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合理界限
八年级下册政治角度评论

八年级下册政治角度评论【※第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1、★从党的领导的角度: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
③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⑤中国共产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P42、★从人民当家作主的角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P43、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是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P7、P94、★从规范权力运行的角度:①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被滥用,则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
②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③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
任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⑤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P16~P185、★从宪法地位的角度: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②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P22~P256、★从依法治国的角度: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最新课本无原话)②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P227、从加强宪法监督的角度:①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②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不断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摘要]检察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权改革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检察权的产生、发展、运行都与司法规律有密切联系,要按照中国特色司法规律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检察权改革,推进检察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关键词]司法规律;检察权;检察权改革;法律监督一、司法规律的概述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规律具有客观性、重复性、必然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征。
其可以分为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
所谓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也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司法在发展和运行中,也具有这种客观规律。
而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是人类进行司法活动所具有必然趋势和特征,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等特征,但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司法体制、不同政治制度乃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其内涵是千差万别的。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政治、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二、司法规律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司法规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检察权的产生、性质、特征、运行及发展都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
不论从规范意义上看,还是从实践意义上看,司法规律和检察权两者总是存在相互依赖性。
两者协调统一,是司法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共同价值的前提。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国家权力机关4

立法权
制定、修改、废除法律
决定权
批准/表决通过大政方针、重大事项、财政预算、 规划
任免权 对国家机关干部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决定
监督权 听取、审议、审查“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
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批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将 要执行)属决定权。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立法权
人 大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权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地方人大与地方其他机关的关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重点) 归纳: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 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国
家
机
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
构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
组
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监察机关
织
系
统
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 :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地方人大与地方其他机关的关系:地方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GOVERNMENT AGENCIES
REPORT PPT TEMPLATE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P78-P80)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立法权
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防范措施

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防范措施近年来,新闻媒体上不时传出有关领导干部违纪违规之事,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无不令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凸现出政法、监察机关工作的力度和决心,同时也反映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加强,要遏制行政权力异化现象,必须建立完善合理的制约机制。
【摘要】当前,我国腐败渎职事件时有发生,行政权力异化现象不断出现。
要遏制这些事件的发生,必须建立完善合理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行政领导权力异化防范一、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表现行政领导权力异化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而权力的异化最终必然导致腐败的产生。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1、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行政领导权力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公共利益。
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利益协调和权力制约机制,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就有可能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凭借机构或职务上的便利,非规范地运用或滥用公共权力满足私人欲望,管理者就变成贪官污吏。
腐败行为对国家形象和社会心理的影响是巨大的,严峻考验着社会的承受能力。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说:“腐败如此盛行不衰,肯定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
如果我们舍本逐末,只讲教育和‘严打’而没有解决源头上的问题,腐败蔓延的势头恐怕是很难得到遏制的。
”2、权力寻租现象突出当前我国处于政治、经济转型时期,相关的制度及法律还不健全,为权力腐败留下了生存空间。
在行政领导权力归少数人所有与支配的社会形态中,利益错位、权力角逐和特权化等腐败现象司空见惯。
权权交易、权法交易、权钱交易以及权力寻租的现象比较严重。
这些权力腐败现象涣散党心民心,损害政府公正形象, 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危害,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3、对权力流程监督不力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缺乏“防患于未然”的措施。
