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开封市人大常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会政府垂直部门是指国家家、省在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的,在地方独立行使职责的的部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如何实施对政府垂直部部门的监督,是多年来人大大理论工作者一直探索的一一个老课题,还没有像对当当地政府实施监督那样,有有一套较系统的监督方式。
根据近几年来,我市人大大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实实践,谈些粗浅看法,以供供探讨。
一、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门实施监督的必要性首先先,从法律角度看,地方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直部门实施监督是有法律依依据的。
政府垂直部门是代代表国家在本区域内贯彻实实施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和方针、政策的主体部门门,它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展需要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从地方政府划分出去或设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家机关。
为了防止监督出现现空间,地方组织法明确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这就说明,任何执法部门门只要在本区域内都必须接接受监督。
这一规定,为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府垂直部门的监督提供了必必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政府垂直部门的执法角角度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的监督是防止“权力失失范”,使法律、法规在本本区域内得以贯彻实施。
政政府垂直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免摆脱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任任免权,出现了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盲区””,但是,它的执法行为又又与所在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息息相关。
可是,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对它又无法实施监督。
他们们的部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执行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和保障,一些安排脱节,它它的上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督也只能是鞭长莫及的监督督。
我们从以往的教训中得得出,不受监督的权力是会会无限扩张的,而无限扩张张的权力是产生腐败可能性性最大的权力。
早在解放前前夕,毛泽东同志针对民主主人士提出的执政问题时指指出:“执政若干年后必然然腐败的规律,我们共产党党人已经找到,那就是走人人民监督政府”。
依法行使人大的监督权

,
或直接运 用 质询
。
撤职
、
罢 免 等 刚性 监 督 手 段
” 加 大监 督 力 度
训治
“
一
~ 法
与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监 督 形 式
,
不 断拓 宽监 督 渠 道
。
,
进行监 督
切 实提 高监 督 实效
三 是深
。
化 工 作 评 议 的方式 种 有效形 式
。
。
工
作评议 是 干部人
人 大代表 成立 调
只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中事 关 全 局 的 重 大 问 题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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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一
●
味 一
公 时 同
,
要 抓住 人 民群众反 映强 烈 的热 点
。
、
难 点 问题
对 涉 及 的重 大 问题
,
可 以 提请常委会 作 出决定或 决
、
民 行监督 进
在监督方式上
,
人 大及 其 常委会 要 用 好
,
议
二
、
。
,
、
执法行 为 和法 院
为 的制约和 规 范 审判 权
、 ,
,
这 样 才能 达 到有 效监 督 的
检 察 权 的正 确 行 使
近年
奠 全 机 嗣 树 立 权奠 在 强 化 人 大 监 督
,
.
一
来
,
随 着 我 国 依 法 治 国基 本 方 略 的
,
职 能上 还 需避
步下 功夫
,
实施
人 大及 其常委会 的监督 作用
一
是 改进 听 取 和 审议 报告 的方式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某省人大建立问责制度,对司法不公等行为进行问责和 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某市人大在城市规划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规划编制参与
规划审批程序
某市人大代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了解 规划详情并提出修改意见。
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表决, 确保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发展需要。
跟踪监督
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某省人大 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案例三:某市人大对环境污染的监督
总结词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01
02
详细描述
某市人大在环境污染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环境质量监测
某市人大建立了一套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定 期对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
03
环境执法监督
某市人大加强对环保法规的执行监督,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0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4
环境影响评估
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某市人大要求建设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 的重要依据。
06
社会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听证 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案例四:某省人大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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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修订和完善
针对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和需要的内容,应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 保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学习和培训
地方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 权。
从人大代表角度谈人大监督权的发挥

提 高 代 表素 质 , 强 代 表 对 自身 工作 的认 同是树 立 识 的偏 差 。 方 面 , 民在 日常 生 活 中无 论 有何 政 加 一 选
人大 监督权 意 愿 、 济要 求或 困难 时 , 找 他们所 选举 的代 经 不是
2人大 代表 角色认 知 问题 及其对 策 .
