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
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摘要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对于协调夫妻双方的关系,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夫妻家庭的和睦。
本文主要是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作者简介:王频,新海禽发食品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06-02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依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经过了多次的修改,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解决因为财产问题导致的家庭婚姻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相处。
一、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完善的意义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新婚姻法的修订以及夫妻财产制纠纷逐渐增加,完善夫妻财产制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完善婚姻法的需要。
当前夫妻财产制完善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立法意义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有着一定的立法意义。
一方面夫妻财产制为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行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
婚姻家庭的建立不仅仅是成员的增加,同时也是一种责任的增加,在家庭中需要面临众多的问题,其中物质保障是最基本的需要。
比如家庭的生活支出,子女的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以及医疗支出等等,如果法律将这些费用通过夫妻财产制进行确立将会增强人们的约束力,保障正常的家庭生活以及减少因此产生的家庭纠纷,保障家庭和睦。
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制体现出夫妻中地位的平等与否。
当前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往往是由于经济收入决定的,通过夫妻财产制的确立同时也可以反映出夫妻地位是否平等,进一步规范了夫妻地位的平等性,对于维护家庭婚姻的和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三)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 定
家庭共有产物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共有的一定数量的财物或物质利益的 总称。家庭共有产物是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结果,也是家庭成员之间 共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当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定,明确其性质 和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婚 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具有核心地位,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和保 障。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 封建主义的夫妻财产制度,确立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是198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 产制的性质、范围和种类。
1、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间关 于财产问题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间有约定者,或经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商 同意,至期有效;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该法是承认夫妻 财产制的,但仅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并未就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具 体内容作出规定。
2、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 定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双方约定婚前及 婚后的财产归属。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 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该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
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
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
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再 次 ,必 须 用 “ 书 面 形 式 ” 进 行 约 定 。这 需 要 夫 妻 在 约 定 财 产 是 , 结合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出慎重的抉择 ,并且书面约定为解决 日后 由 此而引起 的纠纷提供了依据 ,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3 .4设 立 并且 完善 约 定 财 产 的公 示制 度 我 国应该设立相应的公示制度 ,这样对于保护交易安全 ,保护 夫妻 双方 以及第三人 的利益上会大有好处 。所以应该以备案的夫妻财 产约定 的公示方法 ,经公证并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 ,否则 不发生 对外效力 。
4 . 结 论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 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关于他们各 自所得的收入 以 及所 购置 的财产 的界定 问题 。对 婚前 同居 期间所形 成的财产 界定 问题 , 等等
2 .2有 关 涉厦 处 分 夫妻 共 同 财 产 的制 度 不够 明确 具 体
一
任何一项制度的借 鉴 和运用 ,应遵循 怎样 的路 径都 应结 合本 国 国 情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 。我们要结合我阑的具体 国情 。建立 套行之有效 的、具有 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完善我 国的夫 妻财产 制度,既是我 国坚持 “ 以人为本 ” 、“ 构 建和谐社会 ” 的体现 ,也是我 国适应 国际化 的要求 。(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浅 析 我 国夫 妻 财产 制 度
陈 玉 莹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 中一个重要的部分 ,也是 夫妻纠纷 中比较 复杂 的部分 ,因此夫妻 财产 制度在解 决夫 妻财产 关 系方面 起着关 键作 用 ,我国现行 的夫 妻财 产制 度在 解 决夫 妻财 产关 系方 面还 比较 薄 弱 , 2 0 0 1年颁布的 “ 解释 ( 三) ” 虽然将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关系上 ,但婚姻 关 系的解 决不同于其他 民事关系 的解 决 ,它 的内容存在 着很大 的差 异。 其 司法解 释也只是将某些条文细化或者针对某一案件 。某一现象做 出规 定 ,以至于在处理 夫妻 财产关系 问题 上很难 顾全所有 ,难 免存在纰 漏 。 因此我们 必须加 强夫妻财产制度 的完善与实施力度。 1 .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 ,是指规定夫 妻婚前 和婚后 的财 产归属 的问题 的制度 。 它主要指夫妻对 于财产 的归属 、使用 、管理 、收益和处分 的权益 ,偿还 债务 以及婚姻结束时的财产 的分割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 ,是指法律明文规定 的财 产形 式 ,主 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制 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 ,所采 取的一 种形式。它的内容在法律上规定 的很详细 ,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擅 自改变 法 律 规定 的 内容 。 关于约定的夫妻婚姻 财产制度 ,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 定的财 产的形式 ,法律规定并认 可夫妻双方可 以通过约定来 明确财 产形 式 ,并 且它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目前 ,我 国家庭 以法定 的夫妻财产 制为主 ,可是 ,约定夫妻财产制 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 .