我国大部分的领导腐败案件,都是在领导调离原岗位后,才被揭发出来,领导任职时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走过场。
像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可以不按法律程序,直接干预土地批租和出让事务,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近年来,媒体报道腐败案件中,受贿案多、案值越来越大,“集体腐败”特征明显,领导的部属及其身边工作人员,目睹了领导权力的“至高无上”,以致于习以为常,这些现象暴露了没有及时的监督与约束,领导们就容易将手中的权力异化。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研究

明确规定 人 大监督 对 象 是 行政 机 关 、 察 机 关 和 审 检
判 机关 , 具 体规定 了地 方 人 大 及其 常委 会 可 以 听 并 取 和审议 “ 一府 两 院” 项 工作 报 告 ; 查 和 批 准决 专 审
算, 听取 和审议 计划 、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报 告和 审计 工
体 的 。
2 0 年《 品安 全 法 》 布 以来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09 食 颁
二次 组织 开展 对该法 的执 法检查 。
三 、 强 对 特 定 国 家 机 关 的 监 督 , 设 权 加 建 力合 理 运 行 的 制 度 环 境
人 大监 督权 是 立 法权 、 决定 权 和任 免 权 的前 提 与 条件 , 具有权 威性 。但 由于 法律规 定 的原 则性 , 导致 人 大的监 督往 往是 程序监 督 多 、 实质 监督 少 , 弹 性 监督 多 、 刚性 监 督 少 , 难解 决 一 些 深 层 次 、 质 很 实 性 的 问题 , 现不 出应有 的力 度与 权威 。 因此 , 树 体 要
法制 委 、 常委 会 法 工委 梳 理统 计 , 至 2 1 截 0 0年 9月 3 0日, 重庆市 现行 有效 的地 方性 法 规 , 法规 性 决定 、 决议共 1 5件 , 占全 国地方 性 法规 的 2 2 。要 9 只 .7 建立 和完善 具有 重 庆特 色 的法 律体 系 , 需 要 加 快 就 立法进 度 , 促进城 乡统筹建 设 。
展差 别较 大 , 定 的法 律 规 定 较 为 原 则 、 作 性 不 制 操 强 , 要各 地依 据 法律 、 政 法 规 规定 , 合 自身 经 需 行 结 济发展 特 点 , 强地方 性法 规建设 。 加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6.1《国家权力机关》精品课件

地方各级国 家权力机关
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探究与分享
八年级2班丽娟放学回家,发现爸爸有些不开心。原来,镇
政府准备设立“教育发展基金”。要求全镇每名公职人员至少 捐款1000元,所募资金用于救济贫困学生。虽说设立“教育发 展基金”是件好事,但是对于月收入仅3000元的丽娟爸爸来说, 这笔捐款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结合教材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分析
材料中镇政府强制要求公职人员捐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立法权
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 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地方立法权。(P78)
最高监督权
注意:四个“权力”的区分 关键是看内容
(1)如果是关系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 立法权; (2)如果是对国家机关干部进行任免的决定则 是任免权; (3)关于听取或审查“一府两院一委”及其工 作人员的年度工作报告则是监督权; (4)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 批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将要执行)属决定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
在整个国家机关体 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都由它产生,对它 负责,并受它监督。
地 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一图体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级 人民
监督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doc
名词解释1、监督:是桁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n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公共权力:是社会屮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特冇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现或者控制。
3、腐败:足一个政治忡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川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
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K: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足以权谋私。
4、监督学:足以对M家公权力的监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
监锊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木理论和重耍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yy法,其目的足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科屏障。
5、政治原罪思想:记指伤原罪的权力和股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产生出种种罪行。
政治具冇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吋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
凼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逑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朿、6、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指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丁•法排之上;法律而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苻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人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没形式。
法治主义监怦思想足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朮要思想來源,坫两方各W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7、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就是桁从限制公井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井权力的行使界限。
该思想汄为,山于权力滥川具有不可避免性,冈此不仪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与约來,还应该从公;Jt 权力的源尖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耑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朿。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的启示
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是否达到了法定要求 , 便无 专门机构或办事机构起草经主任会议 同意 的函件 , 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有关方面可 以认 真对待 、 从谈起无法作结论 。为此 , 则需要及 时修改完善有 关规定 , 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实用性。 然而现 具体回复 , 也可以敷衍了事 、 笼统报告 。因此 , 要充 实情况是 , 执法检查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问题在立 分体现执法检查的作用 , 进而发挥 国家权力机关的
维普资讯
人 监 员 度 人 “案 督制 的 示 民 督 制 对 大个 监 "度 启
口 刘 红 新
20 年以来 , 04 最高人 民检察院在全 国部分检察
院推行了人 民监督员制度 , 取得 了良好的社会和法 律效果。笔者发现该制度取得一片 叫好声的同时 ,
喝彩声。 这些质疑在一些地方人大对“ 两院” 系统进
当比例 , 通常为一半左右。( ) 3理论依据相 同。都是
行“ 个案监督 ” 工作 中也不 同程度的存在。因此 , 如 根据人 民主权理论 ,认为 国家机关 的权力属于人 何从人民监督员制度 中吸取有益的经验 , 将其运用 民, 民有权通过合适的途径对 自己授出的权力进 人 到人大对“ 院” 两 的监督工作 中去 , 甚至尝试将人大 行监督口 4 都是一种外部监督。这表现在无论是 】 ) 。( 的监督和“ 民监督员” 人 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 对 人大的个案监督还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 都强调不干 新时期的人大监督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涉被监督机关独立 的审判权 、 检察 权 , 都是 在诉讼 个案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比较 程序以外 , 通过程序性的监督行为来督促被监督对 般认为 , 所谓 “ 个案监督” 是指地方 人大根 象改变不当行为 , , 而不是越俎代庖 , 由监督 者 自己
