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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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关键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且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夫妻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及财产权利过于拢统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因此,就夫妻约定的财产的权利而言,不仅应该包括基于该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包括所有权以外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约定是经常出现的,如股权的变化、无形资产的期待权、他物权等。

其次,《婚姻法》没有提及有关夫妻债务约定的具体规定,使得可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够完整,使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在实际生活中操作也很困难。

(二)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应该可以随着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而变更或撤销,但是变更或撤销在什么情况下可行,又要经过什么程序等等,我国现行《婚姻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尤其是在实践中,不仅会给夫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带来麻烦,也会给审判实践带来巨大困难。

(三)没有规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夫妻间的婚姻契约是主契约,关于财产的约定是从契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依附于主契约才能存在。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的规定和安排。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一,是为了规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而建立和完善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完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生产、经营所得、财产性损益、继承和赠与取得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的基本财产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家庭观念,强调了夫妻双方平等共同取得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体现了夫妻双方平等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夫妻个人财产保护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夫妻双方的个人所有权和自主权。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激励夫妻双方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和经营活动,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和权益,推动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协议财产制度协议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通过协议或约定,规定各自的财产归属和利益分配。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自愿原则,通过书面协议或约定,规定婚姻中的财产归属和利益分配,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或规定。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现了平等、自愿、公正和合法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个人意愿。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和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也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维护和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

夫妻约定财产_法律案例(3篇)

夫妻约定财产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达成协议,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

2013年,张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李某在外有婚外情,且李某在外投资失败,负债累累。

张某在极度痛苦和失望中,要求与李某离婚。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来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对各自财产进行分割。

4. 夫妻约定财产制变更与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夫妻约定财产制。

在本案中,若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后认为原有约定不适宜,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夫妻约定财产制。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钱贵我国实行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相结合的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

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

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

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婚姻法律只是对共有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我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应当还属于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接受了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及特点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契约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约定财产制是依据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决定或所做的决定不明确或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民主行使财产制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国内外夫妻财产制度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国内外夫妻财产制度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国内外夫妻财产制度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和婚后财产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的法律制度。

应当指出的是,这⾥的财产包括积极的财产及消极的财产,即包括债务。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国内外夫妻财产制度的⽐较,欢迎阅读。

国内外夫妻财产制度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统⼀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成⽴后,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时,夫应当将妻之婚前财产或财产折价⾦额,返还给妻。

定财产制度的⼀种。

(⼆)联合财产制指夫妻双⽅结婚后,条⾃所有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受占有权、⽤益权甚⾄是处分权,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活费;当夫妻关系终⽌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收回或由其继承⼈继承。

联合财产制在瑞⼠民法典上也称为夫妻财产合并制。

(三)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所有,并各⾃实⾏管理、使⽤、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这种财产制是建⽴在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不同的独⽴之⼈,承认了已婚妇⼥具有独⽴的⼈格和财产权利。

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多数的州、加拿⼤、⼤洋洲各国以及⼀些属于⼤陆法系的国家都采⽤分别财产制。

美国从19世纪开始进⾏了改善已婚妇⼥的运动,绝⼤多数州通过了《已婚妇⼥财产法》。

该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实⾏分别财产制。

(四)、共同财产制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

实⾏制的国家有巴西、德国、瑞⼠、法国等国家。

(五)妆奁制妆奁⼜称“嫁资”,即妇⼥因结婚⽽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妆奁制是关于奁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的法律制度。

装奁制起源古罗马前期,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曾或仍在法律规定中规定这种制度,如法国、德国、意⼤利、巴西、葡萄⽛等。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1. 引言1.1 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认可的财产关系规范。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统称。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财产权益,共同承担财产债务。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分别享有财产权益,分别承担个人债务。

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和财产保护,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夫妻财产制度也是我国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为夫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提升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和睦程度。

【2000字】1.2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意义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意义在于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经济权益,维护家庭财产安全,促进夫妻关系和谐。

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夫妻财产归属的原则和范围,使夫妻双方在家庭经济管理中更加稳定和有序。

夫妻财产制度还能有效防止夫妻一方恶意侵占财产,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家庭财产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夫妻财产制度还具有促进夫妻共同财产增值、维护家庭利益、保障子女权益等积极意义,对于实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意义重大,对于家庭和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婚姻家庭的平等和互相支持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夫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体现了夫妻之间的互相支持和共同奋斗的精神,也有利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范本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范本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范本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更关系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长期立法和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范本,以期为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法定财产制:保障家庭稳定与公平法定财产制是指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体现了夫妻地位平等、共同生活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家庭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种处理权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财产管理,还体现在重大财产处分上。

为维护家庭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又避免了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二、约定财产制:尊重意思自治与财产权益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我国法律充分认可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即可按照约定处理共同财产。

这种约定财产制有利于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降低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同时,约定财产制也符合现代社会个人财产权益保护的要求,体现了夫妻地位平等的原则。

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维护夫妻独立性与权益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留各自独立的财产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将一方或双方的特定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夫妻的独立性,又保障了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实践中,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降低财产纠纷的发生。

四、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 强化法律宣传,提高夫妻财产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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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相关内容(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它在多数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民国时期,其历史悠久。

我国以书面形式正式确立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12 月26 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依照其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之时须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一种作为约定财产制。

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不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订立的1950 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详细的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

1980 年的《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满足新形式下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

1980 年《婚姻法》的诞生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作了“但书”的规定,具体的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显然,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在实践应用中有许多不便,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普遍增多,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财产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婚姻法》的规定显然不能充分满足夫妻财产关系的需求。

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内容和约定效力及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

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修》的规定可以说在许多方面完善了夫妻约定制,其第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债务清偿。

”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约定了方式、形式,约定的对内效力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初步确立了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相关规定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允许夫妻采用约定财产的国家,关于约定财产制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

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没有规定几种财产形式供当事人选择,如英国、日本;另一种是立法明确做出限制的,即明确规定约定是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如法国、德国、瑞士。

根据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一般共同制、混合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1)我国一般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即不论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是合法所得,不管来源与数额,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

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

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有债务负担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不能忽略了对债务的处理。

(2)我国混合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约定混合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混合财产制明确规定约定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其余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也就是一部分归共同所有、一部分归个人所有。

这种制度与法定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

比如,可以将不动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将动产约定为各自所有。

或者将一切继承和接受赠与所得约定为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

可以将婚后所得固定收入约定为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自由订立。

混合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

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混合财产制,改用其他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自愿终止混合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

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混合财产制终止。

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我国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约定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委托对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

在财产上夫妻双方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或妻的另一方不得加以干涉。

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应当同时就婚姻共同生活所需要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包括共同生活费用和子女抚养费用。

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

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对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约定的。

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

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

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付出特别贡献的,根据《婚姻法》第4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和效力范围两个方面。

(1)生效时间我国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即可以在婚前订立也可以在婚后订立,而在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关系没有依法成立的,即婚前男女双方还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订立的财产约定对男女双方没有约束力。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是婚前财产约定生效的前提条件。

婚前的男女双方还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婚后订立的财产约定,一经订立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立即生效。

(2)效力范围我国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范围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而是采取“第三人明知”为对外生效依据。

第三人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当事人承担,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的债务,按照法定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偿还。

第一、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对内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3 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意,通过约定来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所以夫妻财产的对内效力及于当事人双方,即协议生效后,就在夫妻之间发生物权上的效力。

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

修正后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对约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配偶一方,可以自由处分归其所有的财产,而对方要尊重该方对财产的所有权,不能擅自处理不属于自已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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