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5篇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书5篇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书5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书 (1)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院方特与各科室签订20xx年医疗安全管理责任书:一、科室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使每一位医务人员学法、懂法、守法,依法行医。
二、认真执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医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确保各类医疗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备用状态,做好急救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相关设备的储备,保证人员、环境处于良好状态,能够随时出诊、应诊和应对突发事件。
三、严格规范诊疗技术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湖北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各项技术操作;认真执行核心制度,如首诊医生负责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三查七对”制度,术前、术后及疑难、危重病历讨论制度等,认真书写、保存各种医疗文书,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医疗侵权责任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依据。
四、做到规范职业,不超范围职业、不串收病人,但对院内急诊就医要做到随叫随到,全院协作,必要时及时转诊。
五、加强医患沟通,讲究谈话艺术,优化医患关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完善医生与患者、家属的沟通谈话制度、收费沟通制度,全面实施医药收费明码标价,各种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真实、通俗、精确、合法。
五、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高尚的医德医风,坚决杜绝“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违纪行为,真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依规收费。
六、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层层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建立院、科、个人三级医疗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责任书的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真正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七、对医疗安全工作要做到“四抓”“三不放过”,即抓重点科、抓重点人、抓事故苗头、抓事故隐患;对问题未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未处理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5篇)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文件名称:中药饮片进、存、销管理制度编号:017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____审阅人:____起草日期:____.5.(1)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销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2)中药饮片购进管理:①所购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②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上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③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④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3)中药饮片验收管理:①验收员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②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③验收应按照规定的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④验收应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记载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⑤验收记录应保存三年;(4)中药饮片储存与陈列管理①应按照中药饮片储存条件的要求储存于相应库中,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②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干燥等方法养护,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霉变等措施;③中药饮片应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按季度对饮片全部巡检一遍。
④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装斗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好记录;⑤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净选、过筛,定期清理格斗,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防止混药;⑥饮片上柜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装斗原则;⑦每天工作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橱内外清洁,无杂物;(5)中药饮片的销售管理严把饮片销售质量关,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文件名称: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号:018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____审阅人:____起草日期:____.5.(1)为不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员质量培训教育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gsp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2篇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2篇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是卫生部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而规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储存和保管、药品质量控制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涉及到医疗机构内部的所有药品,包括本院制剂、进口药品、原料药、中药饮片、保健食品和消毒剂等。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采购药品,并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和过期时间等因素,合理控制药品的库存量,并设立专人负责药品供应管理。
2. 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求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定药品的使用条件、用药方法、用药剂量、用药时间、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进展等信息,加强对药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3. 药品储存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药品储存和保管制度,保证药品库房的温度、湿度、光线等条件符合药品质量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 药品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控制,尤其对进口药品应当进行质量检验。
对于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停用或撤回相关药品,并对不良药品进行处置。
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并提供相关药品的使用信息和药品质量问题的调查结果。
二、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和长期的工作,该工作中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法规进行管理,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知识。
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5篇)

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一)药品的质量验收、陈列储存、养护制度1、库房发至药房的药品,领药人员应核对药名,清点数量,查对有效期,进行外观验收。
2、药品应按剂型、类别、性质、贮存条件分别进行摆放,如生物制品,酶制剂存放冰箱(温度维持在2℃-8℃)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3、每日上午和下午对室内温湿度、冰箱温度进行检查调控,并同时登记。
(二)效期药品的管理1、效期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过期失效药品不得发给患者。
2、有效期低于半年的药品不得入药房。
3、做到每周计划领药,实行少量多次补充。
4、零发药品做到“先进先出、易变先出”。
5、将近效期药品填入《近效期药品登记表》,对于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或通知临床尽量使用。
6、针对有效期在____个月内的药品,通知库房联系供货单位,协商予以退货或换货。
7、一季一大查,____月一小查,每季度对药品逐一过目,仔细检查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外观,做到定期登记、杜绝药品过期失效。
(三)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1、验收药品是,发现包装破损、渗漏、瓶口松动、霉变、异物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2、在调配过程中发现药品变色、裂片、沉淀、无标签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3、护士在配液过程中,应予仔细检查,若发现有变色、沉淀、异物、瓶口松动、瓶身裂纹等现象时应联系药房,药房予以更换。
4、将不合格药品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
(四)退回药品管理1、发至护士或患者手中的药品,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回,对退回药品应问明原因,仔细检查外包装、内包装,并核对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与药房药品是否一致。
一致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进行登记;不一致不予退回。
2、院内自制制剂、拆零药品、已损坏内外包装的药品不予退回。
3、生物制剂不得退回。
4、对于退回药品属于质量问题的应通知库房联系更换或者报损,并查明原因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不得使用。
(五)卫生管理1、药品储存、陈列场所保持通风、整洁、明亮、墙壁不乱钉,禁止悬挂衣物,屋顶、墙壁、门窗、货架无积尘及蜘蛛网。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6篇)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6篇)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基本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体系,实施药品质量方针,并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医疗机构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该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或专门人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拆零、调剂、特殊药品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卫生管理以及人员教育、培训、体检等,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内部评审,确保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七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其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当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药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的监督与指导。
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范文(5篇)

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保障药品质量,有效监控和管理药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质量控制、销售和配送的部门和人员。
三、责任与权限1. 生产部门负责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验证,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药品进行检验、检测和验证,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报告结果给生产部门。
3. 销售部门负责药品的销售和配送,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不得销售和配送质量问题药品。
4. 药品质量监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并对各部门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药品质量监控措施1.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药品生产、检验和销售的各个环节,确保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2. 对药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测和验证,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3. 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估,对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4. 进行药品抽样检查,对市场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五、药品质量风险处理1.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和处理,对不合格药品进行追溯和召回。
2. 对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投诉和纠纷,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制度执行与监督1.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药品质量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
2. 药品质量监控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对药品质量监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4.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罚。