马克思主义视角下我国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构建-文档
马克思主义视角下我国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构建一、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理论渊源自国家和社会产生之日起,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就是一个热点问题,在马克思经典作家对这个理论探讨前,许多哲学家、思想家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学说为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监督思想提供了理论来源。
十七世纪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一书中,集中阐述了自己的权力制约思想。
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负责制定和公布法律;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法律;对外权是负责决定战争与和平。
他认为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属不同的机构实行分权。
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思想的基础上对权力制约监督提出了新的看法。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把国家权力主要分为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种,这三种权力不仅要彼此分立,而且要相互制约和监督。
卢梭在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理论基础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
他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我的结论是,主权只是普遍意志的行使,它永远不能被转让;主权体只是一个集体存在,它只能由其自身来代表;权力可以转让,意志却不能。
”同时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可代表性的。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一)马克思、恩格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思想与实践马克思、恩格斯根据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情况,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实践过程中对权力制约和监督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对于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途径,马克思、恩格斯试图想要通过人民普遍参与立法权来对国家实施监督,从而达到社会与国家的平衡;在国家的性质上,他们赞成无产阶级专政;在国家制度安排上实行议行合一的制度;在国家权力掌握人员的来源上采取选举等,以普选制约权力;另外,对于公社公职人员的监督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采取低薪,这样通过解决权力的来源问题来解决权力的归属问题,进而达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目的。
但是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马克思、恩格斯没能提出完美的制约监督方案,对于权力制约监督的具体措施也没能提出,但他们的贡献就在于给后人对此问题奠定了一个发展的基础。
八年级下学期期中考前必刷卷(部编版)(解析版)-基础
下学期期中考前必刷卷八年级道德与法治·全解全析[解析]本题考查宪法的内容、地位、核心价值和核心价值追求。
①②正确;③有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的核心价值是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④有误,宪法明确国家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所以本题选A。
2.C[解析]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①③④符合题意,②与题意无关.故选C。
[考查点]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权3.D[解析]本题是对“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知识”的考查。
图示中的“人民”指的是中国人民,①错误;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②正确;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正确;国家机构在宪法的第三章,但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④错误。
4.A[解析]依据教材知识分析材料可知,A正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部分,位于宪法第三部分;B错误,监察机关位于宪法的第三章第七节;C错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等;D错误,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故选A。
[考查点]宪法的构成。
5.B[解析]本题考查宣传宪法的意义、宪法的修订、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①③理解正确;②“每个公民”理解错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按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④理解错误,小钱积极践行宪法,依法履行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而不是基本权利,所以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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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合理界限韩大元【学科分类】中国宪法【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摘要】地方人大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拓展了人大监督的方式,强化了人大监督的规范性。
鉴于检察机关的国家性,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既要遵循人大监督集体性、谦抑性和原则性的一般界限,又要遵循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特别界限,即地方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超越地方权力;地方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只能是合法性监督,不能是合目的性监督;地方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需具备严格的规范性与程序性。
【关键词】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国家属性;界限【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检察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宪法规定与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的权力也需要被监督,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监督“监督者”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
2001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
截止2010年12月中旬,河南、北京、四川、湖北、辽宁、上海、黑龙江、江西、山东、宁夏、山西、福建、浙江、广东、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内蒙古、湖南等2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类似的《决议》或《决定》。
这些规定拓展了人大监督方式,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强化了人大监督的规范性。
尽管不同地方的《决定》或《决议》在具体监督方式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总体背景与理念是相同的,提出了地方人大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面值得探讨的新课题。
一、检察机关的国家属性(一)宪法上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54年宪法并未对检察机关的属性作出明确界定,直到1982年宪法才有了明确的表述。
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国家性”表明了它是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的。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采取明显有别于联邦制国家的分权形式,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国家的检察院,而非地方的检察院,检察机关行使权力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而非任何地方、团体或个人的意志。
