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给以一定的物质保障,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自动发生作用。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以社会保险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变到市场经济模式,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一步步推进,再向纵深发展,经历了一系列艰辛的过程。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此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以达到检验成果、总结经验、认识不足的目的。

一、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是按照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由1952年10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下达的办法进行的。当时的职工,大多是解放后招收的,全国只有企业职工800万名。1952年全国退休人员仅有2万名,平均400名职工才相应有一个退休者,因此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的劳动保险模式,并且是具有全国范围内的跨企业统筹养老保险的形式。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退休工资的领取等问题。根据这一办法,50年代退休人员基本上领取的退休金大多相当于工资的50%左右。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养老金与工资之间的比例相仿。这一基本制度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革”开始之前。

“文革”开始不久,财政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这样,已经开始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走上了企业包办的回头路,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和单位保险。

二、“文革”结束后养老退休制度的演变

“文革”后,国务院于1978年5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不仅退休年龄明显放宽,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比50年代的规定也提高了,这实际上使养老金与工资的替代率大幅度提高,并成为养老金负担逐年加大的重要原因。另外,该办法存在着明显的鼓励早退休的倾向,以便使大批反城待业青年尽早进入工作岗位。这样,退休人员从1978年到1985年增加了4倍,养老金费用从占城市职工工资的2.8%上升到10.6%。1978年5月至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干部退休、新中国诞生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规定,又使全国养老金替代率大幅度提高。在此影响下,一些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学者、医生和教师也都提高了养老金与工资的替代率,这部分人的退休费与解放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费悬殊,为了缩小这种差距,国家又对后者给以补贴。这样我国养老金高替代率的局面就形成了。

三、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80年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从退休基金统筹开始。1983年,全国退休职工达1300万人,其中全民单位的1015万人,相当于在职职工的11.2%,比1978年的314万增加了近1000万人。退休费用87亿元,其中全民单位的74亿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9.3%,比1978年的17亿元增加了70亿元。如何筹集和使用好这笔巨额费用,靠企业保险的模式难以完成,实行改革势在必行。

1984年中央在广东东莞、江门等地首先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1月发出了《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规定了统筹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统筹的项目包括所有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的各项费用、退休基金的提取,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项

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也可采取编造预算办法,从财政统一拨专款。退休基金的管理,存入银行,利息转入退休基金,不征税费。同时建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隶属劳动部门,管理费由退休基金提取。这个《意见》基本上奠定了养老金统筹的政策框架。1986年国务院

又颁布了77号文件,建立了市一级的国有企业养老金统筹机制。企业保留实际发放养老金的职能,通过对参加统筹的企业统一规定一定的缴纳率建立统筹基金,实行差额上缴或下拨,基本上为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80年代,与养老退休金社会统筹改革相提并论的还有一项重大的改革,这就是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项规定,决定国营企业所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彻底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规定中明确了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办法,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不超过本人工资3%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打破了养老费用由企业全部包揽的旧模式,开创了个人缴纳部分养老金加以储存的新模式。到1991年底,有近1600万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了养老退休保险,并积累了近70亿养老保险基金。少数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对巩固和发展合同用工制度起了积极作用。

四、90年代初期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次改革

80年代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更大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由于退休人数的激增,养老金替代率的上升,使养老负担日益沉重,90年代初期养老保险面临的形势与体制的弊端集中体现出来。据联合国预测,中国人的平均年龄到2050年将达到45岁,这是一个很高的数字。中国靠独生子女政策控制了人口增长,人口年龄结构的发展趋势已越来越像发达工业国,只不过,德国和美国在步入老龄化社会时已达到了比中国高得多的生活水平。联合国的一份报告强调说,从没有一个国家尚处在中国这样的发展阶段便开始老龄化,这将给中国的养老制度带来巨大挑战。德意志银行估算,若中国不改变退休年龄,则2050年,每100名劳动者就要供养79名退休者。另外,现行养老制度覆盖面小,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我国的养老退休制度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3/4左右的老人没有实现养老退休,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不同单位之间,养老待遇差别狠大,许多人为了保持固定的养老退休待遇不愿流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浪费了人力资源。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养老基金筹措渠道单一,

