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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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回顾

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回顾

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回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和完善。

本文将回顾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并探讨其对社会的影响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源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欧洲。

当时,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人阶级的崛起使得社会对于劳动者的福利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德国是第一个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于1889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

此后,其他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建立了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探索建立。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初期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企业职工为主体,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并由企业负责管理和发放养老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

1997年,我国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2009年,我国又出台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将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了农村地区。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挑战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

然而,养老保险制度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缺口问题亟待解决。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日益突出,资金缺口问题亟待解决。

其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城乡差异、行业差异等问题,导致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平等。

为了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加强监管和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1.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和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方面之一,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并分析其对社会的影响。

2.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有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主要由单位提供,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然而,这些保障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保障范围窄、待遇水平低等,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开始着手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1997年,中国推出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随后,逐步建立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制度,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3.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原来只覆盖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向农村和城市居民延伸,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益。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也得到提高。

政府逐步增加了养老金、医疗保障和失业保险的支付标准,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政府能够更好地掌握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防止滥用和浪费。

4. 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为了应对社会变革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创新。

一方面,政府推出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鼓励个人自愿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以提高个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另一方面,政府还积极探索养老、医疗、失业等多种社会保障功能的整合,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例如,政府推出了就业创业政策,鼓励人们自主创业,同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支持。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主导并建立的,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的方式,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试点实施阶段(1951-1978年)在新中国成立后的1951年,中国开始试点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此阶段的制度特点是地方性、单一性和试点性,只覆盖了部分城镇职工,缴费规模较小,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第二阶段:建制立法阶段(1979-1997年)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确立了养老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阶段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将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并逐步实现了全民参保。

同时,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开始逐步建立,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阶段:全国统筹改革阶段(1998-2011年)在1998年,我国启动了全国统筹改革,旨在整合原有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此阶段的重大改革举措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和待遇发放制度,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并提高了保障水平。

第四阶段:差异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自2012年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差异化改革。

此阶段的改革目标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个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和待遇发放方式,以提高保障水平和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

同时,我国还推出了个人账户制度,鼓励个人自主补充养老金,增加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灵活性。

总的来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试点实施、建制立法、全国统筹和差异化改革等不同阶段的发展过程。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养老保险制度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改革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与其改革回顾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为补充、以个人储蓄寿险为更高需求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总的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大体经过了两个大的阶段:传统养老保险阶段(1950—1986)和养老保险调整与改革阶段(1986至今)。

一、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与其评析(一)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与其发展1、传统养老保险的初步建立阶段 (1950—1957)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配合恢复国家经济、稳定国家秩序的目标,国家开始改革原有的职工保障制度,建立新的社会保险体系。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首个内容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险法规,对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内容都作了规范。

这也成为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发端。

而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也在这一阶段初步建立。

1955年,国家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这些制度规定构建起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

当然,这些制度是显著区别于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的,具有相对独立性。

截至1956年,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保险基本全部确立,全国被劳动保险制度覆盖的职工达1600万人,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职工有700多人,实际上有2300万人参与了劳动保险制度中的退休养老保险,这一数据占全国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

1[1]2、传统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1958—1966)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日益规范、待遇标准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1958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适度提高了待遇标准,统一了工人与职员的养老保险。

此外,合作化完成以后,在集体单位工作的职工的退休养老问题也得到一定程度解决。

3、传统养老保险蜕变为单位保险时期(1967—1985)这一阶段突出特点是传统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受到文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共济功能被大大削弱,最终蜕变为单位保险。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认识我国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 的评析及其改革建议
目录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制度创建与 发展
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大体 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一、 二、 三、 四、 五、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1951年—1965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1966年—1977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1978年—1984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1984年—2000年)
资本市场的风险
官办体制的风险
(三)现行制度的缺陷分析
城乡二元分割
覆盖的主体对象是城镇企业 职工,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 数的农村劳动力除了部分农 民工外,广大农民还是被排 斥在外的。 面对养老金支付缺口,各地方 采取“优惠征收”或“打折征 收”等做法为迫在眉睫的当期 养老金发放缺口解套, “拆东 墙补西墙” 。 由于社保统筹基金不能在省 级之间转移,当农民工返回 原籍养老时,其统筹部分还 得由原籍地方提供,间接导 致富的地方更富、穷的地方 更穷,劳动力输出地区形成 养老隐性债务。
4.具有制度范围内的共济(养老金的30%全国统筹) 功能,风险由国家承担。
•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 (1966年—1977年)
1. 负责管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会组 织被解散,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 2. 1969年,支付退休人员所需的退休费由各企业 自行负担,在“营业外项目”列支; 3.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被取消,监督的职能 转移到了地方劳动部门。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阶段(2000年至今)
•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 (1951年—1965年)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立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国发[2005]38号)
部门规章: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 116号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一)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 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二、目前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内
容 三、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严峻问题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1、建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84-1993)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2006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决定》开始实施
二、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 (二)缴费 (三)享受待遇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国发[1997]26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三)享受待遇
1、老人老办法 2、新人新办法 3、中人中办法
0、法定退出工作的三种形式
a、退休 b、离休 c、退职
a、退休
退休指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因年老或病残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和工作岗位养老休息 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是养老保险的基本形 式,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1997]26号) 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 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 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探索和改革。

