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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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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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众所周知,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归属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自由化、离婚率上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夫妻个人利益,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规范以及社会文明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推进妇女地位提高、性别平等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早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财产应该实行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

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扩大了夫妻财产的范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会被平分。

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一)婚前财产没有明确划分。

在我国婚姻家庭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如婚前收入、婚前房屋等,但是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归属成为了一大争议点。

(二)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影响较大。

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进行平分处理。

但是,这样做对于子女抚养的权益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资源来争夺共同财产,导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暂时被忽略。

(三)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歧义。

在具体的实践中,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起劳动所得、家庭开销等,占比可以根据贡献程度来划分;有人认为只有双方一起开办的工作、生意、房产等才算共同财产。

(四)完整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财产划分标准依旧存在许多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同性婚姻、财产较大的夫妻等,如何平等、公正地分配财产仍然面临挑战。

毕业论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毕业论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摘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体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

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

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独立紧密相连。

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最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房产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曾在当时社会引起轩然大波。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不仅会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也会受到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

同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会受到一方或双方的侵害。

因此,现代夫妻财产制以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立法宗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ABSTRACT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also called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It is about th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marital property.Marital property acquired after marriage,the use of proceeds of disposition of debt repayment an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when the liquidation of property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legal system.A country takes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and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type of legislative model legislation affected their traditions,custom,ideas ,culture ,social development change in family structure and even the couple tied their economic independence.August 12,2011,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is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he marriage system of income .Combined with the unique property system and agreed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perty before and after marriage made detailed and specific provisions,It has caused uproar in the social.In real life ,matrimonial property will not only be against one of the spouses,will also be against a third person outside the couple.Similarly,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 will be against one or both spouses.So modern marital property to your personal interests and social interests into account for the purpose of legislation.Key words: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the contractual property system;jointly owned property.绪论家庭作为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单位,它的内部关系的变迁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着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嬗变过程,家庭制度也成为社会制度基本的组成部分。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论文摘要范例

论文摘要范例

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等问题。

它的完善与否对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影响颇大,历来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同时又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加以约定,以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关键词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缺陷与完善。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范文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财产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经济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婚前财产的界定及法律背景首先,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由个人独自取得的财产。

其界定范围主要包括现金、不动产、动产等有形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在我国《婚姻法》中,婚前财产被视为个人独立财产,一般不受婚姻关系的变更影响。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一)理论分析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则认为应当归为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从法律角度来看,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各有利弊。

共同财产制体现了婚姻的共同体性质,但也可能导致个人权利的侵犯;而分别财产制则保护了个人权利,但也可能导致婚姻中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二)实际情况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往往涉及到投资、经营、劳动等多种因素。

例如,婚前房产在婚后因市场上涨而产生的增值收益,或婚前资金用于投资公司所获得的利润等。

这些收益是否归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四、立法建议及解决方案(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针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明确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种类,以便于实际操作。

其次,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因市场波动、自然增值等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收益,可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因个人劳动、投资经营等人为因素产生的收益,应归为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二)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除了完善法律制度外,还应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姻财产关系的认识和了解。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 的约定财产有三种: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 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 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进行财产约定
一、夫妻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 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财产权能的发挥、婚姻关系的维系、 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 本性的制约作用。夫妻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财 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 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 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所以在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应该符合 婚姻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要求,反映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姻财 产方面的意愿。夫妻法定财产制对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目前 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要求。因此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可见,我国夫 妻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财产制。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比如,中国有实行“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两种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配方面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夫妻财产制度也为夫妻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夫妻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还是来自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夫妻共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到的收入和财产能够公平地分配。

然而,夫妻共有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共有制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双重支配权和支配义务,可能导致财产管理和决策上的冲突和纷争。

其次,夫妻共有制无法确保个人财产的保护,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夫妻共有制而被另一方侵占。

最后,夫妻共有制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的复杂和困难。

另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独有制。

夫妻独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无论是结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后自己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

在夫妻独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夫妻独有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经济能力,避免了财产管理和分配上的冲突和纷争。

然而,夫妻独有制也有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一方的经济地位强势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其次,夫妻独有制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财产分配上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最后,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和争议。

基于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离原则”。

该制度将夫妻双方结婚前已有的财产和婚后个人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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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摘要: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

关键词: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男女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抚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

这种财产关系也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规定差异很大。

中国实行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夫妻财产关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中国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而夫妻财产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向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

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和婚后均为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它具有的特征:①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②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

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

所以,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有一案例:宋某与王某结婚已15年,15年来,王某任劳任怨,将家务事全部揽到自己身上,一心帮扶丈夫的小说创作事业,故宋某在小说创作方面小有成就曾先后出版过三部长篇小说。

