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众所周知,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归属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自由化、离婚率上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夫妻个人利益,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规范以及社会文明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推进妇女地位提高、性别平等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早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财产应该实行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
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扩大了夫妻财产的范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会被平分。
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一)婚前财产没有明确划分。
在我国婚姻家庭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如婚前收入、婚前房屋等,但是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归属成为了一大争议点。
(二)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影响较大。
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进行平分处理。
但是,这样做对于子女抚养的权益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资源来争夺共同财产,导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暂时被忽略。
(三)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歧义。
在具体的实践中,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起劳动所得、家庭开销等,占比可以根据贡献程度来划分;有人认为只有双方一起开办的工作、生意、房产等才算共同财产。
(四)完整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财产划分标准依旧存在许多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同性婚姻、财产较大的夫妻等,如何平等、公正地分配财产仍然面临挑战。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在现代社会中,夫妻财产关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在传统观念中,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性则扮演家庭管理的角色。
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女性的地位提升,夫妻财产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协议、财产分割等几个方面探讨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期间或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继承、赠与、投资收益等。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没有论谁多谁少的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由两个人共同拥有,也就是说,分割财产必须达成一致意见。
二、夫妻协议夫妻协议是指夫妻关系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了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
夫妻协议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在婚姻期间也可以修改。
夫妻协议的签订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比如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公平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夫妻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个人财产的认定、财产分割等。
他们可以通过协定达成意见来解决争端。
三、财产分割在夫妻的离婚或者分居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需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产权比例分配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
且离婚时,应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一个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比例是70%,另一个人则是30%,则离婚时应分别按照这个比例分配财产。
四、总结夫妻财产关系涉及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和夫妻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财产关系早已不再是单纯的男主外、女主内。
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应该是平等的。
在制定夫妻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和协商。
同样,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也应该理性分配。
最后,夫妻协议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法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

三、案例分析
三、案例分析
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李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过程中, 李某隐瞒了一笔高额的存款。后来王某发现了这笔存款的存在,但李某拒绝承认 并且主张该存款是其个人财产。经过法院审理后发现,这笔存款是李某和王某在 婚姻期间共同赚取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李某故意隐瞒,给王某造 成了很大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1、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关键在于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在这一 过程中,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以保护自身权益。
四、结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关键点和难点
2、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均等分割、照顾弱者、过错 方适当少分等原则进行判决。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尽可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避免在法庭上产生争议。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的完善
目录
01 一、离婚夫妻共同财 产分割制度的现状和 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离婚夫妻共
02 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措 施
03 三、案例分析
04 四、建议提出
05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不 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情感和子女抚养问题,还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次 演示将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如何完善离 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提供参考。
1、制定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
1、制定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
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明确各类财产的分 割方式和程序要求。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争议和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2.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建立 财产申报制度。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摘要】婚姻法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中双方共同获取的财产。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建立在平等、公平的原则下的,旨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现行法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财产分割不够细致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为此,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如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规定抚养子女的权责等。
未来可能出现的改革方向包括进一步细化分割标准、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等。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需要不断探讨和改进,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完善,法律不足,改革方向,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探讨,改进。
1. 引言1.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是一部关系到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它规范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在制定和执行婚姻法的过程中,有几条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平等原则是婚姻法的核心之一。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中平等相待,共同协商处理家庭事务。
这一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尤为重要,避免出现财产分割不公平的情况。
自主意愿原则是婚姻法发展的方向。
婚姻是自愿结合的结果,夫妻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迫对方做出不愿意接受的分割方案。
保护家庭和子女权益是婚姻法的宗旨之一。
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到家庭的整体利益和子女的权益,避免因财产分割导致家庭矛盾,影响子女的成长和发展。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婚姻关系的平等、自愿和稳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按照这些原则进行,以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1.2 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双方共同劳动或共同财产转移等共同劳动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双方共同关心和共同积累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房产、股票等。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 郝小雯 学号 *********入学时间 2003年3月 专业 法学试点分校(工作站) 重庆电大璧山分校指导教师 吴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 五 年 三 月 二 日论文目录1.选题意见 (3)2.任务书 (4)3.提纲 (5)4.论文指导进度 (6)5.论文正文 (7)6.参考资料目录 (18)选题意见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指导教师吴丰职称《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论文指导进度妻财产制度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影响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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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 5 篇)第1 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 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失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有法律不调整琐细之事”,对任何法律条款的理解均要置其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法理学基本原则,但若将本条放置于整部民法体系、行政法体系或者经济法体系中讨论必将会引起更多的争论。
