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浅析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浅析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浅析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摘要】在我国当今社会,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离婚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财产分割问题。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离婚夫妻财产制的内涵、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方法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司法实务中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房屋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等的分割及处理。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意见。

据《人民日报》消息: 日前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 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 17.1% ,平均每天有 5000 多个家庭解体。中国离婚率已连续 7 年递增。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时,《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律规范仍然显现出了立法上的滞后性。因此,本文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理论入手,重点阐述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立法和实务中的缺陷,并试图通过修改和完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更加合理有效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1.离婚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1. 1 夫妻财产制的含义。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夫妻双方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是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体现,是行使家庭经济职责的重要元素。其中夫妻财产所有权是

夫妻之间财产权利的最重要部分,是以夫妻财产制作为其法律表现形式的。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中所说的财产包含了夫妻双方之间拥有的财产和债务两部分。而本文所述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就是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债务等的归属和承担进行确认。

1. 2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夫妻财产制度是各国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部分,并对此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从我国 2001 年的《婚姻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包含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度两种。其中法定财产制又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可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以及混合财产制三种。法定财产制是在婚姻当事人在婚前没有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虽订立协议但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间的财产或债务的归属进行确认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立协议但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间的财产或债法定财产制是在婚姻当事人在婚前没有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虽订务的归属进行确认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以此确定夫妻的财产制形式。约定财产制被许多国家的法律予以了肯定,并明确规定只有在没有订立财产协议或订立的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由此可见约定财产制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在这两种夫妻财产制度中,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当事人

的意思自治原则,而法定财产制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当事人法律利益的保护。我国《婚姻法》也采取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2.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

当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关系解除时,因夫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也会随之消失,这时就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按照 2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2. 1 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妇女与男子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家庭中享有同等的权利。2001 年《婚姻法》第 2 条也规定了我国实现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婚姻领域中的男女平等在夫妻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然而,平等原则就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而言,指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财产平等的承担债务。在司法实务中,主要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管财产在谁手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需平等的分割财产不要因夫妻一方经济收入较少或没有经济收入就不分或是少分。三是要防止夫妻一方以多分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

2. 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2001 年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在离婚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未成年子女是祖国的未来希望,不要因夫妻离婚而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在夫妻分割财产时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可以适当对照顾未成人女子的一方多分些财产。同时,大多数情况下,妇女是处于弱势群体一方,无论在身体上、心理

上以及谋生能力上都不及男子,在社会上需要给予更多的照顾。这就要求在离婚夫妻分割财产时,一方面不能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另一方面可在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方适当的多分或是将某种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例如住房

2. 3《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等条件下平均分割原则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条就确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平均分割原则,即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夫妻双方各一份。但需注意的是,平均分割原则是有条件的,即同等条件下夫妻双方平均分割财产。同等条件指的是夫妻双方均无过错或均有过错,不需要对其中任何一方予以照顾的情况,但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原则,例如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2. 4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公民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这就要求离婚夫妻在分割他人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得以分割财产为名损害他人合理利益。

2. 5 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离婚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要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要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在进行共有财产分割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尽可能

在财产分割后要发挥其效用。具体而言,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要尽可能分配给能够发挥其效用的一方; 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合理地安排其取舍归所。

3.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方法。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方法就是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归属和承担如何进行确认的方法。按照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协议分割,即婚姻当事人已签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且该协议的签订自愿、合法、有效。对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愿,按照当事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财产分割。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适用解释( 二) 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就财产分割已达成了协议,该条款或协议对婚姻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体现了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法治精神。二是法院判决,即婚姻当事人没有签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或签订的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判决。

4.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婚姻法,分别为 1950 年婚姻法、1980 年婚姻法、2001 年婚姻法和2011年婚姻法。这四部婚姻法都是结合实际,都是社会的缩影。1950 年《婚姻法》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款只有三条,主要原因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发

