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如何处理共同财产

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指在夫妻、合伙人或其他共同所有人间存在共同财产时,当双方发生分离、离婚、解散合伙等情况时,应如何合理、公平地划分共同财产。
本文将介绍如何处理共同财产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共同财产的定义和类别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合伙人或其他共同所有人在婚姻、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类别:1.婚姻财产:指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2.合伙财产: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中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合伙成立前的财产和合伙成立后的财产;3.其他共同财产:指其他共同所有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比如亲友之间的共同投资项目。
二、共同财产处理的方法处理共同财产的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公平地划分共同财产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共同财产处理方法:1.协商划分:双方通过协商,根据各自的权益、贡献和需要,达成共同财产划分的协议。
2.捐赠或转让:一方可以选择将自己的份额捐赠给另一方或将共同财产转让给第三方,以达到共同财产的处理。
3.分割财产:根据各方的权益比例,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分得一部分财产,另一方分得另一部分财产。
4.评估并买断:双方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共同财产进行评估,并由一方回购另一方的权益。
三、共同财产处理的注意事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共同财产应按照双方的权益比例进行划分,不应偏袒一方,确保公平。
2.贡献度考量:考虑双方在共同财产中的贡献,包括财产的获取、保管、经营等方面,以确定各方权益比例。
3.法律依据: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确定共同财产划分的依据和原则。
4.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在共同财产形成时签订了相关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5.遵循程序:根据当地的法定程序,如需要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或婚姻登记处的办理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结语处理共同财产是解决共同所有人之间财产纠纷的重要环节,要合理、公平地划分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充分协商,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
婚姻法解读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投资

婚姻法解读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投资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而夫妻共同投资则是婚姻经济关系的一种表现。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处理夫妻共同投资成为离婚时的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协议处理和法院判决处理。
下面将对这两种方式作进一步解读,以便读者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投资。
一、协议处理协议处理是夫妻离婚时处理共同投资的一种较为常见方式。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可以自行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的归属。
在协议处理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关系灵活地制定协议。
通常情况下,协议处理共同投资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割原则在进行协议处理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共同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例如,如果夫妻共同投资了一套房产,可以协商将该房产的价值按一定的比例分割给双方。
2. 共同负担原则在协议处理共同投资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共同负担。
夫妻双方应根据原本共同投资的目的和责任,协商确定在离婚后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夫妻共同投资的房产还有贷款未还清时,双方可以协商继续按相应比例共同承担贷款责任。
3. 补偿原则在协议处理共同投资时,也存在一种情况,即一方为共同投资承担了相对较多的责任或支付了较多的资金,此时可以协商进行补偿。
例如,一方在离婚时支付了较多的房贷款,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法院判决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投资达成一致,或者自行协议处理不公平或不合理,那么可以选择通过法院的判决进行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协议优先,判决允许”。
也就是说,在法院处理夫妻共同投资时,首先要尊重双方的协议,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会采取法院判决的方式。
在进行法院判决处理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诉求、财产情况、共同投资的性质和价值等因素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必须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关的义务。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婚姻法律的细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房产分割。
近年来,针对这一问题,新的婚
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从各个方面细化了对房产分割的法
律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后,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根据法律
规定分割。
对于出现分割纠纷的情况,法院将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考虑:
第一,夫妻离婚时所持有的房产的来源。
如果是共同购买的房产,则
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进行分割。
如果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
房产,则这个房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第二,夫妻在婚姻期间所作出的贡献。
在婚姻期间,如果其中一方辞
职或者休息了一段时间来照顾家庭和孩子,则视该方的贡献为大,应
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如果一方贡献了一定的资金用于房产购买
或者维护,则也应当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第三,夫妻离婚后的生计。
如果在离婚后,其中一方的生活不稳定或者无法自给自足,则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偿。
这种情况下,分配的房产应当考虑到被分配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综上所述,新的婚姻法针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的贡献和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保障被分配方的利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地保障离婚后双方的生活和发展。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4合同5篇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4合同5篇篇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个人原因决定终止婚姻关系,为了明确双方在此过程中的财产分割事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事宜进行约定,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财产分割原则1.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分割方式:双方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
3.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财产清单及分割方案1. 房产:(1)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双方协商由甲方补偿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归乙方所有。
2. 车辆:(1)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车辆,归甲方所有,甲方补偿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元。
(2)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车辆,归乙方所有。
3. 存款与投资:(1)夫妻双方共同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各占一半。
