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修改版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11.03•【文号】法发[1993]32号•【施行日期】1993.11.0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5篇)

夫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男方:_____,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女方:_____,满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协议双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_____一、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市路弄号层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方的共有份额归方所有。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中涉及房产事项的,其内容自办理完房产过户登记时生效。
四、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_____女方: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夫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二)起诉状原告:_____,男,出生年月: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_604;被告:_____,女,出生年月:_____1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_____诉讼请求:_____一、请求法院依离婚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暂计价值_____元)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原被告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字号:_____04_____13_____0。
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_____双方共有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协商使用。
如有一方有意拥有整个房产,必须另行签订协议,以支付当时市场价50%给另一方;如房产变卖,双方各得房产变卖收益的50%。
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相关费用亦一直由原告方支付。
但自从该小区纳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后,被告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与负责拆迁的公司商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李四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此外,张三的个人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李四的个人名下有一份价值20万元的养老保险。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
轿车是张三婚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个人名下。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为个人财产。
(三)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纠纷法庭辩论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离婚纠纷法庭辩论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下面是离婚纠纷法庭辩论,希望小编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阅读:离婚纠纷法庭辩论常见的离婚纠纷(一) 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
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二) 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的离婚纠纷。
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
在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男方有严重的夫权思想,打骂、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参加社会活动,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的,还占有一定比例。
(三) 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长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是由于一方累次犯罪,或犯xx罪、重婚罪等,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四) 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五) 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离婚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xx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在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等诸多方面差异较大。
20xx年生育一子,此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时常发脾气,无端指责,双方经常发生争吵。
20xx年,原告从被告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中发现,被告竟然背着原告与一名自称“某某”的男子不正当交往。
原告多次力劝被告回心转意,但被告根本没有悔意。
夫妻共同财产清算:202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夫妻共同财产清算:202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财产清单1.1 列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1.2 列出所有夫妻个人财产1.3 双方确认财产清单无误2. 财产分割原则2.1 双方同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2.2 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贡献及子女抚养需要3. 房产分割3.1 房产分割方案3.1.1 房产所有权归属3.1.2 房产贷款承担责任3.2 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4. 金融资产分割4.1 银行存款分割4.1.1 双方共同开设银行账户,分割存款4.2 股票、基金等投资分割4.2.1 双方共同决定投资去向4.3 保险分割4.3.1 保险合同权益归属4.3.2 保险费用承担责任5. 车辆分割5.1 车辆所有权归属5.2 车辆贷款承担责任5.3 车辆过户手续办理6. 家具家电分割6.1 家具家电归属方案6.2 双方办理家具家电过户手续7. 个人物品分割7.1 双方自行协商个人物品归属7.2 双方确认个人物品分割无误8. 债务分割8.1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8.2 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债务责任8.3 债务偿还方式及期限9. 子女抚养权及费用9.1 子女抚养权归属9.2 子女抚养费用承担责任9.3 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承担责任10. 双方权益保障10.1 双方承诺遵守合同约定,互相尊重对方权益10.2 双方同意合同生效后,不得再提出财产分割要求11. 合同生效条件11.1 双方签字盖章11.2 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并完成离婚手续12. 争议解决方式12.1 双方如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12.2 如协商无果,双方同意提交法院诉讼解决13. 合同修改及补充13.1 合同签订后,如双方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14. 合同签署日期14.1 双方在此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合同内容无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财产清单1.1 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完整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金融资产、车辆、家具家电等。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二、案例简介段某与高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04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
2009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出版社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09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张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
三、案件焦点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四、分析与结论(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我们首先要明确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所在。
总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
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这是有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
第三是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着更广泛的应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
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
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
又如:某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甲和乙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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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学生XX:薛姣指导老师:任凤莲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