在本条款中尤其突出《物权法》与《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以及涉及的各类矛盾和冲突的协调。
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对此条款应作出单一的解释,即婚前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无论是否付款,何时付款,若离婚时能够协商处理相应房产,则按协商处理,若达不成一致,一般应认定为购房合同中的当事人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离婚判决时也应认定为房屋所有权归合同当事方所有。
上述论断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对法律稳定性和一般性的考量。
任何法律之所以发生作用,首先基于其稳定性和一般性的特征,稳定性和一般性可以被视为法律效力的基石,法律要求的稳定性也必然使得法律相对滞后,不能总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法律本身在稳定性和一般性的基础上也更具有可预测性,此时,法律的权威性便体现了出来。
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失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不难发现,房产的买卖应该首先考虑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问题,一般来讲,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有效的合同。
至于该条中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等条件可以视为房产归属的充分非必要条件,在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的财产考量中可认为是修饰条件,而非一般条件。
因为合同的签订使得房屋买受人仅仅对将来的房产归属在合同法或者物权法的领域有了期待的权利,而房产买卖本身并不涉及婚姻关系,若在任何一个房屋合同关系中对购房者或者卖房者提出苛刻的要求,让任何一方去考虑婚姻关系的问题,必然会违反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基本法律原则,交易成本的提高也必然与市场交易的效率性要求相违背。
正是由于婚姻离不开财产,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财产,任何人的生存都离不开财产权利,所以在婚姻关系中处理财产问题应将其限定在婚姻家庭法的基本领域,明确其调整的范围和对象,而不能随意跨越边界从而损害物权法或行政法等相关法律的权威,人为制造的矛盾和问题,也将使得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分配关系涉及的法律无边无际,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因此被逐步蚕食。
(二)对法律解释精确性和可操作性的考量。
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出现,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就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使得法律语词能够被社会生活中的一般人所理解,而不是沦为法官或者律师谋取利益的工具。
因此,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本身已然比法律本身进一步精确,若在司法实践中丢弃本已精确的司法解释,而由法官或者律师进行进一步的解释,那么,司法解释的意义将不复存在。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给予司法实践活动有更加明确的指引,划定司法裁判中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同时也缩小律师辩论的范围,实现司法解释的实效,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条规定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的内容,只有本条不能完全适用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第二款的规定,即房产买卖中一般应有合同中的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并且将来房产的登记一般也会因此而登记在合同中买受人的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与物权实现了统一,离婚时房产当然归买受人所有。
另外,本款还规定了协商处理的内容,即合理解决房产的归属和纠纷是本条的目的,而不能在司法实践中认为本条毫无意义,而任意跨越至第二款,适用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二、个案的法律适用中应把握的原则(一)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要实现其功能必须立足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如何紧紧围绕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裁判往往涉及到法律保留的问题。
不仅行政活动需要遵循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活动同样需要坚持法律保留。
行政权力的滥用会导致腐败滋生,社会矛盾的激化,司法权力同样如此,均需要在个案的法律适用中对其作出限制。
《婚姻法解释(三)》自实施以来,争论不断,有褒有贬。
但其制订也是基于各方面的考虑,面对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或者紧迫的问题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指引。
当然,司法解释在个案裁判中的援引频率已经成为事实,因此,作为广义法律的司法解释必须在个案中给予充分的尊重。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须紧紧围绕司法解释展开讨论,而对司法解释本身的解释在司法层面也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价值衡量原则。
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其价值,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也离不开基本价值对其的指引。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下,秩序价值一直是法律制定过程中所遵循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价值。
婚姻法解释的制定目的可以归纳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维护一夫一妻制,维护婚姻自由,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等。
所以,司法实践中,若离开秩序价值的指引,婚姻自由、财产权利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探讨过程中,有研究者往往陷入一种脱离实际的价值虚无主义,企图将夫妻共同房产的分配从数学上或者逻辑上找到解决的方案,或者采取夫妻平等”或者财产价值化”的数字化”的衡量公式式来解决因夫妻财产分配中出现的纠纷,而忽略了婚姻中的感情因素。
因此,对法律本身价值的考量是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与司法的建议(一)完善法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虽然以规定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主,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为辅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以房产为例,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房产的归属时,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也存在严重的不统一。
有的法官在判决中针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房产所有权的变动应以买卖合同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从而协调夫妻在离婚时对房产分割意见相左的情况。
以《合同法》作为主要依据,对房产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并不能理解为物权和债权相混淆,法官当然也懂得应当将债权的变动与物权的变动相区分,但在离婚诉讼中更好地解决纠纷,能动地适用法律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使然。
有的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坚持《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动产纠纷严格依照产权证的登记内容,充分主张在不动产案件中应坚持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其也存在相应的合理性。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与立法权存在着博弈,如果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则会导致更加严重的问题产生。
因此,势必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以代表巨大财产价值的房产为例,如何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最终的房产归属,同时对没有得到房产的权利人给予恰当的补偿则也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细致的规定,房产的巨大的价值波动也召唤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解释。
(二)完善约定财产制。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对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言,指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要式或者不要式等形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
我国法律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一些规定,但尚不明确具体。
婚姻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总体上来看必然要遵循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允许夫妻双方对各自的财产进行约定。
但婚姻关系又不用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因其深受不可预测、不可衡量的感情因素的影响,并且其直接关系整个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稳定,其社会属性或者人身属性更强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常常出现在不同的时间阶段,婚前、结婚时、婚后。
另外,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不同的财产形态也使得在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时更加复杂,有时候很可能在约定中涉及到第三人的债权、物权等权利。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形式多种多样,口头的、文字的、录音的、公证的、未公证的、登记的、未登记的等各种各样的形式也给法官裁判带了诸多困扰,如何取舍和衡量对审判案件的法官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不公的结果常会影响司法的权威,也会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徒增争议方的诉累。
因此,法律有必要在这些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度直接影响着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婚姻家庭方面立法和司法的进步和发展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切身利益,对婚姻家庭法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立法和司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张涛第2 篇:夫妻忠诚义务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当今的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可是包养小三的现象也屡有出现,有人为搏红颜一笑,要啥给啥,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更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
此时无过错配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且看两则真实案例:一、婚内将财产赠与“小三”,配偶起诉追回王女士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丈夫张先生与婚外异性保持了6 年情人关系,并瞒着其多次赠与情人钱款200 余万元用于购房购车,于是一怒之下委托律师,一约诉状将丈夫和“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