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21022707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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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管理规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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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第一章管理 (2)第二章供电与用电 (4)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电力设备运行的基本要求 (8)一、内燃机 (8)二、发电机 (8)三、变压器 (9)四、配电装置 (11)五、电容器的运行 (12)六、电力架空线路 (12)七、电缆线路 (13)八、远动设备运行的基本要求 (15)九、绝缘油 (15)第四章电力设备检修 (15)第五章电力设备鉴定 (17)一、内燃机鉴定标准 (17)二、发电机(电动机)鉴定标准 (17)三、变压器鉴定标准 (18)四、架空电力线路鉴定标准 (18)五、变压器台鉴定标准 (20)六、电缆线路鉴定标准 (20)七、投光灯塔(包括灯桥)鉴定标准 (21)八、配电装置鉴定标准 (21)九、交流电焊机鉴定标准 (23)十、一般厂用电器鉴定标准 (23)十一、室内配线鉴定标准 (24)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 (25)总则〇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

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

自动闭塞电力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施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休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地需要。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过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地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原则。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保障铁路电力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进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电力系统的设备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环节,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保障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该按照规范、程序化、标准化的原则进行,确保各项工作合理、有序进行。

第五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章设备建设管理第六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根据线路的需要和客流、货流的情况进行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采用优质材料,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寿命。

第八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九条铁路电力设备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条铁路电力设备的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一条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定期巡视和检修,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三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应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第十五条铁路电力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需要进行,确保设备的现代化和高效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安全生产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安全生产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word完整版)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word完整版)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按照党的方针、〉策,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工艺标准;有计划地改善和增强供电能力,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审批年度检修、基建大修和供用电计划;抓好节电工作,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按时提报电力设备运用、检修季(月)报;及时组织《水电段履历簿的填报工作》;指挥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供用电管理。

组织编制供电设备增强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分局管内电力设备鉴定和能力查定;下达各单位用电、节电指标;审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及设备检修计划,督促检查各项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适时进行安全检查。

水电段:是铁路供电的基层单位,应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全面完成供电任务、设备检修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职工政治思想、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需要.电力修配厂:是为电力设备检修业务的单位,实行经济核算。

具体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负责全局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和其他电力配>的大修、改造和制造等任务。

电力试验所:在机务处领导下,负责全局发、变、配电所预防性试验及电力工程交接验收试验;校对和修理电气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并对水电段试验工区进行业务指导。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供电所(电力大修队、检修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一、水电段:设供电所、检修车间及必要的股室和电力调度。

二、供电所:负责技术指导和电力安全工作;合理分配和使用电力;检查各工区供电任务和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检修车间:负责段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大修、中修,配〉加工,构〉修制和技术革新等工作(如铁路局有电力修配厂时,其大修任务可由电力修配厂承担)。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按照党的方针、>策,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工艺标准;有计划地改善和增强供电能力,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审批年度检修、基建大修和供用电计划;抓好节电工作,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按时提报电力设备运用、检修季(月)报;及时组织《水电段履历簿的填报工作》;指挥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供用电管理。

组织编制供电设备增强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分局管内电力设备鉴定和能力查定;下达各单位用电、节电指标;审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及设备检修计划,督促检查各项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适时进行安全检查。

水电段:是铁路供电的基层单位,应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全面完成供电任务、设备检修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职工政治思想、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需要。

电力修配厂:是为电力设备检修业务的单位,实行经济核算。

具体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负责全局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和其他电力配>的大修、改造和制造等任务。

电力试验所:在机务处领导下,负责全局发、变、配电所预防性试验及电力工程交接验收试验;校对和修理电气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并对水电段试验工区进行业务指导。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供电所(电力大修队、检修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

一、水电段:设供电所、检修车间及必要的股室和电力调度。

二、供电所:负责技术指导和电力安全工作;合理分配和使用电力;检查各工区供电任务和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

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

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精心整理铁路电力管理规则一九九九年六月目录总则------------------------------------第一章管理--------------------------------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公证部门。

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

第2条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3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

第4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第51(1(223、熔断器、456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按照党的方针、>策,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工艺标准;有计划地改善和增强供电能力,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铁路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策和上级规章、指示,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审批年度检修、基建大修和供用电计划;抓好节电工作,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按时提报电力设备运用、检修季(月)报;及时组织《水电段履历簿的填报工作》;指挥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分局:根据部、局有关规章、规程、指示,负责分局管内供用电管理。

组织编制供电设备增强和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分局管内电力设备鉴定和能力查定;下达各单位用电、节电指标;审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及设备检修计划,督促检查各项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适时进行安全检查。

水电段:是铁路供电的基层单位,应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全面完成供电任务、设备检修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职工政治思想、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用电需要。

电力修配厂:是为电力设备检修业务的单位,实行经济核算。

具体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负责全局管内电力机械设备和其他电力配>的大修、改造和制造等任务。

电力试验所:在机务处领导下,负责全局发、变、配电所预防性试验及电力工程交接验收试验;校对和修理电气测量仪表及其附件,并对水电段试验工区进行业务指导。

第2条水电段实行段、供电所(电力大修队、检修车间)、工区(班组)三级管理制度。

一、水电段:设供电所、检修车间及必要的股室和电力调度。

二、供电所:负责技术指导和电力安全工作;合理分配和使用电力;检查各工区供电任务和检修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三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三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维护国家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

第三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严格执行。

第五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落实责任,明确部门间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强化应急准备,及时响应,严格处置。

