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收 稿 日期 :0 2 0 —0 2 1— 4 5
作 者 简 介 :. 1 余
澜 (90 )女 , 津人 , 17 一 , 天 副教 授 , 士 , 士 生 导师 , 要从 事 商法 和 民族 法 学研 究。 博 硕 主
2粱业 健 (98 )女 , 西北 流人 , 士研 究 生 , . 18 一 , 广 硕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第 3 3卷 第 5期 21 0 2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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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制 是规 范夫妻 之 间婚前财 产 和婚后 财产 的归
属、 用、 使 收益 、 分 、 务 的清偿 以及婚 姻关 系解 处 债 除时 对家庭 财产进 行处 理 的法律 制度 。 以夫妻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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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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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 梁业 健 : 夫 妻 约 定 财 产制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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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 了保 护儿 童利 益这一 具有 现代 色彩 的基本 原 则 。我 国近些 年关 于人权 、 女权 利 、 童保 护 的 妇 儿 思潮不 断 涌现 ,人们 期待 立法 具体 规定体 现 这一 价值 取 向的 内容 。尽管 约定 的 内容 主要 应该 是财 产 问题 ,但 由于双 方 的财 产分 配是 抚养 子女 的重 要物 质保 障 ,因此 在婚姻 关 系解 除时不应 忽 略抚
中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

中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一、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在中国,夫妻的财产通常可以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种。
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包括自己在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中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等。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经营的生意、买房、买车等共同投资的项目。
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对夫妻财产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很容易导致财产纠纷和矛盾。
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初期就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边界,建立起明晰的财产管理制度。
二、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平等协商原则: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中应当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共同商定财产的管理方式和责任分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保护个人财产原则: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避免因为财产纠纷导致家庭矛盾。
3. 公平分配原则:在共同财产分配时,应当坚持公平分配原则,避免因为一方受损而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
4. 尊重个人意愿原则: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应当尊重对方的个人意愿和选择,避免强加意志导致财产纠纷。
5. 遵循法律规定原则: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要求处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三、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议约定:夫妻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和管理方式,确保夫妻财产管理的稳妥进行。
2. 司法裁决:如果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解决分歧,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做出公正的处理。
3. 家庭协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家庭协商的方式解决财产管理中的矛盾,共同商定财产的处理方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未来,在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妇女权益,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夫妻财产管理的程序和规则,建立健全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夫妻间的和谐与和睦。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论文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
本文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及夫妻约定财产的定性,以期加深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共有形式赠与合同及撤销权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制与约定制之分,但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定性。
笔者从共有形式,撤销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定性夫妻财产约定制。
二、问题之分析(一)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制与约定制两种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制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1)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规定了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关系供当事人选择,未规定者不得选择。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德国、瑞士。
(2)独创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夫妻财产关系。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日本、韩国。
①(3)第三种类型较为特殊,即瑞典婚姻法的规定。
它仅允许约定特有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的分别财产制较好理解,但针对一般共同制及部分共同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个”共同”指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首先,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则成为按份共有。
这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书面约定中没有确定共有形式的情况下自然而然适用的。
份额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由公权力机关结合保护弱者之原则及离婚补偿或离婚过错的实际案情,对财产份额进行分配。
共同共有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如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的关系等。
在婚姻存续期间,毫无疑问是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利于婚姻存续及伦理稳定。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关系消灭意味着共同关系消灭,基于此,共同共有也就不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转化为按份共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及特点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契约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约定财产制是依据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决定或所做的决定不明确或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民主行使财产制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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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目录论文摘要…………………………………………………………………第一页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和概念………………………………第三页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第四页三、我国夫妻财产应注意的问题…………………………………………第五页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第六页注释………………………………………………………………………第九页参考文献…………………………………………………………………第十页论文摘要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
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目前的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随着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的大型民意,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
在一项涉及十个省、区、市的四千名调查对象中,百分之四十八点一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点九为女性,大体符合中国人口的性别比例。
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中国人口分布。
据称,该抽样调查的误差率为百分之五以下。
该调查报告解释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
九十年代以来,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拥有高档商品房、汽车等,居民家庭存款达到几万、几十万者不在少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也就应运而生。
离婚案件的增多及其涉及的财产纠纷带来的烦恼,也是人们倾向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之一。
数字表明,过去二十年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九点零八,去年达到一百一十九点九万件。
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有财产纠纷。
我个人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界的高度重视。
鉴于上述这些原因,为了防止纠纷,预防纠纷,既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等程序。
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和概念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权等。
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
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
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
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
如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
2、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实行约定制和法定制的结合,且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但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夫妻就财产进行约定的较少,涉及财产纠纷时,主要依靠法定财产制度来解决。
因此,在夫妻法定财产中,如果不包括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一律都按共同财产对待,就等于是夫妻一方因结婚就可以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使得一些别有用心想利用先结婚后离婚分割对方财产骗取钱财的人失去了可乘之机;也可以减少一些富有阶层,视结婚为危途,不结婚而以非法同居的方式组织家庭的现象的发生;还可以避免配偶一方与第三者串通一气,伪造债务骗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出现。
可见,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会更好地增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推进进步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我国除了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外,还允许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把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
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从我国民习惯看,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的情况并不多。
1950年《婚姻尖》没有这一规定,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制。
这是因为:1、随着我国的发展,公民个人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妇女的经济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不少夫妻有采用多种形式处理财产的要求。
2、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涉外婚姻以及一方为华侨、台港澳同胞的婚姻也有所增多。
当今各国、各地区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较普遍。
我国允许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随着封建婚姻观念的不断破除,再婚夫妻特别是丧偶老人再婚的有所增多,允许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有利于再婚夫妻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发生家庭矛盾。
总之,婚姻法的这一规定,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各种复杂情况,满足当事人的不同要求,使夫妻处理财产问题有比较大的灵活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程序。
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均规定有申报登记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方式。
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署之。
二是登记方式。
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约定内容的解释问题。
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局限性,常常出现对财产约定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表达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对约定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给机关的审判带来困难。
如果有申报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就会把住这个关。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的问题1、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婚姻法对约定的范围和时间未作明文规定,从立法精神看,约定的范围,既包括婚后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
当呈人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共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
对于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的合法约定,法律均予承认。
2、约定的实质要件约定庆当具备哪些条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自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根据《通则》第55条的规定,约定的实质条件是:(1)约定时,双方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约定无效;(2)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3)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约定的形式要件约定庆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形式必须双方认可,或者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认定。
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协议变更或者终止关于财产的约定。
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正是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法律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解释,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1、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民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择了一种封闭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