以使代表集中精力深入基层 , 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 分
产 生上 述 这 些 问题 的原 因是 多方 面 的 , 纳起 布在不同区域 的人大代表通过互通信息 , 归 全面反映 来 主要有 以下 几点 : 先 , 大代表 的角色认 知程度 各方面的情况 。这份议案拉开了人民关于代表专职 首 人
表 , 是 通 过 找 单 位 或 政府 的领 导 人 来解 决 。 他 而 在 方 面 , 大代 表 对 自身 的角 色定 位 存 在偏 差 。 人 通
《 宪法 》 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一 切权 力 属 于人 们 看 来 , 代 表 远 不 如 找单 位 或 政 府 领导 有 效 。 规 “ 找 另 民 。人 民行 使 国家权 力 的机关 是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与 条 件 ”。监 督权 行 使 过 程 中 , 大代 表 自身 起 着 法 律 赋 予 的 职 权 。 二 , 表 职 务 具 有 具 体 性 特 人 第 代
非 常重要 的作 用 , 为 国家权 力 机关 的组 成人 员 , 作 人 征 。 大代 表 可 以参 与管 理 国 家事 务 , 括经 济 、 人 包 文
大 代表 能否认 真 履 行 职务 , 系到 各 级人 大 及其 常 化 和社 会 事务 等 ; 方 组织 法 对代 表 职权 也规 定 得 关 地
委会 能 否正确 、 充分 行使 监督 职权 的问题 。
论人大的监督权

论人大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大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
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种超越此范围的“监督行为”——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存在一些弊端。
理由如下:一、个案监督缺乏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处理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关系的准则。
综观我国宪法,并未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法院的个案监督权(地方人大组织法与三大诉讼法中也都无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的依据)。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各国通例,绝非疏漏所至。
这是人大的特殊地位与职权所决定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非一个具体的职能部门,其工作就是着眼于总体与宏观方面的事项之决策与贯彻,而非负责具体的事务实施与执行。
否则,将体现不出国家权力机关的特点,也必将使之陷于繁杂的具体事务而无法承担其重大的责任。
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也明确指出:“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
”笔者认为:首先,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是一种工作监督;其次,这种监督的基本方式为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报告。
宪法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宏观监督,应当是从总体上着眼于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对认为不合格的法官(包括院长)等提出质询、弹劾、罢免,而不是也无权就司法机关裁判的个案提出强求其改判的意见,并一定要司法机关予以接受。
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间接的,而不能是直接的。
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当然,人大在对法院进行工作监督时,有时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具体案件,以此说明司法机关在执法中的偏差,但这与将个案监督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设立专门职权,设定专门程序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个案监督违背了独立审判原则独立审判的实质,就是司法机关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公正标准的认识等依法断案,而不能为任何机关所左右,更不有曲意迎合。
如果司法机关在审判时要依据外界的观念进行,或裁判结果可能受到外界有权否定的威胁,何谈独立审判?如此,独立既已不存,公正必受影响。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大 会及其 常委会 ,在 不与 宪法 、 法
一 法规相抵 触 的前提 下 , 律 、行政口 辛贤龙 可
第 二 , 法权 只 有 一 个 , 不 立 并 等 于说 从 事立 法 活 动 的 机 关 也 只 能是 一个 , 法工 作 可 以 由不 同的 立 国家机 关 承担 。也 不 能反 过来 说 , 从 事立 法 的机关 都握有 立法 权 。 这 就 好 比农村 的土地 归集 体所 有 , 但
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 同时 , 要 也
明确 , 法权不 等 同于立法 机关 。 立 再 就 是 关 于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
民商 法 、 政 序 法等七 个 诉 法 律部 门 ;国务院共 制定 了现行 有 效 的行 政 法 规 6 2 ;地方 人 大及其 常委会 共 制定 了现 行 8件
在的。
( 作者 单位 : 山东省 滕州 市第 一 中学 )
硼
一
国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行 使 国家 立 法
权 。可见 , 法权是 全 国人大 及其 立
常委会 的一项 专有权 力 。但是 , 国
务 院根 据宪法 和法律 , 可 以制定 也 行 政 法 规 ; 、 辖 市 的人 民代 表 省 直
部 分 。而县级 ( 不含 民族 自治县 )
人 镇) 人 … 民 表 会 童 溘 大及 其耙 监一 大则 没 一 极 常委会 、乡 ( 督 极
监 督 权 中 , 材 明 确 指 出 , 民代 教 人 表 大 会 有 监 督 “ 府 两 院 ” 作 的 一 工
权 力 。这 里 的“ 一府 两 院” “ ,一府 ” 就是 指政 府 , “ 院 ” 指人 民法 院和人 民检察 院 。 两 是 这里 的“ 两 院 ” 同 于西 方 国家 “ 院 制 ” 不 两 中的两 院 ( : 如 英 国的上议 院和下议 院 ,美 国的众议 院 和参议 院 等 )我 国的 “ 院 ” 司法 机关 , 西 方 国家 的 , 两 是 而 两 院是 立法 机关 。同 时 , 在我 国 , 只有县 级及 以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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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5.(07大连·模拟,10)今年,湖北省 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 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 境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在表决中,关于优 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报告未能通过。人大常 委会否决政府的工作报告这在荆州市的历 史上还是第一次。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的 工作报告是在行使( )
• 关于其他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工作报告的审查 与批准的决定则是监督权;
• 关于其他国家机关下年度工作计划或重大事项 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属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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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 (01上海,11)今年沈阳市人大会议 否决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有媒 体认为,这在中国各级人大会议历史上还 是第一次。沈阳市人大行使的是( )
• A.立法权 B.质询权 C.决定权 D.监督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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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 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 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四)监督权。监督权是监--
• 可见,即使同样是“决定”, • 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
• 关于国家干部人事变动的决定则是任免权;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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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从定义上界定人大的四 项职权:
(一)立法权。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 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决定权。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 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 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 A.立法权 B.任免权 C.监督权 D.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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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04江苏,34)综合分析了国内外各 种情况,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 《政府工作报告》,将2003年经济增长预 期目标定为7%左右。这说明全国人大在行 使( )