给付制度有待完善。现行退休费的筹措渠道比较单一,从本质上来说基本由国家负担,长此以往,肯定难以承担。在给付制度上也不够完善。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大部分地区还以企业为主,社区功能发挥不够。最后不容忽视的一点是独生子女政策动摇了大家庭养老的传统,将来一个孩子要赡养父母2人和祖父母4人,养老负担非常沉重。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有两件大事对改革起了很大的作用,一是国发1991年33号文件;二是国务院总体研究小组组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1991年33号文件。这个决定全面总结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为90年代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其要点如下:确定了我国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个人缴纳标准从3%标准工资起步,设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积累基金的一部分购买国家债券,基金由劳动部门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本决定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33号文件在许多方面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开拓性的突破,构筑了改革的宏观框架。

第二件大事是国务院于1991年9月3日成立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协调小组,开展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研究工作。其中第五课题小组全面研究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这项研究的成果对整个90年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和政策性的建议。

五、90年代中期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次改革

1991年33号文件发布之后,劳动部大力推广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对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不断进行补贴,大力推进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体系,总体趋势是好的,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这项改革在激发企业上缴养老统筹金的动力和监督机制上的欠缺显露出来。199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织了大型调研活动,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和制订社会保险

体系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调研重点是城镇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破产企业职工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调研组通过到上海、烟台等地重点调研,又搜集了全国有代表性地区的实践经验,对国际上一些国家养老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并对改革方案中的有关数据进行了测算,9月8日向中央领导做了汇报。朱总理指出,必须注意三个问题:(1)保险水平不能太高;(2)不能吃“大锅饭”,个人交费不能进社会统筹,应该记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的一部分也应拨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应占主要比重,这样有利于个人缴费,有利于职工督促企业缴费;(3)社会统筹的比例不要过高。朱总理同时还指出,要成立社会保障的统一机构,现在就应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10月25日,国务院第45次总理办公会议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案。1994年12月由国务院主持召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会议。

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最大的突破是把“基本养老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写进了文件,不仅如此,而且对已经进行行业统筹的11个行业也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文件还明确了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而不是与物价或其他指标挂钩。文件指出,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这一点为今后的改革指出了一个方向,在逐步降低养老金替代率的情况下,企业建立补充养老金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应当的。此外,文件还明确了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以及政事分开、加强监督等重要问题。

当然,改革是渐进式的,任何文件都有局限,6号文件因为提供了两个基金使用办法,在以后的实践中,各个地区的方案变得五花八门,并没有完全达到当初以统一模式为目标的初衷。而且,文件虽然对于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要求,但是并没有找到能保值增值的办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六、90年代后期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三次改革

养老制度改革进入90年代后期,目标主要是由全国散乱的养老保险模式走向一体化,统一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国家劳动部公布的资料,截止1996年6月,全国已有61.7万户各类企业的8738.2万职工和2241.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占城镇企业职工的76.9%和离退休人员的94.7%。此外,还有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设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煤炭部、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交通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等11个行业统筹的职工人数已达1400.1万人,其中离退休人数为359.38万人,总覆盖面约1.23亿人。据国家财政部统计,1995年全国共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943亿元,支出830亿元,历年滚存节余约441亿元。

由此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近20年的改革历程,已由企业保险走向社会保险。但最大的弊端是统筹主体太散,多数地区以县市为统筹级别,加上十几个行业各自统筹,再由于个人帐户和企业缴费的比例五花八门,造成了全国养老保险模式空前的散乱。由于全国各地、各行业的标准各一、自成体系,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为统筹层次过底,导致互相攀比待遇水平,有的地区替代率甚至高达110%,企业上缴统筹金负担沉重,造成收缴率下降,同时无法进行企业补充保险。全国现在虽然滚存节余440多亿元,但分散在7000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内,形不成资本优势,很难抵御资金的贬值。养老保险分别由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商业保险公司和几十家行业管理,造成政出多门,企业面对不同的管理部门,造成运营成本上升,工作效率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从1996年开始,由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牵头,国务院7部委组成统一养老金保险制度联合调研组,经过几个月的调研,于8月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汇报提纲》,提出了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框架,并得到国务院的原则同意。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方案的要点是,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8%,目前先从3%交起,今后每两年提高1%,企业缴费划入3%,现在先从8%划起,以后逐年降低。从未来看,个人缴费比例逐步上升,企业缴费逐步下降,体现以企业包揽的计划经济模式向个人承担和企业负担相结