展比较落后,人们的收入主要源于农产品,之后随着经济收入水平的提高,为适用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 1963 年和 1979 年出台了两个指导意见,分别为《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意见》。在这两个指导意见中初次规定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为了弥补 1950 年婚姻法的不足,1980《婚姻法》的重新修订,使得我国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范更加合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 1989 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年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另外,2001 年也对 1980 年婚姻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并分别于 2001 年和 2004 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释( 一) 和解释( 二) 。2011年婚姻法在原有婚姻法的基础上更加深入的在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上进行区分。这些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不断完善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范,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具操作性。

4. 1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立法演变。通常来讲,家庭财产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种,一是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 二是在共同生活时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了各自取得的财产和各自获得的遗产或遗赠; 三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在这三种财产中,夫妻能够平等处理

的财产包含了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中夫妻共同管理的财产。换句话说,就是夫妻对双方的婚前和婚后财产享有平等的所用权以及对共同管理的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依据 1950 年《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男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所得的一切财产。可见,1950 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界定为家庭财产,这是与我国当时的国情,社情相适应的,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同时,这种家庭财产制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与我国封建社会否定女方在家庭中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 另一方面却忽视了夫妻个人和子女的财产利益,不利于保护个人的财产。

1980 年《婚姻法》在 1950 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扩大了夫妻财产范围。1980 年《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法的规定来看,此时我国夫妻财产制开始由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但对夫妻财产的范围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作具体性的规定。此后,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离婚夫妻财产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为固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和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固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指依法律规定可以将原本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的财产,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含有一方婚前个人的财

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经营的,房屋和其他价值加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 年,或生活资料经过 4 年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 1980 年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虽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过于宽泛,不利于个人财产的保护,并且转化性的个人财产可将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转化成共同财产,某种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2001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 19 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本排除了先前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规定,这也体现了法律从夫妻过分的共有财产制向夫妻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的转变。

4.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立法演变。1950 年《婚姻法》关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主要在该法的第 23 条第一款中得以体现。该条款规定,夫妻离婚时,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其他家庭财产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要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从中我们可知 1950 年《婚姻法》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有: ①男女平等的原则,该点与封建时期的婚姻法有着显著的区别; ②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允许婚姻当事人协议处理家庭的共同财产; ④方便生活的原则。1980 年《婚姻法》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了更明确的规定。一方面肯定了

1950 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原则以及有利于生活、生产的原则等; 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时,要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进行了更为有效的保护。2001 年《婚姻法》对离婚案件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不少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定的实施,离不开一定的原则: 协议优先原则、均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分割的原则、经济帮助原则、补偿原则、过错损害赔偿原则以及恶意侵害对方财产分配权的人少分或不分原则。

4. 3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的立法演变。1950 年《婚姻法》关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主要见于该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主要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1980 年《婚姻法》中也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判决。由此可见,1950 年婚姻法和 1980年的婚姻法关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是相同的,即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2001 年《婚姻法》第 39 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该法规定,依然是协议分割和判

决分割两种。

二、司法实务中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1.离婚夫妻财产分割范围。夫妻离婚后,只能要求分割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进行结婚登记后,取得的各种财产性权利。其范围应包括: 工资和奖金( 奖金是对个人特殊贡献的一种物质奖励) ; 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劳动收入和进行投资所得收益) ; 因知识产权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只要没有指明只能由一方接受赠与或继承) ; 对于一些无法证明的财产,采用推定方式列为共同财产的。

2.离婚诉讼中房屋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具有较大经济价值,所以离婚后夫妻往往会因为房屋的归属问题引起纠纷。所以我国法律尽量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以解决这一棘手问题。

2. 1 双方共有房屋的分割。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①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②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③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

