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合集下载

妇女权益保障案例(有答案)

妇女权益保障案例(有答案)

一、女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权?【案例】女青年张某的父母不同意其与现在的男朋友结婚,他们不让她出门,并对其有殴打行为。

请问:张某对此应如何处理?分析: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首先应积极耐心地和父母沟通,交换意见,争取解决好婚姻问题。

如果还不能说服父母的话,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还可以向当地妇联求救,或是向警方报案。

如果父母的行为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父母暴力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予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女方可否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案例】女青年王某与男青年李某相恋多年,期间王某两次未婚先孕,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后来李某移情别恋,向王某提出分手。

王某开始不愿意分手,后来看到李某对自己十分绝情,就同意断绝恋爱关系,但条件是李某要向其赔偿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因为自己的青春被耽误,名誉受到损害,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极大伤害。

李某不肯,王某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请问:女方可否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析: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系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被告应依法终止妊娠,这是一种义务。

但是,对被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原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婚姻法》中也没有关于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青春的流逝,对男女方是一样的。

因此,王某要求李某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1、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C )%的比例给付。

A、15-20B、20-25C、20-30D、25-302、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C )%。

A、40B、45C、50D、553、表兄弟姐妹是自己的( A )。

A、旁系血亲B、旁系姻亲C、直系血亲D、直系姻亲4、舅兄的妻子是自己的( C )。

A、配偶的血亲B、血亲的配偶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 B )。

A、结婚的最高年龄B、结婚的最低年龄C、结婚的最佳年龄D、必婚年龄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C )内提出。

A、3个月B、6个月C、一年D、2年7、以婚姻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B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C、狭义的婚姻法D、广义的婚姻法8、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不正确得是(D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B、婚姻登记条例C、广东省人大的地方规定D、汕头市民政局规定9、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D )A.并列的法律部门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10、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D )A、结婚自由B、离婚自由C、不结婚自由和不离婚自由D、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11、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制止的是(C )A.人民法院B.当事人所在单位C.公安机关D.检察机关12.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 D )为本位的。

A.个人B.父母C.夫妻D.宗族二、多项选择1、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

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已新法修改答案)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已新法修改答案)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答案】C【解析】A项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本题中甲乙之间的纠纷是因动物致人损害所产生的特殊侵权关系,并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民事权利。

绝对权是效力能够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是向特定人主张权利,是相对权,B项错误。

C项考查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

”因此,C项正确。

D项考查民事权利。

抗辩权是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先要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利,再主张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行使。

本题中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是在否定甲享有请求权利,不是抗辩,因此D项错误。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

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答案】C【解析】ABC项考查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我国的新婚姻法是完全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思路的,因为现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早就已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的。

尤其是在夫妻财产方面是成为了婚姻关系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的,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就跟夫妻财产是有关系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我国的新婚姻法是完全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思路的,因为现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早就已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的。

尤其是在夫妻财产方面是成为了婚姻关系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的,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就跟夫妻财产是有关系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结婚超过8年婚前财产会变成共有吗?

结婚超过8年婚前财产会变成共有吗?

结婚超过8年婚前财产会变成共有吗?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结婚超过8年,所有的婚前财产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为您解答!1、虽然婚前他很有钱,但是只要我们结婚超过八年,所有的财产都是我们俩的了?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婚姻法》修正之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以因结婚而变成共同所有。

但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之间的转化,有了重大的调整。

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

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不管结婚时候配偶间各自财产状况如何,也不论结婚多久,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财产。

有些带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温床。

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2、婚前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模拟30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模拟30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模拟30(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15.00)1.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前提条件是______(分数:1.00)A.事态严重B.行为人仗势欺人C.有人报案D.受害人请求√解析:2.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______(分数:1.00)A.二代旁系血亲B.三代直系血亲C.三代旁系血亲√D.四代旁系血亲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我国《婚姻法》中亲等的计算法。

[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

叔伯与侄子是同源于侄子的祖父母的,属于三代旁系血亲。

3.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是______(分数:1.00)A.夫妻各有姓名权B.婚姻住所决定权C.夫妻人身自由权√D.计划生育义务解析:4.甲男于2008年与乙女结婚。

甲婚前拥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股价上涨,甲于2012年初将股票抛出,得款人民币15万元。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分数:1.00)A.价值10万元的股票因两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股票是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股票被抛出并得款15万元是在两人婚后,故1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C.15万元均为甲的个人财产D.股票增值部分人民币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甲男婚后抛出股票得款15万元中有5万元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