虽然宪法中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院行使职权就代表了地方的利益或意志,法律监督权更不能理解为地方固有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统一体系的组成部分,履行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职责。
从宪法解释学角度看,在宪法文本中,法律监督机关前面加“的”字,可以理解是为了突出强调检察机关的国家属性。
在宪法上,地方人民检察院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可以解释为制宪者或者修宪者通过宪法将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委托给了地方各级人大具体行使,是宪法委托的产物。
另外,检察机关的国家性还体现在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应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标准,只有发生了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才予以监督。
由于在实践中,有些人只看到检察长、副检察长“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的一面,并由此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地方性”,而忽略了其国家性的有效维护和体现,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因行政干预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权的行使受到行政权干预比较严重,存在着比较普遍的地方化倾向。
因此,以宪法为基础,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国家属性是分析《决定》或《决议》性质与功能的基本前提。
(二)检察机关国家属性的保障机制确立检察机关的国家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基本要求,需要通过不同的机制予以保障。
1978年宪法第4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但是,1979年,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同时对1954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出较大的修改对其修改的背景,彭真同志曾做了如下说明:第一,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我们的情况,规定:(1)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任命以后,都要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把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由原来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以保证检察院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监督。
[2]在1983年局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虽然只修改了四个条文,却有两条直接涉及检察长任免程序的变革,分别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上述修改背景均表明,立法者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力图让检察机关摆脱地方的不当干预,确保检察权功能的充分发挥。
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检察长人选就是其在人事上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规范依据与形式(一)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变迁1949年,根据最高人民警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全国各级检察署只受最高人民警察署和上级检察署的指挥,其工作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但由于当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尚未普遍建立,事实上难以试行垂直领导。
故1951年通过的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改变为双重领导,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既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又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
[4]根据1954年宪法,我国检察机关改为垂直领导体制,地方检察机关的工作不受地方的干预,地方检察机关的人选也不由地方人大决定,地方检察机关也无须向地方人大负责。
1954年宪法第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在重新设置检察机关的同时,改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垂直领导体制”为“监督关系”。
1978年宪法第4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这种新的体制虽然“强调了地方领导的原则,但由于检察机关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因为不利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有碍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5]因此1979年修改宪法时,将检察机关的体制改为既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又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1979年宪法修改确定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为1982年宪法所确认。
1982年宪法第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除各级检察长的任免须由上一级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外,其他检察人员的任免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不再上报批准。
这一决定权也包含着对被提名的检察人员之前工作的一定监督。
(二)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全面确立1954 年宪法在规定法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同时,却没有规定检察院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但检察院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是为1954年宪法所肯定的,只是根据当时的检察体制而没有规定所有检察院均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该宪法第84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978年宪法第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979年组织法对此作了修改--在总则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就表明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
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基本方式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有几种形式:第一,听取工作报告,这是各级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主要方式。
但是在现行《宪法》第133条只是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而没有具体规定报告工作制度。
听取工作报告的合法性源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
必要时,人大可就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作出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合理界限决议。
[6]第二,询问和质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人事监督。
检察机关的主要组成人员均由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免。
第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是一种特殊的监督方式。
除了上述宪法与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之外,各级人大在实践中还不断探索新的监督方式。
三、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界限(一)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一般界限监督的集体性。
人大的监督权属于集体性权力,它不同于政府首长的权力,也不同于人大代表的权利。
也就是说,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
不管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还是委员,都是一人一票一权,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应当避免将人大监督变成个人监督,避免人大领导审批案件或代表、委员以个人身份影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