谈一下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认识

谈一下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认识
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下受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领导与监督,上对全国和各地方人大负责。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和宪法解释权等。
首先,人大常委会具有重要的立法权。
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全国性的法律、决议等国家立法文件。
这使得人大常委会在国家政权中拥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能够通过立法来调整和规范社会生活秩序。
其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家机关和领导人的工作报告等方式,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同时,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特别委员会等,深入调查和核实一些重大事项,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高行政效能。
再次,人大常委会具备任免权。
根据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务院总理、各部长等高级职务。
这保证了国家领导人的选任和经验平衡,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廉洁。
最后,人大常委会还具有宪法解释权。
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人大常委会可以发布宪法解释,对一些法律适用和行政手续进行解释,保证宪法的正确适用和法律的统一执行。
总的来说,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和具有监督权
等多项职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保证了国家制度的稳定和运行,促进了国家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同时,人大常委会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确保职权的行使更加科学、民主、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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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行使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键的是要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环节,也是在新形势下开展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
下面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行使,从便于操作的角度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深化对监督权的认识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实际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政治权力,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机制在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对各级国家机构的监督体系,其中包括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这些监督形式虽然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处于特殊的地位,不可与其他监督形式等量齐观。
同国家机构体系内的其他监督相比,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最具有权威性。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就是要监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和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
监督工作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部分,法律监督是指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工作监督则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定情况下则表现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
二、法律监督的实施
法律监督是地方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而实施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以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为目标,紧紧抓住全民普法宣传教育这条主线,积极参与对普法教育的组织和领导。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推广普法教育先进经验,督促检查“五五”普法规划及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增强人民群众及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巩固普法教育的成果。
其次,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常用的基本法律和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实行重点监督。
一般应在每次常委会例会上,有计划地安排听取一两个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保持法律监督的经常性和连续性。
再次,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司法机关执法
活动的监督检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各个领域的法制管理提出了日益迫切的要求。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执法检查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措施,组织和参与对“一府两院”的执法检查活动。
三、工作监督的实施
工作监督是人大监督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其监督内容主要是全局性、关键性、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从工作监督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对政府经济工作的宏观调控进行监督。
经济工作的宏观调控在国家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反映出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大部署,因此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工作监督的着重点。
第二,要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把推动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发展放在工作监督的重要位置。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适时进行工作监督。
第三,要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问题主动进行监督。
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工作监督的经常性议题。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监督活动,促使“一府两院”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使其工作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监督工作的保障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应当倡导和必须坚持的原则是“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然而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越权办事的事例极为罕见,而行使职权不到位却是较为常见的现象。
在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不仅质询和询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命令、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监督手段运用极少,就是常用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组织代表视察和调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群众信访等监督形式,也往往缺乏深度和力度,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
要改变这种监督不到位的状况,需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权和履行职权的方式,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
实践证明,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处理好服从党的领导和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关系,亦是提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工作质量,保证监督职权顺利行使的关键所在。
人大监督工作只有依靠党的领导和支持,才能切实行使好法定职权,才能使其监督职权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