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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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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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2019-08-211、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认为谋⽣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技能作为⼀种劳动能⼒,它依附于⼈⾝,并且很难⽤⾦钱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

很多⼈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还有可能分出来给⼦⼥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部分夫妻各⾃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对于维系家庭关系、传承家族传统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割。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和实践案例两个方面探讨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一、法律事实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适用于离婚案件。

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双方将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定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标准。

因此,这就需要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并提供更加详细和实用的指导。

二、实践案例婚姻财产分割问题最常见于离婚案件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的财产分割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双方在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而婚后财产则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努力所取得的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的分割往往会引发争议和冲突。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前分别拥有自己的房子和存款。

然而,他们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新的房子,并将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他们决定离婚时,关于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小明主张这套房子应按照“共同努力”的原则进行分割,而小红则认为这套房子应按照婚后财产的原则归她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可能需要基于法律规定,在情况权衡和公平原则下做出判决。

除了房产,其他涉及到的财产如汽车、存款、股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

因此,在婚姻财产分割问题中,法律的角度和实际案例的讨论极为重要。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背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因此,在制定合理的婚姻财产分割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以合理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最后,婚姻财产分割也不仅仅局限于离婚案件。

在其他情况下,如夫妻分居、夫妻死亡等,同样可能牵涉到财产的划分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率日益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最为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财产分割,因此,对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外遇等,然而,财产问题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主要焦点。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共同积累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一旦离婚,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这些财产成为纷争的核心。

三、我国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制度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合法财产划分制度。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合法财产,按照男女双方权责一致的原则,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一并分割。

然而,这一分割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问题分析首先,我国的“合法财产划分制度”过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况。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往往有个别保持家庭的家庭财产,而个人财产与婚姻关系如何界定成为难题,导致分割不公平。

其次,财产分割的标准模糊不清。

《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导致很难确保分割结果的公正合理。

另外,我国的财产分割制度主要基于男女双方的权责一致原则,忽视了婚姻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关系,造成财产分割结果对一方不公。

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为了改进我国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

比如,美国采用的“平等财产划分制度”,将双方在婚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割。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减少了纠纷。

六、尊重婚姻自主权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意识到,婚姻自主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在财产分割制度中,应该尊重离婚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姻财产约定书等方式,让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确定财产分割方案,减少离婚时的争议。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解决离婚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应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每个人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离婚财产分割探讨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量和种类愈加复杂,因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现实问题、分割原则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对此问题的了解有所提高。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离婚前取得的财产,离婚时作为离婚财产处理。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均是单独财产。

”以上两条法规对分割离婚夫妻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寻求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单独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

二、现实问题1.财产的来源问题现实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来源种类繁多,既有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庭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劳动所得、婚前财产、赠与财产等。

这使得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变得十分复杂。

2.财产分割的公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在离婚后得到平等分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数额、贡献程度等原因,实现公平分割并不容易。

3.财产分割的诉讼成本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

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离婚当事人来说,这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诚信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充分的清查和公开,以便双方能够在财产分割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公平与平等原则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

应当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财产来源和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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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入手,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中涉及的有关夫妻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行性,并且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较常的几种离婚房产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房产分割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来讲,对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家庭贡献大小进行合理的分割。

下文中笔者将主要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况。

二、按揭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适用登记原则,若房屋是个人婚前个人购买,并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此房屋应认定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未还清的贷款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房屋购买后使用过程中的升值部分的归属,首先可以参照物权法对于孳息的规定分析。

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

房屋升值是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市场经济规律不是自然规律,因此升值部分不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
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法定孳息的产生必然依赖于他人的使用。

而房屋是否升值与其主人对房屋的使用与否无关,仅受影响市场价格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屋升值部分也不是法定孳息,因此对房屋升值部分就不能单纯的按照孳息的归属原则进行划分。

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度。

只要夫妻双方未明确的约定升值部分的归属,该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后另一方参与还款的部分,由另一方提供其还款部分的证明,再考虑市场价格给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

但是对“合理补偿”的标准该意见稿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按揭房婚后升值部分未涉及。

笔者认为可修改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时的房屋总价按照离婚时的市价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则按其还贷比例计算。

婚后房屋升值部分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该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婚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又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只要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婚前购置房屋一方便要将另一方所负担的贷款还给另一方。

对于购买房屋后的升值部分也应当按照适当比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
由不动产权利人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划分分割比例
时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和另一方对家庭的付出等各种因素。

离婚时尚未还清的贷款应当认定为婚前购买方的个人债务,由购房方自己清偿,另一方没有帮其清偿的责任。

三、赠与房
(一)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房产证登记一方所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婚前共同为子女购买房屋是以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为目的,单纯的按照产权登记来认定房屋归属,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

这种情况下夫妻获得的房屋,不管房产证上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婚后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如果该房屋是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该出资方子女名下,应当认定为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房屋是婚后双方父母共同购买的,则可以参照民法中对于共有关系的规定来确定房屋归属。

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
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共同共有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共有财产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第二款在处理婚后双方父母给子女共同买房的情况时,将该共有关系简单的根据父母双方出资比例认定为按份共有关系是不恰当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关系。

四、其它几种特殊性质的房屋
(一)福利房
如果福利房一方婚前购买的,但是双方共同出资的,那幺即使房屋是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的,若一方能够用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婚前夫妻双方以婚后居住为目的由双方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该套房屋,则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婚前购买或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以标准价购买的福利房,若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不是完全所有权,这种情况则应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进行审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二)拆迁安置房
司法实践中,涉及拆迁房的分割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两个
方面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婚后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中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若婚后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若仅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实现,中间不需再给付房屋差价的,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产权的调换应仅认定为个人财产存在形式的一种转换,不应就此认定为财产性质的改变。

而若是中间存在着差价,差价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结清的,也不影响房屋产权归属,但是离婚时,房屋的产权人就应当就夫妻的另一方对差价的付出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被拆迁的房屋是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其中一方的名下。

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按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房来处理,该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有明确的将房屋赠与夫妻一方的意思表示。

(三)“小产权房”
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离婚时,法院不支持夫妻任意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的确权要求,但是双方购买“小产权房”投入的资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实际占有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夫妻离婚时要求分割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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