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试论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怎 么办 , 能 不 能 要 求 婚 内共 同 可以在婚姻关 系存续的前 提下, 直 接 起诉 患 重 大疾 病 ”
姻 法 关 于 约 定 财 产 制 的 规 定 无 疑 是 个 有 效 途径 , 但 另一 方 不 配合 怎 么办?当这 个 现 实
因为 社 会 的 复 杂 性 、 生 活 的 多样 性 , 不 规 定了哪 些 属 于 一方 财产 , 哪 些 属于 共 同财 能 僵 化 的认 为 在 婚 内请 求分 割 夫 妻 共 同财 产, 这 为 婚 内 共 同财 产 分 割 提 供 了基 础 条 产 违 背 了婚 姻 法 中 关 于 夫 妻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件。 婚姻 家 庭 关 系本 身属于 亲 属 法 的范 畴 , 制的原则, 在 某 些 特 殊 的情 形 下 , 是可 以在 具 有 伦 理 关 系 的 本 质 ,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分
要求 共 同财 产 分 割 , 保 护 自己 的财 产不 受 损 财产 分割 。 失。 婚 内 分 割 财 产 制 度 对 保 护 夫 妻 双 方 弱 第三, 没 有 对 婚 内过 错 审查 的规 定 。 婚 的问题摆 在桌面 时, 法 律 的规 定 让 人 们 无 势一方 具 有 进步 意 义 。 姻 法 规 定 夫妻 双方 离 婚 时 , 一方 有过 错 的 , 所适从。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条 和 第十 八 条 明 确 家庭 财 产 可以 少分 或 不分 , 这 样的 规 定 在一
财产 分 割
产 纠纷 , 以保 护在 夫妻 关 系中处 于弱 势 一 方 对 夫妻 共 同财产 的 合 法权 益 。 关 键词 : 婚 姻法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9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经纪人应熟知夫妻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离婚等相关知识。
为此,本章主要介绍夫妻财产及离婚等内容。
第一节夫妻共同和个人财产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则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做出重要决定,如出卖房产,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什么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哪些房地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为夫妻一方所有:(1)一方的婚前的房地产。
婚前房地产是指一方于婚姻登记前,购买并登记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产。
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法院可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房屋产权归属有哪些情形(一)婚前买房出资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归属认定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婚后无住房贷款要偿还认定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结婚前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婚后取得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房屋登记在非出资人名下通常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
试析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

试析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婚内财产分割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随着人们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和婚姻观念的变化,对于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思考。
一、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对于婚内财产分割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婚内进行财产分割。
例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
二、婚内财产分割的原则1、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内财产分割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因性别、经济地位等因素而产生差异。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当考虑到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需求,以及女方在婚姻中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照顾。
3、尊重约定原则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对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有明确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尊重其约定。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尽量不影响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保障夫妻双方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三、婚内财产分割的常见情形1、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为了在离婚时占据财产优势,可能会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的手段,如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低价变卖等。
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请求婚内财产分割,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大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进行赌博、奢侈消费等,导致夫妻共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另一方也可以主张婚内财产分割。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难以区分的情况。
家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等民事案件。
在我国,家事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家事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本讲堂将围绕家事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讲解,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家事纠纷。
二、家事案件的种类1. 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离婚纠纷: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要求离婚。
(2)婚姻无效纠纷:因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效。
(3)夫妻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财产继承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4)抚养纠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是指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主要包括:(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协议存在争议。
3. 收养案件收养案件是指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收养关系确认纠纷: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产生的纠纷。
(2)收养关系解除纠纷:收养关系成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解除产生的纠纷。
4. 遗产继承案件遗产继承案件是指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份额、继承顺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之间因遗嘱内容、遗嘱效力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三、家事案件的管辖1.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66条)

三、案例解读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其父亲的行为并未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王甲也未提供关于严重侵害本人财产权益的 相关证据,故王甲的诉讼不符合分割夫妻婚内财产纠纷案件的受 理条件。
三、案例解读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王甲因王某某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无权请求分割出售房屋的 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 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66条)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一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CONTENTS
目
二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录
三 案例解读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但根据第1059条规定,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不履行 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可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一条是对扶养义 务及扶养费的规定,举轻明重,在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而另一方 不支付医疗费用时,亦可适用本条。
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婚内分割之后,分割出来的财产成为个人财产, 主张分割的一方对分割所得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可以依照自己的 意志处分该财产。
三、案例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其父亲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夫 妻共同财产利益。王某某在与王甲发生矛盾之后,将房屋出售给 王乙,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出售房屋具有恶意,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王甲无权请求分割王某某出售房屋的 价款。
夫妻婚内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婚内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经夫妻双⽅签字确认,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具有法律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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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签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1、经夫妻双⽅签字确认,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具有法律效⼒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六⼗五条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公证费⽤是多少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公证费⽤,按照财产价值收费,阶梯式的,⼀般为财产总价值的2%。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以公证为⽣效要件。
很多⼈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或不⽣效。
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效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的意思表⽰⼀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论该书⾯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