以上制度为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范文(2)一、药剂科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卫医管发〔xx〕2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年七月六日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医管发〔xx〕260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属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医改工作,切实加强全省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优化医疗服务,下决心治理过度医疗问题(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对各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系统管理,切实规范临床合理用药。
要采取措施,把门诊输液人次占门诊总人次的比例作为门诊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降低门诊输液人次比例,特别是要减少对儿童的不合理输液人次比例,坚决杜绝“大处方”,降低单处方药费。
(二)坚持推行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即:医师用药量、抗菌素使用量、患者自费药使用量、青霉素占抗生素比例排队制度)及医疗机构“八个排队”制度(即:医疗机构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门诊输液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平均单病种(单次检查)费用、平均住院自费比例、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率)。
建立排队结果分析评估制度,要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指标分析评估,并将统计评估结果作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考核及不良业绩记录的重要依据。
医院要把“四个排队”结果上墙公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医疗机构“八个排队”情况向社会公布。
通过落实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和医疗机构“八个排队”及排队结果评估制度,切实降低药占比、住院自费比以及抗生素使用比,提高青霉素的使用比例。
(三)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医疗质量和医疗事故分析评议会议,分别从管理环节和技术层面分析医疗事故的原因,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技术水平。
对形成的一些经验性总结要在全院组织学习,以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3篇(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3篇(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下面是我分享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3篇(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供大家赏析。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医院药剂科是负责管理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技术服务的医技科室,在院长及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药剂科必须根据医疗、科研的实际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医院药剂管理,严把采购、保管、使用关,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由院药事委员会及药剂科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拟订。
药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内容国家和行业与药品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本院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考核检查情况患者反馈信息:指用户的的药品质量查询、药品质量反映、药品质量投诉准确收集原始记录各部门应认真、真实、实时地做好相应的原始记录,做到格式规范、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并按要求及时汇总统一管理,使院领导能及时了解各部门药品质量情况,以便作出相应的决策和处理意见。
及时的反馈质量信息对异常的、突发的药品质量信息要迅速向分管院长、药剂科、市采购办反馈,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一、管理制度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一)首营企业是指首次与我院发生药品供应关系的药品生产厂家和药品经营单位。
(二)对于首营企业,要对其进行有关资料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
审核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由药监局颁发《营销人员合格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质量保证协议等。
由药剂科对其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
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经审核合格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建立业务关系。
(三)采购使用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药品,供货方必须提供以下证件:1.加盖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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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5篇第一篇: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行为。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
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的责任岗位和责任人员,建立与完善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药房质量管理目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学习培训机制,强化药学专业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技能等的学习,提高药品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
四、加大投入,规范药房(库)标准化建设。
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大药房(库)资金投入力度,配备、更换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药品仓储、陈列、养护条件,打造明亮、整洁、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硬件环境。
五、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要从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使用和不合格药品管理五个关键环节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农村卫生站基本药物要加大检查频次,坚决查处过期失效药品。
并认真对照《广安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要点》(见附件),查找药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差距、添措施,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强化管理,严把药品质量安全关。
坚决杜绝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六、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报送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
《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监部门提交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调剂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情况(包括制剂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药包材使用情况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年10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三篇: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岗位职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岗位职责一、组织结构:质量监督小组由科主任直接领导,组长组织设施小组活动,组员由各工作小组组长按要求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组长:蔡昌林副组长:温启敏郑桥斌组员:凌育梅李春梅李雪梅邓咏铭迟焕娇二、工作职责:1、质量监督管理小组依据《药品管理法》、《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对药剂科各部门的药品质量管理及流程进行监督反馈及分析总结。
2、落实科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状况,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3、督查各级药师及责任药师在各自岗位的工作执行情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对科室领导反馈的药品质量管理问题及时分析整改,提高药剂科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篇: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人员管理(医师、护士、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服务管理(血液、医疗废物、医疗事故、医疗美容、药品、广告、医院感染、临床技术准入、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活动、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实验室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9.1,修订2004.8.23,实施2004.12.1)《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1995.6.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部令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1.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12.1)《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9.1)《血站管理办法》(1998.10.1,2005.11.17发布,2006.3.1实施)《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8.10)《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5.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7《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2.27发布,2006.6.1实施)《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2006.3.16发布,2006.7.1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2006.4.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1994.9.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997.9.1)《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1997.9.1)《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7.16)《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1999.7.1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4.30)《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6.20)《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11.30)《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1.21)《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2002.4.16)《医疗美容项目》(试行)(2002.7.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02.8.2)《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8.16)《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9.1)《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5.12.16)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9.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8.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94年)共分7章55条—总则—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分8章9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则—设置审批—登记与校验—名称—执业—监督管理—处罚—附则明确了医疗机构的类别共十二类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登记和校验制度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登记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发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向社会开放的校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远、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界定了当时我国允许开设的诊疗科目的范围和种类,并统一了诊疗科目的名称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共规定了32个一级科目和130个二级科目执业印章、帐户、牌匾等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一致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门诊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不少于30年监督管理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不按期校验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视性质、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罚—警告;立即改正;限期改正—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和器械—罚款(500元以下;500-1000元;3000元以下;3000-5000元;3000-10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管理医师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5号主席令,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