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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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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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众所周知,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归属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自由化、离婚率上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夫妻个人利益,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规范以及社会文明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推进妇女地位提高、性别平等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早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财产应该实行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

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扩大了夫妻财产的范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会被平分。

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一)婚前财产没有明确划分。

在我国婚姻家庭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如婚前收入、婚前房屋等,但是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归属成为了一大争议点。

(二)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影响较大。

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进行平分处理。

但是,这样做对于子女抚养的权益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资源来争夺共同财产,导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暂时被忽略。

(三)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歧义。

在具体的实践中,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起劳动所得、家庭开销等,占比可以根据贡献程度来划分;有人认为只有双方一起开办的工作、生意、房产等才算共同财产。

(四)完整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财产划分标准依旧存在许多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同性婚姻、财产较大的夫妻等,如何平等、公正地分配财产仍然面临挑战。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论文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第二款提出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这一概念并以“平等”的要求对其做出了规定。

同年12月25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解释沿用了《婚姻法》第17条“处理权”的表述并对其行使做出了规定。

上述法条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和“处理权”的规定。

?但是,此处的”处理权”应该作怎样的理解?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对此目前还没有一个相对较为统一的观点。

二、处分权概述“民法上的处分权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之一,从广义上解释,应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但是对于《婚姻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处理权”,其内容应该远远不限于上述民法中的这两种处分行为。

根据日常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需要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形式还应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占有、控制和掌握共同财产。

婚姻法中的处理权,其实质正是所有权支配性的体现。

处理权在其本质上体现为所有权,但是因为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所以不能完全划上等号。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本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

法本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

法本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论夫妻共同财产【绪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阿梅和阿杰登记结婚。

阿梅是做服装生意的,雇请了比较老实、勤快的青年小吴负责采购。

丈夫阿杰文化程度较低,在国内找不到很好的工作,2003年以劳务输出的方式到中亚某国家打工。

阿梅一个人打理生意,非常辛苦,好在有小吴帮她分担了不少,渐渐地,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深。

阿梅为了得到小吴,就欺骗小吴说:“老公和我出国前就离婚了。

”小吴信以为真,就搬去跟阿梅同居。

两人没有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向亲朋好友公开宣称是“夫妻”。

2006年,阿梅生下了一男孩后,告诉小吴说自己并没离婚。

小吴听后沉默了很长时间,最后说:“我们都有孩子了,还是在一起过吧。

你和你丈夫的事,等他回国再说。

”就这样,两个人仍在一起生活。

2008年,阿梅用做生意赚的钱买了一套房子,价值14万元。

阿杰2010年回国才得知阿梅和小吴在一起,孩子都4岁了。

阿杰一纸诉状把阿梅告上法庭,要求与阿梅离婚,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阿梅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

上述案例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二、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历史沿革(一)现行《婚姻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最早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规定的是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第23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在现代社会中,夫妻财产关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在传统观念中,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性则扮演家庭管理的角色。

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女性的地位提升,夫妻财产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协议、财产分割等几个方面探讨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期间或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继承、赠与、投资收益等。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没有论谁多谁少的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由两个人共同拥有,也就是说,分割财产必须达成一致意见。

二、夫妻协议夫妻协议是指夫妻关系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了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

夫妻协议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在婚姻期间也可以修改。

夫妻协议的签订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比如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公平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夫妻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个人财产的认定、财产分割等。

他们可以通过协定达成意见来解决争端。

三、财产分割在夫妻的离婚或者分居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需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产权比例分配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

且离婚时,应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一个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比例是70%,另一个人则是30%,则离婚时应分别按照这个比例分配财产。

四、总结夫妻财产关系涉及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和夫妻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财产关系早已不再是单纯的男主外、女主内。

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应该是平等的。

在制定夫妻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和协商。

同样,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也应该理性分配。

最后,夫妻协议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法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比如,中国有实行“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两种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配方面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夫妻财产制度也为夫妻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夫妻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还是来自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夫妻共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到的收入和财产能够公平地分配。

然而,夫妻共有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共有制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双重支配权和支配义务,可能导致财产管理和决策上的冲突和纷争。

其次,夫妻共有制无法确保个人财产的保护,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夫妻共有制而被另一方侵占。

最后,夫妻共有制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的复杂和困难。

另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独有制。

夫妻独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无论是结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后自己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

在夫妻独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夫妻独有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经济能力,避免了财产管理和分配上的冲突和纷争。