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上更⾼⼀些⽽已。
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
慎重⼀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的具体情况起草,完全没有必要花钱去做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双⽅可以在婚内对财产的分割及其它情况进⾏认定,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按照协议的条款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尊重双⽅当事⼈的⼀致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认定,但双⽅签订的协议不可以存在违法的情况。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浅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2 7 ] 中 第5 期总 g5 5 1 期
浅论婚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割共同财产
祝 丽 婷
( 广 西民族 大学,广 西 南宁 5 3 0 0 0 6 )
【 摘 要】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 婚 而单独提起分割财产的情况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 《 婚姻 法司法解释 ( 三 )》就此 问题依物权 法做 出了突破性规 定 ,确认 了在婚姻 关 系存续期 间的前提 下 ,夫妻一方 可要 求分
仅承担法定赡养义务 ,还要承担法定扶养义务 ,因此本条规 定扩大到夫妻一方 的法定扶养义务人 ,隐含之 意包括法定赡 养人。而重大疾病应指直接关涉生命安全 的疾病 ,相关 医疗 费应主要指为治疗疾 病需 要的必要 、合 理费用 。 四、国内婚 内共 同财产分割制度之完善思路 《 婚姻 法 司法解释 ( 三) 》第 四条是 以 《 物权法 》第 9 9 条为立法基 础 的,后 者对此 司法 解释设定 了一些 限制 : 《 物 权法 》第 9 9 条 中的 “ 共有 人”不包括夫妻一方的 “ 债权人 ” 也就是说第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 而共 同财产分割后适用 的
夫妻财产制必须是我 国的法定财产制 即夫 妻共 同财产制 ,不 存在原财产制恢复 的问题 。我 国的法定财产制就是婚后所得 共同制 ,我国 习惯称之为夫妻共 同财产制 。它是指 在夫 妻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 的财产 ,如果另有 约 定按约定 ,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 同所有 , 夫妻对共 同所 有的 财产 ,平等地享有 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的财产制 度 。在一般情况下 ,为保证婚姻家庭生活 的正 常运转确 立夫 妻共 同财产制足 以,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如夫 妻一 方通 过各种各样的手段侵害另一方 的共有 财产权益 时 ,通过 法律 规定使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 ,即夫妻非 常财 产制 才是 正确 的选择。非常财产制能够在特殊情况 发生 时提供一 种及时的 救济 ,只要夫妻一方或者利 害关 系人 向法 院起诉请 求分割共 同财产 ,那么法院就会支持 ,这样能够使共 同共有 财产及 时 得到清算 ,并且及 时实行分别财产制来保 障弱势一方利益的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家析产的定义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共同管理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夫妻一方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离婚、分居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法分割遗产。
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因分割遗产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分家析产程序1.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就分家析产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分家析产协议。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继承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分家析产注意事项1.明确财产范围在分家析产过程中,要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依法分割分家析产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注意保密分家析产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
5.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分家析产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保各方权益。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分家析产案例: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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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效力
男方王某与女方郑某于1990年登记 结婚,2006年出资购买了一套212平米的 别墅,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2009年起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011年, 郑某持房产证和伪造的王某授权委托书, 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通过 中介公司以345万元卖给了项某,并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到房地产登记 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郑某带一名男 子冒充其丈夫王某,受让人项某顺利取 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付清全部购房 款。之后王某在得知该事实后遂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转让行 为无效。
案 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 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 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一方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 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 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 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பைடு நூலகம்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可否撤销
2002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2013年10月双方 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并明确约定“双方平均分割所有 的房产,其中归王女士份额的一半房屋产权赠与儿子”。双方办理了离婚登 记手续,后王女士起诉要求撤销上述约定。
王女士称由于当时考虑不周,存 在重大误解,且按照法律规定赠予房 产在过户之前均可行使撤销权,故要 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予儿子房 产的相关约定。
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撤销
2009年1月,胡某出资85万购买房产一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 10月,胡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约定胡某婚前所购 的房屋在登记结婚后,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011年8月,石某以双方 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依法分割 该房产。而胡某认为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双 方未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要求撤 销赠与,主张该房产仍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石某无权要求分割。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效力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的归属
女方李某和男方张某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2007年在北京买了一 套经济适用房,总价款37万元。因户口限制,产权只能登记在有北京户 口的男方张某名下,并交了2万元的定金。买房的首付款由张某母亲出 资17.5万元,其余房款张某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还款资金为张某的 工资。2011年8月,李某向北京市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李某和张某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房首付款系张某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 记在张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涉案房屋应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法院于2011年12月判决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扩展
陆某与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有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陆某在 未征得华某同意的情形下,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上代签 了华某的名字,并将该房屋的契证交付给毛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毛某与陆某为营业税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随后,华某发现房屋被出 售,拒绝追认合同效力。毛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华某根据合同约 定交付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 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的归属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女, 现已快成年。2007年,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拆迁后得到两套安置房,登记在 张军名下。2010年,刘敏发现丈夫变了,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2011 年8月,刘敏向宁波市江北区法院起诉离婚,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产,是 婚后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半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 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 房产加名后离婚,要求撤销赠与不予支持
男方汪某与女方张某于 2003年登记结婚。在婚前,由 男方父母出资为汪某购买了一套 房产,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 2011年10月女方提出要在房产 证上加名,男方同意并办理了产 权登记手续。但没过一年,女方 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男方提出撤销赠与的一半产权, 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热点法律问题
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 浙江省婚姻与家庭业务委员会主任 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分会副会长
家庭财产问题 家庭债务问题 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财产问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婚前房产在婚后拆迁,安置后房屋的归属
夫妻之间房产赠与可否撤销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可否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 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 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