关于我国夫妻婚姻 财产制度 中存在的缺点 在我 国的法律体系中 ,关 于夫妻财产制度 的规范主要是基 于一部婚 姻 法 和 两 部 司 法 解 释 ,并 与 2 0 1 1年 出 台 的 另 一 部 司 法 解 释 ,对 夫 妻 财 产制度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有关夫妻从财产制权 利 、义务关系 的 内容主要体现在 2 0 0 1 年 《 婚姻法 》第 三章 “ 家庭 关系” 中 ,涉及夫 妻财产关系所谓问题有 :1 7条 、1 8条、1 9条 。1 7 、1 8条 的性质是法定 夫妻财产 ,1 9条则为约定夫 妻财产 。 我 国的 《 婚姻法》 及其 司法解 释 在解决 我 国夫妻 财产 制度 问题不 论从 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断地创新 与完善 ,适应 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 的 理念 ,但我们在给予充分的肯定 及高度评 价我 国夫 妻财产制度 的 同时, 也不得不 清楚 的认识到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 缺陷和有待完 善之处 。 婚姻关 系中财产问题的纷繁复杂 ,使得 在现实 中存在种种 问题 。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 的约定财产有三种: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 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 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进行财产约定
一、夫妻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 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财产权能的发挥、婚姻关系的维系、 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 本性的制约作用。夫妻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财 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 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 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所以在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应该符合 婚姻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要求,反映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姻财 产方面的意愿。夫妻法定财产制对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目前 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要求。因此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可见,我国夫 妻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财产制。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阶段,国内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近些年经历过多次修改,虽然每次修改都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是整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基于此,本文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促使制度更为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归属前言:进入二十一世纪,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受到国际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改变,越来越崇尚自由,导致近些年的离婚率大大提高,并因此产生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重点问题。
为此,国家推出婚姻法制度,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以及约定财产等进行明确划分。
到目前为止,婚姻法是保障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分配管理都可以依照此制度进行处理。
在本文研究中,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制度的改善建议,旨在帮助我国建立更为贴合国情民生的婚姻制度。
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内涵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对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措施的制度。
里面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分割等,并且对婚后的财产处理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处理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没有对名下财产进行明确划分时,使用的一种合理方式。
在法律中,财产制度规定较为详细,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经过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指的是在工商业标记和创造性智力成果下所衍生权利的统称。
因为知识产权带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点,所以,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内容只能够属于作者自身,只有规定的财产权内容能够进行转让、继承。
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 州市 电视 大学邳 州分校 ,江 苏 邳 州 210 ) 徐 2 30
摘 要 : 国婚 姻法 实行夫 妻法 定财产 制与 约定财产 制并存 的夫 妻财 产制 度 , 我 以夫妻 财产婚 后所 得共 同制为
夫妻法定财产制。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障稳定 、 保 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当
要 内容 , 因此 习 惯上 称 为夫 妻共 同财 产 制 。夫 妻 共 同
的财产 , 如果仅仅依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作 为夫妻共 同财产 , 难免有益 的效 果 。 ( ) 二 知识 产权 收益 的归 属界 定不 清
的基础。 夫妻关系的法律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夫 妻财 产关 系是 夫妻 双 方共 同生活 不 可或 缺 、 也 无法回避 的重要 内容 , 是因夫妻身份关系所引发的法 律后 果 。我 国婚 姻法 实行 夫妻 法定 财产制 与约定 财产 制并 存 的夫 妻财产 制 度 , 以夫 妻 财产 婚后 所 得共 同制 为夫妻法 定财 产制 。 妻共 同财产 作为维 持婚 姻家庭 夫 生 活正 常进 行或存 续 的物质 基础 和保 障 , 范 围 的认 其
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共有制。9 0 婚姻法》 18 年《 在原来法 律规 定 的基 础上 对夫 妻 财产 制度 进 行 了相应 的调整 ,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 共 同所有 , 方另 有 约定 的 除外 。这 就把 法 定夫 妻 财 双
产 制 由原 来 的 一 般共 同共 有 制 修 改 为婚 后 所 得共 同 共有 制 。它继 承 了 15 姻 法 法定 夫妻 财 产制 的基 90婚
事人 的合法 权益 等具有 重要 的实践 意义 。
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伦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伦理实体,是婚姻最直接的法律效果。
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
一、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人身关系的核心是平等和自由。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夫妻双方享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有关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和人身权。
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我国整个婚姻制度,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抚养的义务等。
人格权夫妻人身关系的核心,也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身体、健康、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在古代的亲属法中,人的身份体现为家族和社会的双重性,身份的法律含义体现的是国家和家族中的权力和等级特权,高等级身份的人对低等级身份的人享有在人身和财产上的绝对支配,这也就决定了身份权在产生之初就表现为一种不平等的专制支配性质。
英国学者梅因指出,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在某种程度上,至今仍旧带有这种色彩。
