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论文二创新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众所周知,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归属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自由化、离婚率上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夫妻个人利益,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规范以及社会文明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推进妇女地位提高、性别平等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早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财产应该实行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
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扩大了夫妻财产的范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会被平分。
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一)婚前财产没有明确划分。
在我国婚姻家庭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如婚前收入、婚前房屋等,但是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归属成为了一大争议点。
(二)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影响较大。
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进行平分处理。
但是,这样做对于子女抚养的权益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资源来争夺共同财产,导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暂时被忽略。
(三)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歧义。
在具体的实践中,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起劳动所得、家庭开销等,占比可以根据贡献程度来划分;有人认为只有双方一起开办的工作、生意、房产等才算共同财产。
(四)完整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财产划分标准依旧存在许多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同性婚姻、财产较大的夫妻等,如何平等、公正地分配财产仍然面临挑战。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和继承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迁,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现实需求,需要进行适当的完善和修改。
本文将从财产归属、管理以及继承等方面,提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建议。
首先,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应该注重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
目前的婚前财产认定过于主观,往往会因为举证困难而导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因此,应该建立起明确的婚前财产认定标准,将双方在婚前所积累的财产列入个人财产范围,确保婚姻后对这部分财产的绝对保护。
而对于婚后财产的归属,可以采取一种情况共有、工作收入积累分配的政策,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同时享受家庭财产的所有权益。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女性的财产权益,也可以减少因夫妻财产纠纷而引发的婚姻矛盾。
最后,在夫妻财产继承方面,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继承制度。
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顺位较低,容易导致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财产遭受侵占和剥夺。
因此,应该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上升到与子女相同的待遇,确保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也应该加强对存活的配偶的继承权保护,避免其因受到其他继承人的排斥而导致经济困境。
总之,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和修改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法律、社会伦理和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通过规范财产归属、完善财产管理和保障财产继承权益等方面的,可以实现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平等和个人尊严的保护。
只有通过适当的修改,才能让夫妻财产制度更好地适应现实需求,使夫妻关系更加和谐稳定,为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比如,中国有实行“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两种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配方面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夫妻财产制度也为夫妻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夫妻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还是来自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夫妻共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到的收入和财产能够公平地分配。
然而,夫妻共有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共有制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双重支配权和支配义务,可能导致财产管理和决策上的冲突和纷争。
其次,夫妻共有制无法确保个人财产的保护,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夫妻共有制而被另一方侵占。
最后,夫妻共有制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的复杂和困难。
另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独有制。
夫妻独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无论是结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后自己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
在夫妻独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夫妻独有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经济能力,避免了财产管理和分配上的冲突和纷争。
然而,夫妻独有制也有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一方的经济地位强势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其次,夫妻独有制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财产分配上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最后,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和争议。
基于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离原则”。
该制度将夫妻双方结婚前已有的财产和婚后个人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论夫妻共同财产 毕业论文

电大毕业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姓名:专业:年级:学号:目录摘要 (2)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 (3)(一)概念................................................................................................( 3)(二)特征 (3)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 (3)2生产、经营的收益 (3)3知识产权的收益 (4)(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 婚前财产 (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4)(三)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1 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4)2 约定不明确 (4)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四.夫妻财产制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五.结语 (5)参考文献 (6)论夫妻共同财产内容摘要针对在实践中所出现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系统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及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分割解决方案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一 )概念: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 郝小雯 学号 *********入学时间 2003年3月 专业 法学试点分校(工作站) 重庆电大璧山分校指导教师 吴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 五 年 三 月 二 日论文目录1.选题意见 (3)2.任务书 (4)3.提纲 (5)4.论文指导进度 (6)5.论文正文 (7)6.参考资料目录 (18)选题意见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指导教师吴丰职称《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论文指导进度妻财产制度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影响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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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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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极大变化,财产关系日趋复杂,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顺应时代要求,对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知识产权的确定性期待利益等作出了较为先进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对家庭财产更加多元化的现状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显然存在缺陷,比如对无形财产的可期待利益、对法定继承所得财产的强制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等规定,扭曲了法律本身的目的,这使得使夫妻在财产的平等性上失衡,当事人难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因此,笔者拟从增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期待利益、对关于夫妻一方资格、技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问题、现行夫妻所得共同制度使以个人名义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被强行法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性质疑、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性质的规定、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的异议等方面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目录引言 (1)第一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及意义 (3)第一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 (3)第二节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意义 (8)第二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分类 (11)第一节从财产性质的角度分类 (11)第二节从立法例的角度分类 (12)第三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境外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15)第一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境外立法例考察 (15)第二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17)第四章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建议 (20)第一节无夫妻非常财产制度的现状应予以立法填补 (20)第二节应明确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期待利益 (24)第三节关于夫妻一方资格、技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问题 (28)第四节关于夫妻一方法定继承所得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的问题 (35)第五节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问题 (39)结语 (42)注释 (44)参考文献 (47)论文摘要(中文) (1)论文摘要(英文) (1)后记 (1)导师简介及作者简介1引言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一种操作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除2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具体规定,还可以依约定产生。
我国2001年修改前的《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做出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界线不清,这不仅给具体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定的不便,也使对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没有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影响财产所有人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也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所需的法制环境不相符。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首次以列举的方式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用一项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做了概括性的规定。
分别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试图让其区分开来,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结构中,保护妇女切身利益,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要求,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或者尚属空白,或者做出的规定已经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发了许多争议点,如夫妻分居情况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合理性、将法定继承所得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性、无形财产可期待利益的合理性等等。
对于这些争议点,确实有必要讨论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合法的财产关系,减少纠纷,这不仅符合我2 国的实际情况,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向。
同时,鉴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笔者拟在吸收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比国外立法例和国内各学说,针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谈一点个人的浅见拙识。
3第一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及意义第一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立法思想而确立的。
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按照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由此可见,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把握以下两点:首先,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算起,到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效之日为止的期间。
它既不包括婚前订婚或谈恋爱的期间,也不包括双方离异或一方死亡后的时间。
婚姻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或在上诉期间,即使夫妻分居也算是婚姻存续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双方已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礼金、礼物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夫妻共同所得财产是夫妻所得的财产。
所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如果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种财产权利,如继承已经开始,即使该项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遗产于婚后分割,它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如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4 占有,该项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和夫或妻一方所得。
此外,还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家庭共同财产为全体家庭成员所共有,夫和妻作为家庭成员主体的组成部分,可以依法确认他们的财产应当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至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为每个主体本人所有。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或者劳动奖励,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的不断多样化,红包、分红、互助金等一些新的名义的劳动报酬也不断出现,数额也越来越大。
这些工资、奖金性的收入,都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用劳动报酬所购置的财产,只是财产形式的转化,并没有改变财产的法律性质,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
但实践中,在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和私营企业主的家庭中,夫妻财产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只有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未直接参与,其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否应属于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但是,按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度,所以,夫妻一方所得的收入应归为夫5 妻共同财产,虽然另一方未直接参与其中,但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因而,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没有约定为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这就出现了《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的矛盾。
按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用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无论是投资经营者是一方还是双方,其经营所得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也理所当然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1]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婚姻法中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利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知识产权的创造,离不开另一方的配合和支持,因此,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己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6 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将法律无法详尽列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并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的具体情形,统统纳入其中。
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滥用该条款,《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1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没有约定为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个人住房将逐步商品化、市场化,今后职工要解决自己的住房资金来源,主要靠职工工资的积累、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贷款,从职工个人的利益来看,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的长期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补贴的公积金都是职工个人长期储蓄的住房基金,所有权、使用权属职工个人。
对于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归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