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模板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的约定,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
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对其具体内容以及执行方式进行详细的说明。
这就给具体执行过程中带来了不少问题。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具体内容、双方约定财产的范围以及双方对财产约定的撤销和变更等具体的规定。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困难。
一方违约不履行约定、双方约定过于不合理等问题,给司法机构的处理带来了不少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执行力度,明确双方对约定财产的履行责任,同时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双方财产约定出现争议时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权利不平衡的问题。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约定财产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我们需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保障双方在约定财产过程中的平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法规有限,对于特定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夫妻约定财产中,如果一方持有的财产符合法定继承的条件,那么其子女是否能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获得继承权?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关系,以及夫妻约定财产对于子女继承权的影响等问题。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约定的内容和执行方式;其次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执行力度,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还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保障双方在约定财产过程中的平等权利;最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关系。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通过协商、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维护夫妻双方权益、保护个人财产安全、满足夫妻双方个体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我们需要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制度。
目前,《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较为笼统,没有具体界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范围和效力等问题。
我们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有效性和保护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夫妻双方提供更有保障的法律支持。
我们需要加强夫妻财产约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核心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存在一些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公平现象,其中一方往往在分配中占据较大的优势地位。
我们需要建立公正、合理、透明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确保夫妻双方在协商与约定过程中的平等地位,避免一方受到不公平待遇。
我们需要加强夫妻财产约定的实施力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依靠法律的支持和执行,才能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现实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制裁措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落实和执行。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约定内容得到有力的执行和保护。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宣传和教育。
夫妻约定财产制尚未被广大夫妻所了解和认同,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约定意识。
我们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向广大夫妻普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知识,提高夫妻双方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自主约定财产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我们还需要加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实现制度的整合和协调。
夫妻约定财产制应该与婚姻财产制、继承制度等相关制度形成有机衔接和互相促进的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比如,中国有实行“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两种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配方面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夫妻财产制度也为夫妻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夫妻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还是来自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夫妻共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到的收入和财产能够公平地分配。
然而,夫妻共有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共有制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双重支配权和支配义务,可能导致财产管理和决策上的冲突和纷争。
其次,夫妻共有制无法确保个人财产的保护,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夫妻共有制而被另一方侵占。
最后,夫妻共有制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的复杂和困难。
另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独有制。
夫妻独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无论是结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后自己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
在夫妻独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夫妻独有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经济能力,避免了财产管理和分配上的冲突和纷争。
然而,夫妻独有制也有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一方的经济地位强势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其次,夫妻独有制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财产分配上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最后,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和争议。
基于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离原则”。
该制度将夫妻双方结婚前已有的财产和婚后个人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本文通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状分析,发现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行力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包括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法律效力、加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监管等。
文章对未来发展的趋势和重点工作方向进行了探讨,并总结了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立法、完善、现状分析、法律规定、问题、建议、措施、发展趋势、工作方向、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后或离婚时通过书面协议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个人财产权利的认识不断加深,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已经日益受到重视。
传统的财产分割方式存在着许多不足,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灵活、个性化的财产安排方式。
目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
由于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相对较少,导致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各种纠纷和不确定性。
有必要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和完善,以便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财产的合理管理和分配。
1.2 研究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积累的财产日益增多,因此对于财产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完善,可以有效地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和婚姻破裂。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也具有积极意义。
作为家庭基本单位,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通过建立健全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家庭的稳定,促进夫妻间的互相理解与支持,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询服务。
05
结论
研究结论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能够 有效弥补法定财产制的不足,满 足夫妻双方多样化的财产需求,
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立法上应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同 时兼顾家庭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需要建立完善 的公示和公证制度,加强约定财 产的监管和执行,防止恶意转移
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建议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01
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夫妻
约定财产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开展专题讲座和培训
02
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开展专题讲座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相关
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
建立咨询平台
03
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咨询平台,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
财产和侵犯债权人利益。
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研究还不够 深入,未能全面分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
财产约定问题。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结合更多 的法律和社会实践,进行更加深入的研
究和探讨。
未来可以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公示制 度、公证制度、执行制度等方面进行深 入研究,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更加充分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当时称为“财产承担”,是夫妻双方为了规 避财产继承税而采取的一种财产安排方式。
中世纪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逐渐得到 认可和推广。
现代社会,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和家庭形态的多样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越来 越受到重视和运用。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强化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强化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约定 财产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样本

论国内夫妻财产商定制度及其完善引言夫妻财产商定制是关于法律容许“夫妻”用合同方式,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商定, 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合用制度。
国内《婚姻法》着眼中华人民共和国详细实际, 本着商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原则, 拟定了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其中夫妻财产商定制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重要根据, 同步也是涉及交易安全问题。
随着国内社会发展, 人们观念不断更新,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浮现了某些新状况、新问题, 夫妻财产商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商定制概述(一)什么是夫妻财产商定制所谓夫妻财产商定制, 是指法律容许夫妻用契约、合同方式对她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分割等事项做出商定, 从而排除或某些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合用制度。
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合用财产制, 商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合同、契约方式依法选取合用财产制, 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商定, 或所做商定不明确, 或所做商定无效时, 才合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商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基本上, 通过商定自愿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
