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夫妻分割财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21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
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后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要求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如下:1. 房产: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价值30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
2. 车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3. 存款: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该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王某分得房产价值的50%,即150万元。
2. 车辆:该车辆归原告王某所有。
3. 存款:银行存款分归双方,原告王某分得25万元,被告李某分得2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夫妻分割财产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子女权益,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3. 财产分割方法: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对房产、车辆、存款等进行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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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存款与投资资产划分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存款与投资资产划分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
其中,存款和投资资产在许多离婚案件中是重要的财产类型。
本文将讨论离婚财产分割中存款与投资资产的划分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一、存款的划分1. 夫妻共同存款夫妻共同存款通常指在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存入的资金,无论是工资收入还是其他财产对等转让而得的款项。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共同存款应该平均划分给双方。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存款应根据夫妻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划分。
2. 个人存款个人存款是指仅归属于一方个人名下的存款,这些存款可以是婚前财产、个人工资收入所得、个人奖金等。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个人存款应作为个人财产,归属于对应的一方。
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存款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通过共同付款方式将个人存款用于日常开销,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存款而进行划分。
二、投资资产的划分1. 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属于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划分。
如果这些投资是夫妻共同进行的,投资所得应按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是个人进行的,投资所得则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实践中确定投资资产划分方式时经常会遇到困难,因为投资额度、时间、风险等因素使得划分变得复杂。
2. 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以购买、建设、经营产业或购买商业、住房等固定资产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购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对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固定资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共同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或共同居住于此,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确定划分比例。
三、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1.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应根据家庭财产的性质和产权归属原则,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比例;如协议无法达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û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夫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结婚多年,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但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解决方法根据共同财产原则,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财产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该案中,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财产分割:1. 鉴定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价值。
2. 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家庭劳动等。
3. 考虑财产来源,如房产的购买款由谁支付等。
4. 结合以上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将房产和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甲、乙两人,以实现财产的公平分割。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争议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离婚,共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甲主张独自行使子女的抚养权,而乙主张共同抚养。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由父母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
解决方法在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争议:1. 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学习情况等因素。
2. 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等因素。
3. 尽量维持子女与双方父母的良好关系,保证双方父母的合理接触和抚养时间。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并制定具体的抚养时间和方式,以保障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
---以上案例仅为示例,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解决争议。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一、引言离婚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离婚案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离婚与否、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以下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二、离婚与否的判决标准1.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三、子女抚养的判决标准1. 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活习惯以及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教育水平、道德品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抚养权归属。
3.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母亲所有,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归父亲: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抚养子女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子女成长的;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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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财产】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共同财产】广东省高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2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
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24.夫妻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实行共同财产制),离婚时,一方以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不予支持。
26.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对其归属问题没有约定,在《婚姻法》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7.《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但与《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有抵触的除外。
【共同财产】山东省高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一)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该问题的处理涉及到《物权法》的适用问题,《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在维持共有财产关系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有条件地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即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共同共有的典型形式,是否允许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予以分割,《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共有基础丧失,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法律未具体规定,尚需要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在此之前,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以“重大理由”为事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未实际取得养老金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金是劳动者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由国家给予劳动者的退休金。
但是尚未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近日,清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尚未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案件。
赵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秦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金分别为15879.93元、54328.46元(其中赵某个人缴纳8551.55元,秦某个人缴纳27619.33元)。
后秦某因经常打麻将,并参与赌博,疏于关心妻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和秦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分割秦某的养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鉴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在秦某,故应本着保护妇女子女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因秦某尚未实际取得此款,故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双方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秦某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赵某,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秦某缴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
故法院判决,准予赵某与秦某离婚,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秦某缴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的一半给赵某。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一、对一方恶意毁损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处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夫或妻一方出于恶意或其它非法目的,毁损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贬损或夫妻丧失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这不仅是对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侵犯,也激化了矛盾,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
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笔者认为,对上述规定中的“离婚时”,应做广义解释,只要一方有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或使夫妻共同财产贬损的故意,无论在离婚诉讼前还是在离婚诉讼中实施上述行为,都应该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这样解释,有利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因为有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即做了充分的准备,已经将夫妻共同财产毁损或处分,如果将上述规定的时间仅仅限定在离婚诉讼中,有准备的一方当事人则可以规避法律、逃避制裁。
对于被毁损或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该财产如果保留到现在的价值计算,将二分之一以上至全部价款分给未毁损或处分财产的一方。
通过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方法对恶意行为人进行惩治,既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可以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
二、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取得或支出财产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男女登记结婚后,往往并不随即共同生活,而是为共同生活做些准备,如购房、购置家电等。
准备就绪后,才举行婚礼并公开共同生活。
在婚礼举办之前,除夫妻为共同生活及婚礼所准备的住房、物品由双方共同出资外,双方的其它财产常常还是各自独立的。
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结合实际的乡约民俗。
从法律上看,这期间双方当事人已经是夫妻,夫妻这种身份关系已经确立;从现实情况看,双方还未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离婚,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各自所有,支出的财产原则上不再分割;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物品或一方出资购置的物品,原则上按所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三、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取得或支出财产的处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是实质上这种关系已经死亡。
当今世界上有不少国家为了处理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分居制度”。
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失妻的财产管理权”。
实行分居制度意味着夫妻一旦分居,夫妻财产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在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笔者认为,在我国尚无分居制度的情况下,对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到离婚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取得和处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在原有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分居后,原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自管理、使用、经营。
在此过程中,有些财产在夫妻一方的管理经营之下会有新的收益,这些新的收益被一方所占有、控制。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占有一方常常提出由于这些收益是分居后所得,另一方对该部分财产的取得没有贡献,所以不应分得这部分财产。
笔者认为,虽然对这部分财产的取得夫妻双方所付出的劳动不同,从这个角度夫妻对收益的贡献不同,但是由于收益的取得与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密不可分,所以夫妻对收益的取得都有贡献,因此这部分收益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二)新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取得一方应多分夫妻分居后,除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外,夫妻双方还会有新的收入。
如果在离婚时,能证明某些财产确实是在分居之后取得,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应不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分居后,虽然从外部看,夫妻双方仍然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但是从夫妻关系内部而言,双方已经互相不尽义务,一方对另一方新取得的财产已经没有贡献,而且即使双方未进行约定,彼此也都很清楚分居之后财产上将各自独立,对方新取得的财产与自己没有关系。
但是,分居时,夫妻关系毕竟还存在,一方对另一方新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关系而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在分割这期间的财产时,对新取得的财产取得一方应适当多分。
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在分居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而没有收入或收入已经因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而消费的,在分割另一方新取得的财产时,另一方不应多分。
案例:黄某(女)与陈某荣于1985年结婚。
因夫妻关系恶化,两人1998年11月起分居。
1999年黄某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离婚,2000年1月20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00年2月18日,陈某荣因购买福利彩票入围一等奖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