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
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
本文试图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引言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夫妻之间的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需要。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有效和公平合理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而进一步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在主体X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
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X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X围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处理离婚纠纷,变更夫妻人身关系的同时,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问题。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显现出一些新的内容和特点。
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X围,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离婚纠纷,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共同财产的X 围认定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共同财产推定有两个含义:实体法上的推定和程序法上的推定。
实体法上的推定是指当某项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按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其归属时,视为共同财产。
程序法意义上的共同财产推定是指立法已在实体上明确财产归属,只是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个人财产时,将某一项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
无论夫妻财产制立法对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界限划定得如何公正、合理,只要有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在实践中就有对这两种财产的认定。
当夫妻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某一项财产的归属时,该项财产便处于不确定状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立法便借用了证据法中的推定规则。
证据法中的推定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它是运用盖然性原理,对于出现概率高的某一事实假定成立,而由主X出现概率较低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完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以解决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
共同财产推定实质就是运用证据法中的推定规则解决夫妻财产案件的财产归属事实认定问题。
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夫妻之间财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四)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在财产构成上,除了传统法律所调整的财产,如房屋、家具、存款、电器等之外,还出现了像股票、债券、经营性资产以及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新型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些新型的财产涉及了不同的法律部门,从而经常引起不同法律部门的冲突。
因此,我们不得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研究,以期实现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保护男女双方的财产利益,有利于离婚夫妻纠纷的解决。
夫妻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共同体,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由人身关系派生出的财产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的重要性渐让位于日益增强的财产关系。
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类型的日益多样化,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属问题存在的争议日益激烈。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研究,运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进而确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了离婚夫妻财产纠纷更有效地解决。
2、有利于保护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减少纠纷,建设和谐社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利益的分割,而且包括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由于与夫妻交易的第三人,有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为防止夫妻恶意同谋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加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保障措施的立法考察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以及英美法系的美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障措施方面都有较成熟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财产状况告知制度、财产追加计算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分述如下。
(一)财产状况告知制度《德国民法典》第1379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制终止后。
配偶任何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关于其终结财产现状的情况。
”第1386条第3款规定,“另一方无充足理由而坚决拒绝将其财产现状告知配偶一方的,该方可以提起提前均衡财产增加额的诉讼”,即在夫妻财产终止时,配偶有提供情况的义务。
《瑞士民法典》第170条规定:“(1)配偶中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他方通报其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
(2)应配偶一方的请求,法官可使配偶他方或第三人承担义务,作出必要汇报并出示必要文件。
”可见在婚姻存续期间,即负有告知义务。
我国XX地区于2002年修正民法典亲属编,第1022条规定:“夫妻就其婚后财产,互负报告义务。
”[1]《美国加州家事法》第2100~2133条规定:“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离婚诉讼,配偶双方都必须提供最初和最后的资产与负债申报资料给配偶另一方。
”可见以上各国及我国XX地区对财产状况告知义务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负有告知义务。
此种立法主义为瑞士及我国XX地区所采用;另一种是在夫妻财产制结束后负告知义务,此种立法主义为德国、美国加州所采用。
两者比较,以婚姻存续期间即负告知义务为优。
理由是有利于“夫妻双方及时了解彼此之间的财产状况,并且有据可查,避免时过境迁难以认定,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并且间接地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
”[2](二)追加计算制度《德国民法典》第1375条第2款规定:“配偶一方的财产因夫妻财产制开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减少的数额,仍算入其终结财产:(1)该方进行与道义上的义务或者礼仪上的考虑不相符的无偿给予的;(2)该方挥霍财产的;(3)该方出于使另一方蒙受损害的意图而实施行为的。
”第3款规定:“财产的减少发生在距离夫妻财产制终止时至少十年以前,或者配偶另一方赞同无偿给予或者挥霍行为的,财产减少的数额即不算入终结财产。
”《瑞士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以下各项应增入计算:(1)配偶一方在夫妻财产制解散前五年内未经配偶他方同意作出的无偿馈赠,不包括因某些场合习惯上通常送的礼物;(2)配偶一方在夫妻财产制存续期间,为削弱他方的参与请求权而抛弃的财产。
”《美国加州家事法》第2062条设计了另一方蓄意不当使用共同财产之时,应如何加以弥补,依其规定,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补偿无过失的一方。
当拥有全部或部分共同财产管理权和控制权的配偶,无法说明共同财产的消失或支出的原因时,也是一种不当使用。
我国XX地区2002年修正后的民法典第1030条规定:“夫或妻为减少他方对于剩余财产之分配,而于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前五年内处分其婚后财产者,应将该财产追加计算,视为现存之婚后财产;但为履行道德上义务所为之相关赠与,不在此限。
”各国及我国XX地区对追加计算的规定有3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时间上,德国规定于婚姻财产结束前10年以内,而瑞士及我国XX地区是5年;二是有关挥霍财产的规定为德国所采用;三是德国、瑞士的法律规定具体划分了无偿赠与行为及其他减少配偶一方对于剩余财产分配的行为两种情况。
追加计算中关于婚姻财产结束的时间的规定以瑞士及我国XX地区为优,理由是德国的规定期限太长,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处分行为要求比较苛刻。
(三)举证责任制度《德国民法典》第1377条规定:“(1)配偶双方将属于一方的初始财产和须算入初始财产的标的的现状与价额共同确定于目录的,在配偶双方互相之间的关系中,推定该目录是正确的 (3)以未编制目录为限,推定配偶一方的终结财产是其财产增加额。
”《瑞士民法典》第200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特别规定:“(1)宣称某特定财产属于配偶一方或他方所有者。
须为此提供证据。
(2)无法提供前款证据时,认定其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
(3)配偶一方的全部财产,在未提供相反证据前,视为所得。
”我国XX地区2002年修正后的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前或婚后财产者,推定为婚后财产。
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