(2)投资在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股份,双方协商由甲方持有,甲方补偿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元。
4. 其他财产:(请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列明其他财产,并明确分割方案)四、债权债务处理1. 夫妻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共同承担。
2. 离婚后,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问题⼈民法院在执⾏⼯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执⾏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强制执⾏必然涉及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种种规定,因⽽在实际执⾏中难度较⼤。
那关于夫妻财产到底是怎样规定执⾏的呢?以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夫妻共同债务与个⼈债务的界定在执⾏中应否执⾏夫妻共同财产,⾸先要弄清执⾏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债务。
因为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其⽤以清偿的财产范围和⽅法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债务就显得尤为必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活⽤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抚养教育、⽂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在⽇常⽣活中的应由双⽅共同从事⼯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产、经营活动中所⽋缴的税款等。
个⼈债务是指以个⼈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活的⽆关的债务。
如⼀⽅未经对⽅同意,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确未⽤于共同⽣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承担的其他债务。
如果债权⼈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认为是个⼈债务,应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
债权⼈就⼀⽅婚前所负个⼈债务向债务⼈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债权⼈负有证明所负债务⽤于婚后家庭共同⽣活的举证责任;债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即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以个⼈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夫妻⼀⽅负有证明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为个⼈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举证责任。
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分割共同财产。
个⼈债务应以个⼈财产清偿,他⽅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1980年《婚姻法》采⽤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仅规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双⽅共同共有,⽽且由夫妻双⽅共同管理、受益和处分。
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的银行账户

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的银行账户随着离婚率的增加,离婚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变得日益重要。
夫妻共同的银行账户常常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的银行账户,以帮助离婚夫妻处理这一重要的财产。
1. 协商解决在离婚后处理夫妻共同的银行账户时,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坐下来讨论如何分割账户余额以及如何处理后续资金流动。
双方应该坦诚沟通,尽量达成共识,以避免进一步的纷争和法律程序。
2. 开立新账户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考虑开立各自的新银行账户。
这样一来,双方可以将原有共同账户的资金平分或按比例分割,并将余额转入各自的新账户中。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资金纠纷,并确保双方的财产得到合理和公平的分配。
3. 撤销共同账户除了开立新账户,夫妻双方还可以选择撤销原有的共同银行账户。
他们可以前往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将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各自的个人账户中。
撤销共同账户可以彻底解除双方的经济纠纷,确保财产的清晰界定和独立控制。
4. 冻结共同账户如果离婚夫妻在处理共同账户时存在争议或争夺,他们可以申请冻结共同账户。
冻结共同账户可以防止双方在未达成共识之前将资金转出。
当冻结账户后,双方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或协商解决才能解除冻结并处理账户中的资金。
5.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账户问题,他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协助夫妻处理共同账户的问题。
法律援助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提供法律程序的指导。
总结起来,离婚后处理夫妻共同银行账户需要双方的协商和合作。
他们可以尝试协商解决并达成共识,或者选择开立新账户、撤销共同账户或冻结共同账户。
在处理共同账户的问题时,夫妻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获得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确保财产的公平分配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的银行账户冻结

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的银行账户冻结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止,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两人共同的财务资产,特别是夫妻共同的银行账户。
当夫妻共同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账户中的资金分配、债务问题以及账户的单独使用问题。
本文将为您介绍离婚后处理夫妻共同银行账户冻结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分割账户资金离婚后,首先应该对夫妻共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可以根据协议将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平分或按比例分配。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建议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分割问题。
在进行分割时,要确保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和财产产权。
二、解决账户债务除了分割账户内的资金外,还应该解决账户中的债务问题。
夫妻共同账户可能存在共同贷款、信用卡账单等债务,需要协商解决。
合理的方式是根据债务的性质和约定,由相关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
三、修改账户权限离婚后,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需要及时修改夫妻共同账户的权限。
可以联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请求将另一方的权限限制或取消,确保账户只能由自己单独操作。
同时,应妥善保存账户交易记录和相关文件,以备后续需要。
四、开立个人账户离婚后,建议双方尽早建立个人账户,将原夫妻共同账户中的款项和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中。
这样可以避免个人财产混淆,方便个人财务管理。
在开立个人账户时,可以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确保账户安全。
五、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处理夫妻共同银行账户冻结时,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妥善沟通解决分割、债务和账户使用的问题。
如果实在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避免因个人行动造成额外的法律风险。
总结:离婚后处理夫妻共同银行账户冻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双方合作、协商解决。
通过分割资金、解决债务、修改账户权限、开立个人账户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等步骤,可以有效地处理这一问题。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处理:
1、双方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共同财产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抚养权给谁
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如下: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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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0-09-11 作者:邵亚光律师一、案例介绍王女和张男1990年在上海登记结婚,结婚1年后,张男辞去公职经商,与他人一起开设了一家公司。