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 2 年。

2. 2 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的传统,在子女结婚时,父母都会出资为子女解决住房问题。对于父母用尽毕生积蓄为孩子提供的该房屋,在子女离婚时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又会产生很多争议。所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结婚前父母的购房行为只能是个人赠与,应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是共同财产的,也另当别论; 婚后父母的购房行为,应被看作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只有父母明确提出房屋属个人财产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份额的分割。夫妻中只有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在分割出资份额时: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持有公司出资份额; 如果其他股东要求购买份额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在夫妻间平均分配。在夫妻分配份额时,如果是用夫妻个人财产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份额的,则不需要分配。即一方在结婚前,用个人财产出资,并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享有的出资份额应当归其个人所有。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双方都是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转让可

以自由进行,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所以只有在夫妻中只有一方是公司股东,夫妻分配财产涉及到对外转让股份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共同出资,他们之间必须能相互信任,对于一些陌生人员,为了避免以后在公司决策过程中产生分歧,影响整个公司利益,以致在公司章程中为此设臵了很多限制。其中,股东过半数同意指不仅同意此出资份额的转让,而且同意向股东的配偶这一外人转让。而对于那些不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如果他们不放弃根据公司法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夫妻之间也无法顺利分割出资份额。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家庭能够长期使用集体土地,依此来获得收益的权利。在农村通过承包经营责任田来获得收入,是很多农业人口主要的收入来源。如果没有了土地,很多人将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因而农村夫妻离婚时,通常会要求分割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等责任田,以保证自己离婚后能正常生活。根据农村很多传统,每个家庭的责任田的多少都是按照人口进行划分的。农村女性结婚后,因为会离开原来的家庭,所以在原来家庭中拥有的土地份额,会因为出嫁而丧失,而农村大多女性婚后就会到男家落户,男方家庭承包土地中,男方往往占了很大比例,一旦双方离婚,女方承包经营权很容易被忽视而得不到保护。这样,农村女性既缺失了在娘家的土地,在夫家的土地份额又因离婚而再次丧失,这对女性非常不利。为了维护女性权利,法律对此作出规

定,要求在男女离婚时,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女方权益。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判决确定夫妻各自权益,并划分各自管理的土地的面积。夫妻对各自分得的土地能行使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也可以进行合法的流转。

5.放弃财产权和共有财产的取得时间。为达到离婚目的,以放弃财产权为条件,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其实,夫妻离婚后有权要求分配财产,这是公民的基本财产性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是特殊情况,放弃该项权利实属不明智行为。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确实不想获得财产分配的,法官应告知其放弃财产权的不必要性,特别是那些经济难,但却难以忍受婚姻带来的痛苦的人员。当然,如果当事人纯粹是因为个人情感而自愿要求不分配财产的,法院也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共有财产取得的时间的问题也应受到重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混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上所述,在夫妻进行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性权利一般会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当然,法律规定的部分特殊情况除外。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事先明确对子女个人进行的赠与,其赠与的财产属于其子女个人财产,不包括在需要分配的共同财产范围内。

6.彩礼以及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6. 1 彩礼的认定及纠纷处理。在我国农村,根据传统习惯,人们迎亲嫁娶都会给一定数量的彩礼,在一些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因彩礼而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所以我国法律针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双方最终未成为夫妻,一方请求

返还先前所给的彩礼的,能够得到法院保护; 双方虽结为夫妻,但不在一起生活的,送彩礼的一方也可要求返还; 婚前一方因为彩礼的给付而造成离婚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6. 2 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能够明确债务的承担主体,夫妻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的份额,既能维护共同债权人的权利,又能解决夫妻之间关于债务份额争议。夫妻共同债务指登记结婚的夫妻婚后所负的所有债务的总称。债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夫妻结婚后为共同生活而产生大量花费,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所需花费,因为不善生产经营而对他人负有债务履行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是以一方名义负债,但法律上通常将该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这种做法也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毕竟多一个债务人,也多了一份偿还能力,对债权人来讲,也多了一份实现自己债权利益的可能。为此,我国婚姻法作出相关规定,债权人请求偿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自己所负的债务时,可以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夫妻对该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不能因债务人请求给付的份额超过自己应偿还份额而提出抗辩。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原因造成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行使自己的债权: 夫妻结婚后为共同生活而产生大量花费,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所需花费,因为不善生产经营而对他人负有债务履行义务。

