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最新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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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交通法规概述与变化

2024版交通法规概述与变化

交通法规概述与变化•交通法规基本概念•交通法规的核心内容•交通法规的最新变化•交通法规的执行与监管•交通法规的挑战与前景•交通法规与社会的关系目录CONTENTS01交通法规基本概念交通法规的定义与作用交通法规的定义交通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并公布的,用于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交通法规的作用交通法规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同时也为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交通法规的体系结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是交通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交通法规,具有地域性特点。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对特定领域的交通行为进行规范。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交通法规的历史与发展古代交通法规01早在古代,人们就开始制定一些简单的交通规则来维护交通秩序,如“车马行人各行其道”等。

近代交通法规02随着汽车等现代交通工具的出现,交通法规逐渐变得复杂和严格。

各国纷纷制定更为详尽的交通法规来应对日益严重的交通问题。

现代交通法规03现代交通法规不仅关注交通安全和秩序,还涉及到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等方面。

同时,随着智能交通技术的发展,交通法规也在不断适应新的技术和管理需求。

02交通法规的核心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核心是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它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驾驶员、行人、乘客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车距、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车等。

同时,行人也需要遵守交通信号、过马路时走斑马线等规定。

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等。

道路运输法规道路运输法规主要规范了道路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的行为。

2024年新交通法规新交规扣分新规则

2024年新交通法规新交规扣分新规则

2024年新交通法规是中国公安部于2024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交通法规。

这一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违法处理进行了多项修改和严格化。

其中最重要的改变是对扣分制度的完善和加强。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4年新交通法规中的扣分新规则。

首先,在新交通法规中,对交通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扣分进行了科学分类和细化。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分为了三种级别:一般扣分、较重扣分和严重扣分。

比如,超速行驶被划分为了一般扣分,酒后驾驶被划分为了严重扣分,这样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进行精确扣分,使处罚更加公正和有效。

其次,新交通法规对扣分规则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增加。

在原先的交通违法行为基础上,增加了几项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扣分规定。

比如,在原先的违章停车行为上,新增了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超载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扣分规定。

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地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

第三,新交通法规对扣分制度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了修改和细化。

比如,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的扣分周期进行了统一规定,即每个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将会被吊销驾驶证;对于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吊销驾驶证。

此外,还对未扣分和已扣分的时间限制进行了精确规定,使其更具实效性和操作性。

另外,新交通法规还对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和违法处理方式进行了一些改变和完善。

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将会向驾驶人发送违法通知书,驾驶人收到通知书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违法处理。

对于被扣分的驾驶人,还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通过后才能恢复被扣分的驾驶证。

总结一下,2024年新交通法规对扣分制度进行了科学分类和细化,对扣分规则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增加,并对扣分制度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这些改变和完善使得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公正和有效,有助于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

同时,也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了更加清晰和有力的执法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交通管理和交通秩序的水平。

公安部第111号令

公安部第111号令

公安部第111号令---交通新规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111号令推出了进一步放宽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符合身体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领相应车型的驾驶证)、简化摩托车驾驶证申领程序(申领人经过学习培训后可以在一天内进行课目一、课目二、课目三的考试,并可在暂住地申领)、增加被注销驾驶证恢复措施(对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或者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两种情形被注销的,允许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恢复原驾驶资格)、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限等10项便民服务措施。

111号令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大、容易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一是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二是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三是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111号令还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111号令还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证审验的有关规定: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 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4月1日开始,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111号令,认真落实驾驶证管理便民措施,同时要与当前正在开展“迎世博、创文明、保平安”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强化路面管控,从严查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逆向行驶、客车超员、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闯红灯、车辆乱停乱放、开车打手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脱检报废/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辆上路行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行为,并依法处罚和记分。

2023年最新的交通法规新规定2023

2023年最新的交通法规新规定2023

2023年最新的交通法规新规定2023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3年最新全文)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

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

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咨询律师交警的处理是否违规从2023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晶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机动车在申请注册登记的同时接受安全技术检验,这是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的一个必要条件。

对申请注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防止“带病”机动车上路,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重要举措。

在本条中有以下几项内容需要加以解释和说明:一、机动车登记注册检验,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门检测站进行。

机动车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到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检测站进行,以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为了规范检测站的资质条件和检测行为。

1989年,公安部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检测站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委托从事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以及机动车定期、临时和特殊的检验。

凡是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

只有具有委托书的检测站方可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

受委托的检测站必须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依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并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检测站还要根据规定,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标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的规定执行。