夫妻商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重要构成某些, 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成果, 也是社会文明发展必然。
当前,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商定财产制。
(二)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商定制度种类及特点1.国内现行夫妻财产商定制度种类《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某些各自所有、某些共同所有。
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 合用第17条、第18条规定”。
据此, 《婚姻法》(修正案)拟定商定财产制有三种: 普通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某些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后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争议。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夫妻在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的不平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强化保护弱势一方的制度机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拥有大量财产,而另一方相对较少,夫妻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在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确保其在约定财产时不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避免对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还需要在婚姻登记、财产变更等环节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审查和监督。
在婚姻登记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提交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的财产范围和份额,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认后再进行登记。
在财产变更时,也应当进行相应审查和记录,以确保财产变更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需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
对于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应该建立起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尽快处理和解决纠纷。
对于严重侵害一方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层面入手,明确规定范围和程序,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加强审核和监督,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二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协商一致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使他们在婚姻关系中能够更加自主地处理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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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论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引言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中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 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概述(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她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 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 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 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 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 经过约定自愿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 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
当前,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1.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据此,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 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2.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1)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及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来看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依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身份特点,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约定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夫妻财产的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 依《婚姻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探其原因: 其一是夫妻财产的约定事关婚姻本身, 不可等闲视之;其二是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存续时间长, 若不为书面形式则容易发生争议;其三是夫妻财产约定事关她人利益及交易安全, 书面形式易于核实。
至于是否需要公正、鉴证、登记则未予规定, 出于保护双方及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应倡导采用以上形式, 特别是公正程序。
(2)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与范围来看一般而言, 夫妻财产约定既可在婚前进行, 也能够在婚后进行, 但均从婚后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较为广泛、自由, 既可在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也能够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进行约定;既能够对全部夫妻财产约定, 也能够对部分夫妻财产约定;既能够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财产制, 也能够具体对某一项财产进行约定;既能够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 也能够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事项。
(3)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来看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或对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一般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①对内效力, 即夫妻之间的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生效, 即在夫妻之间产生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拘束。
夫妻双方必须依协议约定行使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 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
②对外效力, 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国外立法一般认为,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经过登记或为第三人所明知时, 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德国立法以约定已登记为一般情况下的公示方式, 以约定为第三人所明知为向第三人的公示方式, 而日本则以登记为约定的惟一公示方式。
中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见中国立法采取以第三人知道为对抗之要件, 即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 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有财产约定的, 该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二、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可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正是这些缺陷和不足, 不利于法律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经过立法或司法解释, 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解释, 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
(一)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缺陷1.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约定类型的理解有分歧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用了一种选择式立法模式, 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 财产约定无效, 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 当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依然是一种自由式立法模式, 婚姻当事人依然能够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 只要不违法, 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
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 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 而立法对此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 长期下去, 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势必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2.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程序不明确中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仅限于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使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一)》中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这片言支语, 虽然较旧婚姻法有所进步, 但其内容的贫瘠无疑会使约定财产制的效用大打折扣甚至沦为形式。
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有效要件、程序要求、约定范围及约定的效力等皆未作必要的明确, ”特别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程序要求规定的欠缺, 使在夫妻离婚时易产生关于财产方面的纠纷及可能使相关第三人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而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中的重中之重。
”在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方面也缺乏公示程序, 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新婚姻法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而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 无公证机关的介入, 该约定毫无公信力, 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 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
因此, 善意第三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 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
3.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及撤销程序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 在夫妻财产约定以后, 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
”而中国立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本人认为,夫妻间财产约定是契约性, 应参照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则, 缔约、解约自由。
在夫妻财产约定生效后, 能够变更、撤销, 但变更、撤销应具有法定事由或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否则原约定继续发生效力。
(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缺陷的建议1、明确采用自由式约定财产制的类型约定财产制是在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之上建立的, 它的出现是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外在表现, 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欢迎约定财产制, 主要是欲利用其备用功能和修正功能来弥补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之不足。
夫妻财产契约和约定财产制自产生以来之因此能绵延久远而不绝, 是因为其具有显著的不可替代的功能。
约定财产制的修正、缓和与备用功能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 突出的一点就是尊重意思自治的精神, 最大限度地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多元需求, 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做自由的处理, 这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
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她们的财产关系, 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从而失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
我们应该很清醒的认识到现行的这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类型, 并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
为遵从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和充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