三、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法律对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做出的相关规定,还有很多不尽完善之处,必须深入研究解决。经过前文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使我国的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在立法方面能够更加完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五种不同形式的财产,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释又将另外三种形式的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所以还应当完善立法,明确夫妻财产的范围。第一,提高相关立法技术,对法条中列举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争取使每一个列举内容都能准确、具体,不让人产生歧义。第二,扩大无形财产的范围,将期待权也纳入共同财产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新的财产类型,原有立法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对很多新的财产类型都没有相关规定。在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立法时,也应该扩大财产范围,对这些新的类型一并作出规定。

2.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能自主地处理共同财产,且这种自主具有平等性。我国物权法规定,物的所有人能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物,如果夫妻对共同财产仅仅只能平等地处理显然是不合理的。夫妻除了能行使基本权能外,还应有权利平等地进行财产的管理。另外,也应规定夫妻实现平等处理的方式方法。夫妻平等处理财产应包含: 2. 1 平等地占有财产。夫妻双方能平等占有财产,是行使其他一切财产权利的前提。如

果不能占有财产,更不能对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并且获得收益,所以夫妻必须能够自主占有财产,这样才能方便夫妻行使各自的使用权等权能,才能使双方都能及时了解共同财产的状况,这也是保护夫妻知情权的有效做法。

2. 2 平等地使用财产。夫妻平等占有财产后,如果不对财产进行使用,以满足自己生活需求,那么占有财产也将失去应有的意义。对财产的使用目的,可以是为了个人消费,如占

有房屋,是为了满足住宿需求; 可以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如利用共同财产来进行投资活动,为自己的经济债务设臵抵押等。使用财产来满足个人消费时,夫妻双方不得对他方行使权利设臵阻碍,否则他方有权请求获得法律保护。利用共同财产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可能会使共同财产增值,因此而获得的收益也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 3 平等地管理财产。夫妻如果能对共同财产进行有效管理,能维持财产原来的价值,甚至还有使财产增值的可能性。所以法律更应该规定双方平等的管理权。当然,平等的管理财产,并不是说双方都得利用财产进行经营活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都不同,工作精力也存在差异,为了给夫妻双方带来最大利益,双方可以协商由某一方亲自实施管理,并对管理权限等作出明确限定,还要明确管理责任,由比较有管理能力的一方来亲自管理共同财产,在遇到重大问题决策时,另一方也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样能实现夫妻财产利益最大化。如果授权由夫或妻一方进行管理,则应明确管理方的权限、责任、造成财产减少时的补偿方式等问题。如果双方

没有明确财产由哪一方管理而实际是由一方在料理,则应视为已得到另一方的默视同意。

2. 4 平等地收取相关利益。通过管理使用财产,如果对其产生的收益不能共同收取的话,对夫妻其中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那么,赋予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权利,就显得非常不必要。夫妻对共同财产有争议,肯定也是出于财产可为自己带来物质利益而考虑,如果夫妻不能共同收取利益的话,将会损害相关人员的物质利益。特别是对于增值空间比较大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不能平等收取利益的话,将会显失公平,这个制度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之所以要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完善,就是为了同时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不会让夫妻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受损。

2. 5 平等地处分财产。平等处分财产是指双方能平等决定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命运。如果仅仅是使共同财产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就是事实上的处分,如为了生活需要消耗共同财产; 而如果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则属于法律上的处分,如卖出共同财产,使共同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买方手中。对于这两种处分权,夫妻双方都应该能平等行使。这两种共同财产处分权存在很多差异: 分别通过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来实现两种不同的权利; 事实上的处分权行使会导致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法律上的处分权行使,则会导致物权主体的变化。事实上的处分权行使是利用了共同财产的使用价值,相应地法律处分权的行使则是利用了共同财产的价值,这是根据经济学上原理进行的比较。两种处分权之间存在诸多区别,更显现出我国法律规定