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违法代码行为依据违法行为处罚证据罚款记分暂扣吊销拘留一、机动车驾驶人119400 19条4款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90条200元12分121001 21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90条200元121002 21条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90条200元121002 22条2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90条200元121003 22条2款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病症仍驾驶机动车的90条200元135000 35条逆向行驶90条200元3分136001 36条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90条100元2分136002 36条、规44条1款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90条100元137000 37条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90条200元138001 38条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的90条100元138002 38条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90条100元2分138003 38条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90条200元3分139001 39条、40条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90条100元142001 法42条、规45、46条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90条200元3分143100 43条1款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90条100元2分143200 法43条、规47条不按规定超车的90条200元3分144001 44条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90条100元3分145100 45条1款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90条200元3分145101 45条1款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90条200元145102 45条1款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90条200元145200 45条2款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90条100元146001 46条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90条200元146002 46条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90条100元147100 47条1款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90条200元2分147200 47条2款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90条100元2分148101 48条1款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90条100元1分148200 48条2款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90条100元1分148300 48条3款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行驶的90条200元1分149001 49条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90条100元2分149002 49条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的90条200元2分151001 51条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90条50元1分151002 51条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90条50元2分152001 52条机动车发生故障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90条200元152002 52条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警的90条100元153100 53条1款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济险车的90条200元153200 53条1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招待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灯具的90条200元155100 55条1款拖拉机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90条100元155200 55条2款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90条100元164200 64条2款遇有肓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未避让的90条100元167000 67条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90条200元3分168200 68条2款非求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拽、牵引机动车的90条200元3分170200 70条2款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90条200元191101 91条1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91条1款500元6分1至3个月191102 91条1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91条1款2000元12分3至6个月15日191201 91条2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91条2款500元6分3个月191202 91条2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91条2款2000元12分6个月15日191301 91条3款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91条3款吊销192101 92条1款、规55条1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含)的92条1款500元2分192102 92条1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含)以下的92条1款1000元6分192103 92条1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92条1款2000元6分192104 92条1款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92条1款1000元6分192201 92条2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含)的92条2款500元2分192202 92条2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92条2款2000元6分192203 92条2款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92条2款1000元6分193201 56条1款、93条2款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93条2款200元193203 法56条1款、93条2款、规63条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拒绝驶离的93条2款200元195101 95条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90条200元3分195102 95条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90条200元195103 95条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90条200元1分195104 95条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90条100元1分195105 95条1款使用他人驾驶证驾车的90条200元12分195201 95条2款故意庶挡机动车号牌的90条200元3分195202 95条2款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90条200元3分196103 96条1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96条1款2000元196104 96条1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96条1款2000元196106 96条1款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96条1款2000元199011 99条1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99条第1款第1项2000元15日199012 99条1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99条第1款第1项2000元10日199013 99条1项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99条第1款第1项1000元12分7日199020 99条2项99条第1款第2项2000元吊销199030 99条3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99条第1款第3项2000元12分15日199040 99条4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99条第1款第4项1000元6分吊销199041 99条4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99条第1款第4项2000元6分吊销199060 99条6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99条第1款第6项2000元12分15日110001 100条1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00条第2款2000元吊销110101 101条1款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101条第1款吊销110102 101条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101条第2款吊销414000 14条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行驶记录仪的90条100元413010 13条1款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90条200元413011 13条1款重型、中型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牌号的90条200元413012 13条1款喷涂放大号不清晰的90条200元413013 13条1款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90条200元3分413030 13条3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的90条200元416000 16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的90条200元420201 20条2款在道路上未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90条200元420202 20条2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90条200元422200 22条2款实习期内驾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90条100元422300 22条3款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90条200元2分428001 28条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90条100元428002 28条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99条第1款第1项2000元428003 28条驾驶人已累积记分满12分仍驾车的99条第1款第1项1000元428004 28条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99条第1款第1项1000元444200 44条2款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90条200元448000 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会车的90条100元1分449000 49条违反掉头规定的90条200元450000 50条违反倒车规定的90条100元1分451000 51、52条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90条100元2分453100 53条1款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90条200元2分453202 53条2款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90条200元454100 法48条1款、规54条1款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规定的90条100元1分454200 法49条2项、条例54条2款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90条100元1分455002 法50条、规55条2项载货汽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90条200元1分455003 55条3项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90条100元1分456000 56条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90条100元3分457000 47、48、51、57、58、59、81条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90条100元1分460001 法52条、规60条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90条200元3分460002 法52条、68条1款、规60条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90条200元3分460003 60条夜间发生故障或事故未开示廓灯和后位灯的90条200元3分461000 61条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90条100元2分462010 62条1项车门车厢示关好时行车的90条50元1分462030 62条3项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90条200462020 62条2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90条100元462040 62条4项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90条200元3分462050 62条5项向道路上抛撒物品90条100元462060 62条6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90条100元462070 62条7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90条200元2分462080 62条8项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90条100元465000 65条1款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未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通过的90条200元466010 法532款、规66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90条200元467000 67条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避让行人的90条50元478100 78条1款在高、快速路上行驶低于最低时速的90条200元3分480000 法43条、规80条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90条200元2分481000 81条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90条200元3分482010 82条1项在高、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90条200元6分482011 82条1项在高、快速路上车行道内停车的90条200元6分482020 82条2项在高、快速路上的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90条200元2分482030 82条3项在高、快速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90条200元3分482040 82条4项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行驶的90条200元482041 82条4项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停车的90条200元482050 82条5项在高、快速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90条200元6分483001 83条高、快速路上行驶的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90条200元3分483002 83条二轮摩托车在高、快速路行驶时载人的90条200元3分400000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12分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关于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关于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关于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关于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其它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

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太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行进检验或者鉴定。

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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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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