在夫妻人身关系当中,身份权更多的体现为对外的法律效力,对内而言,因为传统思想的影响,妻子对丈夫依然存在依附的心理特征,丈夫还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特别在我国农村,很多妇女还存在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的思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内容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
因此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
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
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
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
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
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
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
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体现出来。
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男女是平等的,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的平等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2、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
“民主,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我国民法也强调民主、公平合理、维持正义。
但我国还是一个年轻的国家,刚从具有“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走到现在,封建的不良思想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
妇女在家庭里仍处在弱者的地位,保护弱者是法律的任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享有平等的权利。
只有保护里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3、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现行《婚姻法》也是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稳定和谐。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4、符合中国的国情。
各国的法律制定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
正是这个特点,我们对国外的成功的夫妻财产权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国情,理性地借鉴。
5、保护交易安全。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开始商业化,交易逐渐增多,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利益,夫妻有按照市场规则行为的义务。
三、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
在此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权、约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
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强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全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
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全能。
四、夫妻财产权的内容夫妻财产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不仅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财产关系。
“全面规范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与责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关系的需要,也是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必要,有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的安全。
”财产权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无论中外的何种夫妻财产制都包含这些财产权内容,并确定夫妻财产对外责任的清偿及分割。
对财产权的五种全能,将借助法定夫妻财产权给予阐述,现仅就贯穿于三种夫妻财产权类型的权能进行阐述。
1、所有权。
夫妻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夫妻为方或双方财产权的前提。
涉及到所有权的始终间和方式。
如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对法定财产的全能开始于结婚,婚姻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决定共有关系的开始。
婚后,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变更共有关系。
2、使用权。
夫妻对财产的使用,直接体现夫或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他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
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配偶他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即使用权)。
3、家庭生活费的负担。
婚姻家庭的生活是有夫妻共同管理的,夫妻以其个人或共同财产对家庭的开支负担。
夫妻的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
在共同共有财产制下,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有个人财产分担。
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分担。
在某些地区,一方婚姻当事人专门从事家庭事务,无婚后所得财产,其完成的家务劳动,视为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4、对外财产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涉及到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债务现象较为普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家庭债务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为了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的、裁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及第25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应有个人财产来清偿,但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应有共同财产来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财产制逃避责任。
但用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他方所造成的损失,有损失方给予补偿。
五、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一)法定财产权的历史沿革我国古代,长期按照“男尊女卑”、“同居共财”、“夫权吸收妻权”的封建思想,有家长掌管家庭的一切事务。
无所谓的夫妻平等,更无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
在中共苏共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
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男女平等,财产平等。
至此我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其把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归为共同财产,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决定的)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没有体现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自治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原则,此时的夫妻财产关系才比较完善。
(二)夫妻享有的财产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定财产制还处于主流地位,尽管现行《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平等。
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强调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因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地17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对法定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