的不合理。法律应具体明确每一处分权行使的不同条件,对此作出必要的限制。事实上的处分仅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外部形态发生改变,不会导致所有权关系的变动,不会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在行使此类处分权时,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而法律上的处分权必须协商一致才能行使,否则另一方可要求撤销该行使权利的行为。

3.完善对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形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也应该对无形财产作出合理分割。人力资本属于无形财产中的一种,包括人所具有的所有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制

约,我国女性人力资本发展缓慢,而男方的发展就应该属于家庭关系中另一方的发展,因为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女性为此花费了大量时间。夫妻因为对家庭付出的时间不同,人力资本增加程度也不同,在夫妻离婚时对人力资本不能合理分配,必然会损害一方的合法利益。因此,配偶一方明显多出的人力资本,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夫妻双方平等。

4.应尽可能使条文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婚姻法》,有的条文内容比较简单,语义模糊不清,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以至于对司法实践缺乏理论指导意义,使很多问题都难以得到合理处理。不论多么完善的立法,也会出现很多兜底条款,这是各国立法都避免不了的难点。但为了使我国立法水平得到提高,为司法实践提供执法依据,在完善夫妻财产关系

立法时,仍应注重条文内容的明确化和具体化,提高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5.完善夫妻财产关系立法体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体例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基本的行为准则来规范夫妻双方的行为。立法结构上,各项规定之间缺乏严谨的逻辑。对于很多相同性质的内容,不是规定在相同章节中,但是会在不同性质的制度内出现,这显示出了我国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不足。我国完善夫妻财产关系立法时,应将相关内容全部规定在同一章节中,提高我国立法水平。

6.增设夫妻财产制的通则规定。在夫妻财产关系立法中,建议增设通则性规定,即规定中必须包括以下一般性的内容:

6. 1 保障处分共同财产顺利进行的措施。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的房屋,或者处分其他具有较大经济利益的共同财产时,必须经过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擅自处分者得责任。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处分财产,而又不具备合理理由的,夫妻他方也可要求法院撤销其行为。

6. 2 保护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或者婚前夫妻约定个人财产范围的,不得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威胁。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得,该方应根据所得的共同财产的价值大

小,来偿还相应数额的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的,剩余债务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3 夫妻双方互付告知义务。夫妻一方对财产进行管理后,有义务告知另外一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包括该财产的管理、所获得的收入等信息,以使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告知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列举财产清单等方式。

四、结语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情形,仍然会出现滞后,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更加深入研究我国的夫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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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朵英: 《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 年第 7 期。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牟X春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并未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1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子,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一审的相关证据,2007年12月17日上诉人的确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写过一张转让协议,内容上有将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内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该协议的形式,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退一步讲,就算这份协议能成立,这也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既然是双方的协议,法律允许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修改或解除的。那么,我们接下来再看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这份协议仍然是针对争议之房的,而且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从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把这一争议之房屋的处置又重新进行了约定,上诉人同意把所属自己的50%的产权份额出售给赵XX。由此,我们可知双方当事人已经用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行为否定了上诉人承诺的把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意思表示。在这份协议上有一个词语很重要,那就是“出售”。 为此,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

子是毫无根据的。 二、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之房约定的出售方式转让得到了实际履行,只是被上诉人至今未支付对价。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未支付对价,但原告将其所有的财产份额给予被告实际上是弥补赵XX处理个人财产的经济损失,且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并非以对价作为必要条件,缺乏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明显有失公允。 前面,我们已经呈述,双方当事人2009年11月5日对争议之房达成的是以出售的方式转让。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原理,出售即为卖,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当然必须支付对价。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我们更不难理解,买卖是需要对价的。既然,上诉人是将自己的份额弥补赵XX,为什么当时不写明白呢,为什么当时不写明是赠与而是出售呢?显然,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接下来我们再看,2009年11月5日双方的出售协议达成后,当天双方当事人便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从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档案来看也明显可以看出双方对该争议之房的产权转移方式约定为买卖,并以私产买卖的原因进行的产权交易登记。不但如此,双方还对交易价格进行了约定,其交易价格为53260元。这些事实及证据更能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该争议之房存在一个买卖关系。既然是买卖,支付对价是法定条件。 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知有该套房屋的情况下,均未再