合的市场经济模式推进。

提纲还建议,养老金的支付分为两部分:(1)基础养老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25%,可以依据缴费年限的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支付金额与缴费年限成正比;(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现在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在今明两年内要向统一方案过渡,1998年低完成过渡,最后从根本上改变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散乱的现象。

根据以上方案,1997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我国城镇职工养老金制度从过去现收现付的企业养老制度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变。

七、新世纪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综述

(一)继续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12月,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金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如果从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算起,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时间。在这20年里,中国初步建立起一个拥有1.7亿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为多数城镇企业职工建立了退休后基本满足生活需求的来源渠道。但是,这个体系显然还不够完善。该决定的出台,是在1997年的改革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深化,提出了10个方面的改革意见,应该说是“十一五”规划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一个体现。

该决定首先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发放力度、范围、计发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办法,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让养老金与物价变动挂钩等方面提出了实质性的举措。目标是在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到来时,完善和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

此决定的另一个亮点是扩大了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当前参加养老保险体系的劳动者只相当于劳动力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中,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外,大部分是城镇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在1.2亿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中参保人数只有1200万人,绝大多数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此次扩大覆盖面重点就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并重申了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二)进行缴费制度改革探索。2005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向媒体指出,从2006年起,个人养老帐户的规模将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今后养老保险帐户中的个人帐户将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但职工的利益并不会因此减少。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并不由单一帐户资金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帐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基础资金、帐户资金以及过渡资金等,这项改革措施绝不会以牺牲职工待遇为代价,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不会降低。虽然对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变革这一重大事项,还有待国务院和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目前还未定论,但此项变革仍不失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三)更加重视养老资金的储备。2000年以来,我国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到2005年11月底,社保基金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900多亿元。这个数字看上去不算小,但是与我国养老缺口相比,差距还十分巨大。1900多亿元的基金储备规模实际上只有人均100多元,只能满足不到半年的养老金发放需要。社保基金理事会有关责任人称,社保基金理想的规模至少应当在1万亿元左右,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供较为坚实的资金基础,关键就是做大做强社保基金储备。对此,财政部表示,“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把公共财政更多投入到社会保障中,通过收入分配的调节促进社会公平。同时还强调了政府在养老保险中承担的责任,除了发挥加强征缴的主渠道作用外,中央和地方还将积极投入资金支持养老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表示,目前社保基金作为一项战略储备,在短期内不会动用,做大这个储备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紧密相关的,这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的稳定资源。

(四)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提上日程。2008年3月“两会”召开前夕,一份意义重大的改革方案,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据此,山西、上海、广东、重庆等五省市将启动有关试点。