第七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章责任第八条铁路电力设施的负责单位应明确责任,完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铁路电力设施负责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并确定相应的安全考核及奖惩措施。

第十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监督和指导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导检查,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要设置专门的电力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设施的施工、维修等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许可证及操作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三章安全第十五条铁路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铁路电力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应按照计划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设施的运行状态应及时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设施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实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十九条铁路电力设施的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估应定期进行,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铁路电力设施的突发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

第四章效益第二十一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与铁路运输运营相结合,充分发挥安全工作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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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管理规则-九九九年六月目录总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管理供电与用电——电力设备运行-一-电力设备检修------------- 电力设备鉴定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 --------------电力管理规则总则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

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

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铁路电力丄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丄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岀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公证部门。

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

第2条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3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讣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

笫4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和更改理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铁道部备案。

第5条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是:凡为运营铁路设置的供电设备,如发、变、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用户专用低压配电装置及低压线路除外),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电气设备,山用电单位或该主体结构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分管范围划定如下:1、对室内用电设备的供电:(1)采用架空引入方式,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

横担以外曲水电段负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导线),山用电单位或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

(2)采用电缆引入方式,以电缆终端头分界。

信号机械室为进线口附近室内开关箱中的电源端子。

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旦电单位管理。

2、对区间用电设备的供电:⑴单回路供电区段,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

电缆盒以上的引线和电线路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

⑵双回路供电区段,两路电源应分别引至用户电源箱。

原则上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无电缆盒处以电源箱进线端子分界)。

电缆盒(或电源箱)以上的引线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或电源箱)及以下山用电单位管理。

两路电源转换山用电部门负责。

3、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和其他信号标志的供电,以电缆终端熔断器分界。

熔断器、电缆桩山水电段管理;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志侧,山用电单位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使用部门更换。

4、沿线中间站的室内外照明合用的配电箱及引入装置,山水电段负责管理。

有室内分开关者,在开关下部端子分界,分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山产权单位管理。

5、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

曲车间变电所专用回路供电者,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岀端子处分界。

用户专用车间变电所,其低压设备山用户自行管理,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电源端子处分界。

6、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建筑物,桥梁、隧道、天桥、装卸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7、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

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用。

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

对本规则未规定的设备,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管原则由铁路局自定。

第6条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划分、供电原则、审批手续根据用电设备的重要程度,电力负荷分为三级:1、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大量减产,造成铁路运输秩序混乱。

属于此类负荷有:调度集中、大站电气集中联锁、自动闭塞、驼峰电气集中联锁、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机械化驼峰的空压机及驼峰区照明、局通信枢纽及以上的电源室、中心医院的外科和妇科的手术室、特等站和国境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及设有国际换装设备的用电设备、内燃机车电动上油机械(无其它上油设备时)、局电子计算中心站。

一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可幕电源确保即使在故障情况下也不间断供电, 并对两路电源的转换时间有要求者。

一级负荷的认定原则:首先确定负荷设备在铁路运输生产中不允许间断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所有负荷设备均具备不间断工作的条件;经上级有关领导确定后审批。

2、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产品报废,生产过程被打乱,影响铁路运输。

属于此类负荷有:机车、车辆检修和整备设备、给水所、非自动闭塞区段的小站电气集中联锁和色灯电联锁器联锁、分局通信枢纽及以下电源室、调度通信机械室、编组站、区段站、洗罐站、大、中型客(货)运站.隧道通风设备、加冰所、医院、红外线轴温测试装置、道口信号。

二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电源或一路可靠电源,确保除故障情况下的不间断供电。

丄级负荷的认定原则: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批。

3、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

未列出的电力负荷,由各局根据上述原则划分。

第7条电力设备的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笫8条电力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筑物和种植妨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竹木植物,其限界按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供电单位同意,报铁路局批准,并山占用单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

第9条发电车是为运输生产服务的备用发电设备,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事故、检修停电和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

第10条《水电段履历簿》每年填报一次。

第11条供电能力查定工作三年进行一次。

查定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供电与用电第12条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电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

第1 3条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供给。

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乂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 可少量供电。

丿第1 4条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5条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圉:1、自动闭塞信号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电台、通信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车站信号室、通信机械室等处的重要照明设备;道口报警设备。

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其它重要的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

2、其它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I 6条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等一级负荷设置的两路独立电源,正常情况下,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

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供电。

第17条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

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医院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

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8条铁路供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电能表的安装、移设、更换、拆除、加封、表计接线、过户、销户及抄表、收费(山供电单位直接收费的)等营业手续,应由水电段负责。

第19条用电单位在铁路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供电,并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铁路新建工程增加用电设备涉及到变配电设备改造和增容时,山设计单位会同运营部门向电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20条供电单位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遇有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

行车供电设备讣划检修停电,应编入铁路运输方案。

供电设备讣划检修停电,要提前通知重要用户。

对用电有特殊要求的其它用户,可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供电单位应尽量满足用户要求。

第2 1条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的容量,必须山供电单位确定,不准随意变更。

各单位自备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接入电网。

第22条电压等级和质量1、供电的额定电压:⑴低压供电:单相220伏;三相3 8 0伏。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 10、3 5(63)、1 0千伏或3 8 0/2 2 0伏。

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⑴33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 0%;⑵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3) 2 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歎⑷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 0%。

供电单位应经常对用户受电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

当供电电压达不到上述要求,且对运输生产有影响时,应采取改善措施。

3、铁路自备发电设备的周波变动不得超过标准周波的±2周/秒。

第23条节约用电:供电部门应加强供电设备管理,努力提高变、配电所的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自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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