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四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

第一编 绪 论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纠纷1.民事纠纷的形成纠纷可分为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民事纠纷的外在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如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民事纠纷的形成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民事纠纷 纠纷内容的特定性民事纠纷的特点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 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 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 与其他救济形式的共性 与其他救济方式之间的差异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
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还有社会人文的原因以及主体个性差异等原因。
2.民事纠纷的特点(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与法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尊、卑、贵、贱之分。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任何民事纠纷要么是财产权利义务之争,要么是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基于不同的理由和动机,主体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权利。
(4)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的。
二、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在我国,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方式有如下五种:1.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当事人对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全权决定。
纠纷双方的处分行为将演化为相互妥协、协商,协商的上乘结果即达成和解。
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在古代,族有族长,家有家长。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学会、宗教、寺院、同乡会等,都不同程度地处理着部分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
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
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审判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性质与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者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和中立。
(2)合法权益原则: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3)适用法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民事调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5)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立案。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审理、质证证据、开庭辩论等活动,以确定事实和认定权益,形成判决或者裁定。
3.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4. 判决阶段法院在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
5. 执行阶段当判决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履行判决结果。
四、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 权利(1)诉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2)举证权: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3)辩论权: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申诉权:当事人对应当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34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执行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 内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权进行 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和处理的制度。 2012年民诉法修改增加一条,作为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 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取得 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执 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 在各债权人中公平分配的一种执行制度。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 1. 参与分配的标的应当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应当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必 须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清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 依据。 4.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参与分配的程序
第三十四章 对执行过程中 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一节 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中,由于出 现了某些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 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案外人 承受的制度。 一、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 执行承担
第二节
执行和解
一、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 商、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 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一)执行和解的条件 1.和解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2. 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和解应当在执行中进行。 4.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 录。 (二)执行和解的类型 (三)执行和解的效力以及对和解协议翻悔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 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 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 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 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 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民事诉讼法试卷名词解释(1句话):1.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2.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3.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4.诉讼费: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简答题(三句话):1.谈一下对鉴定意见的理解:答: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的本质是证据的一种,所以,它的质证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
比如,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2.简答选民资格案件的特点: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 [2]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4)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6)选民资格案件 [1] 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7)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三章 执行过程)【

第三十一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3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主体和客体 1.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执行行为能够引起执行法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人。
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
(1)执行机构执行主体和客体 执行主体 :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 执行客体 概念和特征 物、行为 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执行特别管辖 执行管辖 执行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执行管辖冲突和争议的解决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担保:条件、法律效力 执行救济概念及分类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执行救济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对执行标的异议 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案外人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是指专门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职能机构。
在我国,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具体行使执行权的机构称为执行局和执行庭。
(2)执行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当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丧失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事故而变动时,执行依据的效力可能及于执行依据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执行当事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代为执行行为。
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多名法定代理人但相互之间推诿代理责任时,执行法院应当为其指定代理人。
2.执行客体(1)执行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执行客体,又称执行标的、执行对象,是指债务人用于履行义务的物或者行为。
执行客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执行客体一般是人民法院直接执行行为的对象。
②执行客体具有非抗辩性。
首先,债权人申请执行,只要符合执行条件,无须举证证明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民事裁判)【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 民事裁判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判决的种类 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 拘束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 执行力 形成力 确定力 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联系与区别 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 民事裁定的时间效力 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裁定具体的法律效力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 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和效力 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 既判力的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的作用 民事裁判1.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特点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终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民事判决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结果。
(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或者当事人请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与权利作出。
(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
(4)民事判决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2.民事判决的种类(1)依案件性质不同对民事判决划分,分为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①诉讼案件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纠纷作出的判决。
②非讼案件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某项法律事实或权利的确认,如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某项财产无主的判决。
(2)根据诉的种类不同划分的判决种类划分,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①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金钱、财物或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判决。
②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
③变更判决,又称形成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当事人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
(3)根据判决的内容不同进行划分,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①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全案审理结束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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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3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承担
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执行和解的条件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的效力 代位执行的概念及特点 代位执行的启动 代位执行 履行通知的内容 代位执行的内容 第三人异议 无异议后的执行 参与分配的概念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的内容 参与分配的救济 执行竞合的含义 执行竞合的条件 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执行竞合 执行竞合的种类 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先行执行优先原则 执行竞合的处理 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 物权之间先设立者优先原则 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的条件 执行回转的程序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被执行人的义务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的制度。
1.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当公民作为被执行人时,发生执行承担的条件是:
(1)在执行过程中,公民作为被执行人时,只有该公民死亡才会导致执行承担。
(2)被执行人的继承人继承了遗产。
(3)被执行债务必须是财产或者可以转化为财产的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可能因撤销、注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消灭,可导致执行承担。
(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具体为: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注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具体包括下列情况:
①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③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④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⑤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二、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1.执行和解的条件
(1)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自愿,是指当事人自原作出的,不是在受他方威胁、欺诈、利诱或者在自己重大误解的
情况下作出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或者不正当方式强迫对方当事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就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2)和解协议内容合法
和解的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得违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和解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和结束前进行
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前,当事人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某种协议,不属于执行和解。
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债权债务已被强制履行,不存在执行和解的问题。
(4)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达成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执行和解的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可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不得作为执行依据
执行和解协议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和解协议非正常情形的处理
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②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③如果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不予恢复执行。
三、代位执行
1.代位执行的概念及特点
代位执行,又称对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他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制度。
代位执行是一项特殊的执行制度,具有下列特点:
(1)被执行主体扩张为他人
在代位执行中,被执行主体的扩大,在原被执行主体的基础上,将案外的第三人也作为被执行的主体。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2)执行客体为债权
代位执行的客体则表现为“债权”这种特殊的物,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
2.代位执行的内容
(1)代位执行的启动
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而债务人又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可提出申请。
(2)履行通知的内容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①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②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③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④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3)第三人异议
代位执行发生时,第三人可提出异议。
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无异议后的执行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四、参与分配
1.参与分配的概念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加入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中公平分配的一种执行制度。
2.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应当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