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达成共识并约定的制度。
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保障妇女和家庭财产权益。
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法律依据、形式与要求、效力与变更以及局限性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了该制度的作用与发展前景,并提出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等。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以推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更好地为婚姻家庭服务。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我国、引言、正文、结论、概念、重要性、历史演变、法律依据、形式、要求、效力、变更、局限性、作用、发展前景、完善建议1. 引言1.1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和安排的一种制度。
在传统的财产制度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通常由法律规定或习惯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灵活地根据自身情况对财产进行调整。
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出现,则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发展需求、家庭状况等因素,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财产分配方案。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提出,旨在强调夫妻双方在经济关系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提倡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当更多地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协商,而非仅仅依赖于法律或传统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使得夫妻关系更加平等、和谐。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可以有效地规避经济风险,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财产的合理管理和运用。
1.2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明确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Word最新版)

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通过整理的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体现了同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它的存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小视的问题。
所以我们应当对此加以重视,使制度更完善,社会更和平。
关键词:婚姻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运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解除或部分解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
约定应当接受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的财产清偿。
”下面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确立的现实意义以及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符合现实的社会状况,对于敬重公民的权利自由,更全面地爱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起到了主动作用,其现实意义表现为:第一、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公民个人的财产日益丰富,夫妻财产关系也日趋困难,无论是在品种上、还是价值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更。
从财产来源来看,除了劳动收入、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外,还出现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式的财产收益,私营企业主还可获得确定的资本利润;从财产构成来看,过去绝大多数家庭的财产仅限于日常必要的生活资料,而现在不少家庭拥有小车、洋房等高档消费品,一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家庭还拥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和资金。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

目录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夫妻约定财产 (1)(二)夫妻个人财产 (2)1、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 (2)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2)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2)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三)夫妻共同财产 (3)二、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完善 (4)(一)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4)(二)“生存能力”的划分 (4)三、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5)(一)对借款中争议借据处理 (6)(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6)参考文献 (9)内容摘要近几年离婚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在审理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的身份关系就要终止,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终止,此时财产需要分割。
随着经济转变、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问题较之过去更为复杂。
经过几年的准备,新《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适应了新时代的要求。
全文分为三部分,首先阐述明确约定财产、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其次提出了夫妻财产分割完善策略;最后分析了关于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分割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随着时代发展,近几年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也就需要分割。
过去,人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或农作物收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夫妻财产只是一些有限的生活日常用具;现在,夫妻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财产种类也显多元化、复杂化,而1980年《婚姻法》受当时经济条件的制约,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非常简略,在某些内容的规定上甚至是一片空白。
经过几年的准备,新《婚姻法》终于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开始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也相继生效施行。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 郝小雯 学号 *********入学时间 2003年3月 专业 法学试点分校(工作站) 重庆电大璧山分校指导教师 吴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 五 年 三 月 二 日论文目录1.选题意见 (3)2.任务书 (4)3.提纲 (5)4.论文指导进度 (6)5.论文正文 (7)6.参考资料目录 (18)选题意见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指导教师吴丰职称《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论文指导进度妻财产制度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影响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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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经济地位的变化以及民法总则的实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越来越被人们关注。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财产权利关系进行约定的一种形式。
多数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通过婚前协议或夫妻协议实现的。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和内容、夫妻协议的注意事项等方面,探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本质及应用价值。
一、夫妻财产的概念夫妻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生产,婚后共同积累的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提出了夫妻自主管理家庭的概念,即夫妻的财产来源和财产关系均为平等的关系。
在我国的婚姻法、财产法和民法总则中,对夫妻财产的概念和分配作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实施中却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局限性。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和内容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协议对财产权利关系进行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婚前协议,即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夫妻双方就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的约定;二是夫妻协议,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通过书面形式或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口头协议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的共同制或分离制:即夫妻在财产积累时将财产按一定的比例或分来归属个人或共同所有。
应当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婚前财产的归属:夫妻在签署婚约时,需将婚前财产进行公示并制定详细的协议,避免在日后出现分配问题。
3、财产的继承、捐赠协议:夫妻在分配财产时,可以对每个财产进行继承、捐赠等协议,以确保个人之间的财产权益不会因婚姻关系而受到损害。
三、夫妻协议的注意事项在制定夫妻协议时,一定要掌握一些注意事项,以免造成损失或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议必须公正:夫妻协议需要严格遵守中国法律规定,协议需要经过公证或律师签字确认,以确保协议效力。
2、协议内容合法:夫妻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协议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82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陈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者陈勇学籍批次 2 0 0 7 0 3学习中心重庆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邹世允论文成绩内容提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
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