故股票增值部分5万元人民币为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为甲男的个人财产。

5.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3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______(分数:1.00)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C.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婚姻无效的原因消失后的处理。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内容是什么?婚姻问题是人们经常遇到的问题,无论是在结婚还是在离婚的问题的时候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特别是在离婚的时候一个主要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在婚姻法中对于财产的分割有详细的解释,那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八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释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定,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其他只属于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关于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适宜的,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这次修改,考虑到现在夫妻婚前财产越来越多,笼统地将上述规定作为法律规定会产生一些问题,并且从物权制度上也需进一步研究。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2008-04-14 【解释】本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

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

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

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特有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方代为管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

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目前,世界上许多设有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下面,将一些国家有关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作一简单介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一、夫妻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主要是涉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它涉及的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问题,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等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1.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按照民法的基本理念,约定之效力往往高于法定,故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

依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可见,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一般原则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共有状态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而法定财产制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对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一般原则的补充。

2.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所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民事法律自身的特征决定了可以允许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

将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辅助形式,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结合起来适用,体现了我国在婚姻立法的夫妻财产制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条文内容介绍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定或约定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制度中的夫妻个人财产,可分两类: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解决的问题,正是针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名下的财产,哪些应当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应当包括以下几类: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也就是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物或者其他财产权益,既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前,与此后的婚姻生活毫无联系,依民法财产所有权取得原理,一方婚前财产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是该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方式或者是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形式所获得的,其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对《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最直接和明确的解释,同时也是为了释明和强调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

因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则明文规定,婚前财产不再会因为夫妻的共同使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变化,也是一大进步。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有着极强的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是专用于伤残人员治疗疾病或其今后的生活费用,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生存能力不至于因为离婚而受到威胁,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否则,一旦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可能致使伤残人员处于极为不利的困境,使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法律应当充分尊重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处分的权利,而遗嘱或赠与合同的立遗嘱人和赠与人有着处分的充分自由,应当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意愿,如果其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地确定只由夫或妻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则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这一条针对的是已婚的夫妻而言,如果是婚前赠与的,则当然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适用第1款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实际上是对婚前赠与行为的说明,根据类推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亦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财产的婚前赠与的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

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未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婚后购买的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供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

这类财产成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这些生活用品为某一方专用且依常理只能为一方使用。

这类财产主要指用于满足个人日常生活必需的用品(如衣物、饰物等),但贵重物品、奢侈品因其经济价值过高应除外。

比如如果是女性的简单饰物而男方又无法使用,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是纯金饰物,则即使只能由女方佩戴,但是因为其价值过高,而且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简单视为一方所有会造成另一方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生活用品的外延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这既是对《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补充,也体现了《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保护军婚,维护军人利益的特殊的价值取向。

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本身就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而军人的伤亡往往是和国家利益紧密联系的,因此军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利益就应得到特别的维护和照顾。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在列举了上述夫妻个人财产外,再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涵盖列举不详的部分,以便于利用法官之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形态以不断更新的形式出现,司法裁判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也不断出现新的问题。

比如理论界争论非常激烈的彩礼问题、知识产权产生的财产权的问题、按揭房问题等等。

面对这些问题司法机关都必须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个人财产,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严谨的态度去面对、去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会在后文中论及。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中列举的个人财产之外,介绍婚姻财产制度还必须提到的一点是——个人债务。

划清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线,同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线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

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这是新婚姻法(包括《婚姻法》和两个司法解释文件)唯一一个提到个人债务的条文,其中之意,除了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外,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应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而能证明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制度如此设计是基于认为为结婚或婚后的生活婚前举债的行为,实际上应当视为夫妻婚前的共同花费。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应当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明确地划清界线,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各自之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财产所有权人和侵权人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一直以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都占有非常大的比例。

其中就有大量的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这种纠纷相对而言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财产所有权人享有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受侵害后要求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夫妻一方作为所有权人有同样的权利。

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侵权案件中,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也是由夫妻一方起诉的,此时法官往往对财产的权属状况不做也无暇做深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代理行为的默认。

而不能因此就认定该涉案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之间因其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夫妻双方之间因其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双方极少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因为夫妻之间毕竟要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容忍义务,夫妻个人财产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对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也应有适度的使用权。

可见,这类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应多以调解为主。

(三)夫妻双方因债务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夫妻双方可能因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以及如何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

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首先确定债务是个人债务抑或共同债务,这是解决债务偿还问题的前提,决定了债务偿还的方式。

而判定债务性质后,如何偿还,是否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问题,是这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四)因离婚而产生的对夫妻个人财产认识不同产生的纠纷。

此类案件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也是适用《婚姻法》第18条最频繁的,同样也是案情最复杂、争议最多的案件。

离婚案件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身份关系的解除外,还有夫妻财产的分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