本文将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改革和完善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当时,我国刚刚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开始关注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中包括了养老保险的内容。

这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

然而,在起步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比较简单和不完善。

当时的养老保险主要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覆盖范围较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也相对较低。

此外,由于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资金来源有限,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二、改革阶段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覆盖面更广、待遇更高的养老保险制度。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明确了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在改革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

同时,养老保险的待遇也有所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逐年增加。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养老金的支付和运营。

三、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完善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00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和管理办法。

在完善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制度。

养老保险的待遇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逐年增加。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来已久,早在汉代就建立了名为“致仕”的官吏养老制度,并在唐宋时代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立后,借鉴前苏联的模式,我国政府建立了社会主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将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分别阐述我国现代的养老制度的实际情况。

1、改革开放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

其中,新中国成立以后到60年代中期,实行的是以企业劳动保险为表现形式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文革期间则蜕化为企业保险形式。

1951年2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其中第三章第十五条和第四章第十九条对于老年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实施范围是100人以上的国营工业企业,明确了劳动者在年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退出生产岗位,退休或退职养老的条件、待遇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从而确立了新中国第一个正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资金筹集上,1953—1965年期间,建立了企业雇主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3%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

其中,70%留在企业,用于企业直接支付养老金,30%转到全国总基金,用于全国范围内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调剂使用。

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所在企业负责发放,养老金水平根据本企业工龄和本人标准工资确定,约占职工工资的50%一70%。

另外,1955年国家出台实施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规定将企业和机关事业两个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了统一;放宽了退休的工龄条件,一般工龄由原来男需满25年、女需满20年分别放宽到20年、15年;扩大了实施范围,将百人以下实施劳保集体合同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正式纳入范围;此外还增加了一些特殊待遇的内容,相对提高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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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给以一定的物质保障,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它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自动发生作用。

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以社会保险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变到市场经济模式,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一步步推进,再向纵深发展,经历了一系列艰辛的过程。

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此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以达到检验成果、总结经验、认识不足的目的。

一、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是按照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由1952年10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下达的办法进行的。

当时的职工,大多是解放后招收的,全国只有企业职工800万名。

1952年全国退休人员仅有2万名,平均400名职工才相应有一个退休者,因此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的劳动保险模式,并且是具有全国范围内的跨企业统筹养老保险的形式。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退休工资的领取等问题。

根据这一办法,50年代退休人员基本上领取的退休金大多相当于工资的50%左右。

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养老金与工资之间的比例相仿。

这一基本制度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革”开始之前。

“文革”开始不久,财政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这样,已经开始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走上了企业包办的回头路,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和单位保险。

二、“文革”结束后养老退休制度的演变“文革”后,国务院于1978年5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不仅退休年龄明显放宽,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比50年代的规定也提高了,这实际上使养老金与工资的替代率大幅度提高,并成为养老金负担逐年加大的重要原因。

另外,该办法存在着明显的鼓励早退休的倾向,以便使大批反城待业青年尽早进入工作岗位。

这样,退休人员从1978年到1985年增加了4倍,养老金费用从占城市职工工资的2.8%上升到10.6%。

1978年5月至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干部退休、新中国诞生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规定,又使全国养老金替代率大幅度提高。

在此影响下,一些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学者、医生和教师也都提高了养老金与工资的替代率,这部分人的退休费与解放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费悬殊,为了缩小这种差距,国家又对后者给以补贴。

这样我国养老金高替代率的局面就形成了。

三、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从退休基金统筹开始。

1983年,全国退休职工达1300万人,其中全民单位的1015万人,相当于在职职工的11.2%,比1978年的314万增加了近1000万人。

退休费用87亿元,其中全民单位的74亿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9.3%,比1978年的17亿元增加了70亿元。

如何筹集和使用好这笔巨额费用,靠企业保险的模式难以完成,实行改革势在必行。

1984年中央在广东东莞、江门等地首先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1月发出了《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这个意见规定了统筹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统筹的项目包括所有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的各项费用、退休基金的提取,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项列支。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也可采取编造预算办法,从财政统一拨专款。