不料,时至今日,宋某却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与王某离婚。

对于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

但宋某又有一篇长篇小说已完稿,且正在与出版部门洽谈出版事宜。

王某认为其中同样凝聚着她的心血,其著作权张某也应该分享。

王某能否分享丈夫的著作权?笔者认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方面的权利和取得稿酬等财产方面的权利。

人身方面的权利只能由作者专有,妻子不能分享。

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妻子完全可以分享丈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但是,由于该小说现在尚未出版,稿酬收益尚不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适当照顾。

”据此,王某同样无权分享其财产权益,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某有权要求法院给予适当照顾。

夫妻对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收入或收入少等为借口妨碍甚至剥夺他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

这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

如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共享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当相互协商,意见统一后再进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有一案例:李男与孙女2001年结婚,2002年生一女孩取名李丹(化名)。

2004年男方在个体经营中认识了赵女后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

2005年李男为赵女花80万元购一房产,房产证办在赵女名下,2006年李男与赵女生一女取名李丽(化名)。

2007年李男患病身亡,留下遗书表示将个人财产80万元赠与赵女。

孙女清查其与李男的共同财产为320万,在清查中发现了李男为赵女花80万买的房产,孙女于是起诉赵女要求其交出房产。

而赵女和李丽起诉孙女和李丹要求分割李男的遗产。

究竟法院应该支持哪一方的起诉请求呢?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其权利的行使应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每个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效的。

所以,李男与孙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男擅自为赵女购房系无效民事行为。

这样,两人的共同财产的400万元。

但李男的死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解体分化,也就是说,这400万元财产中有一半即200万元是李男的,李男有权利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所以遗嘱赠赵女80万元合法有效。

另外,李丽作为非婚生女应与婚生女一样受法律保护,所以孙女、李丹和李丽系同一顺序的继承人。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这主要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丰富,家庭财产关系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夫妻财产关系出现多元化的趋势,这与个人身份、生活、劳动不可分割的财产内容收益增多有一定的影响。

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夫妻合法的财产收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家庭财产法律制度,另外,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有利于在审判实践中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在处理夫妻对财产权益争议时,有法可依,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益。

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姻前财产。

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即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和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面指的是夫妻一方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当身体受到伤害时,侵害人应当赔偿的医疗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这些费用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应当归受到侵害的个人享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应当严格执行遗嘱,认定财产归一方所有。

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将财产赠与给夫或妻一方,同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

据资料载:2000年12月郑某(男)与秦某结婚。

婚后郑某的姑姑送给郑某一架钢琴。

但郑某不喜欢音乐,从来未动过钢琴。

秦某经常弹奏钢琴。

秦某认为丈夫缺少情趣、不懂得生活。

而郑某认为秦某太现代,不是理想中的妻子。

双方最终协议离婚。

对离婚及其他财产的处理均无争议,但双方对结婚之一后郑某姑姑送给郑某的价值一万元的钢琴归属产生分歧。

秦某认为这架钢琴尽管是郑某姑姑给郑某的,但是在婚后给的,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郑某认为尽管钢琴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钢琴是姑姑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秦某无权分割。

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

当然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就应归一方所有。

本案郑某的姑姑未明确将钢琴只是赠与郑某,所以钢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生产及生活的原则,钢琴归秦某所有较为妥当。

当然秦某应给予郑某一定价值的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好衣物、帽、化妆品等,但贵重金银首饰不属于生活用品,不是一方特有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比如一方获得的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等。

2、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趋提高,公民财产的日益丰富,夫妻要求用文件形式处理双方财产是很正常的,另一方面,随着婚姻问题上的封建观念不断破除,离婚不再是悲剧,也不是丑事,离婚案逐渐增多,再婚夫妻特别是老年人再婚也随之增加。

据资料提供:再婚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约占现有约定财产制夫妻比例的29%,涉外婚姻和港澳台婚姻也不断增多,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照顾到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

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案例:毕某(男)与刘某婚后第三年下岗。

毕某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

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难有进展。

2001年10月之后,毕某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于2002年1月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

家庭的共同存款6万元全由刘某掌握。

之后,毕某的服装全部积压,资金难以回收。

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

后杨某听说刘某有6万元存款,因此再度提出还款一事。

但毕某告知杨某自己与妻子有约定,自己的经营与妻子无关。

杨某在协议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但《婚姻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首先,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效力。

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或经公证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

也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不知情,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

也即债务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承担。

本案中毕某与刘某的财产约定从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为规避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了财产约定,显然对第三人即债权人杨某是极不公平的。

因此这一财产约定对杨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毕某所欠债务,应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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