、市场更加广阔,酒店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和不断攀升的客户期望。因此,酒店需要一种适用于其自身的可以有效的帮助酒店正确识别客户价值、改善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降低管理成本的CRM系统,来帮助增强酒店的核心竞争力,使酒店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针对以前酒店手工录入数据的繁杂与数据利用率低下的情况利用计算机相关语言,数据库相关知识创建酒店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实现客房信息的增删改查,客户住房信息的录入,以及结账信息的实现,方便酒店管理人员的操作。最后表明本系统中得不足之处,并对酒店客户关系系统进行展望。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浅析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浅析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一、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定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标准的界定,目前对于该定义有较全面解释,即在《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里,该规定中把夫妻共同财产定义为夫妻中的一方可以持户口本、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去房管局、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来查询对方名下的资产。这一规定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很多省份也希望能出台相关的政策,也有很多省份呼吁将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纳入婚姻法中对于夫妻财产权规定内容之中。二、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在于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法律能够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权益。特别是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情况,而另一方往往不能全面地知悉,或者即便是在知悉的情形下也很难通过程序有所作为,因而一方在后续的维权中就会存在着许多阻碍和调查取证艰难等相关问题。如果是在结束审理后才发现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就要通过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追偿,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繁琐和复杂的,往往得不偿失。因而,笔者将具体来探讨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平等的享有处分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

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通过法条得知婚姻法中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了相应的列举,但是未就如何查询这些财产以及如何行使处分权进行详细的解释。特别是当夫妻双方进入到了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当中时,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来申请法院调查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但是程序也相对繁琐,而且调查的难度也比较大,正因为如此导致了很多当事人无法得到属于自己财产应有的那部分,造成损失。其次,由于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大多集中于审理阶段,因而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很可能发生对方当事人积极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况出现,而此时并不能针对这种情形展开调查,后期审理中也就没有无法及时查明已经被处理的部分财产,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以此方便夫妻双方查看自己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处理情况,这不仅有利于夫妻雙方行使自己的财产处分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二)提高查询夫妻共同财产便捷性的现实诉求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并非不能查询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调查了解共同财产的状况,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但是这三种途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存在实践障碍,手续繁复,效率过低,取证难度大。而根据《规定》,夫或妻一方只需要携带有效证

论文-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摘要: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 关键词: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抚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这种财产关系也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规定差异很大。中国实行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夫妻财产关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中国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而夫妻财产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向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和婚后均为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它具有的特征:①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②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所以,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一案例:宋某与王某结婚已15年,15年来,王某任劳任怨,将家务事全部揽到自己身上,一心帮扶丈夫的小说创作事业,故宋某在小说创作方面小有成就曾先后出版过三部长篇小说。不料,时至今日,宋某却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与王某离婚。对于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但宋某又有一篇长篇小说已完稿,且正在与出版部门洽谈出版事宜。王某认为其中同样凝聚着她的心血,其著作权张某也应该分享。王某能否分享丈夫的著作权?笔者认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方面的权利和取得稿酬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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