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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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表彰活动,是指以农业部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由部人事劳动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严格控制表彰活动的数量和范围,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表彰项目的设立须严格执行审批规定。

第五条农业部常设表彰项目包括:全国农业劳动模范。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5年。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与,周期为3年。

中华农业英才奖。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3年。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承办,周期为3年。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承办,周期为2年。

第六条承办司局负责制定表彰项目的管理办法,对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程序、奖励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以部文形式公布。

第七条承办司局须在表彰年份前一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的表彰计划和方案并会签相关司局,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定。

第八条表彰可采取下列方式:(一)通报表彰;(二)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三)颁发证书;(四)其它表彰方式。

表彰活动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简便形式进行,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九条表彰活动以部名义发文,有关证书、奖状盖部印。

第十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表彰活动结束后,承办司局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有关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名单、奖状、证书样本等)备案。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表彰项目外,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不得开展面向农业系统、基层和企业的表彰活动。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其它表彰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制定详细方案,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农办财[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0〕51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分配与执行挂钩、投入与绩效并重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编制、当年预算调整挂钩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的计划性。

第三条各司局、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的总负责人。

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是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总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财务部门与基建管理、科研管理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奠定高效执行预算的工作基础。

第二章预算支出月度计划制度第五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25日前,依据本单位“二上”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支出月度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报财务司审核。

第六条月度计划应在充分协商、详实细化、责任到人的前提下,以序时进度为基础,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

对每季度末月度计划不能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应做出专门说明。

第七条月度计划应全面反映单位财政拨款支出。

编报范围包括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国库零余额账户返还额度)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24•【文号】农科发〔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鼓励产生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调动一切致力于农业的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发展我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办法旨在奖励全国农业系统以及全社会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5类:甲类:在农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乙类:1、应用于农村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2、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保护等)成果。

丙类:引进、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丁类: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戊类: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科技著作。

主要包括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年鉴、图集、译著、科技期刊、用汉字以外的文字撰写的科技著作、属于自学考试、成人、函授、夜大等方面的教材等暂不列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凡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正在向其他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也不得同时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

违反此规定者一经查明,取消报奖单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资格三年。

已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满三年,做了大量推广工作并符合申报丙类条件者可再次申报丙类奖。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7•【文号】农政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政发[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水产、乡镇企业、农垦)厅(局、委):《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业经2002年11月29日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2002年11月29日)党的十六大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

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关键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推动城镇化进程。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跨区域流动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取得了重大进展。

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新一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既为城镇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活力,促进了城镇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又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渠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但也要看到,当前农村仍有大量富余劳动力,农村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劳动力又将出现一个新的增长高峰,而随着农业技术进步、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农业和农村内部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减弱,农村劳动力富余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4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4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4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3月1日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不含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编报农业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三)指导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四)办理农业部系统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五)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六)负责组织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农垦发[2008]00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管理,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对于深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调动农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维护垦区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一)规范土地承包收费。

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

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将农工负担减下来。

以垦区为单位,土地承包收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

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

在审计进点见面会上的表态发言

在审计进点见面会上的表态发言

在审计进点见面会上的表态发言审计是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行业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在审计进点的见面会上,领导的讲话必不可少。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推荐了审计进点见面会讲话,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审计进点见面会讲话篇一根据黟县政府《关于同意20xx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20xx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20xx年度黟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进点见面会于5月24日上午在局四楼会议室召开,审计局和财政局相关领导参加了会议。

会上,审计局副局长舒建平代表审计组发表讲话,指出从3月21日起至今,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存量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等进行了预审。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自5月26日起,将对我局具体办理的20xx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取证审计,希望我单位各股室向审计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等财务会计资料,并公允地反映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本次审计主审钱明宝简要介绍此次审计的基本情况,今年将重点围绕预算执行、存量资金、专项资金(农业、企业、综改、综合、经建)等方面展开,力求真实完整掌握20xx年财政运行情况。

余国富副局长代表我局做了表态发言,表示财政局各股室将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要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提供真实、完整、客观的资料;同时要做好牵头联系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审计要求牵头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报送,为审计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确保今年同级审工作圆满完成。

审计进点见面会讲话篇二尊敬的刘局长,尊敬的市审计组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市审计组各位领导莅临我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在此我代表彬县县委、县政府对审计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致以崇高的敬意!政府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任职期间国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评价以监督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国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真实性、正确性和绩效性这不仅能有效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思想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更能有效实施社会监督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不论是在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还是在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14•【文号】农科教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农科教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部属有关单位:为使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2001年颁布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附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农业部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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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表彰活动,是指以农业部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由部人事劳动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严格控制表彰活动的数量和范围,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表彰项目的设立须严格执行审批规定。

第五条农业部常设表彰项目包括:
全国农业劳动模范。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5年。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与,周期为3年。

中华农业英才奖。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3年。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承办,周期为3年。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承办,周期为2年。

第六条承办司局负责制定表彰项目的管理办法,对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程序、奖励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以部文形式公布。

第七条承办司局须在表彰年份前一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的表彰计划和方案并会签相关司局,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定。

第八条表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三)颁发证书;
(四)其它表彰方式。

表彰活动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简便形式进行,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九条表彰活动以部名义发文,有关证书、奖状盖部印。

第十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表彰活动结束后,承办司局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有关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名单、奖状、证书样本等)备案。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表彰项目外,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不得开展面向农业系统、基层和企业的表彰活动。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其它表彰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制定详细方案,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面向农业部系统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实行一事一批制。

机关司局主办的表彰活动报分管部领导审定;部属单位主办的表彰活动报业务主管司局审核、分管部领导审定。

面向农业部系统开展的表彰活动经批准后,表彰项目和方案也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十四条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团设立的表彰项目包括:
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先进企业。

中国畜牧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优秀奶业工作者和乳品加工企业。

中国奶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此类表彰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表彰活动由业务归口司局负责管理,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表彰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部机关公务员和集体的奖励,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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