改革开放初期,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水平曾经在同一

个起跑线上,但到目前为止,两类单位的退休制度已形成巨大差异。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建立的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框架下,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目前大约是60%左右。事业单位中大部分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单位仍按原来的养老制度运行,退休金由国家统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未来退休金以其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根据目前规定,退休金替代率高达90%。从各地情况看,事业单位工资连续上涨,退休人数不断增加。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料显示,十几年前,全国机关退休费总额为59.5亿元,目前已超过千亿元,猛增了20倍,导致财政和用人单位负担成倍增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退休制度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进程相比,事业单位这项改革晚了10多年,但改革思路非常明确。设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筹资模式、计发办法等都与目前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一致,并可衔接。这次改革的重点,在于建立新的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养老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连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其核心内容就是要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相互衔接。在统筹模式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将采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帐结合”的思路,制度适用范围涵盖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方案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各试点省市,将就各地如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作进一步讨论和测算。国务院常委会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可以预见,此轮改革的“过渡期”必将十分漫长,但毕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回顾过去,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受过挫折、走过弯路,但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现在正朝着越来越科学的方向发展。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的英明决策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定会不断改革,日益完善,最终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愿全国人民都能颐养天年。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最新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制度变迁 1、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但在之后的三十余年里,由于受到国家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什么变化,直到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垒面启动。 2、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 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休制改革全面启动,在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展开的过程中,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显现出来。随着企业更新职工队伍,企业退休人员骤然增多,企业养老金负担迅速增长,由于实质上的企业保险,企业之间负担轻重不一的矛盾十分突出。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80年代首先开始进行了还原养老社会保险基本职能的养老社会统筹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77号文件,建立了市一级层次上的国有企业养老金的社会统筹机制。在社会统筹机制内,养老金资金由人口结构年轻的国有企业向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国有企业的转移,实际上构成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再保险机制。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部分企业层面上的支付危机在这样的社会统筹机制的设置上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1990年,劳动部又开始进行养老社会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养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职工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第二部分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和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额计发。随后,地方各级政府又建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归属劳动部监管。1991年为扩大传统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国营企业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与合同工)都要以标准工资的3%为起征点向该计划缴费。《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个层次构成的基本模式,初步确定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单位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举办的,体现不同单位在经济条件上的差别性的养老保障。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引导,在储蓄利率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3、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 4 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0年,中央政府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提出了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并于2001年7月起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目前已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中央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动因是拯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面临两方面的巨大压力:其一,养老基金收不抵支,养老金拖欠十分严重。其二,个人账户有账无钱,是空账,个人账户取舍问题再次引人关注。放弃它,统账结台的制度设计落空;保留它,需要财力支撑。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条投保范围 凡属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含钟点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本市户籍员工,如果在本市其他单位仍有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其保险手册(卡),可以不在公司缴纳保险; 2.非本市户籍员工,如在户口所在地未办理社会保险,一律在公司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3.退休返聘的员工,可以不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4.本市以外合资企业的当地员工,可参加当地社保; 5.公司驻外机构的当地聘用人员,可参加当地社保。 第二条缴纳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不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的资的60%;不可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7%,其中11%进入个人账户,6%计共济基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0%,其中7%进人个人账户,3%计共济基金。 3.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中。

第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1.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累计为15年),其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共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 2.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享受月养老金,月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止年度本市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退休前调出或辞职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浅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浅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特征的确立,原有的国有企业职工 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发展的要求,改革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 为必然。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 1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与弊端 由于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设计的,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的人、钱、物都由企业或单位自己管理,即企业办社会保险。这必然造成企业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的局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的养老 保险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1 实施范围狭窄《劳动保险条例》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大集体和 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小集体企业、新建的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基本上尚未 实行。改革开放后,多种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但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却不能享受 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随着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 业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待遇不同,成了改革初期政府亟待解决的难点。这对于这 类企业的健康发展,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极为不利。特别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趋 势越来越猛,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不能解决,对此类企业职工越来越成为了困难。 1.2 社会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不仅负担了职工养老保险,而且还负担了职工 的生育、疾病、伤残、死亡等保险待遇,实际上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 承担的工作。这自然加大了企业生产和管理成本,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3 超越国情,且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长期以来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完全由 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和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这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 点和生产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不适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 的形势。国家和企业负担越来越重,也必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个人 不缴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助长了人们完全依赖国家和单位的思想,这不利于 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1.4 有悖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法令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征集起来,形成保险基金, 然后在不同的职工中进行分配,它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但“企业保险”使企业之 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平衡,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退休职工少,负担轻。经济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和市场,而企业却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新企业 轻装上任,老企业负重难行。 2 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客观必然性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经济改革纵深发展的配套措施,它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 2.1 有助于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成为真正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社会保险 是国家立法确定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工薪劳动者(或全体公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险 项目。如此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还企业以其固有的经济职能身份,排除其 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阻力。 2.2 决定着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与人才市场体系,使人员流动、职工辞退、机构精简正常化和规范化、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