【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财产分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财产分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 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这表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夫妻财产内容、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和夫妻财产纠纷案件的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的无形财产进行合理处理,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更体现着公平原则,体现着对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老妇幼)群体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作为一个制度,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又过于简单,不便操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该制度仍需作进一步的研究。所以,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选题的科研现状前沿水平 随着家庭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十分丰富,需要讨论的问题很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虽然做出了不少具体规定,但是仍有许

多需要探讨的问题,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应如何分割问题; 对于瞒着父母登记结婚,婚后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该房屋的归属问题; 对于婚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并增值的,如何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债务分担问题等。在这方面,较前沿的成果主要有林秀雄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和龙达云:《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思考》等。 三、总体构想: 本文将从家庭无形财产的概念入手,较系统地阐述建立家庭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意义,并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客观地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进一步完善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以使我国的离婚夫妻财产制度不断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社会生活。 四、写作提纲: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一、家庭无形财产的概念及建立家庭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意义 (一)家庭无形财产的概念 (二)建立家庭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意义 1、它使得配偶一方的价值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社会的认可。 2、它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婚姻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 3、建立无形财产分割制度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利。 4、建立无形财产分割制度,可以对见异思迁者进行民事制裁。 二、婚姻法关于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缺乏对家庭无形财产制度的法律确立 (二)对财产期待权利的归属认定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2019年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是怎样的

2019年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是怎 样的 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一、2018年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

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男方:XX,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女方:XXX,满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协议双方已于年月日在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市路弄号层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方的共有份额归方所有。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中涉及房产事项的,其内容自办理完房产过户登记时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女方:

年月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样本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样本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分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分产的原因。 (2)具体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

二、格式:财产分割协议 立约人: 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 财产范围: 分割方案: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年月日 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财产分割协议

立约人:汪斌,刘兰。 证人:李汪兰 财产分割原因:由于感情分裂不能继续生活,离婚 财产范围:夫妻两人共有房产两套,一套(A)位于xxx,另一套(B)位于xxx,夫妻两人共有车一部,存款100万。 分割方案:两套房子,A归汪某,B归刘某。现由两人同意决定将车辆卖予陈某,分得的价款两人均分。存款均分。 立约人:汪斌,刘兰 见证人:李汪兰 立约日期:年月日 财产分割协议样本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知名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推荐

对于很多由于各种原因,婚姻走到了尽头的夫妻来说,除了自身的感情问题,对于孩子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问题都是请其关注的重点,为了顺利进行离婚事宜,选择一名专业的律师是很重要的。 看一个离婚律师是不是靠谱可以从以下四点来作出判断: 1、看专注领域。要了解律师专注的诉讼领域和专长,选择经常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特别是在一些比较大的律所里面,单独就分出了婚姻家事部,婚姻家事部的律师比起来专注其他领域的律师,一般来说会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当事人从中选择律师会省去不少事; 2、看生活经验。年龄较小特别是未婚的律师最好排除,因为没有结婚的律师可能对于家庭婚姻生活缺少体验,不能深刻的体会到婚姻生活中种种感情和琐事的微妙变化。而一个结过婚、特别是有孩子的律师则会更能了解你的心态、领会你的意图,在此基础上很大程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看抗压能力。离婚案件牵扯各方面的事务极多,除了离婚本身外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等等问题。因此离婚案件不仅要考验律师的业务能力,还要考验律师的心理承受能力,一个沉着冷静的律师无疑比一个情绪容易激动的律师办事会更为稳妥;