然而,夫妻独有制也有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一方的经济地位强势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其次,夫妻独有制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财产分配上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最后,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和争议。

基于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离原则”。

该制度将夫妻双方结婚前已有的财产和婚后个人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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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键词:•第一部分婚姻与夫妻财产10-12一、婚姻10婚姻的定义: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重点强调两性、配偶身份,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我们今天实施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数拾万年的进化、演变甚至斗争发展而来的,它大致经历了这样五个发展的阶段。

一、杂婚时期:在远古时期,没有任何规范性的婚姻制度,生活在一起的原始部落,是一个劳动、生活单位同时也是繁殖机构。

群体内的杂乱性交是猿人繁殖后代的根本方式,部落内成年女子都是成年男子的“妻子”,反之成年男子也是所有成年女子的“丈夫”。

因而在当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性行为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正常的。

这种杂乱的性行为自然而然形成了杂婚。

《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常无群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二、群婚时期:指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

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由血缘婚发展而来。

一般实行于不同胞族、氏族之间。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

是原始人处于居无定所的蒙昧时期的一种婚姻形式。

它又分三个阶段:1、某一原始群落中所有男人不论是否近亲和年龄差异,同时是另一群落中所有女人的丈夫;反之,这一群落所有女人又同时是另一群落所有男人的妻子。

2、某一原始群落的兄弟(包括亲兄弟和远房兄弟)是另一原始群落的姐妹(包括近亲和远房)的共同丈夫。

反之亦然。

3、是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将妻子的兄弟和丈夫的姐妹除外而互为夫妻的一种特定婚姻关系。

三、多偶时期:多偶婚是建立在几个兄弟及其妻子之间或几个姊妹及其丈夫之间的群婚制度基础之上的。

这里所说的“兄弟”,包括堂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姊妹也包括堂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和彼此都视为姊妹的关系更远的姊妹:这是一种排斥血缘婚兄妹基础上而允许其他两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群婚,较之血缘婚前进一步。

因此也称作多偶婚或伙婚。

它也可以指一妻多夫也可以指一夫多妻。

开始的多偶婚是一妻多夫,后来趋向于一夫多妻,意味着由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

1,一妻多夫制,因上古蒙昧人有杀女婴的残酷陋习,造成男女数目不平衡男人大大多于女人的状况,于是一个女人可以有多个丈夫。

2,一夫多妻制:这种状况延续了数拾万年直至20世纪初叶。

它又分为两个阶段:①一个男人可以娶若干亲姐妹为妻。

②一个丈夫可以有很多妻子(她们不一定是姐妹)。

四、对偶时期: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

对偶婚不像多偶婚那样根本无固定的性伙伴,但又不像单偶婚那样有严格而固定的单一性伙伴。

对偶婚制的典型表现形式是成对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较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丈夫,主夫妻之间一定程度地脱离群体过着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

主夫妻之间的这种关系极为松散,可以随意结合又自由脱离。

五、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与现在的一夫一妻制有所不同)。

其特点是:1,以私有经济为基础。

2,婚姻关系相对牢固但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抛弃妻子。

3,丈夫可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奴役自己的妻子。

二、夫妻财产10-12夫妻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具体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第二部分夫妻财产制12-16一、夫妻财产制的意义12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二、夫妻财产制的分类12-14(一) 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类型12-13夫妻财产制的种类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夫妻财产制相关书籍充的制度。

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就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而言,夫妻财产制有四种:统一财产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夫所有,但妻享有返还请求权。

这一制度实际上将妻之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显然对妇女不利。

其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

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

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妻所有,但应由夫行使管理权。

这一制度与统一财产制在实质上一样,都剥夺了妻之财产所有权。

许多原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已改采新制。

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被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此财产依法分割。

大多数国家都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即结婚后夫妻的财产仍可分别独立存在,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

夫妻各保留其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也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形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二) 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13依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普通财产制。

它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

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三)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3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目前,各国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约定财产制。

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但前苏联等一些国家的立法,则不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法定财产制是惟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从立法限制程度看,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不予严格限制,另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多的,即在约定财产制的范围上,明定约定时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在约定的内容上明列不得相抵触的事由;在程序上,还要求夫妻订立要式契约。

(四) 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13-14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

在各国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共同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①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②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③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④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

剩余共同财产制。

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统一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

联合财产制。

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

此制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被近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沿用并发展。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14-16(一) 法定财产制14-15我国现行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其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其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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