退休基金的管理,存入银行,利息转入退休基金,不征税费。

同时建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隶属劳动部门,管理费由退休基金提取。

这个《意见》基本上奠定了养老金统筹的政策框架。

198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77号文件,建立了市一级的国有企业养老金统筹机制。

企业保留实际发放养老金的职能,通过对参加统筹的企业统一规定一定的缴纳率建立统筹基金,实行差额上缴或下拨,基本上为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80年代,与养老退休金社会统筹改革相提并论的还有一项重大的改革,这就是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

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项规定,决定国营企业所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彻底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

规定中明确了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办法,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不超过本人工资3%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打破了养老费用由企业全部包揽的旧模式,开创了个人缴纳部分养老金加以储存的新模式。

到1991年底,有近1600万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了养老退休保险,并积累了近70亿养老保险基金。

少数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对巩固和发展合同用工制度起了积极作用。

四、90年代初期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次改革80年代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更大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由于退休人数的激增,养老金替代率的上升,使养老负担日益沉重,90年代初期养老保险面临的形势与体制的弊端集中体现出来。

据联合国预测,中国人的平均年龄到2050年将达到45岁,这是一个很高的数字。

中国靠独生子女政策控制了人口增长,人口年龄结构的发展趋势已越来越像发达工业国,只不过,德国和美国在步入老龄化社会时已达到了比中国高得多的生活水平。

联合国的一份报告强调说,从没有一个国家尚处在中国这样的发展阶段便开始老龄化,这将给中国的养老制度带来巨大挑战。

德意志银行估算,若中国不改变退休年龄,则2050年,每100名劳动者就要供养79名退休者。

另外,现行养老制度覆盖面小,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我国的养老退休制度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3/4左右的老人没有实现养老退休,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不同单位之间,养老待遇差别狠大,许多人为了保持固定的养老退休待遇不愿流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浪费了人力资源。

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养老基金筹措渠道单一,给付制度有待完善。

现行退休费的筹措渠道比较单一,从本质上来说基本由国家负担,长此以往,肯定难以承担。

在给付制度上也不够完善。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大部分地区还以企业为主,社区功能发挥不够。

最后不容忽视的一点是独生子女政策动摇了大家庭养老的传统,将来一个孩子要赡养父母2人和祖父母4人,养老负担非常沉重。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有两件大事对改革起了很大的作用,一是国发1991年33号文件;二是国务院总体研究小组组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1991年33号文件。

这个决定全面总结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为90年代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其要点如下:确定了我国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个人缴纳标准从3%标准工资起步,设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积累基金的一部分购买国家债券,基金由劳动部门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帐户。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本决定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33号文件在许多方面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开拓性的突破,构筑了改革的宏观框架。

第二件大事是国务院于1991年9月3日成立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协调小组,开展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研究工作。

其中第五课题小组全面研究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

这项研究的成果对整个90年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和政策性的建议。

五、90年代中期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次改革1991年33号文件发布之后,劳动部大力推广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对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不断进行补贴,大力推进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体系,总体趋势是好的,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这项改革在激发企业上缴养老统筹金的动力和监督机制上的欠缺显露出来。

199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织了大型调研活动,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和制订社会保险体系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调研重点是城镇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破产企业职工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调研组通过到上海、烟台等地重点调研,又搜集了全国有代表性地区的实践经验,对国际上一些国家养老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并对改革方案中的有关数据进行了测算,9月8日向中央领导做了汇报。

朱总理指出,必须注意三个问题:(1)保险水平不能太高;(2)不能吃“大锅饭”,个人交费不能进社会统筹,应该记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的一部分也应拨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应占主要比重,这样有利于个人缴费,有利于职工督促企业缴费;(3)社会统筹的比例不要过高。

朱总理同时还指出,要成立社会保障的统一机构,现在就应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

10月25日,国务院第45次总理办公会议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案。

1994年12月由国务院主持召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会议。

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最大的突破是把“基本养老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写进了文件,不仅如此,而且对已经进行行业统筹的11个行业也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

文件还明确了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而不是与物价或其他指标挂钩。

文件指出,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这一点为今后的改革指出了一个方向,在逐步降低养老金替代率的情况下,企业建立补充养老金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应当的。

此外,文件还明确了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以及政事分开、加强监督等重要问题。

当然,改革是渐进式的,任何文件都有局限,6号文件因为提供了两个基金使用办法,在以后的实践中,各个地区的方案变得五花八门,并没有完全达到当初以统一模式为目标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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