4、看认真态度。律师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和认真程度很可能关系到官司的输赢。律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多,对案情的了解则会更为透彻,办理起案件来也会更加的得心应手,为当事人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会更多,所以找到一个责任心强的离婚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宁家婚姻律师团队是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旗下品牌,由著名婚姻律师许乃义担任首席律师。团队现有成员7名,其中有2名资深法官转任律师,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是南京地区乃至江苏地区实力较强的婚姻律师团队。团队实行集体办案制,在当事人委托我们后,我们定期对案件进行研讨,必要时实行模拟法庭辩论,能够有效地把控案件的进展,确保当事人的权益。

新婚姻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婚后房产分配法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解读1·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2·房屋被一方“偷卖”怎么办? 买房第三方具备三个条件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解读3·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 男方:__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离婚,因发现方名下尚有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经双方自愿协商,对上述共同财产分割事项达成如下意见: 一、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状况及分割方案 1、房屋:登记于方名下的房产共____处,具体为: (1)房屋状况 坐落于______ 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证书号____________。 (2)房屋分割方案 a.男女双方同意对上述房屋进行出售并将所得价款平均分割,即男方和女方各自分得该出售房屋价款的一半; b.男女双方相互配合办理该房屋的出售手续; c.在与房屋买受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房屋买受方将上述房屋转让款分别汇入男方和女方的各自银行账户,男女双方应明确要求房屋买受方在实际付款时亦应按上述约定执行;

d. 男女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占有另一方应得的房屋分割款,否则,应承担返还义务;同时还应按实际非法占有的金额向对方支付20%的违约金。 (2)其他财产: 二、承诺和保证 双方男女双方承诺并保证除上述财产之外,并无其他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三、双方承诺对该协议的文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签名:__________ 女方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 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 二、案例简介 段某与高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04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2009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出版社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09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张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 三、案件焦点 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 四、分析与结论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我们首先要明确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所在。总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这是

有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第三是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着更广泛的应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又如:某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甲和乙结婚。婚后,双方约定,房贷归甲负责,乙负责家庭生活与汽车。甲以自己的工资又支付了40万元的房贷。不料此时甲、乙离婚,房屋价值500万元。此时房屋应该如何分配?首先是约定优先。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归乙。倘若不能达成协议且产生争议,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甲。对于剩余的20万元房贷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乙不负偿还责任。至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甲婚后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感想

关于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感想 新的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有关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1: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属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由房屋所有者给另一方适当补偿。 2:如果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以上的两点解释虽然不是法律原文,但意思是一样的.我认为这样是比较合理的. 这样有利于把婚姻骗子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了婚姻的纯洁性。中国的"富二代"比较多,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里,往往是物质的诱惑会大于感情的培植,也就是说,许多人和"富二代"结婚大都会是被物质利益迷惑的,其目的也是不言而喻.这些人就象是"卧底","卧薪尝胆'多少年后,会为自已的"忍辱负重"换取点利益回报,按照旧的婚姻法的规定他或她离婚后可以分到一部分所谓的"共同财产"。有多少“二奶们”不愿意被“扶正”呢?“扶正”之后目的不也是利益驱动吗?“老少配”不乏有感情真挚的,但往往是老的一方比较殷实,非正常死亡的比比皆是。为了多分到拆迁房款,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结果往往是妻离子散、伤痕累累、痛苦不甚。更有甚者,在拆迁房政策有所漏动的条件下,滋生了一批为了双方利益假结婚而亲力亲为者,把假婚当成了职业,当得到利益