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2010秋本科公共事业管理卢筱昀 【内容摘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建国到现在经历了三个阶段,很好地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提早出现,及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改变,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现存在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诸如资金缺口、空帐运行、养老金替代率高且不一、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低等。政府可从重新确立政府职能、解决空帐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多渠道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等方面入手,研究解决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总之,一个运行良好的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空帐运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年龄偏低 一、引言 为了解决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出生率进行控制,有效的控制了人口的快速增长,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在发展之余,计划生育也给我国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口增长,青年人数相对与老年人的比率越来越低,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退休行为与退休政策》一书中,明确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进入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现在中国老龄化呈现五个基本特征:老龄人口绝对数为世界之冠;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衰,经济压力很大;老年人口在区域分布上不均匀;老龄人口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从现在到2020年,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年均增长速度将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随着20世纪60~70年代中期的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生育高峰人群进入老年,2021~2050年是人口加速老龄化阶段。由于总人口逐渐实现零增长并开始负增长,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加剧。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2.7亿人,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人,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2051~2100年是稳定的人口重度老龄化阶段。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人,约为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的两倍。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剧,就意味着作为非劳动力的老龄人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高爱娣刊发时间:2010-03-18 10:30:20《理论前沿》[字体:大中小] https://www.360docs.net/doc/272073844.html,/content/2010-03/18/content_1074528.htm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因此应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的消息。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无助于体现公平公正,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的2.3亿农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不仅导致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差距,还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使“城保”陷入财务困境。

2020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2020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 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 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 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 ,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 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他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推动,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 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 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 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给以一定的物质保障,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自动发生作用。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以社会保险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变到市场经济模式,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一步步推进,再向纵深发展,经历了一系列艰辛的过程。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此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以达到检验成果、总结经验、认识不足的目的。 一、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是按照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由1952年10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下达的办法进行的。当时的职工,大多是解放后招收的,全国只有企业职工800万名。1952年全国退休人员仅有2万名,平均400名职工才相应有一个退休者,因此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的劳动保险模式,并且是具有全国范围内的跨企业统筹养老保险的形式。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退休工资的领取等问题。根据这一办法,50年代退休人员基本上领取的退休金大多相当于工资的50%左右。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养老金与工资之间的比例相仿。这一基本制度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革”开始之前。 “文革”开始不久,财政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这样,已经开始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走上了企业包办的回头路,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和单位保险。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公布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公布 发布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XX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区委、区政府领导休假,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提出计划,其中,区主要领导休假,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区委、区政府其他领导休假,须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区人大、政协领导休假,由区人大、政协办公室提出计划,其中,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休假,须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人大、政协批准,其他领导休假,须经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批准; 霍肖桦表示,要解决退市难的问题,就需要让中国投资者对“垃圾股”保持理性,投资者如果对“垃圾股”的炒作

热情降低,许多业绩不佳的企业可能不会再押宝最后一搏。 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怎么养老 国务院日前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曾经被许多人羡慕的“铁饭碗”被打破,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咋养老呢? 个人缴8%,另缴4%给职业年金 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国务院改革决定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此举将保障改革人群的新养老金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 根据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职业年金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改革后,这4000万人的退休后待遇咋样?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保障类型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一是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被给付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基本性的社会保障;二是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三是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补偿劳动者的收入损失;四是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雇主)、劳动者(雇员)依法缴费及国家资助和社会募集。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它的目的是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它把社会保障推上最高阶段;社会福利基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和社会群体。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和目标。一是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障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需要;二是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失业者、遭到不幸者;三是社会救助的基本特征是扶贫;四是社会救助的基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及社会群体。 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安置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

农民工保障 社会优抚安置目的是优待和抚恤;社会优抚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社会优抚的基本特征是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社会优抚的基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直接关系着亿万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也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民生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府行为。 3作用 维护稳定 不言而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社会动荡的“稳定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降低城乡居民生存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城乡居民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生存风险,如失业的风险、疾病的风险、养老保障的风险等,而这种风险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大量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农民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其收入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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