3年后,该公司得到迅速发展,张男于是又与其他商业伙伴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开设了若干性质相同的公司。
与此同时,由于个人资产的迅速膨胀,张男还购置了大量房地产,手上有较大金额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还有车辆若干。
但是,有倒是,男人有钱就变坏。
张男在事业取得成功的时候,已经开始享受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精彩生活了。
王女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于是提出与丈夫离婚。
张男后来同意离婚,于是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目前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30万元。
之后,2003年10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
2008年,女方提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律规定及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张男无相反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这些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中,王女和张男采取的是协议离婚的方式,对子女和财产都有一定的处理。
双方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就财产来说,双方约定当时双方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也就是说,对财产有了一定的处理。
但是,在离婚之时,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当时双方居住的房产外,在男方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同时还有股票、现金、公司、车辆。
对这些财产双方都没有明确处理,而一直处于男方名下。
对该没有明确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是视为按照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明示的财产按照已明示的方式处理,即归确定的一方所有,未明示的财产通过推定确定为双方是通过默示的方式确定为归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还是认为没有明示的处理的财产仍处于未分割状态,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呢?对于该问题,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上均没有明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 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现今人民法院已判决的案例来看,在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都是主张自己在离婚时不知道有该财产的存在,而对对方当事人来说,大部分情况下也无法证实对方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因此,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的诉讼请求,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知道对方手中肯定还有其他的财产未分割,而当时又没有提出要分割,双方仅分割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该未分割的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呢?比如本案中,王女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可以说自己对男方名下有房产、股票、现金不清楚,是男方隐匿了,要求分割,但是王女却很难对其生活所在城市的男方的公司不清楚,对男方的车辆不清楚。
假如王女说其对男方在当地的公司不清楚,男方可以反问他,如果我没有公司,我如何能支付女儿30万元一年的抚养费;假如王女说其对男方的车辆不清楚,但是王女和张男朝夕相处,男方随便找个证人就可以证明王女见过男方的车辆,而从正常的角度推理,王女再对家庭财产不关心,也不会不关注男方天天使用的车辆的归属。
因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王女采取的诉讼策略是依据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王女的诉讼请求可能会部分得到法院的支持,部分无法依据该条获得支持。
如果不依据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直接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现要求分割是否可以呢?对此问题的分析,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考虑:第一,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财产分割的合意是否包含未写入离婚协议书的财产部分;第二,对离婚协议书中未写入的财产的性质如何判定,是基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性质还是属于未分割的一方对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享有债权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中包括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是直接发生或丧失身份关系的行为,如离婚行为;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权利与义务的变动,如处分行为、给付行为、负担行为等,如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德国法学家认为,意思表示包括五项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和表示行为。
我国法学家认为,意思表示包括三项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
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效果意思是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在合同行为中就是指合同的目的;表示行为是指意思表示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类型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中间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
如案例中,王女和张男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当时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王女所有,是双方通过明示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法律行为。
对其他财产如何分割,双方没有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因为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基本上都在男方名下,从物权的公示方式来看,都属于男方所有,那么是否王女和张男签订离婚协议书,对所有男方名下的财产通过默示的意思表示作出表示这些财产都属于男方所有的法律行为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王女和张男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张男向王女提出,除当时双方居住的房屋属于王女所有,其他所有的财产都归其所有,王女对此虽未口头答复也未书面答复,但是陪同张男去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将本由其占有的动产交给张男,那么王女是以其行为表明接受张男提出的财产分割的要求,从法律上来说,可以认定王女和张男将他们所有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是完全有效的。
当然如果王女作出此种行为,在意思表示分类上仍应属于明示的意思表示。
而事实上,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张男并没有向王女提出任何要求,王女也没有作出任何处分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双方已经作出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默示的意思表示呢?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但是事实上,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当时人也没有约定,因此无法视为双方已经作出意思表示,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分行为。
既然得出王女和张男未对除已处分的房产外的其他财产未进行处分,那么对在张男名下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应如何判定呢?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有财产,成立夫妻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
夫妻双方都是物权的所有权人。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即所谓的“物在呼唤主人”,也就是说,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都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双方都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女和张男在离婚时,尚有部分财产未分割,仍在张男的控制之下,因此该部分未分割的财产仍属于王女和张男共有的物权,王女可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