后,表明一桩“生意”结束,另一桩“生意”开始......新的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扼制以上丑恶的现象发生,达到了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 有利于维护“面子情结”者的利益。中国人很少有进行婚前财产公正的现象,大家都是孔孟思想的传承者,对德、仁、礼、仪、乐等想思灌输的重要性往往会大于物质利益获取与保护的重要性。“铜臭味”、“拜金主义”也一直是人们贬斥的思想,亲情之间羞于谈钱,“谈钱伤感情”,有“伤面子”,即使婚配的一方有这种婚前财产公正的想法也是碍于“面子”不了了之。也可以说“面子情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新司法解释相对那些没有首付款的一方,削弱了其取得共同财产的权利。原来有的观点认为,无论谁交首付款,婚后共同付按揭款就属于共同房屋了,这是不正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解决了有“碍面子”而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难题。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配的双方来说,是男方出房子女方出装修出嫁装这种现象是很多的。那么会有人置疑:假如双方离婚对财产分割时,装修是房子地附属品,房子的所有权归男方,女方的利益不是得不到保护了?女方不是“赔”了老本了?鉴于这种情况,新的司法解释是可以保护女方的利益的。女方可以把“陪嫁”做为父母的增与,并有书面字据,即使不公正,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女方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男方:XX,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女方:XXX,满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协议双方已于年月日在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xx市xx路xx 街xx 号xx层 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方的共有份额归方所有。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中涉及房产事项的,其内容自办理完房产过户登记时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女方: 年月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样本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样本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首部。1. (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分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分产的原因。 (2)具体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 财产分割协议二、格式: 立约人:证人:财产分割原因:财产范围:分割方案:立约人:见证人:日月立约日期年 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财产分割协议立约人: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由于感情分裂不能继续生活,离婚 财产范围:夫妻两人共有房产两套,一套(A)位于xxx,另一套(B)位于xxx,夫妻两人共有车一部,存款1x万。 分割方案:两套房子,A归xx,B归xx。现由两人同意决定将车辆卖予xx,分得的价款两人均分。存款均分。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年月日 财产分割协议样本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一、关于起诉主体方面的规定。 1、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二、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 1、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2、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入手,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中涉及的有关夫妻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行性,并且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较常的几种离婚房产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房产分割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来讲,对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家庭贡献大小进行合理的分割。下文中笔者将主要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况。 二、按揭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适用登记原则,若房屋是个人婚前个人购买,并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此房屋应认定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未还清的贷款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债务。至于房屋购买后使用过程中的升值部分的归属,首先可以参照物权法对于孳息的规定分析。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房屋升值是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市场经济规律不是自然规律,因此升值部分不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

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法定孳息的产生必然依赖于他人的使用。而房屋是否升值与其主人对房屋的使用与否无关,仅受影响市场价格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屋升值部分也不是法定孳息,因此对房屋升值部分就不能单纯的按照孳息的归属原则进行划分。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度。只要夫妻双方未明确的约定升值部分的归属,该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后另一方参与还款的部分,由另一方提供其还款部分的证明,再考虑市场价格给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但是对“合理补偿”的标准该意见稿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按揭房婚后升值部分未涉及。笔者认为可修改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时的房屋总价按照离婚时的市价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则按其还贷比例计算。婚后房屋升值部分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该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婚前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又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只要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婚前购置房屋一方便要将另一方所负担的贷款还给另一方。对于购买房屋后的升值部分也应当按照适当比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 由不动产权利人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划分分割比例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 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六种:(一)男女平等原则。(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诉讼费用 明细

离婚案件诉讼费的主要内容 费用一法院案件受理费 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费用二律师案件代理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主要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为此,各地的律师收费不一。对于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基本收费,一般在5000元左右。 此外,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会根据财产标的的大小加收1%-5%的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律师承办的婚姻、继承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 费用三财产保全费 离婚案件中,为防止一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不便执行,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法院收取财产保全费的标准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费用四财产评估费 双方需要分割的财产究竟价值几何,这也是离婚双方有最多争议的一个问题。对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又无法通过竞价来对财产进行评估的,法院会要求原告申请评估。 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当事人在市场上随意挑选,必须在法院事先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 费用五法院执行申请费 在人民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并不代表您的离婚花费支出已经到了头。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结果故意不予执行,这时就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就要收取执行申请费。 按照规定,这个申请费是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不用预交。但如果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决定谁来“埋单”。 以上就是离婚案件诉讼费如何计算的全文内容,离婚诉讼费用主要由败诉一方承担。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20年离婚新规定财产分割是怎样

2020年离婚新规定财产分割是怎样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

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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