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契约自由效力目录一、绪论 (4)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发展过程与概念 (5)(一)我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发展过程 (5)(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念 (5)(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 (5)三、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5)(一)约定的种类 (5)(二)约定的生效要件 (6)(三)约定的时间 (6)(四)约定的效力 (7)(1)约定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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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 ***** 指导老师 ****【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
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
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
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
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
”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
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结婚后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埋下伏笔。
最近,在我国妇女联合会在12个省级地区中随机抽取的8800位群众进行关于“是否应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后,显示:我国群众对夫妻财产公证的意见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中持支持态度的占总人数的44%,持反对态度的占总人数的56%,由此也可见在我国人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接受和利用程度远远不像西方国家。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行规定(一)基本内容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缔结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民法所要求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除此之外,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可知,夫妻财产协议的主体身份是特殊的,因为具有缔约主体资格的只能是夫妻。
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财产协议缔结的时间,但是原则上在婚前、婚后当事人都可以签订财产协议。
但是依据法律,婚前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只有当事人符合主体要求时才生效,即未婚夫妻登记结婚后方能生效。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标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只要是合法的夫妻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所得的,都可以作为财产协议的标的。
夫妻双方可以就以上财产内容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财产制形式下任意约定,既可以约定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以及对财产可以行使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也可以以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协议内容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等事宜。
此外,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如不能约定规避抚养、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以及借协议之名,行逃债之实。
同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3、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财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即夫妻在意思不受约束,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时,协议的内容才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如果以威逼、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达成财产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婚姻法》要求签定夫妻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且要有本人的签章。
因为书面形式的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一种实物证据,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调节矛盾,而且如果当事人双方要求进行公证,有书面文件更加方便。
(二)法律效力1、相对的优先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当然也可以同时并用,但是约定优先。
由此可见,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2、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理应依照其约定的内容对于约定的标的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必须遵循协议内容,单方未经合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协议的内容。
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该承认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不得干涉对方对其财产行使权利。
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分割首先应该尊重财产协议的优先效力,没有财产协议或者财产协议无效时才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处理。
3、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分别所有的,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各自的财产清偿。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可避免的与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婚姻法》为了防止夫妻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串通起来规避法定义务和损害第三人的权利特别规定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个条件,并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知悉或者夫妻一方举证不能,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不足虽然随着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开始融入民主法治意识,强调个人的权利以及意思自治;与此同时立法者吸取外国立法经验注重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一,立法较分散,且在法律条文中缺乏总则性规定。
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基础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源分散法律条文分散导致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
[2]任何协议都应该有使其合法的成立条件。
如我国的《合同法》就在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成立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夫妻财产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合同,所以《婚姻法》立法中理应参照合同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成立条件,如主体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等。
第二,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财产制形式的限定不合理。
从《婚姻法》的条文中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进行限制,明确限定了三种可约定的财产制形式。
法律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封闭、僵硬的契约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如果约定了这三种形式以外财产制形式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这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而且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失去了该制度的本质意义。
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夫妻双方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式的种类局限于三选一,是无法满足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多元化的要求。
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而财产增值部分为共同所有,这个协议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可能是个双赢的选择,但是却无法为该约定找到合法依据。
既然是个协议,就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的这种限制明显有违意思自治原则。
而且实践中这样的限制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程度,也不能很好的调整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意义。
第三,缺乏公示程序,财产协议约定的对外效力难以操作。
现在各国的立法或惯例普遍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应该为要式行为,即夫妻双方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协议且进行一定的确认程序,赋予公示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仅仅规定夫妻约定财产时要采取书面形式,并未要求进行公示。
这就使得实践中出现很多难题,如书面协议丢失、毁损或者多次修改等,使得很难证明双方之间最初有效的约定,这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协议具有对外效力,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效力缺乏说服力,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自己的意思达成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合意的基础上变更协议的内容,第三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没有参与,对于协议的内容就不得而知。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这规定是很难在实践中进行具体操作的。
第三人是否知道协议内容属于其主观问题,夫妻一方想要举证是谈何容易。
第四,未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
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是一个契约就会有情势变更的时候,也可能会有其他情形导致约定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继续使用将会显失公平。
所以法律基于公平,应该允许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合意变更协议内容或合意解除该财产协议。
从夫妻财产协议撤销的原因上看,可能是自然撤销,例如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消灭或者像合同法上因为协议所附的条件不成立、丧失;也可能是合意撤销,如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解除。
从我国当前的立法来看,并没有约定夫妻双方不能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从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正当性来看,应当对夫妻双方的这种权利作出如合同法般详细的规定并规定相关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